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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

發布時間: 2025-06-18 15:01:38

A. 深交所異常交易細則

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內出現3次同向異常波動;連續1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100%(-50%);連續3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度累計達到+200%(-70%)。異常交易波動和顯著異常波動的區別主要是股價波動的幅度。對於000開始的深市:連續漲停觸發同向五變。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7月2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細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十五條》。

在早期階段,交易規則和自律准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總體來看,市場各方普遍認同上述規則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和建議。深交所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了一些意見。

交易規則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在支持可轉債合理定價機制的基礎上,優化交易機制,加強交易監管,強化風險防控,有利於防止過度投機,促進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完善價格穩定機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天高於發行價57.3%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區間,保持現行20%和30%的盤中臨時停盤機制安排;從上市次日起,設置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管。明確可轉債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明確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情況實施強制盤中停牌。

三是加強風險預警。在可轉債最後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加「Z」標志,充分提醒投資者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調整交易方式、申報數量單位等文字表述。,如將「競價交易」改為「撮合交易」,將可轉債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處理方式由「臨時交易主機」改為「無效申報」。

自律監管指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結合日常監管實踐,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規范和信息披露行為,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將定向可轉債納入規范范圍。規定了定向可轉債的上市、轉股、贖回、回售、還本付息、回購和注銷。

二是加強可轉債的信息披露。明確公司應在可轉債預期贖回條件和轉股價格修正條件觸發日前五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並應在滿足相關條件時考慮和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正轉股價格;未按規定審核披露的,視為本次未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不行使贖回權的,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三是優化贖回和回售的實施期限。規定可轉債觸發日與贖回日之間的間隔不少於15個交易日、不超過30個交易日,並預留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在停止交易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至報告期首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並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護投資者回售權利。

此外,自律指引在嚴格短期交易監管、嚴格中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同時,深交所修訂了可轉債相關業務指引和公告格式,增加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等公告格式,提高了可轉債業務辦理的可操作性和相關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修訂了相關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加強風險揭示。

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的落實,深交所將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異常交易監管。根據交易規則制定和完善內部控制標准。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監控指標。對引發異常波動或者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採取嚴格的監管措施。執行強制停課的相關要求。二是壓實會員和客戶的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的前端監控。會員未履行職責的,深交所將及時採取相關措施,必要時進行非現場檢查或現場檢查。三是加強監管信息公開。通過官網、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時披露重點監控可轉債名單。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的正常發揮,不削弱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繼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B. 注冊制: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異常交易 實時監控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異常交易的實時監控細則,旨在維護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防範風險。細則規定了投資者和會員在股票交易中的行為規范,對異常交易行為如虛假申報、拉抬打壓股價、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等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和監控標准。一旦發現異常交易,交易所將採取自律監管措施,如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等,對嚴重違規者可能進行紀律處分,並上報證監會處理。監控指標會根據市場情況動態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交易環境。通過這些規定,交易所確保市場公平、公正和透明。

C. 深交所異動規則

深交所異動規則根據2021年4月6日起施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1年3月修訂)》5.4.3條例,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1、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2、ST 和*ST 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的;

3、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 30 倍,且該證券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 20%的;

4、證監會或本所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深市股票異動停牌規則如下:

1、000開頭的深市股出現連續漲停觸發5次同向異動則會停牌。同向異動指的是連續兩個或者三個交易日漲幅或者跌幅偏離值超過20%,深市偏離值計算方法:每天的偏離值=股票漲跌幅-深證A指( 399107)的漲跌幅。

2、002和003開頭的小盤股出現10個交易日之內觸發4次同向異動則會停牌;10個交易日4次同向異動的日期是以第一次發異動公告的日期為准,並不是以開始漲的日期為准。比如10月10日發3日偏離值超過20%,那10月10日是第一次異動的日期,並不是從10月8日開始,新股自首次換手板開始計算。

3、停牌時間一般來說,首次停牌為5個交易日,二次停牌為10個交易日。

創業板股票異動停牌規則(不含上市前5日):

1、10個交易日之內最大漲跌幅偏離值超過100%。

2、30個交易日之內最大漲跌幅偏離值超過200%。

3、10個交易日之內3次同向異動,復牌後10個交易日之內觸發1次同向異動。同向異動指的是連續兩個或者三個交易日漲跌幅偏離值超過30%,創業板偏離值計算方法:每天的偏離值=股票漲跌幅-創業板綜指(399102)的漲跌幅。10個交易日的3次同向異動的日期也是以第一次發異動公告的日期為准,並不是以開始漲的那天為准,停牌時間一般來說首次停牌5個交易日,二次停牌10個交易日。

綜述,通過以上關於深交所異動規則內容介紹後,相信大家會對深交所異動規則有個新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D.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為會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第三條、第六條規定,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及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下列類型:
(一)虛假申報;
(二)拉抬打壓股價;
(三)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四)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五)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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