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為購買股票向證券公司劃出的資金為什麼屬於其他貨幣資金
證券投資的錢專款專用,屬於存出投資款,不能記入銀行存款也不是庫存現金,因此會計中計入「其他貨幣資金」科目。
其他貨幣資金是指企業除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貨幣資金,即存放地點和用途均與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同的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貨幣資金等。
2. 公司發行股票所得到的錢,實際上是證券公司買他的股票得來的
1、公司發行股票所得的錢,是股民買股票的錢。證券公司若代銷股票,收款後扣除它應得的報酬後,剩餘的錢打給發行人;若是包銷,是先把股票賣給證券公司,再由證券公司賣給股民,證券公司是個批發的角色。二級市場的股價會影響公司再次募集資金的能力,也會影響公司進行股權激勵的方案等。
2、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的法人。
3. 證券公司大量向機構購買股票是怎麼回事
證券公司大量買入股票,有可能是看好這個上市公司,自營盤買入,投資上市公司,也可能是幫客戶大量買入。希望採納。
4. 為什麼會借股票給證券公司
錢是一個方面。還有就是上屆管理層希望證券公司幫助維持股票低位需要。因為上屆管理層想搞股權激勵。但是兩年多來都沒有成功。因為大股東不同意。現在換了管理層。這個想法也沒有了,所以不需要證券公司維持股票低價了。
5. 為什麼規定買股票必須通過證券公司
買賣上市公司股票都需要經過股票交易所。而交易所實行會員制,一般只有證券公司才會能成為交易所的會員,並且獲得交易所的交易席位。而我們都是通過這個交易席位進行股票的委託和交易。
也就是只要是交易所會員都可以買賣上市公司股票,但是現在國家只允許證券公司獲取交易所會員,所以才導致我們買股票只能通過證券公司。
拓展資料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4)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交易的情況提出報告。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5)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將收存的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賬戶,不得擅自使用。
(6)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6. 買股票的錢要轉到『證券交易卡上嗎
看你辦的是銀證轉賬還是銀券通,如果是銀證轉賬的話,要先把錢轉到證券公司,深滬的都在一起,這個不用擔心證券公司會為你辦好的哈,我想你也應該是這種情況。如果是銀券通的話實際上證券帳戶和銀行帳戶是自動關聯的,有餘額會被打到銀行帳上,買票的時候自動轉到證券賬上自動購買,結果其實是一樣的。這種形式國家已經不允許了(大概06年夏天的時候),現存的都是老的,你應該不是這種情況。
如果你剛剛炒股的話,最好讓你的客戶經理給你詳細講一下。如果你是營業部開的戶,那最好轉到客戶經理那裡,那種傭金高還沒有增值服務。
7. 基金是拿基民的錢買股票,券商哪來的錢買股票
券商有兩個作用:
首先是扶持公司上市,承銷公司一部分股份。因為這些都是原始股,所以獲利空間很大。
其次才是引導散戶開戶,收取傭金。
券商本身是不能夠參與二級市場進行直接投資。而部分券商成立了專門從事證券、債券等投資的機構又稱為投行(即投資銀行)。一部分資金為自有資金,另一部分屬於基民資金或者其他機構的委託資金。
跟私募沒有任何關系
8. 買股票需要的費用為什麼要加在股票價格上
樓主,為什麼要把費用加在價格上,是證監會規定的。
三樓的公式是錯誤的。請注意。
購買股票的成本=買時股票價格+證券公司傭金+規費+過戶費(如果是上海股票的話) 。(買入,無印花稅!)
賣出的成本=賣時股票價格+證券公司傭金+規費+交易印花稅+過戶費(如果是上海股票的話)。
9. 炒股的錢是放在銀行里在還是證券公司
是在第三方託管
所謂"三方託管"准確的說應該是"第三方託管".
也就是說一般投資人必須在券商處開設交易帳戶,投資資金與交易證券都「存放」在證券公司。客觀上構成了一般投資者與提供服務者(券商)的「雙方」存在。
但是,券商既是提供服務者,又是證券交易的直接參與者。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券商借客戶資金與證券「存放」之機,擅自挪用客戶資金與證券為自己謀利,出現了很多問題,造成了惡劣的後果。至今還有一些「問題」券商沒有徹底解決後遺症。
「第三方」就是指在投資者、證券公司雙方以外的資金託管方--銀行。
為防止和糾正證券公司在管理客戶投資資金時的種種違規行為,證監會對客戶投資資金管理作出專門規定,客戶投資資金必須由證券公司的開戶銀行(一般只能選擇二家銀行)進行「第三方託管」,也就是說證券公司不能再直接管理客戶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