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一、可以的。因為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設定並證明某種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券面所表示的財產權利必須實際持有其券才得以實現。股票、企業債券、公債券、國庫券、支票等都是常見的幾種有價證券。有價證券是物的一種,屬於財產的范圍,可以由公民個人持有,因此,有價證券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予以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這是有價證券作為遺產繼承的法律依據。
二、具體方法
據多數國家規定,繼承所有的股票,如是經訴訟由法院裁定的,可持法院判決書(我國還有調解書),另附權利移轉證明辦理過戶手續。如果繼承人間,並無糾葛,無須訴訟,其過戶手續須由繼承人填具「股票繼承過戶申請書」,在股票背面受讓欄加蓋繼承人印鑒,攜帶能證實與被繼承人關系證明文件(戶口簿或公證文件)到發行機構辦理過戶。繼承人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者,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鑒證明;繼承有數人,應持有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必時經公證);繼承人之中如有人放棄繼承股權,應出具「股份繼承放棄書」(必要時經公證);境內無戶籍的國外繼承人,必須提出能足以證明合法繼承之文件。發行公司如發現繼承人之間有糾葛不能協商一致時,應即拒絕過戶,告訴經法院訴訟裁決後方能過戶。
一般說來,繼承的股票過戶,繼承者必須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如有遺囑,則要由司法部門認可,因為,根據我國法律,遺產的分配並不完全根據被繼承人的遺囑。如無遺囑,家庭內部可以協議的,協議書需經公證,不能協議的,則需法院裁定。具備了必要的法律文件,繼承者可按前面所述的股票過戶手續辦理過戶。
B. 股票基金可以寫進遺囑裡面嗎
當然可以啊。
股票基金都是財產,屬於有價證券。
謝謝你的提問
望採納
C. 丈夫去世後股票算遺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首先要看購買股票錢的來源,如果是丈夫的個人財產,比如丈夫的婚前財產,該股票就屬於遺產
如果購買股票的錢是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等,該股票就要先分出一半給妻子,另外一半由繼承人繼承
D. 基金作為遺產應當如何繼承過戶
基金資產繼承屬於非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因繼承、贈與、財產分割或法院判決等原因而發生的股票、基金、無紙化國債等記名證券的股權(或債權)變更。非交易過戶全部由基金公司基金清算部集中辦理、銷售網點不予受理。非交易過戶的受讓方在辦理非交易過戶之前,沒有開立基金公司賬戶卡的,要先在直銷或代銷機構辦理基金賬戶開戶業務。非交易過戶的收費標准為按基金單位面值的1. 5% 收取,不足100 元的按100 元收取。辦理時應提交如下申請材料:(1)繼承公證書;(2)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3)被繼承人生前開立的基金賬戶卡及復印件;(4)繼承人身份證、基金賬戶卡及復印件;(5)填妥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表。
E. 股票型基金算不算資產
肯定算的,基金、股票等都是屬於金融資產,也是錢呢
F. 股票算不算證卷基金財產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的所有權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G. 婚後我拿著父母的錢去投資股票和基金了,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是以父母的姓名在股市上開戶交易的,因為錢也是父母的,所以贏虧所得都是父母的,如果是自己的姓名開戶交易的,則要有資金來源於父母的證據下,所蠃虧都是夫妻共同的。
H. 什麼是基金財產
基金財產就是基金所擁有的所有資產(包括股票、債券、銀行存款和其它有價證券等資產)按照公允價格計算的資產總和。
基金財產是基金投資人投資而形成的財產,這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標的,基金投資人因投資基金而享有相應的基金份額,基金投資人或基金份額的持有人依據基金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I. 基金是否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購買的基金為一方財產,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