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被質押了部分可以做資產證券化嗎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金融創新,在發達國家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實踐。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手段,我國法律界與經濟界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並在某些領域開始實驗。 盡管經濟學家認為,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現狀已基本具備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但法學家們依然擔心中國推行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是否成熟?其立法與司法如何規范與調整這一新型的金融活動?現行法律制度對推行資產證券化是否存在阻礙,如何進行修改或廢除?這些問題的提出成為近年來法律界關心的熱門課題,其論著和討論日益增多。本文試圖從一個方面探索與資產證券化最為相關的擔保制度中的權利質押問題,並著重對一般債權是否可以擔保進行初步分析。
一、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質押
從法律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主要是應收帳款,即發起人擁有的對其他人的債權。發起人憑藉手中的債權擔保來進行融資,這種權利擔保一般採用質押形式。
通說,權利質押是質押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以擔保債權的履行而設立。一般認為,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而作的債權擔保是權利質押的基本屬性。因此,可以出質的權利必須是:私法上的權利、可讓與的財產權、以及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 我國《擔保法》對可以質押的權利作了列舉式規定(第75條第1款規定的四種形式),但對第4項「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未作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對「其他權利」的界定頗有爭議。傾向於擴大解釋的「肯定說」認為,只要符合可出資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財產權均可以出資 :「否定說」認為,應嚴格遵守法定質押原則。如果沒有法律上的規定,
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資;第三種觀點認為,符合出資權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出資,但如果權利本身不具有商業上的穩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 在資產證券化中,用於債權擔保的權利質押除了具有上述權利質押的一般要求以外,還必須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性。其一,這種權利質押是以可預見的現金流為支承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是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前提,也是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投資的依據。最早的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便是住宅房屋抵押貸款,以後又出現了信用卡應收賬、汽車貸款應收賬、版權專利費收入等。其二,這種用於質押的債權應該具有同質性,以便組建資產池。同質性是指,某些資產應具備標准化的法律文本,以便發起人將不同的債權集合成資產池。例如,銀行取得的住房抵押貸款債權,其權利憑證是貸款銀行和借款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住房抵押貸款合同。這類合同都是標准化的文本,發起人可以將不同銀行享有的住宅抵押貸款債權集合成資產池,進行證券化。
二、一般債權、股份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
學界與立法都把權利質押作為質押的一種,並與動產質押相提並論。但事實上,權利質押的成立方法和實現方法與動產質押有很多不同,尤其是債權和股票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其擔保作用類似於抵押。這種特殊性在資產證券化中就顯得十分突出,我們以債權和股份為例。在債權作為權利質押的情況下,由於質權人僅佔有權利憑證或僅在登記部門登記,其權利本身的真實性與權利憑證上記載的權利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權利質押後,如果發現權利不存在或權利落空,對質權人就會帶來損害。此外,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要求權利質押一定要通知權利的義務人,所以出質人在出質權利後還可以採取欺騙手段從權利義務人處取得權利,或放棄權利,甚至使權利消滅。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資產由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組合後轉移給SPV(特殊目的載體),這種轉移在法律上表現為一個契約。如果前面所提到的權利的真實性有問題,那麼將直接導致後面的契約的合法性。當資產出售後,SPV會確定一個服務商負責向原始債務人收取款項,還要委託一個信託機構負責對服務商收取款項進行管理並向債券投資者進行支付。這一連環流程都會由於權利不存在而帶來一系列法律糾紛,所謂「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邏輯在這一流程中可見一斑。由此,一般債權作為權利質押,尤其是用於資產證券化的權利質押,在法律操作上應該有更明確、嚴格的規定。從擔保法的角度,對自始不存在的權利出質的處理,司法實務的做法是先確定質押合同無效;如果出質人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的,對債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避免這一問題,涉及到債權證書和公示性這兩個環節。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一般債權的質押程序作出相應的規定,擔保法僅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也就是說,一般債權並不一定要表現為證書形式。問題是,一般債權如果沒有證書證明,作為質押的安全性和擔保性就較弱了。因此,對沒有證書的一般債權,如果用於資產證券化中的權利質押,還必須強調先製作債權證書,再交付佔有,否則質權不能有效成立。
此外,一般債權的公示性也十分重要。在資產證券化中,一般債權質押僅僅交付債權憑證並不能完全保證質權人的利益。例如,以現金作為一般債權,如果第三債務人直接向債務人清償,這些財產與債務人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將影響質權人擔保的優先權的行使。因此,當出質人交付了債權憑證後,還必須行使一個公示程序,以保證質權人的利益。資產證券化所要進行的證券化的資產大部分是一般債權。而現行法律對一般債權質押的規定有十分籠統,這就導致實踐中的許多問題和法律糾紛難於解決。因此,以一般債權設質的應持謹慎態度,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應考慮在內。
在以股份作為權利質押的情況下,盡管此類質權的設定方式與債權質押的設定基本相同,但具體方式和要求因股份、股票的性質不同而異。在我國,股份有合夥股份和公司股份兩種。合夥股份的出讓須全體合夥人同意,因此不宜設質。公司股份設質,根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前者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嚴格的法律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表現形式,在交易場所可依法自由轉讓,因而最適宜設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記名股票應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同時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和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我國《擔保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即股票出質應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可見,出質登記不僅是質權的對抗要件,而且還是其成立的要件。對於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公司法》未作具體的限制。理論上,無記名股票交付後質押合同即生效。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設質,按《擔保法》第78條的規定,其成立要件是將股份出質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且出質人將其股份出質應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此類質押合同必須以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才能生效。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股份質押後,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可以適用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定。所不同的是,股份設質後,股東不因股票出質而喪失議事表決權等與人格屬性密切相關的權利,即公益權。即質權人不能以佔有股票取代股東的地位而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此外,法律上還對股份出質人的行為有明確的限制。即出質人未經質權人的同意,不能進行導致股份消滅的行為。如與第三人進行致使入質股權消滅或變更的法律行為。我國《擔保法》第78條規定:「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取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當質權人出讓股票優先受償時,如果實際所得高於所擔保債權額,應將餘款返還出質人,如果實際所得低於所擔保債權額,仍可要求出質人補足餘款。
三、權利質押在資產證券化中的風險
我們知道,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於原始權益人對原始債務人享有的債權。這些資產都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即可預期的現金流或可被轉換為可預期的現金。這里,可預期性就顯得十分重要,它決定了資產支撐證券的價值。在資產證券化中,權利質押會使應收賬款的可預期性受到以下風險的威脅。第一,債務人可能延遲履行或不履行付款義務,使預期目的落空。債務不履行可能有許多因素決定。例如,一般債權出質時,未作權利證書或出質人未將債權憑證交付質權人,導致延期履行或不履行義務。此外,有些債權清償期先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的,出質人未將債權的價格給主債權人或提存第三人。
第二,信用風險的轉移使質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在資產證券化中,債權被轉讓給特定的目的實體(SPV),由於SPV本身不是直接貸款人或信用提供者,所以它不對債務人的信用進行審查。對發起人來說,由於應收款項轉讓給SPV,其信用風險也就轉讓給投資者,所以他也會放鬆對債務人的審查。這種信用風險的轉讓使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第三,應收帳款的擔保融資在操作中還有一些法律上的障礙。例如,現階段對於應收賬款的擔保大多通過一般債權質押來操作。問題是,現行《擔保法》對一般債權質押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無法可依導致實踐中難於操作,尤其是債權人無法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准確的判斷。因此,債權人對設置一般債權質權興趣不大。與此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一般債權的安全性也一直受到質疑。債權人在一般債權上設置的質權,其優先地位得不到保障,其安全性低於抵押權。在抵押權中抵押物雖沒有轉移佔有,但抵押權人能有效地獲得對抵押的物上權利,從而可以防治債務人抵押財產或重復抵押的風險。在動產質押中,質權人通過佔有轉移物,對物有留置權。這種權力對當事人有較大的壓力,因而其擔保能力較強。 相比較而言,一般債權質押就存在很多風險。質權人僅僅佔有的是債權憑證,這一憑證本身並不代表債權,況且質權人佔有的債權憑證也不能完全阻止債務人轉移債權;退一步說,轉移之後,質權人也難於行使對物上的追索權,尤其是當質押的標的是現金的話,更談不上所謂的物上權利了。
從以上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權利質押在資產證券化中仍有一些法律問題有待解決。當一般債權設押時,我們必須要考慮這種質押的特點和法律操作上的難點,尤其是對這種質押的出質人的處分權應有必要的限制。這部分內容大多規定在各國的民法典中,我們相信,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里也會有相關的規定。
⑵ 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做資產證券化
2015年中國銀行業理財的余額達到23.5萬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56.46%,銀行理財真正進入瘋狂增長的年代,多家全國性大型銀行和股份制銀行的理財余額超過1萬億元。而同時貫穿全年的是理財資產配置面臨資產荒問題,即高收益資產的缺失,預計2016年這一現象還將繼續。國務院2015年相繼出台了增加5000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額度、推動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等政策意見,資產證券化市場這個重要的新興市場越來越引人注目。2016年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印發《關於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再次將資產證券化市場和產品的發展列為重要課題。銀行資管業務作為中國金融市場上一個新的業態,有必要藉助於資產證券化市場來發展壯大自身,包括解決理財資產配置等難題的,這應成為銀行資產管理新的工作目標。
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要特點
資產證券化源自於上世紀70年代的美國,後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中成為眾矢之的,但這項重要的金融創新帶來的思想變革和實踐卻風靡了全世界。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自2015年發出第一單產品後曾暫停了一段時間,2014年以來這項業務迎來了某種意義上的春天。銀行資產管理要與資產證券化共舞,需要了解這個市場本身。
資產證券化市場處於分裂狀態,信貸資產證券化占據主要地位。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分為信貸資產證券化、企業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三種,其中信貸資產證券化占據主要位置,2015年在全市場的佔比約為68%。這三類證券化產品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票據ABN由央行和銀監會系統監管,主要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企業資產證券化則由證監會系統監管,主要在交易所市場發行交易。對於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管部門的政策導向趨向於放鬆限制、擴容。 2012年以來這一業務經歷了審批制向備案制的變更,直至央行在2015年4月推行具有政策突破意義的發行注冊制。另外,支持信貸ABS在交易所跨市場上市交易也是這波政策鼓勵措施中的重要一環。
交易所的資產證券化也經歷了從審批制向備案制,再到負面清單管理的政策變更過程。企業ABS經交易所論證後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即可,並直接在交易所所固定收益平台或綜合協議平台掛牌交易。本質上,交易所的資產證券化屬於私募性質,產品的發行透明度相對較低,目前流動性也受到一定限制。鑒於存在這些局限性,這個市場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收益率相對較高。
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呈現多樣化態勢,發行利率下行明顯。目前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中,工商業貸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分期貸款、個人消費性貸款和租賃類資產構成基礎資產的主要構成部分,其中公司信貸類資產支持證券(CLO)是主要的發行品種,2015年佔比為78%。交易所市場發行的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融資租賃資產、公共事業收費權、應收賬款、信託收益權、小額貸款類、不動產投資信託、保理融資債權、兩融債權、股票質押回購債權及公積金貸款等為基礎資產,其中以前三類型的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佔到65%。值得注意的是,兩融債權和股票質押回購債權等資本市場類基礎資產的產品開始成為交易所資產證券化的組成部分,而一直以來這類資產背後的金主都是銀行等機構資金,包括銀行理財募集的代客。
2015年國內經濟增速下行,受到央行幾次降准降息的影響,債券市場的收益率一直不斷下移,市場高收益資產稀缺。在這一背景下,信貸資產ABS和企業ABS也呈現發行利率下行的局面,兩類產品的優先A檔和優先B檔收益率相比同期均下降了100多個BPs。用中債5年期AAA級固定利率ABS收益率曲線衡量的話,全年收益率下行118個BPs。資產收益率的下降帶動了銀行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的下降,但由於擔心市場份額丟失和維持客戶等因素考量,理財產品端收益下行速度低於資產端收益的下降,因此銀行資管業務面臨的挑戰極為現實。
資產證券化產品定價的市場化程度低,二級市場流動性需進一步提高。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兩個市場的定位和定價機制各不相同,導致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一定程度上出現扭曲。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在的交易所市場根據市場資金情況、投資者預期和產品供需情況進行定價,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定價則主要瞄準基準利率而變動,受限於央行的利率管制等因素。這使得信貸資產證券化可能出現低收益資產支撐高收益證券的現象,並導致產品的劣後端投資保障不足,次級資產難以實現有效轉移等,影響了市場的深度。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最突出的一個問題是流動性問題。產品長期的歷史基礎資產數據缺失,難以建立完善的資產轉讓平台,直接影響了這一市場的流動性。目前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一級市場不能做到定期發行、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做市商積極性不高的情形,導致產品的定價估值體系難以有效形成,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難以建立,直接影響投資者在市場的交易。從這個角度考慮,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必須要採取措提高市場活躍度,改善市場流動性,以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投身於這個市場。
銀行資管如何對接資產證券化市場
銀監會針對銀行理財的8號文出台後,銀行理財投資於非標資產受到極大限制。2015年股票市場的大跌,進一步減少了銀行資管配置資產的空間。進入2016年後,人民幣匯率的貶值預期迫使監管部門採取措施穩定外匯市場,限制資本外流,銀行通過QDII通道投資於海外高收益資產的嘗試受到一些阻礙。總的來說,資產荒已經成為投資行業的新常態,目前不存在宏觀背景支持下的趨勢性投資機會,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市場,整個銀行資管市場的投資機會仍面臨困境。而資產證券化ABS產品一般有穩定可靠的現金流支撐,且大部分產品均有信用評級,產品結構設計使得投資者具有一定保障,符合銀行資管的資產配置需求。因此,深耕資產證券化市場,尋找這個市場的價值,從中尋找可能的業務機會,或許是銀行資管投資的一個可選策略。
藉助於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渠道,實現銀行資管非標資產轉標。對於銀行資管業務而言,實事求是的說非標資產配置是其優勢。監管部門對銀行資管非標資產比例的限制,出發了銀行非標轉標業務的需求,而資產證券化正好可以作為一個工具。銀行資產管理可藉助於資產證券化的渠道,加大存量非標資產證券化力度,將滿足條件的部分存量非標資產通過證券化方式轉化為ABS等,並通過交易所掛牌出售或回購等方式騰出「非標」資產額度,實現非標轉標。
應對資產收益率下降壓力,積極參與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目前銀行資管已經有投資ABS產品的先例,如南京銀行、常熟農商行等中小銀行,許多大型銀行也正在逐步通過資產池產品或單發產品的方式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優先順序部分。目前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涵蓋的基礎資產較為廣泛,優先檔部分利率仍較高,甚至定價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這將是銀行資管資產配置的合適標的。但是這中間有一個問題,就是銀行資管產品需要定期開放,需要定期穩定的現金流,而目前資產證券化產品尚難以成熟的滿足這個需求。因此,從匹配銀行理財產品角度出發,ABS產品的優先檔可以考慮設計按月提供申贖,次級按年提供申贖功能,更好滿足銀行資管業務的需求。當然,也可以設計與資產證券化產品一致的理財產品,但鑒於ABS的做市制度尚不完善,基礎資產的流動性較差等因素,銀行資管端的產品銷售或許難以上規模。
藉助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特殊的結構安排,做好銀行資管產品設計發行。為了彌補發行透明度低,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許多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了特殊的交易結構,主要包括有優先劣後分級、內部增信、收益差額覆蓋、差額補足條款等,當然這些措施很多最終需要落實到原始權益實際融資方和擔保人的主體信用。商業銀行資管產品可以利用這些特殊的產品結構安排,做好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如可設計產品端針對不同AUM投資者發行的同一款產品,資產端投向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或者利用資產證券化市場將更多向境外投資者開放的機遇,充分利用境外資金對內地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和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熱情較高的現實,設計面向境外投資者的理財產品等等。
銀行資管業務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配置框架
資產證券化產品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更是接近於私募產品,產品透明度不高。對於銀行資產管理業務而言,如果要強調資產證券化產品配置的話,關鍵是設計一套能有效管控投資標的框架,包括產品的授信審批、投資端准入和風控。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對於信用風險而言,銀行資管關心的是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能否被安全傳遞到理財產品投資端,以及這一現金流能否滿足投資本息償付的要求。利率風險是基礎資產可能存在提前還款安排等,給銀行資管業務帶來再投資風險,市場風險則涉及到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價格波動。這些風險只有被有效管控,才能保證銀行資管投資的熱情。目前,銀行資管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更多是將其作為一種特殊的債券產品,依照內部債券投資的體系進行。而ABS畢竟不同於債券,從更精細化進行投資管理的角度出發,需要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建立相應的投資框架。
建立產品准入底線和原始權益人准入指引,明確銀行資管投資標的選擇標准。銀行資管作為機構投資者,如同投資債券一樣,面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配置時應建立明確的准入標准,需要根據理財產品特性確立本機構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評價標准。銀行資管投資債券時一般傾向於選擇AA-以上的產品,投資資產證券化的各類分檔產品可以此為考參照系。銀行資管業務有時僅允許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優先檔,但如果資管產品的發行對象是高凈值和私人銀行客戶,投資次級檔也未嘗不可,只是需要提前為所投資的產品定下明晰的規則。
嚴格來說,資產證券化產品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債券。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產品MBS還是交易所發行的企業ABS,其產生的現金流與內部增信結構、基礎資產的債權人分布和現金流分層模型有關,而與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關系不大。在對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投資評級後,本不需要對原始權益人的准入進行限制。但考慮到目前國內銀行資管的風控審批部門風格相對謹慎,實踐中仍將資產證券化產品ABS作為一種特殊債券進行處理的現實,仍需要對產品的原始權益人(發起人)進行授信准入、信用評級及考慮擔保措施等工作。不管是CLO、ABN還是ABS,均需要對原始權益人(或發起人)主體資信水平實行准入限制。實踐當中,原始權益人為不同的所有制主體(例如國企民企)准入標准不同,如果資產證券化產品為資管業務銀行自身承銷,准入原則還可能更靈活一些。這些投資的規矩與投資非標資產和信用債的工作邏輯類似,必須要在資管業務進行資產配置前定下來。
針對產品結構及底層資產建立風控標准,確保銀行資管投資的風險合規得到保障。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結構設計是銀行資管投資首要考慮的問題,如優先次級機構的類型和比例、現金流支付安排、產品增信措施等,需要在制定投資指引的過程中將自身風險偏好置於其中。
就銀行資管業務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底層基礎資產需要符合國家監管政策、產業政策,以及銀行資管機構的內部合規標准。例如底層資產為產能過剩行業的就需要考慮這一要求。銀行資管機構可以就底層資產准入行業和資產類別列出白名單供投資選擇,深入了解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所在,並制定相應的風控標准。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一個特殊現象是,有的產品底層基礎資產沒有真正向獨立SPV轉移,給投資帶來一些隱患。故而針對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無法實現真實出售、破產隔離的基礎資產應重點防範投資風險,需要明確原始權益人或其關聯方提供差額支付承諾,或在產品設計中附有其他可以保障優先順序投資者利益的增信措施等,以保證銀行資管業務的投資風險可控。
明確產品投資規模及期限要求,關注流動性方案的制定與實施。銀行資管投資需要根據理財產品的風控和流動性安排,制定不同類型、不同發行主體、不同基礎資產類別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規模與期限指引。明確投資於單一或某類別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與產品總發行規模的比例、與資管機構管理資產凈值的比例,以及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期限,及與資管產品期限的匹配關系等,指導投資。另外,鑒於我國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的流動性存在不足,還應制定所投資產品的流動性解決方案,並考慮將投資理念傳遞到證券化產品的設計當中,以保證資管產品正常申贖兌付所需要的流動性。
建立產品投資研究團隊,奠定銀行資管投資的人力資源基礎。銀行資管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需要具備分析和管理這一復雜產品應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而這有賴於專家團隊的建立。由於資產證券化市場和產品涉及到許多復雜的、各不相同的細節與風險,僅僅依賴於外部評級機構和投資顧問來進行投資是不夠的。銀行資管機構需要培養投資研究團隊來對相關的產品和市場進行研究分析,深入了解不同基礎資產的風險屬性,為投資提供建議,以確保資產證券化投資的風險符合內部風險偏好,以實現預定的投資收益。尤其是目前國內銀行資管機構正在進行體制轉換,紛紛設立事業部制、利潤中心甚至子公司之際,做好資產管理投資研究的專業人力儲備更應提上議事日程。
⑶ 資產證券化白話解釋
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設計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過程。
它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僅指狹義的資產證券化。
自1970年美國的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發行以抵押貸款組合為基礎資產的抵押支持證券——房貸轉付證券,完成首筆資產證券化交易以來,資產證券化逐漸成為一種被廣泛採用的金融創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發展,在此基礎上,又衍生出如風險證券化產品。
(3)股票質押資產證券化擴展閱讀
1、引入外部市場約束機制,提升銀行的運營效率。信貸資產證券化為銀行體系引入了強化的外部市場約束機制,通過嚴格的信息披露,市場化的資產定價, 提高了信貸業務的透明度,能促使銀行加強風險管理,提升運營效率。
2、拓寬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支持經濟瓶頸領域建設。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盤活存量信貸資產,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煤電油運等經濟發展瓶頸領域的建設,拓寬了開發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提高資金的運用效率。
3、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開行作為批發性的政策性銀行,其信貸資產客觀上存在長期、大額、集中的特點。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優化開行的資產結構,運用市場機制合理分配政策性金融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為開發性金融提供市場出口,促進開發性金融的良性循環。
⑷ 新三板融資方式有哪些
三板市場起源於2001年「股權代辦轉讓系統」,最早承接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稱為「舊三板」。2006年,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轉讓系統進行股份報價轉讓,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目前,新三板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新三板」具有其掛牌門檻低、掛牌費用少、掛牌效率高等特點及優勢,不僅能幫助企業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增加企業品牌的價值,更重要的是能為企業提供更多更便捷的融資途徑。
定向增發
新三板簡化了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核准程序,在股權融資方面,允許公司在申請掛牌的同時或掛牌後定向發行融資,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如藍天環保登陸新三板的同時獲得500萬元投資。如武漢尚遠環保,其在新三板掛牌之後,成功實施了定向增發方案,向7家機構投資者合計募資約3000萬元。
優先股
優先股對於新三板掛牌的中小企業可能更具吸引力。一般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存在股權高度集中的問題,且創始人和核心管理層不願意股權被稀釋,而財務投資者又往往沒有精力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只希望獲得相對穩定的回報。優先股這種安排能夠兼顧兩個方面的需求,既讓企業家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又能為投資者享受更有保障的分紅回報創造條件。
中小企業私募債
私募債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其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資金使用的監管較松,資金用途相對靈活。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證券公司使用自有資金參與新三板交易,通過自營買賣差價獲得收益的制度。由於證券公司擁有數量眾多的營業部網點,便於客戶開立新三板投資許可權,從而增加整個新三板交易量,盤活整個市場。齊魯證券首批獲得該從業資格。
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可能對於擁有穩定現金流的企業更適合。不過,一般來說此類企業或者比較成熟,或者資產規模較大,而目前新三板掛牌企業普遍現金流並不穩定,資產規模也偏小,要利用資產證券化工具可能存在一些障礙。
銀行信貸
目前銀行針對眾多輕資產企業推出了掛牌企業小額貸專項產品,新三板已和多家銀行建立了合作關系,為掛牌企業提供專屬的股票質押貸款服務。
⑸ 信託中,有的要股權質押,有的要股權收益權轉讓,這兩種手段到底有什麼區別它們之間有什麼共同點嗎
1、概念不同
在市場發展中,一企業因經營發展向實力雄厚的大型金融機構貸款融資,在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和借款企業抵押或質押後,如果符合融資條件,大型金融機構會將資金借予該企業從而獲取一定的債權收益。
由於業務及自身發展,大部分金融機構會將這些基礎財產的部分收益權在合法的交易場所掛牌轉讓出去,以此來實現資產證券化提高資本的運用效率,增加收入來源。這個過程就是收益權轉讓。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2、處置資產的許可權不同
股權質押是債務人將股權質押給債權人,質押後所有權仍是債務人所有,只是債務人有權在債權人違約的情況下處置股權。股權收益權轉讓卻不能,一般都是因為該股份無法質押、退而求其次,採用收益權轉讓的方式。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3、對象不同
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通常來說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原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所以在某些投資理財產品中,融資方會有通過股權質押來取得融資,質權人(投資者)以此獲得投資收益。
股權收益權類項目多為信託產品。通常由銀行面向合適的法人客戶和具有相關投資經驗和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高資產凈值客戶發行的,其所募資金通過設立信託計劃向特定企業購買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權的收益權,相關股權質押給信託計劃。
網路-股權質押
⑹ 證券公司能幫上市公司做那些常規業務
1、財務顧問、發行股票、企業戰略投資引進、避稅減持等。
2、融資類:股票質押式回購、公司債券、定向增發,等;
3、並購類:尋找並購標的,發行並購產業基金;
4、理財類:上市公司現金流理財投顧對接;
5、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出表、現金流資產ABS、應收賬款回購、等。
(6)股票質押資產證券化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分類:
從證券經營公司的功能分,可分為:
1、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2、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3、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許可權,如中信證券。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