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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股票立法目的

發布時間: 2021-07-13 08:04:39

Ⅰ 我國股市設立的目的是什麼

我國股市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流通市場。
簡介:
股票流通市場包含了股票流通的一切活動。股票流通市場的存在和發展為股票發行者創造了有利的籌資環境,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計劃和市場變動情況,隨時買賣股票。由於解除了投資者的後顧之憂,它們可以放心地參加股票發行市場的認購活動,有利於公司籌措長期資金、股票流通的順暢也為股票發行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對於投資者來說,通過股票流通市場的活動,可以使長期投資短期化,在股票和現金之間隨時轉換,增強了股票的流動性和安全性。
股票流通市場上的價格是反映經濟動向的晴雨表,它能靈敏地反映出資金供求狀況、市場供求,行業前景和政治形勢的變化,是進行預測和分析的重要指標,對於企業來說,股權的轉移和股票行市的漲落是其經營狀況的指示器,還能為企業及時提供大量信息,有助於它們的經營決策和改善經營管理。可見,股票流通市場具有重要的作用。

證券法的制定有什麼意義

證券法制定的意義:

1、為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

2、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3、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4、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證券股票立法目的擴展閱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Ⅲ 為什麼要讓股票流通設立二級市場的目的又是為何

問題好大,呵呵,但是又那麼簡單。
為什麼會有市場?注意,有需求和供給就一定有市場,那怕是違法的黑市。所以市場不是政府想搞就能有的,也不是政府想不搞就一定沒有的。
當一種需求很大、很連貫並且將持續的時候,相關的市場一定會出現,而且會不斷發展,規模越來越大,功能越來越完善。
股市就是為了滿足投資人和融資人的需求才出現的,投資人的需求是什麼?多品種、很好的流動性。融資人的需求是什麼?資金規模大、很好的流動性。
估計你是被中國股市的投機性遮住了眼睛。你去看看三板市場,那裡就是你說的定時交易,每星期交易一次。你覺得那樣的市場會有公司願意去發行股票嗎?會有人願意投資嗎?
印花稅是另一個問題,證券公司則是依託市場為投資人和融資人服務的。
更多的地方就需要你自己去悟了。股市永遠存在投資、投機和賭博的屬性,但不能因噎廢食,經濟發展需要股市。

Ⅳ 證券立法的美國九十年代的證券立法

美國從1933年制訂《證券法》和1934年頒布《證券交易法》以來,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九十年代以後,隨著美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擴大,美國證券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制訂了許多新的法律規范。
一、《1990年證券實施補充與股票改革法》
1990年,國會通過立法,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設立了新的司法和行政補充制裁措施。並授權證券委新的管理與執法權力,管理垃圾股票市場。
對於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該法授權證券委有權發出「停止和終止命令」,有權發出行政訴訟,有權對被管理的實體和關聯人士實施民事處罰。該法也授權聯邦法院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實施民事處罰,並有權對公司的董事、職員的欺詐行為進行處罰。
股票改革條款旨在加強證券委的權力,對長期懷疑可能存在欺詐行為的垃圾股票市場加強管理。通常,垃圾股票是低價證券,價格不會超過每股5美元,在場外市場交易。該法增加了證券委的制裁權力,並可制定市場管理規則。
二、《1990年信託契約改革法》
1990年國會通過了《1990年信託契約改革法》(Trust Indenture Reform Act of1990),目的在於對1939年的立法進行改革和更新。在50年中間,信託契約的市場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例如債務契約的擔保問題,1939年法對此的規定極其簡單,證券交易市場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的信託契約,和新的信託契約發行方法。
國會通過立法授權證券委進一步加強國際證券執法的協調工作,簡化《1939年信託契約法》,使之符合現代要求;縮小立法之間對提供給股東信息的法律要求的差距。在國際證券執法領域,立法授權證券委可對國外證券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據保守秘密,否則這些證據按照美國證券法的要求應予公開。如果信譽良好的國外證券管理部門決定並向證券委說明,證據的公開違反了該國證券法的要求,這類證據可不公開。該立法明確規定,證券委可制定規則,提供外國證券管理官員掌握內部信息的情況。
改革法的目的在於使信託契約法能夠適應新的時代的需要,同時也便於管理部門的操作和實施。在改革法通過之前,有關契約協議,作為民事合同按照普通法中的合同關系進行規范。
新的改革法將原來的強制性合同條款改為任何信託契約必須載明統一的法律條款。原來的條款只是合同條款,而現在信託契約協議中的條款,世紀上法律條款。這樣可以大大簡化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的信託契約合同條款內容的認定。所有的合格信託契約將有關的法律條款載於信託契約之上。
另一個變化是該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於任何符合公共利益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給予任何人任何登記、公開信息、發行信託契約或者進行交易以全部或者部分的豁免。
鑒於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改革法賦予證券交易委員會以批准外國受託人作出獨立的受託人在美國開展業務的權利,只要該外國受託人符合美國法律對獨立受託人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即可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委員會獨立審批。
三、《1990年市場改革法》
1987年10月19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道一瓊斯指數下跌508點,1989年10月13日,下跌190點,以及股票指數的上下起伏,反復無常,都說明證券市場還需要進一步進行規范化。
《1990年市場改革法》(Market Reform Act)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證券市場改革作出了規定:包括增加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緊急情況下的處事能力,建立大額交易的報告和記錄制度,簡化清算與交割手續。
《1990年市場改革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對個別證券停止10個工作日的交易。在遇到緊急的情況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無須通過《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程序,直接通過命令方式,採取臨時緊急措施。
《1990年市場改革法》規定建立大額交易的報告和記錄制度,以便證券交易委員會能夠對證券市場進行更有效的監管。證券市場改革法對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3節,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證券商對大額交易的詳細情況提供專門的報告。
《1990年市場改革法》要求所有登記注冊的證券交易商和經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士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他們持有股份的公司的財務報告。
《1990年市場改革法》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簡化證券交易的清算與交割手續。1987年10月19日美國證券交易市場出現大幅度動盪後,研究表明,傳統觀點所區分的股票市場、指數市場和期權市場,其實是一個統一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他們互相關聯、互相作用。證券交易與清算、交割的關系也是如此。他們是證券交易市場整體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其報告中指出,在分割的市場中,投資者在資金無法及時運作,從某一獲利的一將資金抽出,移往另外的市場作出保證金。新的立法反映出美國立法者力圖建立一個相互協調和貫通的交易與清算、交割體系,使一個市場中的資金能夠通過連網直接移往領一個市場的交易之中。
市場改革法要求美國財政部長與聯邦儲務委員會主席、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從1991年至1995年,每年的3月31日向國會提交一份其各自下屬機構在保護證券市場方面的報告,報告的重點內容是:第一在建立美國統一、高效的金融市場方面所作的努力,第二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如何通過協調與合作確保對款項的支取。第三、在有關本國以及國際資本市場的穩定、高效、持續發展等方面所作的努力。
四、《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
美國國會頌布《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對違法證券法的行為科以經濟處罰。在該法頒布以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只能對個別違法者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責任。除了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對內幕交易問題進行調整外,對於其他一些違法行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往往感到比較難以處理,要麼過於輕微,沒有太大的威力,要麼過於眼力,取消某些證券的上市資格。
1.行政處罰制度
根據《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採用罰金的方式對違法者進行處罰。《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使證券交易委員會獲得更多的處罰手段,便於其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對違法者進行制裁。
2.司法處罰制度
《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對違法聯邦證券法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對違法者進行經濟處罰。是否應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以及應該可以多少罰金,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情節予以決定。
3.行政程序中的民事救濟
《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行政程序中可以對違法聯邦證券法者進行經濟處罰,對違法聯邦證券法的行為,或者在依法應該提交的報告或者應該披露的說明書中故意虛假陳述、或者進行誤導的行為進行處罰。經過對紀錄的調查取證後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向違法者發出通知,並進行聽證。如果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並且進行經濟處罰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對違法者進行處罰。
4.行政訴訟制度
如同其他的行政決定一樣,被告對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其主要業務地的美國聯邦法院巡迴上訴法庭或者哥侖比亞地區的巡迴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在美國的法律系統中,有關公司管理事務的法律規范,屬於地方立法的范疇。聯邦的這項法律並非要干預地方的立法權,而是從證券交易的角度,對那些其行為明顯不能再擔任公職的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職務,從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出發,採取一定的法律措施。為此《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權聯邦法院對於因公司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因違反《1933年證券法》或者《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反欺騙條款,該公司必須應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時,可以停止或者暫時中止其行為明顯不宜擔任公司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職務的人擔任其在公司中的職務。
《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同時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行政程序,對繼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公司負責人,立即行為作出臨時或者長期停止其公司職務的權利。由於這一停止當事人公司職務的決定,在操作上牽涉到很多具體的復雜問題,為此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只對證券交易商、投資咨詢商以及受其制約的其他人行使這一權力。
停止職務作為一種行政救濟措施,可以避免被停止職務者繼續違法、侵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原來的美國所有的聯邦金融管理機構中,只有證券交易委員會沒有這一直接作出停止職務裁定的許可權。現在這一規定的實施,可以使證券交易委員會無須通過繁瑣的向法院提取訴訟、請求法院發布禁令的方式,而直接對違法者作出停止其職務行政裁定。國會通過立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其管轄的范圍內,通過作出類似於法院禁令的行政裁定,對各種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及時予以制裁。除了其廣泛的適用范圍之外,證券交易委員會所獲得的「停止職務」的許可權,比證券交易法第15節(c)的規定所進行的行政程序更為有效。這是因為第一、違反證券交易委員會作出的停止職務的裁定,將導致民事處罰,以及對違反者導致強制禁令的結果。第二、該法還授權對違法者進行審計,沒收非法所得以及有關的利息,並附帶有一個長期停止擔任職務的裁定。
五、《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
《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是為了方便和加強證券法律實施中的國際合作,加強證券交易委員會對部分美國境外實施證券違法行為,並需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調查進行境外取證的能力。
《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對美國聯邦證券法作出以下幾方面的修改:
第一、免除從外國受到的秘密文件根據《信息自由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的必須公開的要求。
第二、它明確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制訂有關規則,為執行的需要,可以向國內或者國外的執行官員提供非公開的文件的信息。
第三、它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的證券自律組織,對一些證券專業人員因在國外違反某些證券法律規范而受到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外國證券管理部門處罰的,可以對他們在美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作出限制或者取消其資格。授權證券管理機構,經過聽證以後,取消那些嚴重違反證券法律的成員的會員資格。
第四、它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接受因協助外國政府機構進行調查過程所花費的開支。
六、《股東通訊改進法》
《股東通訊改進法》(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 Improvement Act)的制訂是為了提高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機會。《股東通訊改進法》要求公司直接將有關信息和通知發給股東本人。
在美國,很多股東所持有股票,常常委託銀行或者證券公司代為管理,這樣,這些股票在公司的記名本所記錄的都是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的名字,銀行或證券公司代表股東直接行使股東權。因此,公司在發通知時,往往直接發給銀行或者證券公司。
1985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法律,責成證券交易委員會制訂實施規則,要求公司直接將有關資料和信息送交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代為管理股票的股東本人。但是1985年的立法沒有包括共同基金的股東。所以這樣法律可以說是國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股東與公司的信息溝通方面所進行的進一步的努力。
以前的立法規定,只要求銀行和證券公司影響他們代為管理證券的股東提交有關的管理報告,但是沒有對投資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現在美國約有3000萬人持有投資公司的股票,其中約有10%的股東將股票託付給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管理,因此有相當多的人無法直接受到公司的通知。

Ⅳ 企業進行證券投資的基本目的是獲得什麼

企業進行證券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就是投資收益,一種是為了相關產業能有影響力。企業證券投資是指企業為了獲取預期的不確定性收益而購買資本證券,形成金融資產的經濟活動。主要目的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有效地利用現金。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收人和支出貨幣資金的速度都不是均衡進行的,這就必然造成有時一部分貨幣資金在循環周轉過程中被暫時閑置,而有時又會出現貨幣資金短缺現象。

  2. 從事證券投機。有些企業從事證券投資,往往不只是以在證券持有期限內取得固定收益(股利、債息)或調劑現金餘缺為目的。

  3. 滿足企業擴張需要。企業的生產經營達到一定規模後,為了發展就需要不斷投資。

  4. 出於其他目的。企業投資於證券,有時是出於其他目的,比如,企業可能會為了履行某種義務而購買政府發行的債券,或表示對某些非盈利性機構的友好與支持,購買其發行的債券。

Ⅵ 證券和股票有什麼區別為什麼叫證券

區別一、兩者是包含不相同。

股票屬於證券的一種,證券除了股票還包括債券、基金和其它類型的證券;而股票就是上市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通過股票上市公司可以募集到資金,投資者也可以通過股票持有的數量成為股東。

區別二、兩者的性質不相同。

證券一般能夠體現一定的所有權或者債權的法律憑證;而股票一般是股權憑證;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區別三、兩者的經濟術語不相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區別四、兩者的權利不相同。

股票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證券化。

區別五、兩者的分類不相同。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而股票主要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分配股、垃圾股、藍籌股等。

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

網路-股票

Ⅶ 證券的法律特徵是

(一)證券是一種投資憑證證券是一種投資工具,投資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須先以支付一定的財產為前提,證券往往即是表明其投資多少的證明文書。但投資者因投資而持有的證券,因投資渠道、投資條件、投資方式的不同,其付出的成本代價各不相同,因而證券這種投資憑證無法動態、及時並客觀地反映投資者實際投資的多少,而只能以證券面值總額靜態、抽象地表彰其投資份額的大小,以實現收益標準的統一。
例如,我國現階段發行的股票其面值通常都是1元人民幣,但投資者獲得一份股票所付出的代價則可能是一份股票面值的幾倍乃至更高,股票的面值不應當也不可能隨投資者實際投資的多少而不斷地改變,為求得權益標準的統一,股票作為一種投資證明文書,所能證明的是投資者的名義投資,而非實際投資,故其投資證明的作用雖然客觀,但卻有局限性。

(二)證券是一種收益憑證有價證券不僅僅是一種表示投資者所投資資產多少的憑證,投資者投資證券更重要的是取得投資的收益,這種收益一方面表現為證券發行人分派的股息、紅利和債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投資者買進賣出證券的交換收益。

(三)證券是一種風險投資工具雖然證券表彰了投資者投資資產的多少和反映了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的願望,但作為一種虛擬資本,要藉助於實際資本的市場運作或者虛擬資本本身的市場交換才能實現資產的保殖和收益的獲取,但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得實際資本的市場運作和虛擬資本的市場交換蘊含著極大的風險。
在實際資本的運作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極有可能出現虧損乃至於破產,證券投資人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不僅無法得到保證,甚至其所投資的資產會縮水、貶值以至損失殆盡。在虛擬資本的市場交換過程中,因投資者的投機決策失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發生,投資者的交易收益願望很有可能無法實現,甚至還會發生交易虧損。

(四)證券具有可流通轉讓性。正因為證券投資的風險很大,為活躍生產經營領域實際資本的投入和繁榮證券市場,就必須為投資者設定必要的規避和控制投資風險的機制,其中首要的內容就是必須明確證券的可自由轉讓。
自由轉讓機制的確立,一方面使得投資者獲取證券交易收益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在市場的發展有違於投資者的收益預期時,投資者能夠非常便利地出讓其所持證券從而達到控制或規避風險的目的。 很難想像,失去了證券的可流通轉讓性,證券投資還有何實際意義。

(五)證券具有定型性證券交易本質上是證券權利的交易。證券權利屬於無形的財產權利,不具有物的形態,在交易時就存在有交付的不便。

Ⅷ 證券和股票是什麼關系

股票是證券的一種,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基金、權證等等。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Ⅸ 證券投資的目的是什麼最大化

證券投資的目的應該是盈虧比最大化,這是衡量風險和收益考核的最佳方式。

Ⅹ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這里涉及到幾個基本概念,首先是「證券」這個詞在《證券法》中是有特定含義的,它只指資本證券,不包括有些學者提到的商品證券、財物證券、貨幣證券等憑證、文書,也就是儲蓄存款單、提貨單、保險單、匯票、支票等票據、單證沒有包括在《證券法》調整的范疇之內。本法所指的「資本證券」是一種廣泛應用的投資工具,它產生於社會經濟生活中有投資和籌資的兩種需要,也就是社會上人們對資金的持有有兩種情況,一部分人有餘錢閑置而需讓出使用權以取得收益,即需要投資;另一部分人由於從事生產經營缺少資金,需要取得他人提供的資金使用權,即籌集資金。這種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聯結,通過證券的形式來實現,也就是運用證券作為工具,體現這種投資與籌資的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具體的做法是,籌資者發行證券以取得資金的使用權,投資者購買證券作為憑證後提供資金使用權。籌資者發行的證券,先是首次發行銷售給投資者,此即發行行為,從證券市場的劃分來說是發行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投資者在發行市場取得證券,然後再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也就是在投資者之間互相轉讓證券,這種行為是證券交易行為,由這種行為所形成的市場稱為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二級市場。上述過程中,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投資者相互之間,以及與他們發生聯系的許多中介機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機構之間,就形成了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上述這些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應當是有規則的,不能是無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