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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確權證券訴訟

發布時間: 2021-07-15 15:39:04

『壹』 股票退市了,但是我所在的證券辦不了確權,這個我到哪能辦呢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股票退市了一般的小券商是沒有辦法辦理確權的,可以到國泰君安證券開戶辦理確權。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洪經理(員工工號009301)
國泰君安證券——網路知道企業平台樂意為您服務!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官網或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貳』 股權確認訴訟有哪些類型

(三) 根據原告的類型進行分類 1. 股東提出的確認之訴 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理由:第一,股權使股東和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一個內容,股權指向的義務主體使公司。原告之所以提出訴訟要求確權,就是因為在主張股權使得不到公司的認可。第二,公司不認可原告股權的意思比較復雜。由於公司使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所有意思都是通過特定主體來完成的,這些特定主體可以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使股東會決議,可以使控股股東,可以使董事經理等公司高管。公司不承認原告股權的意思可以來自於以上任何一個主體,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最終都是以公司的名義表示出來的。 由於公司是法律擬制的人,公司的意思聽命於其他主體,與股東相對的真正的矛盾另一方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此時可以根據需要追加他們為第三人,使判決的效力直接對其產生約束力。 在實踐中,導致原告提出股權確認之訴的原因有下面幾個: 第一,原告是隱名股東,其在主張和行使股權時遭到拒絕。 第二,原告時掛名,冒名活借名股東,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要求享受公司利潤而遭到公司拒絕。 第三,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第四,原告沒有出資,出資不實,他人墊資等情況導致公司不承認其股東身份 第五,法律手續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導致公司不認帳。 第六,投資與集資的爭議。有些情況下投資與集資在表面上區分不開,公司認為是集資和借款,而股東認為是投資,雙方發生矛盾,形成訴訟。實踐中,許多公司或企業因資金困難,於是便私下招人集資入股,但這些所謂股東的名稱卻沒有進入工商登記檔案。當公司或企業效益好轉時,企業不想讓這些集資的人或出資人參與分紅,而這些自認為股東的出資人便要求其股東身份。在此種情況下,二者之間按借貸法律關系處理。當然也有的公司實際上是增資擴股,但故意不完善相關手續,在公司產生巨大利潤時,公司借故不向投資人分配利潤。 2. 公司提出的確認之訴 公司對股東提出確權之訴通常都是在其他訴訟中附帶的提出,作為其他訴訟的前提。 例如:當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完全時,公司可以對其提出訴訟,要求股東繼續出資或者完善出資手續。此時就涉及到一個前提,即被告必須首先是股東,否則要求股東繼續出資或者完善出資手續就沒有依據。如果被告提出異議認為自己不是股東則必然涉及對股東身份的確認。 對於公司單獨對股東提出的股權確認之訴,必須保持警惕,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因為公司不承認被告的股東資格,公司只需要作出不承認的意思就足以達到目的,根本不需要提出訴訟。如果是承認被告的股東身份,更無需通過訴訟再確認一遍。因此,當公司對股東單獨提起股權確認之訴,而股東不做任何辯解,將自己的股權同意變更到其他股東名下,極有可能屬於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故意轉移被訴人股權財產的行為。法院對此類訴訟應進行嚴格審查,不應予以受理。 3. 公司債權人對股東提出的確權之訴 當公司對債權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如果公司的股東沒有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則債權人有權對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股東在出資范圍內公司承擔清償連帶責任。當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或者法人資格時,公司債權人有權對股東直索。《公司法》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叄』 股份確權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股票確權

一般來說股票確權必須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的,如投資者的股票從主板退市後到三板交易時,要把在主板時持有的相關股票進行股票確權,確權實際上是確認相關股票的股東權利。

除此以外,以我所知道的確權情況還有這一種,那就是相關的上市公司要被另一間上市公司進行並購且進行以換股的方式進行股票轉換時,被並購方的股票投資者必須進行相關股票的確權。

另外股票進行相關分紅或進行股東大會前的股權登日也是一個股票的確權日,那是你行使相關股票權利的一個登記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股票確權證券訴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肆』 如果本人不能去進行股票確權,別人能代去股票確權嗎.

不能的 。除非帶公正過的委託書。

『伍』 我的股退到三板,開戶證券公司沒確權消息我能確權嗎

您好,沒有確權的消息就暫時不能去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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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股票退市沒有確權 公司被並購在確權可以嗎 確權有時間限制嘛

可以的,沒有什麼問題,不確權的股份都是掛在交易所的,並不會消失。確權是需要在開盤時間到證券公司櫃台辦理的,其他時間是沒有辦理的。

『柒』 什麼是股票確權

股權登記日就是確權日,只有確權日買進股票才能享受分紅

『捌』 終止上市的股票一定要到證券公司確權嗎

不一定
1.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暫停上市公司中期報告盈利並符合相關要求,則由保薦機構推薦其恢復上市,交易所核准其恢復上市的申請後,股票即可在主板復牌。
2.如果暫停上市的公司沒有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或其恢復上市申請沒有被交易所核准,則該公司將被終止上市。交易所對暫停上市的公司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後,根據有關規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3.在交易所對暫停上市的公司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之內,退市公司及其主辦券商將在指定媒體(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等)上刊登《代辦股份轉讓股份確權公告》,該公告中會告知退市公司股東辦理股份確權手續的開始時間、辦理地點、需要攜帶的證件。
4.由於退市公司不再具備上市公司資格,退市公司的股東也就不能再利用原來的交易所系統轉讓手中的股票。根據規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確權手續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機構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退市公司股東可以在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下屬任一營業部辦理股份轉讓賬戶開立、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在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時應攜帶身份證及股份轉讓賬戶卡。機構股東在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時應攜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書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股份轉讓賬戶卡。目前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包括: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國信、閩發、長江、銀河、渤海等。
5.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
6.退市公司股東在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時,有可能會遇到一些意外情況,這些情況大多是歷史遺留問題或各種技術性問題,給退市公司股東帶來了不便。這些問題包括個人股東身份證號碼、姓名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號碼變更,機構注銷、合並,或者上海股票賬戶卡、深圳股票賬戶卡信息錯誤等等,只要股東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各證券公司都能在規定的時間里為客戶辦理相關手續。

『玖』 求原始股確權案例

這兒有一個案例:
3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為南京原始股投資者許女士訴上海泛華能源應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華公司)及該公司董事會秘書鄒某股權投資款項返還一案立案。這是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頒布以來,上海法院為原始股投資者民事賠償立案的第一起案件。

據了解,原告的起訴標的為29萬多元,包括要求法院確認她與泛華公司之間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與《股權受讓書》無效,要求泛華公司向她返還購股款項之餘款24.8萬元及支付購權款項利息4萬多元,並要求董事會秘書鄒某根據《承諾書》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書稱,泛華公司繫上海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9月18日申請設立時,投資方為上海浦東新區三家法人股東,1997年11月30日進行改制,又增加了上海浦東六家法人股東或機構組織股東共同組成投資方,並變更企業名稱為現名,而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確要求其在「公司設立後,須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規范運作」。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泛華公司在沒有經過許可批準的情況下,通過中介機構違法地擅自對外發行其股票。通過某證券公司南京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對外推銷其股權。在這些人員的蠱惑性宣傳和欺詐性引誘下,2006年4月6日,原告購買了泛華公司股權10萬股,轉讓價格為每股3.98元,合計39.8萬元,在原告支付款項後,泛華公司提供了蓋章的《股權證》,雙方簽訂有《股權受讓書》與《協議書》。在《協議書》中,泛華公司強調其股票將掛牌上市,若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掛牌上市,《協議書》將按申購價原價回購。但在泛華公司的工商登記中,從來沒有原告作為其股東的工商登記內容,而且原告從來也沒有擔任過泛華公司處的職工。

原告在起訴書中表示,當原告發現泛華公司的行為系非法發行證券的行為,多次向泛華公司與鄒某要求返還投資款項時,開始為泛華公司與鄒某拒絕。其後,經過多次追索,泛華公司與鄒某才向原告支付了15萬元,並由鄒某寫下了《承諾書》,《承諾書》約定購股款項之餘款的最後付款期限為2007年4月30日,但到期後,泛華公司與鄒某拒不履行約定。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可以要求泛華公司與鄒某履行承諾,返還自己股權投資款項之及其利息,依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原告同時委託上海證券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律師作為代理律師,為其出庭代理這一原始股維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