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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證券師

發布時間: 2021-07-25 21:25:45

證券師的考試條件

一、考試的范圍和要求

本次考試的范圍包括與證券有關的部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和中國證監會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則。其中法律四件,行政法規四件,司法解釋二件,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二十八件,交易所規則三件。

通過本次考試,要求全面掌握修訂後的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刑法中有關證券犯罪的規定;要求理解行政法規中有關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境內上市外資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等事項的規定;要求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要求熟悉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證券公司及其業務管理,上市公司治理、股權分置改革、並購、再融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銷售、信息披露等事項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熟悉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

二、考試的法律法規目錄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三、四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二)行政法規

1、《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1994年8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0號發布)

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89號發布)

3、《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3月8日國務院批准 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4、《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11月30日國務院批准 1997年12月25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1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號)

(四) 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1、《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2002年12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號)

2、《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號)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2001年4月2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號)

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號)

5、《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8號)

6、《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

(2002年7月24日 證監發[2002]55號)

7、《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4年12月7日 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

8、《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年12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5號)

9、《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6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

10、《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3日 證監[1996]6號)

11、《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3月30日 證監信息字[2000]5號)

1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1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號)

1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

(2005年6月30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7號)

14、《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02年9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號)

15、《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2年9月2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號)

16、《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1年12月10日 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

17、《上市公司治理准則》

(2002年1月7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證監發[2002]1號)

18、《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2004年12月7日 證監發[2004]118號)

19、《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工作指引(試行)》

(2004年11月29日 證監公司字[2004]96號)

20、《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6月16日 證監發[2005]51號)

2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2005年9月4日 證監發[2005]86號)

22、《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2005年12月23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發[2005]120號)

2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2005年12月31日 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

24、《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31日 商務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2005年第28號令)

25、《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2年11月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2號)

26、《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9號)

27、《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0號)

2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9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1號)

(五) 證券交易所規則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3、《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4年修訂)》

❷ 哪些所謂的股票證券師分析都是真的有技術嗎

股票分析師懂技術這個一般來說是真的。 懂技術不一定能掙錢,這是兩碼事。
股票分析有技術分析,主要是針對短線投機,當然也有用來預測長期的;巴菲特是基本分析,也就是價值分析。這是針對長線的,根本不看技術圖表。還有學術分析,研究上市公司的財務等等。
有技術能怎麼樣,分析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只是給出一種可能性罷了。

❸ 證券從業人員真的不能從事股票買賣嗎

我認識證券從業人員都買賣股票,都有股票,只是他沒用自己身份證開戶,家人的。

但現在的證券從業人員又有幾個不炒股呢?調查發現,多數分析師、客戶經理均在一定程度上持有股票資產,管理層需要做的,只是阻止證券從業人員內幕交易及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即可。

證券從業人員,被多數投資者視為專家,時日浸淫之下,多少也會有點把自己當成高手的感覺,於是他們自認為自己的炒股能力至少好於普通投資者,如果在股市操盤,勝算應該很高。

❹ 股票有什麼證書

1、證券從業資格。

是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簡稱。該證書是全國性質的資格認證考試,是國家金融機構進行認證的資格證書,有較高的含金量。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是從事證券行業的入門考試。

2、注冊金融分析師CFA。

由美國「注冊金融分析師學院」(ICFA)發起成立,是當今世界證券投資與管理界普遍認可的一種職業稱號,其考試也被稱作「全球金融第一考」。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獲得CFA資格幾乎是進入投資領域從業的必要條件。

3、中國注冊金融分析師CRFA

是由中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和中國企業聯合會組織開發的中國金融界面向中高端金融和財務專業人士的系統培養計劃,是國內權威的金融培訓項目和金融高層交流平台,旨在為國內金融界培養卓越的人才。

4、證券分析師

是依法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證券經營機構就業,主要就與證券市場相關的各種因素進行研究和分析,包括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價值及變動趨勢進行研究及預測,並向投資者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投資價值報告等,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向投資者提供上述報告及分析、預測或建議等服務的專業人員。

5、基金從業證書

基金從業考試成績四年有效;已通過協會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科目者,視同已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考生可根據需要選擇參考科目。

❺ 股票分析師自己可以炒股嗎

不可以。
由於證券分析師作為專業人士,掌握大量的一手信息,甚至是內幕信息,如果證券分析師自己炒股的話,那就會形成內幕交易,從而影響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因此法律規定不允許證券投資分析師自己投資股票。

❻ 證券師是干什麼

證券師這個是口語,通常極少這樣叫,一般都都稱為「證券分析師」或「股票分析師」。
證券分析師(Securities Analyst)是依法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並在證券經營機構就業,主要就與證券市場相關的各種因素進行研究和分析,包括證券市場、證券品種的價值及變動趨勢進行研究及預測,並向投資者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投資價值報告等,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向投資者提供上述報告及分析、預測或建議等服務的專業人員。
證券分析師在中國又稱為股評師、股票分析師,他們是依法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和執業資格,就證券市場、證券品種走勢及投資證券的可行性,以口頭、書面、網路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眾或投資機構提供分析、預測或建議等信息咨詢服務的專家。
《證券法》第170條規定,分析師,即投資咨詢機構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證券服務業務兩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准和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制定。目前,在我國希望成為證券分析師的人員,首先須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市場基礎理論》、《證券投資分析》等學科的從業資格考試,再由所在的證券公司或咨詢機構到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執業人員,即成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分析師是一個高智慧、高挑戰的職業,執業資格方面「門檻」不低。從業需擁有會計學、審計學和法律知識,能對年度報告、中期報告、招股說明書等指標和數據進行多方面的對比分析。了解中國為調控金融風險和證券發行、承銷交易而制定的法律體系,熟悉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同時,通曉證券市場的技術分析。不但具有較強的綜合技術分析能力,且能在此基礎上,依據現階段證券市場運行特點而有所創新,形成一套獨特而有效的證券市場技術分析辦法。
證券分析師需具備宏觀經濟理論知識,懂得並會有效收集、處理與金融市場,尤其與證券市場有關的利率、匯率、通貨膨脹率、就業率、GDP增長率、財政收入和國際收支狀況,國民經濟綜合景氣指數、居民消費物價指數(CPI)、社會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各個行業的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各種消費信息指數、以及市場預測心理狀況等,再做出現在或未來一段時間內,經濟運行趨勢或方式的科學合理的判斷分析,並根據經濟運行的態勢,探析政府管理層可能會推出的財政貨幣調控政策,或對各個行業具有產業指導性的措施,及其會對證券市場演繹何種趨勢,產生什麼方向的作用,其力度大小,大概提前或滯後多長時間等,以力求把握證券市場的趨勢或波段,從而有效避免犯方向性的誤導投資者的錯誤。
這是證券分析師的核心工作,具體可以分為以下三方面:
(1)宏觀經濟與行業分析。通過研究公司所處的宏觀和行業環境, 以及上市公司自身和其競爭對手內部的經營、管理機制,對公司過去和現在的發展作出判斷,同時對公司未來的經營戰略和發展狀況作出預測。宏觀經濟與行業分析一般多採用定性分析的方法,盡管它對定量分析要求很強的投資決策的指導意義不大,但卻是以後財務分析和投資分析的出發點,財務分析和投資分析中的許多假設前提實際上都是宏觀經濟與行業分析的結果。
(2)財務分析。 目的在於利用源於各種渠道的公司財務信息(主要是公布的各種會計資料),通過一定的分析程序和方法,了解和分析公司過去以及現在的經營情況,發現影響公司經營目標實現的因素,以及各因素變動對經營目標實現所起到的作用。通過分析各影響因素的變動來判斷公司未來的經營情況,從而研究公司股價的未來走向,為與公司有利益關系的內部和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信息。
(3)投資分析。就是研究股市行情,估算股票的價格, 目的是為股票的買賣提出建議。作為證券行業的分析師,前面的經濟分析和財務分析實際上都是為這里的投資分析作準備工作,證券分析師必須通過全面的分析之後對股價的未來走向作出具體判斷。在一個理性的股票市場中,股價的實際變動也是對分析師所作工作的最好檢驗。投資分析是分析師整個工作的最終目標。

❼ 為什麼證券從業人員不許炒股

為什麼證券從業人員不許炒股?坦白說,做證券的人,離錢真的是非常近,尤其是一大筆錢。金融機構是對於本人業務流程,證券公司是關鍵對於於公司,全部往來的錢財金額都不容易小。離錢越近的崗位越發戰戰兢兢,由於一個一不小心,你能掉進他人讓你挖的坑,或是一不小心你也就會違反到法律法規的邊沿,因此 絕大多數的證券人員都是挑選平穩地掙錢與生活,不願探險。

(四)危害社會發展公共性利益、所屬組織或是別人的合法權利;

(五)從業與其說做好本職工作有利益矛盾的業務流程;

(六)接納利益攸關方的行賄或對其開展行賄,如接納或贈與禮品、采購回扣、賠償或酬勞等,或從業很有可能造成與投資人或所屬組織中間造成利益矛盾的主題活動;

(七)交易法律法規嚴令禁止交易的證券;

(八)利用工作中方便向一切組織和本人運輸利益,危害顧客和所屬組織利益;

(九)違反規定向顧客做出項目投資不會受到損害或確保最少盈利的服務承諾;

(十)藏匿、仿冒、偽造或是損壞交易明細;

(十一)證監會、研究會嚴禁的別的個人行為。

以上就是我的詳細介紹了,希望能幫到你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