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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不得從事股票基金等投資

發布時間: 2022-03-28 04:05:35

『壹』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

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務資產和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其從事經濟活動的資金來源,從總體上看,主要是財政的預算撥款,即事業經費的撥款。而這筆資金,系國家預算的事業經費支出計劃。年終國家以核銷事業單位的全年經費撥款總額,確認本年度事業預算計劃完成的情況。所以事業單位用於對外投資的資金,不能將屬於國家預算的事業資金轉為投資基金。而只能用「結余分配」凈額轉出的資金作為投資基金。即從全年的「事業結余」、「經營結余」中,除去交納所所得稅和按比例提取「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之後,將未分配的結余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再從這筆滾存結余資金中轉出,用來作為對外投資的資金。由此可見,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規模是十分有限的。因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目的,主要只是為未分配完的結余資金和閑置的資金「尋找出路」而已。以此取得投資收益,提高資金的利用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業務核算的主要內容,只有初始投資成本的確定和投資損益的確認兩個方面。設置的會計科目,也只有反映投資成本的「對外投資」和確認投資損益的「其他收入」兩個科目。具體賬務處理方式,首先它沒有以投資期限的長短,區別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它也不要依照投資的性質,劃分為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至於投資成本的確認,也比較單一。如果是以實物或無形資產投資,其投資成本按評估價或協商價入帳。如果是以有價證券投資,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款項作為投資成本。即債券面額或溢價、折價金額加有關稅費。股票股價加有關稅費。如果購買證券時,支付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發放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也包括在證券投資的成本之中。當轉讓、收回投資或收取利息、股息,須確認投資損益時,則以實際收取的金額與該項投資的原成本相抵銷,將其差額直接記入當期的「其他收入」賬戶的貸方或借方。由於事業單位的資金,系國家財政資金,它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所以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除一方面要反映這一事項的業務發生之外,還要同時反映投資基金的來源,以接受國家對事業單位預算資金使用的監督,防範國有資產的流失。即借記「事業基金——一般基金」,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

『貳』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2)事業單位不得從事股票基金等投資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叄』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可以炒股嗎

事業單位可以炒股。炒股並沒有對投資者有明確的身份限制。 像在《公務員法》里就明確表示了,公務員可以從事正常的證券投資行為。而在《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里也說明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不過大家也需要注意,雖然事業單位的員工可以炒股,但不能利用職權、挪用資產去進行炒股;不能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拓展資料】
炒股,指倒買倒賣股票。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
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開戶
1.到證券公司開戶,辦理上證或深證股東帳戶卡、資金賬戶、網上交易業務、電話交易業務等有關手續。然後,下載證券公司指定的網上交易軟體
2.到銀行開活期帳戶,並且通過銀證轉賬業務,把錢存入銀行。
3.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或電話交易系統等系統把錢從銀行轉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
4.在網上交易系統里或電話交易系統買賣股票。
5.手續費在100元左右(每家證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時,一般免費開戶。
6.買股票必須委託證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須找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買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的。
辦理開戶手續的步驟:開立證券賬戶 ---> 開立資金賬戶 ---> 辦理指定交易。

『肆』 公務員買賣新三板股票有沒有禁止性規定

公務員炒股七項規定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黨員幹部的炒股規定

第一,不準炒股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有四類。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中,有四類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二,不準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內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從事股票買賣。包括借用本單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論能否及時歸還,均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炒股。股市開市時間大部分與上班時間重疊,上班時間炒股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我市規定,一旦發現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職。因此要兼顧股票買賣和工作紀律,建議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更多地採取長線操作、基金投資等方式參與。此外,一律不得使用電腦、電話、傳真機等辦公設施買賣股票。

第四,要如實報告股票投資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從事股票投資情況屬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范圍,需認真填寫包括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等信息,不得漏報,更不得瞞報。一旦發現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伍』 事業單位科級領導目前能交易股票嗎

只要不是下面情況就可以: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陸』 公務員是否可以炒股

公務員可以炒股。

2001年中辦發[2001]10號文《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具體有七項要求。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6)事業單位不得從事股票基金等投資擴展閱讀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參考資料

關於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規定_共產黨員網

『柒』 事業單位財務審批許可權有哪些規定

每個地方政府規定的程序不同,其要求的財務審批權都是有差別的,不過萬變不離其中,都是為了當地政府財務陽光化透明化,會規范財務借款、付款、請款和報銷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一般都是結合當地的實際運作的具體情況而制定的.

『捌』 科研事業單位能不能進行股票、基金等投資活動,國家有無明確法規制度等

1. 目前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令第8號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進一步規范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科學事業發展,財政部和國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 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技事業發展, 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納入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國有科學事業單位。
第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經濟管理的核心,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科學配置資金;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經濟秩序;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預測、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是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國家對科學事業單位實行核支收支、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給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國家根據科技事業發展計劃和科學事業單位特點、財務收支狀況、承擔國家科技任務情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對單位實行定額或者定項補助的管理辦法。
(一)對主要從事理論研究、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的單位,以及國家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單位,實行定額或者定項補助。
(二)對主要從事技術開發研究和科技服務的單位,實行定項補助,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八條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科學事業單位, 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財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預算編制內容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單位預算必須全面反映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內容。
第十條 預算編制要求
在科學事業單位負責人主持下,財務部門會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單位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序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單位預算,由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二條 預算調整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單位可以報請財務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餘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單位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條 收入是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部門取得的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務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和服務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單位除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評ㄍ蹲適找妗⒗�⑹?入、捐贈收入、收取的違約金等。
第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單位承擔科研課題(項目)和接受委託研製樣品樣機取得的收入。
(二)技術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和技術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術轉讓收入, 即單位有償轉讓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術咨詢收入, 即單位提供專業信息、可行性研究、技術和經濟論證等智力服務取得的收入。
3�技術服務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技術設計、工藝編制、分析測試、標准配方、標准審定、分析化驗、攝像制圖等專業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
4�技術培訓收入, 即單位接受委託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取得的收入。
5�技術承包收入, 即單位承包工程中的技術合同項目和技術引進中的消化吸收項目取得的收入。
(三)學術活動收入,即單位開展學術交流、學術期刊出版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動收入,即單位開展科學知識宣傳、講座和科技展覽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試制產品收入,即單位從事中間試驗產品的試製取得的收入。�科學事業單位上述五項收入中屬於從財政專戶領撥的預算外資金以及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作為單位的預算外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同時,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中反映。
第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包括:
(一)產品(商品)銷售收入,即單位通過銷售定型、批量產品(不包括試制產品)和經銷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餐飲、住宿和交通運輸等經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單位承包建築、安裝、維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賃收入,即單位出租、出借暫時閑置的儀器設備、房屋、場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經營收入,即單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
第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單位組織收入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規定,各項收入的來源應當合理合法。
(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准。調整收費范圍和標准,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三)單位必須按規定使用財政、稅務等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單位應當加強帳戶管理,各項收入要及時入帳,防止收入流失。
(五)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單位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按用途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單位在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按用途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並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單位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五)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對同一期間發生的各項支出, 應當按用途歸集到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關科目中。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在統一的會計帳簿中專項予以核算,按照規定的用途開支,並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為加強支出管理,主要從事應用開發研究和科技服務的科學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可根據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經濟管理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的科學事業單位,應以研究室、業務部、課題組等為核算單位,以科研課題、項目、產品等為基本核算對象,進行多層次的成本費用核算。成本費用開支劃分為:
(一)直接費用,即單位在科研、生產過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資及其他直接支出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直接計入科研課題、項目、產品等成本中。
(二)間接費用,即單位內各研究室、業務部、車間等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科研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計入各課題、項目和產品等成本中。
(三)期間費用,即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科研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
第二十二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實驗廠、 中試車間以及其他生產經營部門,應當實行獨立核算,並參照執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因規模較少或者承擔的科研試驗和研製任務較重,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應當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國家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的科學事業單位,其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產科目中。
第二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的要求
(一)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開支的范圍和標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單位自行規定,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二)單位應當根據資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項支出。
(三)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報支出。
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條 結余是科學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 ,除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單位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科學事業單位的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收支發生的虧損,按照規定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其餘部分並入單位的結余中進行分配。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專用基金是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國家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單位,按規定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有關規定直接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業務費中列支,以及在經營收支結余中提取轉入,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
(五)其它基金,即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 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 產 管 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科學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包括財產、債權和其它權利。
第三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在研項目和在制產品等。
存貨是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產成品和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對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發生的盤虧、報廢和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對在研項目和在制產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進度情況及時結算或結轉。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標本、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財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三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做到帳、物、卡相符,對於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報廢和轉讓的固定資產, 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報廢和轉讓大型的、精密或者貴重的設備,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財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科學事業單位擁有的、 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和其他財產權利。
單位應當加強無形資產的保護。單位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 計入事業支出。�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論證,堅持投資回報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單位利用實物、 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對外單位投入的要求回報的投資,應當用於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簽訂投資協議或者合同,明確投資者、受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責任、 權利和利益。 ��
第八章 負 債 管 理�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科學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一)借入款項,即單位開展各項活動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以及其它單位借入的款項。�(二)合同預收款項,即單位與國家有關部門及外單位簽訂研究和試制合同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後,按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包括政府專項合同款項和委託合同款項及其他合同款項等。�(三)應付款項,即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應付而暫時未付的各種款項。�(四)暫存款項,即單位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到的代為保管或者暫時尚未確定性質的款項。�(五)應繳款項,即單位按照規定應當上繳而未繳的款項。包括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三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和不同期限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對借入款項應當按時清償;對合同預收款項在合同完成或者階段性完成後及時結轉為收入;對應付款項,要按時清付;對各項應繳稅費,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計繳。
第九章 財 務 清 算
第四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劃轉撤並時, 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 應當在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財務清算機構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僅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和劃轉的准備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財務清算意見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由財務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單位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結束後, 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單位,全部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並的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科學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報告集中、總括反映單位預算的執行、調整以及執行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的情況,是國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據。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 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情況、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財務收支變動對科研事業發展的影響,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
單位應當定期按照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和要求編制財務報告。
第四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 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收入計劃完成率、總收入增長率、事業收入增長率、經營收入增長率、支出計劃完成率、專用基金增長率等。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中國科協和地方科協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本制度; 非國有科學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條 下列科學事業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經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科學事業單位。
(二)科學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五十條 軍工科研單位財務制度另行制定,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可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和本制度的規定,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 制定具體規定, 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和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凡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玖』 副處級以上幹部可以投資股票,基金,保險等有相關政策嗎

可以用家庭親戚的賬戶或可信任的其他人,保險目前國內基本上沒有什麼優勢,股票沒有一定的消息或技術很難長期穩定盈利,基金的看基金經理的投資能力,個人認為不如自己學習下多掌握點技能。我是做私人理財顧問的,

『拾』 事業單位能開股票賬戶嗎也就是行政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基金賬戶呢

可以開戶。無論是股票賬戶還是基金賬戶都可以。

實際上現在一些屍位素餐的公務員上班都是在炒股的,開立股票基金賬戶對公務人員是沒有限制的。只有對那些證券從業的人員有一定的限制。
你放心開戶,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