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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改革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4-01 09:03:58

『壹』 醫保基金監管條例怎麼解讀

法律分析:全稱是《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貳』 如何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的堅督管理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 如何加強各制度之間銜接? (一)加大政府對醫療服務領域的資金投入,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運行奠定基礎 政府的資金投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醫療服務供方(醫院)的投入,二是對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如靈活就業群體的醫療保險、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和農民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的投入。對醫院,政府應考慮適當增加財政資助的比例,從補償機制上徹底改變「以葯養醫」的經營模式。需要強調的是,在醫療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將承擔相應責任,兩級政府應該進行合理的分工,而不僅僅是靠中央財政撥款。當然,對於政府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應該有必要的監督,確保資金真正用於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服務上面。對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外的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各級政府有責任投入資金。同時,醫療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種籌資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種社會力量,如非政府組織、慈善機構、企業和個人等共同編制的社會保障安全網;對於農民合作醫療制度,各級政府也應當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已經明確了政府出資的標准,即地方財政為每個農民每年補助10元,問題的關鍵是政府應切實覆行職責。同時對貧困地區,中央政府還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以保證農民得到醫療保障。 (二)醫保、醫療、醫葯「三改聯動」。創造醫療保障制度實施的良好環境 醫療、醫保和醫葯是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三個組成部分,只有三個方面協調運作,才能保障整個醫療系統正常地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維護人民群眾的健康。醫療、醫保和醫葯在醫療系統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間的密切關系,決定了三項改革必須聯動,齊頭並進。首先,政府對公立醫院或其他非盈利醫療機構正確定位,通過適當的補償機制轉變醫院「以葯養醫」的經營模式。其次,政府要下決心徹底解決醫葯生產和流通環節中的問題,扭轉葯品虛高定價的局面。最後,調整好醫療保險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服務的需要」的醫療制度改革目標。 (三)發展社區衛生事業。理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社區衛生醫療服務具有「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六位一體的功能。在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中,加快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建設至關重要。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應該是雙層或三層機制,即小病、常見病在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社區醫院就診,大病、重病在較大的醫院就醫。社區醫院的醫療成本比較低,患者能夠得到比較及時和實惠的服務。為了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的發展,首先應當大力培養全科醫生隊伍,使其成為社區醫療服務的主力軍;第二,鼓勵醫生或醫生團體在社區開辦診所,診所或醫院既可以是新設立的,也可以是由區級(一、二級)醫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社區醫療服務領域,並鼓勵社會對社區醫療服務的捐助;第四,將社區醫療服務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社區醫院或診所視同定點醫院。 (四)加快社會醫療保障的立法步伐。為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證 醫療保險實行三方付費制度,所以,規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責任和行為,特別是加強醫療行為監管,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的發生十分重要。因此,要盡快對醫療保障進行立法。對於醫療服務的供方,嚴格醫保定點醫院、定點零售葯店的准入資格,醫保經辦機構通過與定點醫院、葯店簽訂合同來對其進行規范化管理。對於需方,也要用法律來約束其就醫行為。通過分類給付,增加個人費用意識。對出借、冒用醫療保險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經濟賠償或停用的處罰。對企業和單位,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化基金的征繳力度。基金上繳要按時和足額到位,保證醫療保險基金有長期、穩定的來源。對於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也要有相應的行為規范,並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同時有義務向社會公示其管理的業績,並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社會監督。 (五)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真正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為了進一步推動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至少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是劃分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范圍,補充醫療保險應該交由商業醫療保險經營。為此,應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會保險的經營范圍,對於社會保險管轄范圍的,商業保險不應插手;而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領域,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也不應干預。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扶持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政策。目前的優惠政策力度還不夠大,可以考慮借鑒國外的經驗,進一步完善與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一定額度內(工資總額的4%)予以稅前列支;對經營補充醫療保險的公司,保費收入減免營業稅;對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等。

『叄』 臨床學碩(女生)去醫保局的醫療服務項目監督這個崗怎麼樣

還不錯,負責檢查醫療機構的,離家近就可以,事業單位,穩定。

醫保局的單位性質是國家行政機關,隸屬於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工資福利待遇由財政撥款。至於說待遇,根據編制及編制崗位來決定。因為有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及相對應的管理崗,專技崗,工勤崗。

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關於醫療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政策、計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醫療、生育及其他各項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統籌管理和監督使用全市醫療保障基金,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制定全市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准,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全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西安市醫療保障局

『肆』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什麼時候起施行

2021年5月1日,我國首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出台將改變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缺乏專門法律法規的狀況,為更加有效地實施醫保基金使用監管、切實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條例》強調,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挪用。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葯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葯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醫保詐騙呈現高發、多發態勢

近幾年,醫保詐騙呈現高發、多發態勢,公安部門重拳出擊。僅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就偵辦此類案件1396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繳醫保基金4億多元。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秦運彪表示,下一步,公安機關將會同醫療保障部門,部署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行動,集中打擊整治各類醫保詐騙犯罪。

他說:「我們將認真履行公安機關職能,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增強打擊醫保詐騙犯罪整體合力,形成快偵快破、嚴打高壓態勢;對各類醫保詐騙案件深入分析研判,及時發現隱患漏洞,通報有關部門完善監管機制,加強源頭防範,最大限度預防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以上內容參考鳳凰網-《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今起生效

『伍』 《醫保基金監管條例》落地,將會如何落實下去

近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醫保基金監管條例》”)已經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日前公布,20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我們都在關注這一部與我們息息相關的條例落地後,將會如何開展實施,我們從幾個方面談談將會如何落實這一條例:

一、醫保基金的滾存如何保障

根據專業統計部門統計,去年全國基金的總收入為2.4萬億元,支出大概為2.1億萬元,當年結餘2700億元,歷年滾存結余超過3萬億元。按照這組數據來分析,我國的醫療基金並無產生赤字仍有結余,甚至在結余方面還是比較充裕的,支撐起醫療保障的開支還有基本應急都沒有問題,不會影響廣大群眾醫保待遇的降低,接下來只要找專業的基金部門來落實政策並運行,還是可以長期維持於平穩狀態的。

每部政策的落實都是為了我們的生活越來越好,希望大家都能做個守規矩的人。

『陸』 醫保基金監管主要做法及亮點

法律分析:第一,構建醫保執法監管體系。以往基金監管普遍由經辦機構負責,存在管辦不分等諸多弊端,為順應醫保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即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經辦機構對定點醫葯機構的稽查審核,經辦機構對定點醫葯機構違約行為進行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移交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有權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葯)師服務資格、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等。行政部門與經辦機構之間的權責清晰,有助於構建醫保執法監管體系,提高醫療保障部門行政監管能力。

第二,實施多元化基金監管方式。提出推廣信息技術手段在基金監管領域的使用,發揮社會力量在醫療保障基金監管中的作用。當前,我國年度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超過2萬億元,定點醫葯機構接近50萬家,面廣、量大、點多,監管難度可想而知,單靠地方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執法機構人員力量顯然是不夠的。藉助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有助於提升醫保監管效能;而在監管方式上調動第三方機構、社會監督員、個人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有利於社會宣傳,營造人人自覺維護基金安全的社會環境。

第三,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現行法律法規對騙保行為的懲處通常有兩種:一是經濟處罰,二是取消醫院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由於違法成本相對較低,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地方探索過一些醫保監管辦法,但也只是起到小范圍的震懾作用,將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主體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聯合信用懲戒;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綜合監管,對違反相關條例的定點醫葯機構和個人,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吊銷執業(經營)許可證和吊銷醫(葯)師執業資格。通過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加強執法主體之間的協作,有效增強執法威懾力。

第四,建立相關利益方雙向約束機制。醫保基金監管的主要對象是定點醫葯機構、協議管理醫師葯師和參保者,監管的難點是防止三者形成「醫患共謀」。如對醫葯服務行為全部虛假,虛報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定點醫葯機構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或處以罰款;對組織、教唆他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解除醫(葯)師服務資格;對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或定點醫葯機構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以罰款。試圖通過約束其中任一方行為達到約束三方行為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四十一條 國家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衛生機構,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類型的醫療業務、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合作。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准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社會力量可以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政策,並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柒』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什麼相結合

法律分析: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法律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捌』 醫療保障基金監管條例出台前篡改葯品屬於詐騙嗎

摘要 醫療保障基金監管條例出台前篡改葯品不屬於

『玖』 您對醫保基金監管相關政策措施有哪些意見建議

醫保基金監管政策措施應該有三道關設置,基金的收交,交費資金由誰負責管理和支出審核報批。三是監督與督察相配合。這樣才能保證醫保基金的安全。因為這些錢都是用來看病和救命的,所以國家必須嚴格管控。
建議
我國醫療保障體系因覆蓋范圍廣、涉及利益主體多、運行機制復雜,面臨著管理鏈條長,平衡難度大等諸多問題。目前,我國醫療保險領域存在大量欺詐騙保等違約違法行為,影響了醫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其根源在於,一是醫保基金面臨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各利益主體的道德風險行為。二是當前我國醫保監管體系存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粗放化管理等問題,缺乏有效的道德風險防控信用機制。三是醫療服務需求的特殊性、疾病發生和費用的不確定性,以及醫保基金本質上由第三方付費的間接性等特殊因素,導致監管難度不斷提高。各種因素給基金監管和收支平衡帶來極大壓力。
2016年年末,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加快個人誠信記錄建設,提升社會信用水平。《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醫療衛生是推動多行業多地區信用建設的重點突破口之一。這就為建立醫保基金監管信用體系提供了政策保障。
所謂醫保基金監管信用體系,即要求醫療市場中參與各方在堅守信用理念的同時,要構建起醫保基金監管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並將評價結果作為醫保基金分配使用的主要標准,根據信用狀況約束各利益主體的行為。構建並完善醫保基金監管信用體系,對於保障基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拾』 醫保831政策

摘要 建立分級診療制度,是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重要任務,對於促進醫葯衛生事業長遠健康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醫保支付制度能夠顯著影響醫療機構、醫生的首診、轉診和診療策略,對於供需雙方的行為都具有重要的激勵約束作用,是推動分級診療體系的關鍵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