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李天源騙子,以推薦股票為名,誘導無數人把資金轉入港易選股,血本無歸,大家快去報案
在股市這吃人不吐骨頭的市場,你輕信別人,不騙你騙誰?你連股市的游戲規則都還沒搞清楚就想著干翻別人,從別人的嘴裡搶肉吃,你這是把別人都當成了傻子還是你自己認為比別人聰明?要在股市中賺錢,那就得有人虧錢,騙子之所以是騙子,就是他把你們這些人都綁在了一起,然後騙你們,賺你們的股市錢,他只是把你們集中在了一起,就這點區別,就算沒有騙子,你們照樣在這個股票市場被吃得骨頭都不剩。為什麼被騙?自己好好反思吧。
如果遇到此類情況一定要立刻停止投資,並且立馬報警處理。如果要進行起訴,一定要等警方破案後才能起訴,畢竟警方不破案,根本找不到平台的所有者。
其實隨著經濟進一步增長,許多人手裡有了閑錢,因此會進行投資,而許多詐騙人員也就盯上大家手裡的錢,進行各種偽裝,從而進行詐騙。天弘基金是國內頂尖的私募基金投資公司,因此會有許多甲各平台出現在網路當中,許多投資者根本沒有做調查,就被高利潤所吸引,從而被詐騙人員騙取錢財。
Ⅲ 股票常識中「海外假基金」騙局是如何實施的
近年來,隨著基金業的大力發展,基民數量大大增加,帶有詐騙性質的基金也開始滋生。有些騙子以國外共同基金或者以私募性質基金的身份出現,以高額的回報率誘騙投資者。他們利用老百姓搞不清楚 國外共同基金的運作模式,以及老百姓急於拿到高分紅的心理,使投資者上當。2008年7月,「美國貝爾斯登基金」山西市場負責人的孫某、李某對投資者宣稱其基金回報率分別為 100%、150%、200%三個等級。受害人車某除自己購買外,還介紹親屬、朋友二十餘人購買了總金額約 130萬元的該基金,損失73萬余元。孫、李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證券投資是高風險行 業,不可能有固定回報一說,合法的基金公司,不論是國內的還是國外的,均不可能給予投資者固定回報, 更不可能從100%至200%按等級劃分。可以說,貪心是最大的敵人。要相信,天上不會掉餡餅。非法證券的行為多種多樣,但最重要的特點是欺騙。
投資者在證券活動中,最需要防範的就是非法證券活動了。形形色色的非法證券活動使多少投資者遭受了重大損失。在投資者證券投資交易的過程中,與投資者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利劍。違反這些法律法規,尤其是通過各種欺騙性的行為有計劃地從投資者那裡獲得利潤,就是我們所說的非法證券活動。
Ⅳ 農行一員工用「假信託假理財」騙8千萬炒股票,銀行有責任嗎
網上流傳一個段子,外甥正月在理發店剃頭時,正好被舅舅撞見,兩人因此起了爭執,差點打起來。據說這也是真實事件,可見,「正月剃頭死舅舅」有多麼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權案例時,發現一宗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這次涉及的銀行是交通銀行。
(一)損失數額計算,應當有基礎事實證據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確定財產損失數額是這類案件審理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侵權賠償的損失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訴訟獲利。當事人自己確認的損失數額,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是這類侵權案件不是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侵權糾紛案件不能,是以保護直接損失為限。
換個角度,倘若該案中霍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請盧某按照《還款承諾書》約定的數額還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況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有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訴請還款的,法院還要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沒有銀行流水等證實的,不能輕易認定借貸數額。
舉重以明輕,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僅有當事人確認的損失數額不能作為認定依據,應當根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體計算方式和銀行流水等證據,則應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證據證實的數額認定。盧某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還款承諾書》是侵權行為發生以後才出具的,怎麼能以事後行為認定在先損失呢?
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該案中,法院依據《還款承諾書》認定損失數額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罰酒三杯,判銀行承擔10%補充責任過輕
盧某的侵權行為,對霍某的損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點並無爭議。判決也查明,銀行承擔責任的性質,與盧某承擔責任的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判決沒有說透。盧某與銀行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盧某是因為其主動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銀行是因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所以,銀行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侵權而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銀行的責任是第二位的,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盧某追償。銀行與盧某之間實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判定銀行責任大小的比較對象,不是銀行、盧某、霍某三方,應該是霍某與銀行兩方之間比較。判決最終認定銀行承擔10%責任,即意味著由霍某承擔90%責任,這不合理。判決理由為「霍某將理財產品全權交由盧某進行管理和操作,是盧某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巨大損失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於對盧某個人的信任而非基於對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信任,且對於理財產品疏於管理和控制,長期未與盧穎敏進行對賬,未及時發現資金被侵佔的事實,亦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如果盧某不是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會信任嗎?如果盧某提供的不是銀行加蓋公章的理財合同,霍某會持續信任嗎?霍某有基於親屬關系的信任,但對於這種大額銀行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基於對盧某銀行員工身份的信任。誠然,霍某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銀行責任,但要霍某承擔90%責任,銀行僅承擔10%責任,則過於輕率了。筆者個人認為,銀行與霍某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各承擔50%為宜。
四、總結:
在最終結果上,銀行方面承擔60多萬的責任,可能是比較公平的。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壓,損失數額計算是傾向於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擔是傾向於銀行方面的,兩邊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來,銀行疏於管理職員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銀行該怎麼防範呢?好像也不太好防範。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者有之。案發之後,銀行就被判承擔一定比例責任,銀行只能祈禱這類案件越少越好。
其實這些涉及銀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來讓銀行員工學習。看守所、監獄這些地方,也要多帶員工去參觀。只有經得起訴訟考驗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經得起判決檢驗的合同,才是規范的合同。
Ⅳ 貝利吉福德新股基金騙了那麼多人的錢,涉案金額達一億元,各地都有受騙者,為什麼警察沒有回應
如果這個機構真的是騙子機構。
大家可以聯合起來
向警方報案。
也可以統一
向銀監會反映問題。
這樣就會引起重視。
這樣才能有可能阻止犯罪行為。
避免上當的投資人的財產損失。
Ⅵ 許姓姐妹行騙,以買新三板基金,股票騙取別人的委託
近期某券商員工涉嫌新三板基金詐騙。
Ⅶ 老人被銀行工作人員忽悠買了股票型基金怎麼辦
摘要 其實在法律上老人就是成年人了,他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買了的話,這個合同關系就成立了,如果現在不想要,可以賣掉,基本是可以隨時買賣的
Ⅷ 銀行大堂經理騙了我買股票型基金,我可以告她么我之前連基金是什麼都不知道!我之前買的理財到期了是
有沒有騙人你要看理財協議。
如果她說的跟理財協議不符,
你可以到銀監會舉報銷售誤導
但是你需要有證據
希望幫到你
滿意請採納
Ⅸ 有人說基金也是騙人的,不要買,有人後悔了,真的假的
基金是真的。
投資基金就是匯集眾多分散投資者的資金,委託投資專家(如基金管理人),由投資管理專家按其投資策略,統一進行投資管理,為眾多投資者謀利的一種投資工具。投資基金集合大眾資金,共同分享投資利潤,分擔風險,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根據基金從業人員規范,基金公司內部人員不會以任何途徑和形式向客戶推薦股票,更不會代客炒股。另外基金公司也不會從事任何私募業務,不存在向客戶承諾保底或者分享收益、代理買賣股票、與其他機構合作代理買賣股票等行為。
(9)騙取股票基金案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弄清該基金的品種。最簡單的方法是看投資標的。也就是說該基金是投資股票(股票型基金)、投資債券(債券型基金),還是投資股票與債券(平衡型基金),抑或是貨幣市場基金。以上幾個類型的基金預期報酬與風險從高到低依序是股票型,平衡型,債券型,貨幣市場基金。
如果該基金的高低點都比大盤波動來得劇烈,則表示該基金的波動比大盤大,風險也相對較大。另一方面,其實有的基金並不適合與大盤做比較,這裡面有一個選擇合適的比較業績基準的問題。
Ⅹ 股票中非法咨詢是什麼
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是指有關機構或個人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為投資者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等直接或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該活動違反《證券法》。針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刑法》中有「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規定。長期以來,一些不法分子就是看準很多投資者希望買到牛股的心理,便以自己知道「內部信息」「私募操盤信息」、可為投資者提供大牛股為誘餌,誘導投資者繳納會費,欺騙群眾錢財。2016年3月,福建警方搗毀一個特大「非法薦股」詐騙團伙,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4名,涉案金額高達1000餘萬元。以犯罪嫌疑人鄭某為首的該詐騙團伙,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無任何薦股資質情況下,登記成立「A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B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隨後,以公司名義在網路上發布招聘話務員、推銷員信息,大量吸收涉世未深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進行培訓,讓員工通過撥號軟體撥打電話「開發」外地客戶,冒充各種私募基金和以提供股票交易「內幕信息」名義騙取客戶信任,索要客戶QQ號碼,誘導客戶繳納會員費,從而實施詐騙。
通過以上案例,廣大投資者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時刻保持警醒,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業內人士認為,該類案件特點是,不法分子自稱「股神」或謊稱自己是掌握「內幕信息」人員,亦或冒充正規證券經營機構,騙取投資者信任。投資者一旦上鉤,便要求投資者入會,向其繳納會費。其實,投資者稍微用一下心思就可識破騙局。如果騙子們真知道所謂「牛股」的話,他自己去炒賣不早就大發其財了嗎?他還用從投資者身上賺取什麼咨詢費或會員費嗎?這里,還要提醒投資者的是,即便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合法投資機構都不允許收取所謂「會員費」。投資者接受證券投資咨詢和理財服務應委託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有業務資格的合法機構進行。合法機構名錄可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網站查詢。證券從業人員須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投資顧問」執業資格方可從事投資咨詢業務。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一般要與客戶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或電子合同,對那些不能提供投資咨詢合同或合同要件不齊備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投資者一定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