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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證券屬於共同財產嗎

發布時間: 2022-04-13 03:27:23

⑴ 請問:股票和證券是一樣的嗎是否就是一回事兒啊

股票和證券不是一回事。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證券產權市場的一種產品。證券除了股票還有很多產品。

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1、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2、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

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的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的證券化。是投資者投資財產符號化的一種社會現象,是社會信用發達的一種標志和結果。

(1)股票證券屬於共同財產嗎擴展閱讀:

證券的基本特徵:

1、證券是流通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活力就在於證券的流通性。證券可多次轉讓構成了流通,通過變現為貨幣還可實現其規避風險的功能。證券的流通性是證券制度順利發展的基礎。

2、證券是財產性權利憑證。

證券表彰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持有證券,意味著持有人對該證券所代表的財產擁有控制權,但該控制權不是直接控制權,而是間接控制權。證券是藉助於市場經濟和社會信用的發達而進行資本聚集的產物,證券權利展現出財產權的性質。

3、證券是收益性權利憑證。

證券持有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持有人投資證券的直接動因。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債券),如二級市場上的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證券持有人可通過差價而獲得收益,尤其是投機收益。

4.證券是風險性權利憑證。

證券的風險性,表現為由於證券市場的變化或發行人的原因,使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入,甚至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在實際的市場中,證券投資活動都存在著風險,完全迴避風險的投資是不存在的。

⑵ 婚前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房子、車子在婚後賣掉變現,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1、婚前購買的股票、債券、基金、房子、車子在婚後賣掉變現,本金、增值或貶值部分都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2、婚前父母給的銀行存款一直放銀行收利息,婚後本金和利息都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⑶ 名義股東所持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遇到夫妻中的一方是某一股份公司的股東,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就會有一些列復雜的問題,首先,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嗎?在婚姻法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了股份的地位,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呢?本文將對以上兩個問題作出回答。

一、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一、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另外,《司法解釋》也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所以從我國立法來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共同財產,那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呢?

二、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離婚股權分割中,由於股權的人身

二、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如何分割?離婚股權分割中,由於股權的人身屬性,股權的轉讓需遵照《公司法》的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遵循以下原則處理。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另外,在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也有相關的分割規定。離婚股權分割中,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遵循以下原則處理。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離婚股權分割中,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根據以上分析,在夫妻以一方名義持有的股份是可以分割的,只要這個股份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有的,另外,不僅在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有相關規定,在獨資公司或合夥企業中也有分割的規定。具體分割股份的方法不僅涉及在《婚姻法》中有規定,而且也有公司法的問題,所以在實際中處理起來就比較復雜,如果沒有經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很難釐清這里的關系,所以我們建議您,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問題,請委託專業律師為您排憂解難,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來源找法網:網頁鏈接

⑷ 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股票、債券、基金怎麼分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書方式轉讓給另一方;無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將該股票交付給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則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應分出的股份無償轉讓給另一方。
雙方如果能夠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按雙方協議的分割方法進行處理。但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價值無法確定,瞬息萬變,一日之間價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進行估價或折價,會給雙方帶來風險損失。因此,還是選擇協議分割比較有保障。
如果雙方分歧較大、協商解決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數量按比例分配,依法進行判決。
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價格計算相應的貨幣數額。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無法確切掌握股份的市場價值,對此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也可以根據公司年終財務總結中的每股凈資產額,確定股份價值並予以分割。
對所持債券的價值有爭議的,可按分割當日市場行情價值,一方繼續持有債券,向另一方支付相應一半對價;第三種分割方法是可根據債券的數量,按照比例分割。

⑸ 婚前股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不算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一方或者雙方投資的股票獲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經獲得的收益,婚期所獲得的那一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⑹ 股票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方式:若依法認定該股票收益產生於結婚登記之前,就是屬於個人所有,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的,股票收益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⑺ 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有價證券

現實問題

龍某(男)和葉某(女)婚後一直感情不和,經常吵架,經過幾次深談,兩人決定離婚,但在分割家庭財產上產生分歧,由於龍某在結婚後購買了一些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葉某主張按面值與龍某平分,但龍某考慮到有價證券存在增值減值問題,不同意按面值平分,提出每人拿一部分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兩人都不同意對方提出的分配方案。那麼,這些有價證券應當如何分割呢?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也就是說,在分割有價證券時,應遵循先協商、再市價、後數量的先後順序,雙方能協商的最好,不能協商的按市價分配,若按市價分配還是有困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