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親去世後,家裡的存款能算遺產嗎
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家裡的存款"只要是其合法的個人部分就是遺產。
遺產分割,有遺囑的應先執行遺囑;無遺囑的或者執行遺囑剩餘財產的,按法定繼承辦理。
2. 我可以把我的股票之類的立遺囑嗎,還是說一定要折成現金
不需要折換成現金,股票就是有價證券,也可以直接算是財產的,立遺囑可以把股票作為遺囑內容交代後人的。
3. 股票屬於遺產嗎
股票如果是合法的個人財產就屬於遺產的范圍。遺產主要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 QQ、游戲賬號、股票基金等被列入年輕人遺囑清單,這說明了什麼
這意味著越來越多年輕人開始重視未來人生,同時也反映出年輕人對死亡越來越焦慮和恐懼,害怕哪一天意外來臨,來不及將遺產交給重要的人,不甘心讓法定繼承人拿走自己的遺產,所以開始立下遺囑。而這些遺囑清單裡面多了一些虛擬財產,比如游戲賬號,這代表著社會觀念在發生變化,財產不再僅限於金錢或固有資產。
個人看法:我覺得立遺囑對年輕人來說十分有必要,因為我們永遠都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天先到來。與其去規劃未來,倒不如提前安排好後事,讓自己活得更舒坦一些。
5. 理財產品、股票這些東西可以立在遺囑里嗎
現在資本市場的投資方式諸多,理財產品和股票賬戶是大多數人若擁有的,而這些也是屬於個人資產的一部分,同樣可以寫入遺囑中。隨著人們對於金融投資的理念的開放化,理財產品和股票資產成為了大多數人會擁有的個人資產類型。而熱愛學習的投資者們也懂得了,不要將所有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的道理。隨著大環境的特殊變化,他們也會適當的增加自己的儲蓄資產,永遠緊跟時事,適時的調整口袋中各類資產的配比,爭取可以在不同的節點獲取最高的收益。而智能APP的便利性也讓他們隨時隨地都可以獲取最新的資訊。
而對於已經立了遺囑的老人來說,他們會覺得一身輕松,能夠以更好的心態去面對未來的生活,也不再為某些一直糾結的問題耿耿於懷。
6. 死者生前銀行存款股票供積金等是否是其遺產分割的都分
只要沒有指定受益人,那麼上述都屬於遺產,就是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理賠的金額也屬於遺產,都是由其法定繼承人平分的。
7. 基金作為遺產應當如何繼承過戶
基金資產繼承屬於非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的因繼承、贈與、財產分割或法院判決等原因而發生的股票、基金、無紙化國債等記名證券的股權(或債權)變更。非交易過戶全部由基金公司基金清算部集中辦理、銷售網點不予受理。非交易過戶的受讓方在辦理非交易過戶之前,沒有開立基金公司賬戶卡的,要先在直銷或代銷機構辦理基金賬戶開戶業務。非交易過戶的收費標准為按基金單位面值的1. 5% 收取,不足100 元的按100 元收取。辦理時應提交如下申請材料:(1)繼承公證書;(2)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3)被繼承人生前開立的基金賬戶卡及復印件;(4)繼承人身份證、基金賬戶卡及復印件;(5)填妥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表。
8. 股票屬於遺產范圍內嗎
股票是屬於遺產的范圍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是指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例如,合法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財產性權利、股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9. 離婚時,購買的基金、股票等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由於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難以確定,且這些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的具體價值處於經常變動的不確定性狀態,造成了分割的難度。如果爭議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由於這種股票可以自由轉讓,所以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如果爭議的股票還未上市,法院在審理過程時,會盡量爭取讓你們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由你們自行決定。另外,如果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