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警察可以炒股嗎
公安人員可以炒股。炒股,指倒買倒賣股票。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開戶】
1.到證券公司開戶,辦理上證或深證股東帳戶卡、資金賬戶、網上交易業務、電話交易業務等有關手續。然後,下載證券公司指定的網上交易軟體。
2.到銀行開活期帳戶,並且通過銀證轉賬業務,把錢存入銀行。
3.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或電話交易系統等系統把錢從銀行轉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
4.在網上交易系統里或電話交易系統買賣股票。
5.手續費在100元左右(每家證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時,一般免費開戶。
6.買股票必須委託證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須找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買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的。
辦理開戶手續的步驟:開立證券賬戶 ---> 開立資金賬戶 ---> 辦理指定交易
【禁止炒股情況】
1、未成年人,因為未具有行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為無效
2、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Ⅱ 公安系統可以查到證券以及股票上的錢嗎
沒有合法理由及批准,
公安系統不可以查詢證券以及股票上的錢。
股票基本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
Ⅲ 我的股票交易記錄,被原告私自調取,未經法院,這樣做違法嗎我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我現在只有原
如果原告取得證據的途徑非法,你可以在訴訟中主張該證據無效。是否非法取得,得看具體情況。
至於你要追究證券公司或原告等相關人非法泄露、取得你交易記錄一事,得另案處理了。
Ⅳ 客人錢有問題,銀行卡被凍結,被派出所叫去做筆錄怎麼辦
只能等警方處理結果為准。
如果是騙局那就交給警察處理;其次,切勿私自轉錢。無論對方是誰,都需要先驗明身份,現在網路非常發達,要想查一個警局是否存在這樣一個人非常容易,所以任何轉賬匯款的信息都不能相信;最後,要打電話給銀行進行核實。在銀行卡被凍結以後,要及時的聯系銀行,查明銀行卡的狀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暫時停止這張卡的交易。
一般來說執法部門可以憑介紹信凍結賬戶6個月,但是在到期之前可以出示新的介紹信繼續凍結解凍必須由申請凍結的有關單位,也就是公安局申請才行也就是說只能寄希望於公安早日破案,或者半年後不記得繼續凍結賬戶。
【拓展資料】
銀行卡被公安機關凍結,一般查封銀行賬戶期限為六個月,過期後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比如你確實構成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措施,否則到期後就自動解封。 第二百三十六條 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如果公安機關和你說涉嫌電信詐騙,而你沒做過電信詐騙,銀行卡上流入的電信詐騙資金不多的情況下,公安查明情況只要沒有犯罪嫌疑解凍就快很多朋友3天就自動解凍了。
現就有關情況回復如下:2020年2月5日,高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黃某報案,2020年1月14號,有人添加他的微信,之後說帶其他賺錢之後就同意了,之後對方要求下載一個福利彩票app,然後就教受害者黃某充值下注。期間黃某本人用中國建設銀行賬號分別往對方工商銀行卡轉賬14萬,因為一直輸錢,覺得是網上騙局才報案。經市公安局局刑警大隊偵察,掌握了一張專門用於洗錢的二級卡,通過調取這張卡的流水,發現在2020年1月7日該卡轉了兩筆錢到您尾號為3781的銀行卡,分別是5.6萬和4.4萬元,共計10萬元。因涉嫌洗錢等違法犯罪,您尾號為3781銀行卡於2020年2月6日被市公安局依法凍結,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中,若有進展,將會第一時間與您取得聯系。
Ⅳ 法院或公安局能不能查股票賬號
如果涉嫌違法犯罪,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調查,當然可以查股票賬戶;法院如果涉及到刑事、民事訴訟,如果認為必要,依其職權,也可以查股票賬戶。
Ⅵ 公安人員能不能炒股票
公安人員可以炒股票,沒有法律和規定公安人員不可以炒股,炒股是一種投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開設A股證券賬戶:
(1)證券主管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的人員;
(7)由於違反證券法規,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券交易,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另外,證券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現役軍人等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Ⅶ 公安部門能夠凍結公司股權依據是什麼
公安部門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凍結公司股權。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7)公安調取股票和證券手續擴展閱讀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時,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但可以輪候凍結。
第二百三十六條,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
每次續凍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每次續凍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繼續凍結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有權申請出售。
權利人書面申請出售被凍結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不損害國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權利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以及凍結的匯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變現,所得價款應當繼續凍結在其對應的銀行賬戶中;
沒有對應的銀行賬戶的,所得價款由公安機關在銀行指定專門賬戶保管,並及時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所有人。
Ⅷ 證券交易所投資買股票的錢,公安機關有權凍結嗎
證券交易所投資買股票的錢,公安機關有權凍結嗎?證券交易所投資買的這種股票錢的話,公安機關是沒有權利凍結的,只能說暫時的種扣押,因為公安機關調查所需要的話,只能這樣
Ⅸ 請教法官、律師達人,案件執行時需要調查當事人的股票信息,需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查詢股票開戶信息,
會的,包括開戶日期,買賣股票數量,時間,數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