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法律補充關系,即《證券投資基金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墊江縣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Ⅱ 不是上市的股份公司股權交易是否適用證券法
證券法的適用對象是
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的公司債券、上市的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證券衍生品種等等。
就是說證券法專門適用於經證監會批準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不適用證券法,而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規定。
為了便於理解,給你簡單說明下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關系。
公司法,就是規定公司制度的法律。
證券法,就是規定上市股票交易制度的特別的法律。
就是說所有的公司先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
從設立,經營,破產都要靠公司法。
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例外。也要遵循公司法。
但是關於上市的股票交易,國家還制定出了一個證券法。
就是說上市公司在上市股票交易上優先適用證券法,其他的公司制度還是要考公司法。
上市公司以外的非上市公司就沒有這個必要了,乖乖地遵守公司法就夠了。
因此交易自己公司的股權就不必考慮證券法了,只參照公司法。
自己公司的股權轉讓適用公司法。
自己持有的別的公司的股權轉讓也使用公司法。
要是這公司是有限公司,轉讓時還需要別的股東同意。
要是股份公司,就不必得到其他股東同意,直接可以轉讓。
在轉讓時,非上市公司就不能像上市公司一樣在證交所上交易了。
要自己找買家或者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交易場所交易。
Ⅲ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是什麼
證券法是調整因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管理、監督及其他相關活動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法》所指的證券是資本證券,包括股票和債券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證券法》的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Ⅳ 證券法第二條規定有哪些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釋義】 本條是對《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和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法律調整作出的規定。
《證券法》的調整范圍就是指本法所要規范的對象,或者說本法在哪些領域、對哪些人、哪些行為產生效力,只有對調整范圍有了正確理解,才能正確地運用這部法律。下面對本條內容逐項加以介紹:
一、本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在中國境內適用,體現了主權原則,這是《證券法》在地域方面的法律效力。
二、本法所調整的是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行為。之所以這樣確定,第一,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因為股票、公司債券已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現實中存在,並且成為證券市場上的基本品種;即使發行比較早的,也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規范。第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活動一般有兩種基本形態,一是發行股票,形成股權關系;二是發行債券,形成債權關系。或者說,在證券市場上所使用的融資工具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體現股權關系的股票,另一種是體現債權關系的債券,在債券中除了政府債券外,主要就是公司債券。所以,本法的調整范圍確定為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交易是合適的。至於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這是考慮到實際情況極為復雜,應當在法律上留有餘地,以便容納一些新出現的品種。
三、關於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調整,本法作出了適宜的規定。這就是說構成證券法律制度的,不僅僅是一部《證券法》,而是若幹部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其中主要為《公司法》。作出該規定是考慮到證券市場是現代公司制度和信用制度的產物,股票的產生來源於公司的設立,也即沒有公司的設立就不會有股票的發行,因而按各國的通行做法,在《公司法》中規范股票的發行;公司債券是公司籌資的工具,因而也在規范公司行為時對其加以規范。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是作了如下處理,一是重申《公司法》的規定,二是對《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補充,三是根據新情況、新需要作出了新的規范。可知,兩部法律並不矛盾,是相互銜接的。
四、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另行立法,不再適用本法。這是由於政府債券(包括國庫券等)的發行主體、發行程序、交易方式、決策層次等都有特殊性,需要另行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加以規范。
Ⅳ 政府債券的發行為什麼不適用《證券法》
因為政府債券是指由國家政府以法人身份在國外的證券市場上發行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指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5)股票債券適用證券法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Ⅵ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包括股票、公司債券、商業票據及保險單證
錯。沒有保險單證。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證券又外加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里包括了股票、債券、商業票據等。
Ⅶ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哪些
每一個法律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證券法也不例外。不論 詳細 的細則如何的依據 相關社會現狀進行調整,證券法所調整的對象基本上是不會變的。下面總結歸結 一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希望可以對大家理解 證券法的相關信息有所協助 。
一、證券法的調整對象
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有其特定社會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證券法也不例外。就證券法理論而言,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證券關系,即證券融資關系。它既包括對等 主體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人和證券商等對等 主體之間因證券發行和買賣 而發生的社會經濟關系;也包括證券監管機關因監視 管理證券市場參與者所發生 的證券監管關系。需留意 的是,實際操作 中,各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與范圍是有所差別 的。
我國證券法的調整對象。依據 《證券法》第2條規則 :「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買賣 ,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則 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則 。」這一規則 標明 ,我國《證券法》以調整證券買賣 關系為主,同時也調整與證券買賣 有關的發行關系。這一規則 還明白 了我國《證券法》與《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關系,確立了《證券法》作為特別法優先適用的法律位置 。
二、證券法的基本准繩
維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准繩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活 和開展 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拿到 充沛 維護 。
公開、公正 、公正准繩 :公開准繩 又稱信息披露准繩 ,其核心是完成 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門檻 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智 投資決策的一切 信息真實、精確 、完好 、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偽 記載、誤導性陳說 或嚴重 脫漏 。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如上所述,證券法所調整的對象就是證券關系,也就是說調整的是證券融資關系。要想理解 證券法就要先理解 證券法所調整的對象,這樣才能清楚 證券法是在調整哪些東西。然後就是需要理解 證券法的基本准繩 ,以此來清楚 證券法的處置 上的方向,上述的幾點總結來說的就是為了維護 投資者利益、公正 公開公正。
這是關於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是哪些?的解答。890
Ⅷ 《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包括( )。
國債(政府債券)的發行由政府決定,國債的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根據政府決定進行安排。所以國債的發行並非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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