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
浙江省工傷職工鑒定為十級傷殘的,除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之外,主要補償是:
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2、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按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個月,所在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個月。
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以上費用均由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1〕253號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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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不存在《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只有《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以下是網路的《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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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最新版與原來有什麼區別
1、工傷六級傷殘領取社保支付性傷殘補助金16月本工資工資按平均工資計算
2、保持勞關系單位需要支付員工津貼按照本工資60%計算員工與企業解除勞關系領取性業補助金由企業支付性醫療補助金根據規確認支付
3、性醫療補助金性業補助金根據規進行計算浙江省例6級傷殘領取性業補助金25月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性醫療補助金25月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4、規:《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職工工緻殘鑒定五級、六級傷殘享受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性傷殘補助金標准:五級傷殘18月本工資六級傷殘16月本工資;
(二)保留與用單位勞關系由用單位安排適工作難安排工作由用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五級傷殘本工資70%六級傷殘本工資60%並由用單位按照規定其繳納應繳納各項社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低工資標准由用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提該職工與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單位支付性傷殘業補助金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性傷殘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規定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書面要求與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同)由用單位支付性傷殘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書面要求解除勞、聘用合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單位支付性傷殘業補助金
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五級30月六級25月七級10月八級7月九級4月十級2月性傷殘業補助金標准:五級30月六級25月七級10月八級7月九級4月十級2月
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性傷殘業補助金按勞關系(勞、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度全省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1月1前按工傷保險規政策規定完工傷認定、20111月1解除或者終止勞關系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參加基本養保險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金齡足5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性傷殘業補助金每滿周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金享受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性傷殘業補助金
『肆』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全文
工傷保險條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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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的實施細則
國務院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後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 。
一、適用范圍。我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等具體事項按《條例》及相關配套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二、統籌層次。各地要積極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統一參保對象和范圍、統一費率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待遇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建立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必須在2011年年底前實行工傷保險市級統籌。
電力、鐵路、電信、郵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業的用人單位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在杭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其他中央部屬、省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三、儲備金制度。各統籌地要建立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各統籌地從每月工傷保險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為儲備金,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應征總額的30%時不再提取儲備金。各統籌地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入不敷出,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應當動用儲備金。工傷保險儲備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傷發生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應當按月享受工傷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工傷待遇。
五、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處理辦法。五級、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要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下同),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2011年1月1日前按工傷保險法規政策規定完成工傷認定、2011年1月1日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一周年遞減20%;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且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處理辦法。職工因工死亡時已經參加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因工死亡時尚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其供養親屬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應當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時未享受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不滿18周歲的,計算到18周歲;其他供養親屬計算20周年,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因工死亡時初次確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
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在原來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情況下,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額度為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余額。
七、因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待遇處理辦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的情形下,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其享受待遇的相對應項目中應當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八、伙食補助費和交通、食宿費標准。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准原則上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5%確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原則上參照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上述待遇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九、相關待遇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享受的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參照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五級、六級工傷職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水平同步進行調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下降的不作調整。
生活護理費自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次月起調整。
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浙江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陸』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最新版與原來有什麼區別
首先給你普法一下。《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浙江省制定的條例是不得抵觸的。
然後,請你審題,你復制過來的那一段,僅僅是對「因工作原因」的解釋,增加了幾種情形對工傷也予以確定。
最後你懂了沒?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仍舊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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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年全文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工傷職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繼續保留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准計發:五級傷殘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為兩個月。但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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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內容是什麼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