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投資合夥合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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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
1、 甲方:
2、 乙方:
3、 丙方:
各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 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一事,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同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四條 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為:
第五條 注冊地址
本企業注冊地址為:
第三章 合夥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第六條 合夥目的
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註: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七條 合夥經營范圍: 。
(註: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准》具體填寫。合夥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准登記的為准。合夥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 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註: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出資期限
第九條 合夥人的名字、名稱、住所和相關資料
如下表:
類型 姓名和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第十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10.1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姓名和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繳付期限 認繳比例
現金
現金
現金
10.2 出資額的繳付期限:
10.2.1 首期繳付時間: 年 月 日,按認繳額的 %繳付;
10.2.2 第二次繳付時間:當首期繳付的資金已投資使用超過 %時,再繳付認繳額的 %
10.2.3 第三次繳付時間:當繳付的資金余額再投資後不足 元時,再繳付認繳額的 %
(註: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10.2.4 上述各次繳付,由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向各合夥人發出繳資通知書,各合夥人應當再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 日內將當期出資足額繳付至本企業制定帳戶。
10.2.5 最晚交付期限:各合夥人收到執行合夥人依10.2.4條規定發出的繳資通知書後三個月的最後一天為最晚繳付期限。
10.3 認繳出資額的增加和減少:
10.3.1 本合夥企業設立的第 個財政年度後,如10.2條約定的出資繳付條件未成就,本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將通過決議並修改本協議,減少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解除全體合夥人認繳但因繳付條件未成就而尚未實際繳付部分的出資責任。但,下列出資不得減少:(i)支付本企業的管理費;(ii)支付本企業的債務和責任;(iii)本企業已經完成或再約定期內的交易中的投資;(iiii)對現有投資組合中繼續投資。
10.3.2 本合夥企業成立後的任何時候,如因經營所需,且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以及合夥債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 收益分配的原則
11.1 各方同意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但,
11.1.1 若有合夥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內繳足認繳的出資額,則按各方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2 不履行出資義務(指在本協議第10.2.5條規定的最晚繳付期限日仍未繳付出資。下同)的合夥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資額為己出資額扣除本協議第21.1.2條規定的管理費、第35.1條規定的違約賠償金後的余額。
11.2 盡管有11.1的規定,本企業仍然應當按照本協議第15.3條規定的順序派發收益和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獎勵。
(註: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十二條 稅賦
本企業因向合夥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從合夥人資本帳戶余額中扣減。
第十三條 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業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幣或可流通的有價證券進行。分配任何有價證券的價值以派發當日有關部門公布的市場收盤價為計算依據。
13.2 合夥人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 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結束後,或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更早時間,在扣除管理費後分配當期收益(包括紅利和利息);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項目投資,收到出售收入後,盡快將回收的本金和收益派發給合夥人。
第十五條 收益派發
15.1 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及本金須回到本企業指定銀行帳戶,按本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15.2 投資收益應經獨立審計機構審 計確定;
15.3 經審計確定的投資收益按本協議約定比例、按以下順序向合夥人派發:
15.3.1 首先所有合夥人按照其實際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獲取年10%的收益;
15.3.2 其次,提取不超過1年的管理費准備金;
15.3.3 扣除上述兩項提取後的余額部分,其20%獎勵給普通合夥人,80%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夥人派發。
第十六條 虧損的分擔
16.1 所有合夥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及虧損。
16.2 當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出資比例時,虧損的分擔根據屆時實際的出資比例確定。
16.3 所有合夥人不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虧損。
第十七條 本企業債務
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有限合夥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人會議和投資委員會
第十八條 合夥事務的執行
18.1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上海新奧林耐投資管理中心(普通合夥人)維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該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不再執行事務合夥人職責時,經佔2/3以上出資額的合夥人同意另行選定執行事務合夥人。
18.2 執行合夥人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
18.3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和責任如下:
18.3.1 執行合夥人不能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包括其他合夥人。下同)舉債及對外擔保;
18.3.2 對於本企業投資項目的債務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在決定投資時必須由清晰的界定,並制定適當的財務安排予以規避;
18.3.3 執行事務合夥人可按照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目標和市場情況選擇各類投資工具;
18.3.4 對於各類投資的風險控制,執行合夥人應該制定具體的方案,向年度合夥人會議報告,在獲得合夥人會議批准後在本年度實施;
18.3.5 執行合夥人每季度應將本合夥企業的各類投資的狀態以書面方式向其他合夥人報告;
18.3.6 任何單一項目的投資不超過本企業所有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的20%;
18.3.7 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權,應該由執行合夥人制定詳細的管理規定予以保證;
18.3.8 除過橋貸款外,除非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的投資項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後,應按14.2條規定分配凈收入,不得以項目出售或處置的收入進行再次投資。
18.3.9 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許可權。
18.4 執行合夥人應在以下期限內,向所有有限合夥人提交以下文件:
a. 每一季度開始後十日內,提交上一季度本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簡明報告;
b. 每半年開始後的十日內,提交未經過審計的半年財務報告;
c. 每一財務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d. 在有限合夥人提出要求厚五日內,提交申報所得稅所需的信息;
e. 項目的評估報告或投資項目結算報告完成後五日內,向有限合夥人提交。
第十九條 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的費用和報酬
19.1 管理費
本企業按年度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合夥財產支付。
19.1.1 管理費標准
本企業管理費按年度支付。在實現分紅前,按照本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應繳出資額的2%支付管理費;本企業實現分紅後,按全體合夥人實際出資額減去分紅項目投資額後余額的2%支付管理費。
19.1.2 未按10.2.4條約定期限繳付出資的合夥人,須仍按其應繳出資額支付管理費。
19.1.3 管理費支付的時間:
a. 本企業設立第一財政年度的管理費在本企業經營執照頒發後20個工作日內支付;
b. 從第二個財政年度開始,管理費在每個財政年獨處的20個工作日內支付。
19.1.4 財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19.1.5 管理費的使用:
管理費用於執行合夥人的所有營運費用,包括工資、房租、通訊費、差旅費,及調查、評估投資機會與項目投資清盤所需的費用。
19.2 其他費用
本企業除向執行合夥人支付管理費外,還將支付執行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發生的所有其它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a. 籌備與組建本企業的開辦費用;
b. 投資項目需要的專業律師、財務審計及其它專項服務費用;
c. 介紹投資項目的介紹人、中介機構的介紹費和傭金;
d. 資本利得稅及其它稅項,及收購、出售和項目投資其它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成本;
e. 有限合夥人需要的專項報告的編制費用。
19.3 獎勵
19.3.1 本合夥企業按本協議第16.3條規定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獎勵。
19.3.2 對執行合夥人的獎勵,不受全體合夥人對項目出售和處置後收入再投資的決定和約束。
第二十條 競業禁止與豁免
20.1 本企業的投資達到認繳出資總額的70%時,執行合夥人可以以普通合夥人身份發起設立其他投資型有限合夥企業。
20.2 除22.1條情形外,執行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性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0.3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執行合夥人不得與本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20.4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本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本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會議
21.1 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維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應以書面委託形式確定一名代表出席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21.2 合夥人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例會,經甲方或執行合夥人提議,可舉行臨時合夥人會議。
21.3 本企業合夥人會議的表決為一人一票制。
21.4 以下事項應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a. 修改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
b. 普通合夥人的入伙和退夥;
c.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d. 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對本企業的出資。
e. 本企業合夥期限的延長;
f. 項目收益的分配方案;
g. 投資原則或投資范圍有重大改變;
21.5 對前款事項全體合夥人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合夥人會議,直接做出合夥人會議決議,並由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21.6 以下事項,為簡單多數通過事項:
a. 選擇對本企業做審計的中介機構;
b. 批准對違約合夥人的處理;
c. 處理利益沖突;
d. 本合夥企業的風險控制方案。
第七章 合夥企業的財產及合夥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第二十二條 合夥財產
22.1 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22.2 除非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本協議約定的情形,且經本協議約定的程序,合夥人在本企業經營期限內,不得請求分割本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出資份額的轉讓
23.1 合夥人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但轉讓時應當通知所有其他合夥人。
23.2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本企業的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本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本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不允許將其在本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八章 入伙與退夥
第二十五條 入伙
25.1 本企業有新合夥人入伙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向新合夥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5.2 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伙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5.3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按年 %的利率與原合夥人出資到位的實際時間差計算利差並向原合夥人支付。利差的支付體現為合夥人資本帳戶余額的增減。
第二十六條 退夥
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26.1.1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6.1.2 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26.1.3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讓退夥:
27.1 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
27.2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7.3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7.4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按照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合夥財產份額轉讓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以上可自行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條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以上可自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
第十章 企業解散並清算
第三十二條 以下情形下,本企業解散:
32.1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32.2 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2.3 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32.4 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32.5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2.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條 清算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違反出資義務的違約責任
35.1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10.2條約定期限繳納出資的,應向其他守約合夥人支付其已繳納出資的金額10%的違約金。違約金由守約合夥人按各自實際出資占守約合夥人實際出資總額的比例分配。違約金由執行合夥人從違約合夥人已繳付的出資中提取。
35.2 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合夥人除按規定支付違約金外,若其他合夥人不同意減少合夥財產總額,則該合夥人應將其在本企業的實際出資,以實際出資時貨幣價值的 %為交易價格,轉讓給其他合夥人,交易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三十六條 執行合夥人的違約責任
36.1 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給本企業或有限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本企業或有限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36.2 執行合夥人違反本協議,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限合夥人的違約責任
37.1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本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7.2 有限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執行合夥事務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約定
第三十八條 不可抗力的處理
由於地震、台風、水災、火災、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響本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將事件情況書面通知其他方,並應在十五日內提供事件的詳細情況及本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件對履行本協議影響的程度,由簽約各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本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協議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協議。
第三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39.1 任何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爭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發生後3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可將爭議向設在 的 提出仲裁申請,並按其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為終局裁決,對簽約各方均有約束力。
39.2 在爭議仲裁期間,除提交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外,各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協議內規定的義務和行使其權利。
第四十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一條 文本與效力
本協議一式 份,簽約各方各執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報政府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四十二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為簽署:
㈡ 合作款和投資款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定義不同合夥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所得,並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入股人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第二、法律適用的不同合夥適用「合夥企業法」,而入股人適用「公司法」。三、承擔的資金不同合夥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入股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四、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約建立的,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重新簽定協議。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第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夥人在成立合夥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而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㈢ 合作投資協議書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大家知道協議的格式嗎?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有關合作投資協議書集合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關合作投資協議書集合5篇1
甲方:(投資和融資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項目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經營企業法》,經雙方認真協商,甲方就乙方的項目投資和融資合作及有關事宜,經考察無誤後,就地實施運作共同為籌建中外合作公司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投資和融資合作金額性質與條件:
1.投資和融資合作金額,根據乙方申請及項目資金需要,甲方同意為該項目投資和融資合總額億元人民幣(含不可預計費用)。
2.合作性質,為中外合作。本項目由乙方負責經營管理,自負盈虧,甲方不參與經營管理,乙方負擔企業風險。
3.合作條件,雙方確定合作期為十五年整,甲方投入的資金以收取「固定回報」方式收回投資和融資本金及利潤。前三年建設期不收取回報率,從第四年末開始至第十五年末收取投資和融資總額的%的固定回報率,共收十二年,雙方合作合同終止。合作期滿後,甲方投資和融資本金不須收回,全部資產歸乙方所有。
4.投資和融資的貼息、手續費,經雙方協商確定為投資和融資總額的%,甲方投資和融資款批撥批扣。
二、協議簽訂後乙方向甲方遞交有效合作文件如下:
1.企業投資和融資合作(貸款)申請報告。
2.項目立項報告及省市政府對立項報告的批復。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省計委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批復。
4.政府對項目企業法人項目建設開發、組織實施的授權書。
5.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人身份證,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
6.銀行確認合作企業紅利結算固定回報(取款)憑證的樣本。
投資和融資合作協議書(共肆頁)甲方小簽乙方小簽第一頁
三、運作程序:
1、本協議簽訂後乙方陪同甲方赴實地考察,核實項目的可性行及有關政府和省計委、省經委、銀行、外匯管理部門許可。
2、核實無誤後,甲方代理及時將考察的實際情況綜合報告連同甲方的有關資料呈報給甲方總裁及董事會。邀請總裁兩周內帶10%的款到乙方所在地,甲乙雙方法人簽訂投資和融資合作合同,成立中外合作公司。
3、雙方簽的合作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和雙方律師共同簽署,並辦理公證(公證費由雙方對等承擔)。
4、年度固定回報率的實施方法:按合作公司出具的《年度合作企業紅利結算固定回報取款憑證》樣本,並有合作公司開戶行和國際業務部簽章為准。
5、雙方投資和融資合作合同公證後,在14個銀行工作日內,甲方為新成立中外合作項目公司投入資金總額的10 %的資金,打入乙方為該合作公司開立的中國銀行分行業務部833帳號,作為辦理合作公司的注冊資金,亦為甲方進入合作項目前期的第一批開發費用。
6、甲方第一批投資和融資總額10%的投資和融資款到乙方中國銀行分行業務部帳號後,乙方負責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和協議、章程,向國家經貿委或乙方當地外經貿委審批;負責報送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中外合作營業執照;負責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負責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外匯登記帳號即開立企業外匯帳號,並把第一批劃入833帳戶的投資和融資款轉入本戶頭。
四、撥款方式:
待合作公司正式領取中外合作企業營業執照及持有國家外匯登記證後,根據乙方提供「工程項目用款計劃表」以及雙方正式簽合同的用款要求,將投資和融資總額的90%款項分期分批匯入企業帳戶。
五、結算方式:
1、在甲方投入第一批投資和融資總額的10%到乙方的合作公司帳戶後的兩日內,按乙方的合作公司開具中英文《年度合作企業紅利結算固定回報取款憑證》由乙方到開戶銀行國際業務部蓋章後交給甲方。開具日期從進款之日後第四年末到第十五年末。
2、按合同規定的每批進款,同樣按上述結算方式辦理,每批進款不論大小均開具12張《年度合作企業紅利結算固定回報取款憑證》。進款多少開多少,每批款到位之日起,開具《年度合作企業紅利結算固定回報取款憑證》,時間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
3、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貼息手續費,在甲方每批款進入合作公司帳戶時,直接扣除投資和融資總額%,入款一批,扣除一批。
六、違約責任解釋處罰:
1、乙方所提供本協議文件,應承擔文件責任有效、真實、可行性的法律責任,如在考察期間因某種文件失真、失效、或有偽造行為,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和不能正簽合同時,乙方自負其責,並視為乙方違約。
2、甲方提供投資和融資的款項每批進入合作公司帳戶或企業帳戶後,如乙方未按協議規定的日期開出《年度合作企業紅利結算固定回報取款憑證》時視為乙方違約。
3、本協議的簽訂,以乙方提供本協議文件手續為准。此文件作為正簽合同附件。
4、乙方在不違背本協議第二條款的真實、有效、可行性及不觸犯文件法律條款的情況下,如因甲方未將財團總裁按時請到乙方簽約,使投資和融資合作無法進行,則視甲方違約。
5、甲方之投資和融資如未按協議書規定進入指定帳戶,或因甲方原因進入後不能使用,或者又被甲方抽走時,則視為甲方違約。
6、甲乙雙方的法人所簽訂正式合同的條款,應在原則性和主要框架上和本協議一致,否則任何一方擅自更改,視為該方違約。
7、如有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本協議投資和融資總額的0.3%的處罰違約金,並追究當事人經濟法律責任,違約金的0.15%支付給中介方。
投資和融資合作協議書(共肆頁)甲方小簽乙方小簽第三頁
七、仲裁解釋:
甲乙雙方均應本著實事求是,嚴肅負責的原則簽定此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某些爭議或疑義,雙方應在不違背原則的條件下,友好調解。當調解無效,可訴訟法院機關仲裁。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尚可補充完善,凡與本協議有關的補充文件與本協議同具法律效力。
九、本協議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政府和銀行各執貳份。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20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合作投資協議書集合5篇2
甲方: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
乙方: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
為實現共贏發展,做實做強油料市場,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利用甲方擁有良好的市場資源和強勁的市場開拓能力以及乙方的擁有航空煤油、汽油、柴油批發、零售及進口資質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乙方合作組建「____公司(暫定名,最終以工商注冊登記核准名稱為准,以下簡稱:油料公司)並共同推進____油料儲存庫和沉澱消耗庫建設項目(暫定名,以下簡稱:該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一、項目主體:
1、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合作組建油料公司,並以油料公司為該項目開發投資主體。
2、乙方同意用乙方現有的所有經營資質、許可證等與甲方共同組建該公司,本協議簽訂後,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與甲、乙雙方以外的公司簽定聯營協議。
二、合作方式
1、甲方以自身良好的市場資源和強勁的持續發展能力,乙方以全部資質、許可證,通過合作共同組建油料公司。
2、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乙方不得再利用乙方公司權屬下的所有油料資質、各種許可證與甲方以外的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甲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3、乙方同意在組建「油料公司」後,乙方將現有的經營資質、許可證變更至新公司名下。
三、違約責任:本協議簽訂後,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第2項以及本協議二條第2項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壹拾萬元。
三、其他
1、有關油料公司組建和該項目推進實施的其他事宜,雙方另寫協議約定;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變更,須經投資雙方協商一致後,採用書面形式確認,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後生效。
3、本協議簽署之後,根據本協議規定形成、簽署、附加的.一切協議、文件、授權、報告、清單、認可、承諾和放棄都構成對本協議的附加,並與本協議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
4、解除本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
5、本協議正本一式貳份,副本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
電話:傳真:
簽約日期:乙方:(蓋章)地址:
時間:
有關合作投資協議書集合5篇3
甲方:
地址:
聯系人:
聯系方式:
乙方:
地址:
聯系人: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投資演唱會籌備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作項目
雙方共同投資合作__________演唱會籌備工作。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為_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出資額、出資方式
1、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齊。
3、本協議合作項目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合作期間雙方的出資為雙方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如有剩餘,由雙方按出資比例予以分割。
四、盈餘分配
雙方約定利潤回報分配按照甲方______%,乙方______%分配,利潤回報計算方法如下:
利潤回報=演唱會門票收入+贊助金額-演唱會總投資
五、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人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為項目負責人,其許可權是:對外開展業務,訂立招商贊助合同;對合作事項進行日常管理;清算各種債務。同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定期提供說明演唱會籌備工作的進展情況及相關財務公開。甲方負責辦理開辦演唱會所需要的一切審批手續,包括取得演出所需要辦理的各類證照、許可證等手續,並確保符合開辦演唱會的一切手續均合法有效。
2、乙方的權利及義務:聽取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項目賬冊及經營情況。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私自參與或介入演唱會的籌備工作過程中。
六、糾紛的解決
甲、乙雙方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作項目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至合同簽訂地的法院解決。
七、其他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權代表(簽字)
蓋章(合同專用章)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蓋章(合同專用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關合作投資協議書集合5篇4
投資人一:姓名: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甲方)
投資人二:姓名: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投資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投資項目,項目注冊形式為:
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投資項目債務先以共有財產償還,共有財產不足償還時,以出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三條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項目注冊形式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項目注冊形式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項目注冊形式成立後,行使其作為項目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事務除下列事項需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外,其他重要事務由二分之一共同投資人同意即為有效。
(1)投資人轉讓共同投資項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第四條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注冊形式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約定注冊形式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約定注冊形式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投資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出投資項目處理。
2、投資人私自以其在約定共同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出投資項目處理;由此給其他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營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作項目無法繼續經營的,應對其他合營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有關合作投資協議書集合5篇5
甲方:_____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速城市擴容,振興_____地方經濟,提高城市品位,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乙方有意在_____縣縣城規劃區內_____________建設五星級酒店及配套開發,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以下意向性協議:
一、開發地塊和面積
_____縣縣城規劃區內______________,用地面積約______畝。
二、項目內容
1、在開發地建五星級酒店,接待床位不低於350張,其它地域為酒店配套開發。
2、該項目的建築的風格和項目設計方案,須經縣規劃審查委員會審核,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施工中如需調整設計方案,乙方應依法按法定程序報相關部門審批。
三、開發年限
乙方在依法取得該地塊後,應盡快辦好各種手續,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工,五星級酒店須於20_____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並投入營業。
四、優惠政策
1、項目建設和經營期間的優惠,按_____辦發[20____]16號文件執行。
2、甲方負責水、電、路、電視和通信網路通到該項目地邊緣。
3、甲方將該項目列為縣重點工程,成立由縣主要領導掛帥,相關部門一把手參加的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負責該項目的統一協調,保證項目順利進行。
4、五星級酒店建成後,列為政府采購、接待酒店之一。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未盡事宜,在簽訂正式合同中協商另定。
甲方:_____縣人民政府法人代表: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