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股票資訊 » 特別行政區長官
擴展閱讀
飛天通信股票行情 2025-05-24 20:35:12
蔣林 2025-05-24 20:33:39

特別行政區長官

發布時間: 2025-05-24 16:54:01

❶ 特首是什麼級別的

特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簡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首的級別可以從多個維度來理解。首先,從行政級別上看,特首相當於一個省的省長或者直轄市的市長,都是省級行政區的最高行政長官。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特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都有全面的管理權。

其次,從政治地位上看,特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擁有極高的政治地位。特首不僅是行政部門的首腦,還是立法會的當然議員,有權參與立法過程,對立法會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同時,特首還有權提名並任命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等。

再次,從國際地位上看,特首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有權參與國際交往和國際會議,有權與外國和地區的代表進行接觸和談判,以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利益。

綜上所述,特首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行政長官,其級別相當於一個省的省長或者直轄市的市長,擁有廣泛的行政權力、政治地位和國際地位。特首的權力和地位體現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和獨特地位,也反映了中國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支持和信任。

❷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與我國內地的省長、自治區政府主席、直轄市市長有何區別

不同的地方,

1 可以不受中國共產黨組織的約束。這條最明顯。國內的,哪個省長不是中共黨員呢?

2 有特別行政區本地人員出任,不象國內可以天南海北的調動。

3 行政長官是最高長官,只對議會負責。而省長對人大負責,但是最高領導層卻是黨委,

4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年滿40周歲、在特別行政區居住連續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2)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時;
(3)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時。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2、行政長官的職權

(1)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
(2)負責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執行;
(3)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4)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
(5)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
(6)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長等主要官員;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
(8)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別行政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0)批准向立法會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1)根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2)赦免或減輕刑事犯罪的刑罰;
(13)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❸ 香港特首任期幾年一屆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通常簡稱為特首,是由一個由1200人組成的政治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該委員會代表38個不同的界別,包括各行各業、專業團體、勞工、社會服務機構以及地區組織。
2. 經過選舉產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進行任命。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每屆任期為五年,並且特首連任的機會只有一次。

❹ 「香港特首」什麼意思

第一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董建華!這就是特首!全名叫!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席執行官!

❺ 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如下:
1、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3、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簽署法案、公布法律;
5、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出行政命令;
6、推薦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
7、任命和解除除法官外的公務員;
8、負責外事相關事宜;
9、負責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10、負責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共秩序;
11、批准預算、決算;
12、決定稅收和其他收入的事項;
13、提出政府工作報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責與角色:
1、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負責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運作;
3、簽署法案、公布法律;
4、決定政府政策和執行法律;
5、任命和解除公務員的職務;
6、負責外事相關事宜;
7、批准預算、財政報告和最終賬目;
8、負責處理緊急情況和災難性事件。
綜上所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涵蓋代表特區、行政管理、法律執行、法案簽署、政策決策、官員任命、公務員管理、外交事務、社會福利及文化教育等領域,同時負責公共秩序、財政預算和稅務等關鍵事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的核心領導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