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勞動合同法關於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全日制用工的規定如下:
1. 法律定義:該法明確了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通常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 勞動合同訂立: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通常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後訂立的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合同的履行。
3. 勞動合同形式:全日制用工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簽訂口頭協議。
4. 試用期: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除非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合同或三個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5. 終止勞動合同: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終止用工,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6. 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則按照月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
7. 工資支付周期:全日制用工的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8. 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三條明確,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㈡ 勞務用工合同一般簽幾年
一、勞務用工合同一般簽幾年
1、簽訂勞務用工合同的年限如下:
(1)固定期限的,期限可長可短,可幾個月、幾年或者十幾年;
(2)無固定期限的,也就是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也就是以完成工作或工程為有效期限的,工作一旦完成,勞動合同就會終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務合同怎麼寫才有效
正確有效的勞動合同書應當寫明如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基本信息;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㈢ 用工合同簽幾年為永久合同
用工合同簽10年為永久合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簽10年以上,到期後可以簽訂無故到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