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第43條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兩條關於仲裁程序的重要條款,以確保勞動爭議得到公正處理。首先,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的五日內,若確認申請符合受理條件,會立即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若認為不滿足條件,會書面告知申請人拒絕受理,並詳細說明原因。對於被拒絕或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情況,申請人有權將爭議提交至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其次,第四十三條規定了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時間期限。一般情況下,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仲裁庭應在四十五日內完成裁決。然而,如果案情復雜,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並需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仍未作出裁決,申請人同樣可以將爭議提交至法院繼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如部分事實已清晰,仲裁庭可以先行作出裁決,以提高效率。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解讀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這一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曉或應當知曉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若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對方主張權利、向有關部門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同意履行義務,仲裁時效將被中斷,並從中斷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當事人無法在規定時效內申請仲裁的情況下,仲裁時效將中止。當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時效將繼續計算。對於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產生的爭議,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然而,若勞動關系終止,勞動者需在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第二十七條釋義內容:本條是關於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的規定。
(一) 仲裁時效的定義: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從而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
1. 仲裁時效為一年:本條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是參照了民法通則中特殊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的規定,從一年調整為一年,以適應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旨在盡快解決爭議。
2. 仲裁時效的計算: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知道權利被侵害指主觀上了解事實;應當知道指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已知事實,而主觀上無故意或過失。
(二) 仲裁時效的中斷:中斷是指在時效期間內,因特定法定事由導致已經過的時效期間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
1. 中斷的法定事由:當事人主張權利、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同意履行義務。中斷的證明責任在請求確認的一方,需提供相應證據。
2. 中斷的法律後果: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三) 仲裁時效的中止:中止是指在時效期間內,因特定法定事由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時效,待阻礙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
1. 中止的事由: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如自然災害、無行為能力等情況。
2. 中止的法律後果:中止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四) 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的特別時效:對於勞動報酬爭議,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內不受一年時效限制;勞動關系終止後,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