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風險管理的貸款風險分類
貸款風險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
(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三)為判斷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
(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
(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准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 1998年以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分類辦法基本上是沿襲財政部1998年頒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四種類型,後三種合稱為不良貸款,在我國簡稱「一逾兩呆」。逾期貸款是指逾期未還的貸款,只要超過一天即為逾期;呆滯是指逾期兩年或雖未滿兩年但經營停止、項目下馬的貸款;呆賬是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確定已無法收回,需要沖銷呆帳准備金的貸款。我國商業銀行的呆帳貸款大部分已形成應該注銷而未能注銷的歷史遺留問題。這種分類方法簡單易行,在當時的企業制度和財務制度下,的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這種辦法的弊端逐漸顯露,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貸款,無論是否事實上有問題,都視為正常,顯然標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貸款即歸為不良貸款似乎又太嚴格了。另外這種方法是一種事後管理方式,只有超過貸款期限,才會在銀行的帳上表現為不良貸款。因此,它對於改善銀行貸款質量。提前對問題貸款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常常是無能為力的。所以隨著不良貸款問題的突出,這類分類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國情,制定了《貸款分類指導原則》,要求商業銀行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進行貸款質量的五級分類,即按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後三種為不良貸款。這種分類方法是銀行主要依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即最終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實際能力,確定貸款遭受損失的風險程度,其中後三類稱為不良貸款。五級分類是國際金融業對銀行貸款質量的公認的標准,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通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實力、抵押品價值等因素的連續監測和分析,判斷貸款的實際損失程度。也就是說,五級分類不再依據貸款期限來判斷貸款質量,能更准確地反映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從而提高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從2004年起,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兩類銀行將奉行國際標准,取消原來並行的貸款四級分類制度,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
2007年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五級分類是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各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貸款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要求五級分類的要求,並與五級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目前已有多家銀行實行了貸款風險多級分類,例如中行實行的是52221的十二級分類,工行實行的是43221的十二級分類,交行實行的是52111的十級分類等。
五級分類要求
商業銀行應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
(五)貸款的擔保。
(六)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對貸款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
不能用客戶的信用評級代替對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
對零售貸款如自然人和小企業貸款主要採取脫期法,依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直接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戶、農村微型企業貸款可同時結合信用等級、擔保情況等進行風險分類。
同一筆貸款不得進行拆分分類。 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關注類:
(一)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並、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
(二)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
(三)改變貸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
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一)逾期(含展期後)超過一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並、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
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
商業銀行在貸款分類中應當做到:
(一)制定和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流程。
(二)開發和運用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
(三)保證信貸資產分類人員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業務素質。
(四)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保證分類資料信息准確、連續、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制,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內部控制機制,保證貸款分類的獨立、連續、可靠。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要對貸款分類制度的執行、貸款分類的結果承擔責任。
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貸款進行一次分類。
如果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對貸款的分類。
對不良貸款應嚴密監控,加大分析和分類的頻率,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逾期天數是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的期限管理。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信貸資產分類政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將結果向上級行或董事會作出書面匯報,並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檢查、評估的頻率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商業銀行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報備。 對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根據資產的凈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分類時,要以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為核心,具體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的標准和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貸款分類及其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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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網路借貸的現狀
P2P
網路借貸自2005年在中國產生以來,發展迅猛,呈現出經營主體成倍增加,涉及面不斷拓展,資金規模不斷擴大,參與人數驟增的發展趨勢。根據現有的P2P
網路借貸運營模式,可將其大致歸為三類:第一類,單純中介型。P2P網路借貸運營主體僅充當借款人與貸款人的中介,負責對借貸者的信息進行審核,但不分擔
借款者還款不能的風險。第二類,復合中介型。借款人與運營商共擔風險,借款人的本金有保障。運營商通過加強對借款人的資信審核以保證其及時還款,降低自身
壞賬率。第三類,復合中介兼公益性。這類運營商在借款主體上具有特殊之處,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帶有扶貧幫困的色彩。
二、P2P網路借貸中經濟犯罪發生的五種類型
P2P網路借貸有先天性的「硬傷」(如性質不明、監管缺失),加之其自身具備的獨有特徵(隱蔽性強、涉及面廣),以傳統民間借貸領域的經濟犯罪活動為鑒,不免使人擔憂P2P網路借貸是否會成為經濟犯罪活動的又一「重災區」。
(一)
主體定位不明確,遊走在灰色地帶。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非法吸收公
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活動。刑法第174條第1款規定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P2P網路借貸並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准,網路借貸雖然不具有
商業銀行性質,但運營主體大都由自身負責管理出借者的資金,對貸款人的條件進行審查之後將資金借出,該行為類似於商業銀行的儲蓄借貸業務,難免有淪為經濟
犯罪行為之虞,可能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二)資金來源無法核實,為洗錢犯罪提供便利。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罪,該罪要求行為
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網路借貸的現金流循環於銀行資金監管體制之外,成為
不法分子隱秘、安全、快捷的洗錢通道。但P2P網路借貸運營者僅注重借款者資金用途的審查,對於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無法核查,難以認定其洗錢罪的主觀故意,
故無法以洗錢罪對運營主體及貸款人的行為加以定性。
(三)借款人徵信核實體系不健全,詐騙犯罪時有發生。網路借貸運營者履行了出借人對
借款人資信審查的職能,現有的審查內容多局限於個人的身份信息、工作證明、銀行流水、資金用途、聯系方式等,但以上信息在網路中極易被偽造,而信息審核者
並不具備完全的辨識能力,很可能導致借款者憑借偽造信息,騙取借款後捲款而逃。同時,網路借貸運營者亦會出現侵吞出借人資金,出現「人去樓空」的結果,投
資人利益也無法保障。
(四)容易引發涉眾型犯罪。網路借貸涉及人員多,地域范圍廣、隱蔽性強、監管真空、資信審查不完善等特徵為非法吸
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提供了保護屏障,同時加大了公安機關查處、打擊犯罪的難度,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不特定
對象以超過法定利率的方式吸收資金數額較大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將非法募集資金揮霍、逃跑、用於違法犯罪目的等,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構成集資
詐騙罪。
(五)高額的投資回報率誘發高利轉貸行為。刑法第175條規定了高利轉貸罪。網路借貸雙方通過協商,最終確立的利率水平大多超
過了同期、同檔次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高額的投資回報不免會誘使資金短缺但又想投機取巧之士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通過網路借貸平台將資金轉貸以謀取利
益,從而構成高利轉貸罪。
三、P2P網路借貸中經濟犯罪防控對策
(一)改變管理思路,重視市場經濟的自循環體系。直
接的政府管制並不必然帶來比由市場和企業來解決問題更好的結果。因此,通過法律手段而非粗暴的行政干預來調節民間借貸行為,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盡量
減少公權對私權運行的過度干預,以使其在摸索中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制定「放債人條例」、
「網路借貸管理辦法」等,對網路借貸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監管主體、運營規范、進入與退出機制等加以具體規定,引導該行業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同時還可以為執法機關提供判斷依據,做到有法可依,避免行政權的濫用。同時應修改現行法律,指明民間融資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明確打擊重點。
(三)
建立行之有效的用戶識別機制。准確核實用戶的個人信息是網路借貸做大做強的必要前提。網路借貸運營商應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在力所能及范圍內承擔防範違法
犯罪活動的義務。對用戶的身份信息,資金來源,借款用途,社會關系,信用記錄,利率水平,還款情況進行准確核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通報,
做到防患於未然。
(四)加強網路安全建設。網路借貸過程中會涉及到用戶個人隱私,且多關涉個人的財產權益,為此,有必要提升網路借貸中
客戶資料的保密技術,對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個人信息安全做到專人負責,及時銷毀,制定客戶信息泄露的應急預案,一旦出現信息泄露,及時處理,力爭將損失降
到最小。
(五)重視電子證據的收集。網路借貸活動大多通過虛擬的網路平台完成,因此電子證據成為支持訴訟證明活動的關鍵證據類型。又因為電子證據所具有的易銷毀、易變更、難提取的特點,所以要提高電子證據的提取、保護意識,網路借貸運營商應對相關交易記錄做好備份工作。
(六)公安機關網路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公安機關利用其既有的網路監管優勢,設定科學合理的監管指標,構建非法金融活動打防並舉的長效機制,對網路借貸運營網站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會同其他部門核實,將涉眾型經濟犯罪活動扼殺在萌芽狀態。
(七)
加大社會宣傳力度,揭露犯罪分子的常用伎倆。社會大眾基於牟利心理可能會忽略相關行為的違法屬性,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就犯罪的常見類型、慣
用手法和動態特徵開展多層面、多角度宣傳,提升人民群眾和有關單位的辨別、防範能力,促使他們自覺抵制犯罪活動。
(八)開拓更為廣泛、
多元的投資渠道。房地產市場的高壓調控政策令眾多欲投資者望而卻步,股市低迷使得大眾投資群體心灰意冷,通貨膨脹率上漲,實業投資利潤回報率低,其他投資
產品亦遠離大眾視野,使一些投資者進入網路借貸領域。因此,開創新的投資渠道,營造良好的投資氛圍亦是分散民間借貸領域的風險、改善投融資環境的可行舉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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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英文
Thanks.
㈣ 簡述不良貸款的含義及貸款風險分類。
不良貸款是指出現違約的貸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還本付息達三個月之久,貸款即會被視為不良貸款。銀行在確定不良貸款已無法收回時,應從利潤中予以注銷。預期貸款無法收回但尚未確定時,則應在帳面上提列壞帳損失准備。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㈤ 銀監會最新的貸款五級分類文件有哪些
1.基礎分類依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2007
2.幾種直接分類的貸款:
重組貸款:至少歸為次級
借新還舊就貸款:具有重組特徵的分為次級,不具備的分為關注,30天內的收回再貸應不優於收回前級次
違規貸款:至少歸為關注
借款人逃廢債:未逾期的至少歸為關注,逾期的至少歸為次級
非應計貸款:不能高於次級
進入訴訟程序的貸款:(1)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的不得優於關注
(2)進行訴訟執行程序的,不優於次級(3)在裁定的還款期內未能清償的,不得優於可疑
政府融資平台貸款:按照具體文件分裂,比較多
小企業貸款:按矩陣法分類
㈥ 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 失效了么
是的,我了解的相關信息是這樣,但是很奇怪,並沒有看到替代性的文件。
㈦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指引
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經營行為,提高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商業銀行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
第五條 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控機制;
(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三)其他各項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四)有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前,應當制定並購貸款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監管機構報告。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後,如發生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情況,應當停止辦理新的並購貸款業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開辦並購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充分考慮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明確發展並購貸款業務的目標、客戶范圍、風險承受限額及其主要風險特徵,合理滿足企業兼並重組融資需求。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管理強度高於其他貸款種類的原則建立相應的並購貸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統,確保業務流程、內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統能夠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並購貸款的風險。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並購貸款統計制度,做好並購貸款的統計、匯總、分析等工作。
第九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商業銀行不符合業務開辦條件或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不能有效控制並購貸款風險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責令商業銀行暫停並購貸款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戰略風險、法律與合規風險、整合風險、經營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評估並購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並購貸款涉及跨境交易的,還應分析國別風險、匯率風險和資金過境風險等。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評估戰略風險,應從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和股東支持等方面進行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二)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整合等方面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
(三)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四)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五)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評估法律與合規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
(二)並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四)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五)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六)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七)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評估整合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以下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一)發展戰略整合;
(二)組織整合;
(三)資產整合;
(四)業務整合;
(五)人力資源及文化整合。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評估經營及財務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分析以下內容:
(一)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並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二)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三)並購股權(或資產)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或資產)合理估值的風險;
(四)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五)並購中使用的債務融資工具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匯率和利率等因素變動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上述風險因素,根據並購雙方經營和財務狀況、並購融資方式和金額等情況,合理測算並購貸款還款來源,審慎確定並購貸款所支持的並購項目的財務杠桿率,確保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權益性資金,防範高杠桿並購融資帶來的風險。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 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
(二)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三)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四)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全面評估並購貸款風險的基礎上,確認並購交易的真實性,綜合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充足,還款來源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等,並提出並購貸款質量下滑時可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貸款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一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二十一條 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60%。
第二十二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年。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本行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內部組織並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對本指引第十一條到第十七條的內容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
前款所稱專業團隊的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並購從業經驗,成員可包括但不限於並購專家、信貸專家、行業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有關調查並在風險評估時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報告。
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中介機構管理制度,並通過書面合同明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貸前調查,了解和掌握並購交易的經濟動機、並購雙方整合的可行性、協同效應的可能性等相關情況,核實並購交易的真實性以及並購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防範關聯企業之間利用虛假並購交易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並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採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並購貸款風險評估結果,審慎確定借款合同中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分期還款計劃、擔保方式等基本條款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包括但不限於:
(一)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
(二)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於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
(三)對借款人或並購後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
(四)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本指引第三十一條所述的關鍵條款約定在並購雙方出現以下情形時可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一)重要股東的變化;
(二)經營戰略的重大變化;
(三)重大投資項目變化;
(四)營運成本的異常變化;
(五)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產生新的重大債務或對外擔保;
(七)重大資產出售;
(八)分紅策略的重大變化;
(九)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發生重大變化;
(十)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提款條件以及與貸款支付使用相關的條款,提款條件應至少包括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和並購合規性條件已滿足等內容。
商業銀行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加強對貸款資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資金流向監控,防範關聯企業藉助虛假並購交易套取貸款資金,確保貸款資金不被挪用。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有義務在貸款存續期間定期報送並購雙方、擔保人的財務報表以及貸款人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加強貸後檢查,及時跟蹤並購實施情況,定期評估並購雙方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計劃與還款來源是否匹配,對並購交易或者並購雙方出現異常情況的,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貸款安全。
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應加大貸後管理力度,特別是應確認並購交易得到實際執行以及並購方對目標企業真正實施整合。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在貸款存續期間,應密切關注借款合同中關鍵條款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不低於其他貸款種類的頻率和標准對並購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和計提撥備。
第三十八條 並購貸款出現不良時,商業銀行應及時採取貸款清收、保全,以及處置抵質押物、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等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並購貸款業務內部報告的內容、路線和頻率,並應至少每年對並購貸款業務的合規性和資產價值變化進行內部檢查和獨立的內部審計,對其風險狀況進行全面評估。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貸款風險分類趨降等情形時,商業銀行應提高內部報告、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在並購貸款的不良貸款額或不良率上升時應加強對以下內容的報告、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依法接管企業經營權的情況;
(五)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貸款支持已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的並購方企業,為維持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而受讓或者認購目標企業股權的,適用本指引。
第四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開辦並購貸款業務的,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雙方是指並購方與目標企業。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8〕84號)同時廢止。
㈧ 貸款風險分類逾期180天劃入次級的規定有哪些
貸款風險分類逾期180天劃入次級的規定是由《貸款通則》規定的。
根據《貸款通則》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將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並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致的劃分。
(8)貸款風險分類指引擴展閱讀:
《貸款通則》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時,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確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發放擔保貸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辦理擔保手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需要交付的,應依法交付。
㈨ 銀監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條 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
(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三)為判斷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第四條 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
(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
(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准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六條 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
(五)貸款的擔保。
(六)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㈩ 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下列關於貸款分類的說法,錯誤的是( )。
【答案】B
【答案解析】同一筆貸款不得進行拆分分類。故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