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高溫補貼的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2015高溫補貼標准,14個省份公布了高溫補貼標准,共分按月補貼和按高溫工作日補貼兩種方式。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因此,高溫補貼的發放主要有以下條件:
1.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2.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3.勞動者被安排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且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
另外,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補貼。
㈡ 高溫補貼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國稅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准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9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二、各類生產企業和施工企業,對在沒有降溫設施車間作業和野外露天作業的職工,要適時調整作業時間,避開高溫時段,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並切實做好職工生產生活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改善企業職工的勞動環境條件作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之一。要引導和督促企業認真貫徹《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更加重視尊重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體健康,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勞動標准,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確保夏季企業與職工生產經營活動健康有序進行。
㈢ 高溫津貼一般有多少
2019高溫補貼
國家高溫津貼標准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准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准發放。
目前,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份制定了高溫津貼標准,未制定的分別為,黑龍江、西藏、青海等四個省份。
具體的發放標准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准不一。在這28個省份中,有13個省份發放標准為按月發放,另有15個省份按天發放。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為山西和江西,為240元每月,浙江省為225元;最低的為廣東省,為15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准最高的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為貴州、河北,8元每人每天,與天津相差3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准高的多數為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放高溫津貼較低。
其中,發放時間最長的為海南,海南高溫補貼時間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發放標準是每人每天10元的標准發放高溫津貼。
㈣ 高溫補貼發放標准在什麼文件上有規定
勞動法規定里有的,具體參照當地的發放標准
㈤ 全國各地高溫補貼標准及發放時間如何
從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長來看,在明確規定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的省份中,多數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間。海南的發放時間最長,為4月至10月,時間跨度長達7個月,具體如下:
1、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環境)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准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
2、上海: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准為每月200元。
3、河南: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可享受企業發放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溫津貼。
4、天津:6-9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工資平均工資的12%。
5、北京:每年6-8月,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6、廣東:廣東省高溫津貼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
7、東莞: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6~10月需按月發放高溫津貼,標准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則每人每天6.9元。
8、湖南:夏季高溫期間(7月1日至9月30日),凡有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在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達到37℃以上時,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降溫措施的,應停止作業。氣溫和工作場所溫度超過35℃的,要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防護設備和用品,採取有效措施,預防中暑,同時支付防暑津貼。防暑補貼標准原則上不低於每人每月150元。
9、浙江:高溫作業人員225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45元/月。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10、江西: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240元/月;非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行政單位和企事業單位的其他人員120元/月。
11、重慶:5月~9月,當日最高氣溫在37~39.9℃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5~10元,日最高氣溫在40℃(含40℃)以上時,高溫補貼額度為每天10元~20元。
12、陝西:每天10元。
13、海南:4月1日到10月31日期間,每人每天10元的標准發放高溫津貼。
14、湖北:6、7、8、9月,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准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15、福建:5-9月,按每人200/月標准發放。
16、山東:6月、7月、8月、9月,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17、青島: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18、四川: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調整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19、新疆:6-8月,每人每天按10至20元標准發放。
20、貴州:6-9月,每人8元/天或168元/月標准發放。部分地區高溫補貼發放標准。
21、寧夏:每年6月、7月、8月、9月,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
22、安徽:每年的6月至8月,每人每工作日不低於10元。
23、吉林:每人每日10元以上。
24、雲南:6月至9月發放標准:每人每天10元。
25、甘肅:6-9月,高溫室外工作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8元/天。
26、廣西:每年6月至10月,高溫津貼標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之間。
27、內蒙古:高溫崗位津貼為180元/月;高寒崗位津貼為230元/月。
28、遼寧:6月份至9月份,按每天200元/月。
29、山西:6月份至8月份,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240元。
30、河北:6月-9月份,發放標准有三檔(200元/月;160元/月;130元/月)
㈥ 高溫補貼發放標准2020
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其中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6)高溫補貼標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葯品。
㈦ 國家規定在什麼條件下要發放高溫補貼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准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高溫津貼標准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准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准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份制定了高溫津貼標准,未制定的分別為,黑龍江、西藏、青海等四個省份。
具體的發放標准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准不一。在這28個省份中,有13個省份發放標准為按月發放,另有15個省份按天發放。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為山西和江西,為240元每月,浙江省為225元;最低的為廣東省,為15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准最高的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為貴州、河北,8元每人每天,與天津相差3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准高的多數為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放高溫津貼較低。
(7)高溫補貼標准擴展閱讀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以下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措施:
(一)優先採用有利於控制高溫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從源頭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溫危害。對於生產過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溫危害,應當採取綜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
(二)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保證其設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相關標准和衛生要求,高溫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存在高溫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高溫日常監測,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四)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第八條 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高溫津貼
㈧ 勞動法規定的高溫補貼是多少
1、高溫補貼各省都有相應的規定的。
2、法律規定參考:河北省人社廳、省衛計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發布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的通告》《通告》強調,用工場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須從2015年開始向勞動者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根據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夏季高溫津貼標准以作業環境為依據,並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5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迴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㈨ 降溫費發放標准和高溫補助標准各是多少
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高溫津貼標准也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北京:發放時間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業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
廣東: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發放,具體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每人每天6.9元。
上海:每年6月到9月期間發放,具體為每人每月200元。
高溫津貼是工資!不是福利!
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的這一觀念誤區,廣州市人社局提醒:
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剋扣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