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外儒內法外儒內法的內涵有哪些
政治事功與倫理勸導,是歷代統治者穩固其統治的兩大核心手段,也是構成外儒內法這一中華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學重仁政,講究以倫理勸導實施統治,而法家講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這兩種思想在漢代時即彼此糅雜,形成了互補的統治術。宣帝曾多用刑吏,當太子(元帝)向他建議多用儒士時,他的回答是:「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說明漢代統治者就已經自覺地把儒法結合起來實施統治了。外儒,給封建統治者披上一層仁德的外衣,內法,則為統治者的專制統治提供了堅強的的後盾。依儒家學說,天地君親,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倫理制約,但這種倫理約束,尚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於是又生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在禮教之上,雖以明顯的等級約束,進而出現「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封建律條。倫理的法制化,將一切封建禮教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觸犯禮教,得到的不再是道德的評判,而是法制的制裁。 從某種意義上講,封建宗法社會的結構形態,正是外儒內法統治術的必然產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層「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倫理依託。翻開歷朝歷代的律書,可以發現,開頭都冠冕堂皇地戴著一頂仁德的倫理樣式的帽子。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面,可以為統治者的包庇縱容犯罪留下後路,又為法律向每個社會細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門。只要是統治者不願懲罰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輕松地「宥」之,給予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么做,不僅不會有「枉法」的責任,反而顯示出統治者的寬厚仁慈,體恤下情。而當作為社會細胞的家族出現罪犯時,統治者又可以將某個家族成員的罪刑放大為整個家族的罪刑:族內未能很好地執行禮教,以致出此敗類!於是滅九族、連座等酷刑都可堂而皇之地用上。「滿門抄斬」就是以此為依據得以執行起來的。與此同時,這種儒法結合的統治方式,還可以延伸到封建宗法社會的每個細胞組織之中,特別是封建集權統治的後期,國家將法制「下放」到宗族,族長有權採取法律的手段懲罰族人,而法律這時保護的不是族人的利益,而是宗族制度的穩定:只要族長認為有錯,就可以到宗祠里對族人實施懲處。私設公堂在封建社會里之所以不被看出犯罪,原因正在於此。
外儒內法的統治術,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自古以來即是人治而非法治——因為從外表上看,一切法都被規范為仁德的范圍之內了。法外有情,是封建統治者為自己標榜的資本,而不是破壞法制的依據,就很能說明問題。時至今日,在受西方影響,法制觀念不斷強化的時代,法制難以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認人唯親等,都還時有出現,在某些落後的地區,宗法思想的殘余還相當嚴重,甚至發展到與國家法律作對的地步,都不能不說是封建外儒內法文化的殘余影響。
⑵ 外儒內法是什麼意思
以儒之名,行法之實.即以儒家思想的"忠君,敬上"作為道德標准,以法家思想的功賞過罰作為統治的手段.總之對於統治者有利的部分即予以保留,不利的部分即予以剔除.
⑶ 什麼叫外儒內法,濟之以道
外儒內法,濟之以道,即以儒家倫理道德為中心,以法家嚴刑峻法為輔助,以道家權術政治為手段的統治模式,影響深遠。
⑷ 什麼叫外儒內法啊
思想上要孔子的儒家思想,執行上用韓非子的法家思想!
⑸ 古代中國真的是外儒內法嗎
是的。
外儒內法是一種中國從漢代到清代長時間內國家政權實行的一系列國家政策的內在指導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實際操作上也依賴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結合、儒法互濟。
政治事功與倫理勸導,是歷代統治者穩固其統治的兩大核心手段,也是構成外儒內法這一中華文化的重要成因。
一般而言,儒學重仁政,講究以倫理勸導實施統治,而法家講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這兩種思想在漢代時即彼此糅雜,形成了互補的統治術。
(5)外儒內法擴展閱讀
從某種意義上講,封建宗法社會的結構形態,正是外儒內法統治術的必然產物。封建法律都披上了一層「外儒」的仁德外衣,使一切法律都找到了倫理依託。
翻開歷朝歷代的律書,可以發現,開頭都冠冕堂皇地戴著一頂仁德的倫理樣式的帽子。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面,可以為統治者的包庇縱容犯罪留下後路,又為法律向每個社會細胞延伸提供了方便之門。
只要是統治者不願懲罰的人,皇帝或者地方官吏都可以輕松地「宥」之,給予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么做,不僅不會有「枉法」的責任,反而顯示出統治者的寬厚仁慈,體恤下情。
而當作為社會細胞的家族出現罪犯時,統治者又可以將某個家族成員的罪刑放大為整個家族的罪刑:族內未能很好地執行禮教,以致出此敗類。
⑹ 外儒內法
歷史上是指漢朝漢武帝時期,董仲舒改革儒學,新儒學的特點是外儒內法。即以儒家的等級觀念和仁政為外在表現,以法家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為根本
⑺ 闡述中國長久歷史以來「外儒內法」的本質和作用機理
事實上,在中國很長一個階段的統治中,往往是外示儒家而內施法家。即外儒內法。法家思想一直貫穿於中國的統治階級的思想中。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盡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家重法、重勢、重術。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而儒家以仁義為政治最高規范,道、墨、陰陽家等也是如此;這是儒家與法家的區別。但本質是一樣的,即為統治者爭權勢,以富強為最高目的。
法家的思想核心,在於要求將政治權力徹底的集中在人君手中,要「獨制四海之內」。《韓非子·二柄篇》謂:「明主之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所謂刑德,日: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這中間沒有一點道德與情感的因素。
道家墨家反對戰爭,縱橫家主張對立中的均勢。惟有法家徹底主張武力統一,而且統一後的政治形態,是徹底的中央集權。即所謂:「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揚權》
很明顯,在各國爭霸的春秋戰國時代,法家思想最能為各國主君所接受,這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秦朝的商鞅變法,其結果是秦於商鞅死後一一七年統一天下。商鞅雖因各種原因最終失敗,但法家思想卻取得了成功。可是,法家雖然使秦統一六國,但也正因為秦的重刑,而僅歷二世而亡。後人評述: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這極大的削弱了法家在中國統治思想上的地位。
但在漢代:高祖立國,用叔通之言,三代效黃老之術,至孝武皇帝北驅匈奴,南平吳越,東收朝鮮,西服羌狄,受董仲舒《春秋繁露》,罷廢百家,獨尊儒術,於是人們認為,二千年中華文明是儒家文明。
那麼讓我們來看看被稱為一代大儒董仲舒改造後的儒術:王者配天,謂其道。天有四時,王有四政,四政若四時,通類也,天人所同有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慶賞罰刑之不可不具也,若春夏秋冬之不可不備也。這中間不無法家的影子。但秦因法而亡,所以法家便成為當時的忌諱。因而外示儒家,內施法家。
實際上,漢代的學者在高祖建漢後,便一直在思索治國的策略。董仲舒其《春秋繁露·五行相生、五行相勝》中的依法聽訟,依法刑人,便是先秦法家一斷於法思想的發展,只是此時卻已成為了儒家之術。
董仲舒對於法的改造,還在於由先秦時期單純的用法或刑罰進行統治,變為禮法並用,德主刑輔。首先必須實行德教,其次才是刑罰。即所謂前德而後刑,先教而後誅。這種思想與當時的統治形勢相適應:雖重刑而不用其極。因此在起用後極大的增強了漢中央集權的統治。這也外儒內法的進一步的發展。
同時,歷史上,都出現了酷吏,漢有張湯、陽球,唐有來俊臣、周興。這從另一方面也顯示了法家思想在統治思想中的作用。
由此可見,法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儒家思想中,或者說儒家思想為適應其治國的需要,將法家思想包融其中。所從說,中國文化、文明的特徵是儒是外表現象,其內在仍是法家。
⑻ 外儒內法的介紹
「外儒內法」是一種中國從漢代到清代長時間內國家政權實行的一系列國家政策的內在指導思想。即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是實際操作上也依賴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結合、儒法互濟。
⑼ 「外儒內法」這四個字最早是誰說的
最早可能是譚嗣同說的,然後被大量採用。
起源應該可以追述到荀子。
不過清末巨變時代的這種說法無疑是對古代制度非常嚴重的一大誤讀,清朝是唯一外儒內法的時代。
清朝學術思想大禁錮後中國確實沒什麼東西了,亂蓋一氣胡說八道。。。。。
就簡單說漢武帝之前的情況,諸子百家只有儒家是唯一尚義的。其餘法家、墨家等等都是尚利的,也就是現在說的功利主義。功利主義這個東西,主要特點就是只顧眼前利,不知長遠利。
義利平衡才是恆常的,儒法墨等等在這上面都有欠缺,只有一家才知這義利恆常,既是道家。
有人說漢高一直到文景是崇尚道家的無為而治,不過這種說法應該在1973年馬王堆帛書出土之後開始被推翻了。馬王堆出土有帛書道德經,還有帛書黃帝四經。就是這部黃帝四經了,是黃老學派的主導思想,戰國時東方六國用來對抗法家的秦,戰國後漢初延續東方六國的思想,沿用黃帝四經。這部黃帝四經,當然不是說無為而治的,與道德經相去甚遠,也是說功利主義的。
漢武帝之前,只顧眼前利的功利思想應該和現在一樣,是比較盛行的。所以漢武帝繼位上任後就大舉推翻功利主義,以尚義的儒家為國家的長遠目標,當然更准確的說法應該是:外儒內道。
儒道的結合是漢武帝之後一直延續到明朝的中國主導思想。漢武帝高瞻遠矚的長遠眼光體現再此。
⑽ 外儒內法的概念
政治事功與倫理勸導,是歷代統治者穩固其統治的兩大核心手段,也是構成外儒內法這一中華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學重仁政,講究以倫理勸導實施統治,而法家講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這兩種思想在漢代時即彼此糅雜,形成了互補的統治術。
自漢代以來,中國大多數時候採用的是「內儒外法」的治國方式。所謂「內」即是內在的核心價值觀念,指導思想。「內儒」即是以儒家重視人、以人為本、合理分配利益等觀念為原則。所謂「外」,則是外在變現,具體的措施。「外法」,即以法家的觀念建立政治架構,以法治觀念治國。
隨著網路咨詢的發達和書本價格下降,許多人接觸到「內儒外法」的說法,錯誤地將「內」、「外」理解成「實際內容」跟「表皮」。從而認為中國歷史上應該是「外儒內法」,即示之以儒家仁義,而以法家思想為根本。這是文言理解能力不足導致的錯誤。實際上,法家的「法治」與近現代西方法律思想理解的法治不同。法家是以君主為法,君主是一切的核心,君主說出的話即為法,法治的本質是服從君主指令(這一點從「太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句話可以看出來,按近現代的法治觀念,應該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如果真的實行「外儒內法」,那麼一切都要遵從君主的個人要求與利益,卻以儒家的道德引導為政策,這樣下來國家豈有不亂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