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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6-18 17:41:48

①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於2018年12月13日內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以238號政府令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1)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准,統籌配置和節約利用資源。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嚴格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准。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事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公務用車、能源資源節約以及後勤服務等管理信息平台,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

② 法律法規賦予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行政職能有哪些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沒有行政職能。行政職能是對社會的,該部門是對內機構,不對外,是行政機關的輔助服務部門(不能以行政機關的名義對外行使行政職能),類似企業的安保部、人力資源部和後勤等部門的綜合體。

③ 機關事務管理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更名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財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負責指定范圍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

(3)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主要職能

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政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央國家機關有關社會保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制訂相關具體制度和辦法,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工作。

四、按規定製定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住房改革支出經費管理的建議;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離退休經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按規定指導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事務工作。

五、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制定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行政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核、計劃編制、建設監管;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建設的規劃編制、權屬登記、使用調配。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單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集中住宅區的建設和物業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七、承擔全國公共機構節能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的具體工作;監督管理中央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承辦指導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主管部門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八、按規定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工作。受委託承辦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采購。

九、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按規定指導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員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十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制訂政府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准。承辦國家有關重大活動和國務院重要會議的總務和經費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④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的文件背景

機關事務工作主要包括對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經費、資產和服務的管理,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方面。長期以來,社會各方面對此高度關注,但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規范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促進廉政建設,有必要制定條例。
之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於《機關事務管理條例》進行了公開徵求意見
為進一步提高法規審查工作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經費與資產的管理和服務保障。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機關事務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各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學者意見的基礎上,經與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在起草和審查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總體思路:一是完善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准。充分吸收多年來機關事務管理中形成的成熟有效制度,明確機關運行經費支出、資產配置和服務保障標準的原則。二是體現嚴格管理的精神。建立確保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准得到嚴格執行的機制,財政、審計、監察、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全程監管,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三是堅持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四是堅持厲行節約。政府各部門應當在保證機關運行基本需求的情況下,帶頭節約資金和能源資源,采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 (一)本條例的適用范圍、機關事務的管理體制與基本原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工作適用本條例,依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准,統籌配置資源。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准。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能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和資產管理、服務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機關運行經費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定額和開支標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根據預算定額和開支標准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其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不得攤派、轉嫁相關費用。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應當遵循充分競爭、經濟適用、質優價廉的原則,采購中低檔的貨物和服務,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同類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績效考評和公開制度,定期公布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決算和績效考評情況。
(三)機關資產管理制度。機關資產配置標准應當根據國家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技進步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明確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內容。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准編制機關資產配置計劃,采購和配置資產;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閑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集約節約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維修、使用、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准和物業服務標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需要配備公務用車的,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標准,控制公務用車編制和數量,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管理制度。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符合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等要求的中低檔公務用車,不得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不得高於社會平均水平。
(四)機關服務保障管理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降低服務成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杜絕浪費的原則管理和規范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推進接待服務資源的集中統一管理,逐步實現接待服務社會化。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和標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和政府各部門應當予以執行,不得超標准接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召開會議應當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具備條件的應當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建立健全慶典活動管理制度,經批准舉辦慶典活動的,應當控制活動的參與范圍、參加人數和期限。政府各部門不得安排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訓,減少因公出國(境)團組、人員數量和在國(境)外停留時間。政府各部門應當帶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資源再生與綜合利用的規定。
此外,還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2月21日前,通過以下3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送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⑤ 吉安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怎麼樣

簡介:根據201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1號)規定,因工作需要,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設立吉安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市委、市政府直屬正縣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注冊資本:1117.31萬人民幣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其他相關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管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2008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13項主要職責。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 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起改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19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國管局一直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經費、財務、公務用車、國有資產和房地產管理,負責指定的黨和國家領導同志以及有關服務對象的生活服務管理工作。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原國家計委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資、公務用車購置和更新經費等項職能劃轉我局,並增加了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管理中央國家機關職工住房補貼經費等項職能。1999年為適應財政部門預算制度改革,我局相應轉變了中央國家機關行政經費的預算管理職能。2000年接收了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檔案,增加了管理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職能。
2008年7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我局的13項主要職責,包括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組織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按規定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製定中央國家機關財務管理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中央國家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單位人民防空工作;指導和協調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等。 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相關
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科學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
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國管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
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由國管局辦公室承擔。具體職責是:
(一)承辦本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負責依申請公開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復;
(六)本局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國管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應當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報送工作。
第五條 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進行,做到及時、准確、全
面,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六條 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便於公眾知情,利於公眾監督。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七條 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依據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提供的信息。
第八條 以下國管局政府信息應當對外主動公開:
(一)局領導信息、機構設置、主要職能;
(二)有關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規定;
(三)非涉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批依據、條件、辦理程序、時限、收費標准、聯系人
和聯系方式;
(四)所屬單位的辦公地址、聯系電話、傳真、辦公時間、電子郵箱地址及其他聯系方式;
(五)主要工作動態;
(六)有關業務工作的統計信息;
(七)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管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條 國管局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國管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和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國管局所屬單位製作形成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所公開的信息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局辦公室核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管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
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並填寫《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
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單位代為填寫。
第十四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形成單位提出答復意見經國管局辦公室審核,重要信
息報分管局領導批准後公開。不能公開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國管局所屬單位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
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國管局辦
公室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國管局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電視等便
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七條 國管局依申請公開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規定應當收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
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監察部駐國管局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對國管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
查,實行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 國管局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對不及時提供和更新應公開政府信息的單
位和個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規定或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弄
虛作假的人員,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1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年11月16日
2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暫行辦法
2010年04月29日
3
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4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5
關於印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1年04月25日
6
中央國家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傢具配置標准(試行)
2009年07月09日
7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2009年07月09日
8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07月08日
9
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的規定
2009年04月28日
10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耗油定額標准(試行)
2009年01月07日
11
中央國家機關通用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01月01日
12
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印發《關於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實施的意見》
2007年09月11日
13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通知
2007年09月10日
14
關於電子政府采購的說明
2007年08月30日
15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供應商詢問、質疑處理辦法(試行)
2007年05月22日
16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工作規程(試行)
2007年05月22日
17
財政部印發2007年政府采購工作要點
2007年01月24日
18
財政部關於做好2006年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1日
19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0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
2007年01月10
21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006年12月04日
23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24
關於加強駐京辦事處黨員流動中組織關系管理的暫行規定
2006年07月17日
25
財政部關於實施促進自主創新政府采購政策的若干意見
2006年06月13日
26
關於政府部門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必須采購已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體產品的通知
2006年03月30日
2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6年03月04日
28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關於印發無線區域網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2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5年04月18日
30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31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2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3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20號
2004年08月11日
34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19號
2004年08月11日
35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18號
2004年08月11日
36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7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08月11日
38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04年07月23日
3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
2004年07月12日
40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財政部
41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06月21日
42
財政部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准》的通知
2004年06月07日
43
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准
2004年04月06日
4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2004年04月03日
45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2001-2003年度會議定點場所名單的通知
2001年07月03日
46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
2000年07月18日
47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定點修理廠名單的通知
2000年04月19日
48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實施辦法(試行)
2000年03月27日
49
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定點維修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12月15日
50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場所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10月04日
5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國務院各部門試行政府采購的意見的通知
1999年06月01日
52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考評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1999年04月24日
53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9年04月24日
54
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申報條件的通知
1995年04月04日
55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1994年12月21日
56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後勤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
1993年04月22日
57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實行技師聘任制的實施意見
1989年11月10日
58
勞動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組建「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的通知
1989年05月10日 報考門檻不高方便「曲線進中央」
國考最火的崗位,是國管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三處。比較近四年的熱門職位,發現近四年最熱職位均來自「國務院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其中有三個職位的機構層級為「中央」級。中公教育專家指出,相較於中央黨群機關「除特殊職位外均要求兩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嚴格要求,「國務院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這一系統中部分職位門檻並不高,且享受公務員同等待遇,對於有心報考「中央級」職位的應屆畢業考生來說,「曲線救國」、從其他系統「進門」無疑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通過對比不難發現,近四年最熱職位的基層工作經歷均不限,其中三個職位政治面貌無要求,專業范圍要求也較廣,尤其2013年的「不限專業」,吸引了9000多人報考。因此,招錄條件的「少設限」和「不設限」,成為了考生競相報考的原因。像此次的采購三處副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盡管要求建築學、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專業,與往年最熱門職位相比,專業范圍相對狹窄,但學歷要求為本科或研究生學歷、政治面貌不限、工作年限不限,門檻並不高,只要符合專業要求就可報考。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也拿出了幾個職位招錄,但均未「顯山露水」。與采購三處副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相似的職位為采購監管處主任科員及以下職位,學歷要求相同,也限定了專業,不同的是要求具有兩年的工作年限,這馬上抬高了「門檻」。

⑦ 地方政府的機關事務管理原則包括什麼法定

問:條例對其適用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針對當前機關事務管理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其他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各級人大和政協機關、各級法院和檢察院等,有關人民團體主要包括文聯、作協、殘聯、科協、友協、貿促會、紅十字會、民主黨派等。這些機關和團體的運行經費也都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嚴控「三公經費」規模和比例

問:條例對機關運行經費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是規范機關事務工作的關鍵環節。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組織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准和有關開支標准。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用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問:條例對政府采購作了哪些規定?對機關資產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嚴格規范政府采購活動,條例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政府各部門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加強機關資產管理,是防止資產閑置浪費、提高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為此,條例主要作了3方面規定:一是建立健全機關資產管理制度和配置標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准。二是加強機關用地和辦公用房管理。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准,符合簡朴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未經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三是強化公務用車管理。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准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控制會議數量 充分利用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

問:條例對機關服務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機關服務管理,是保障公務、杜絕浪費、降低成本的基礎性工作。為此,條例提出了3方面要求:一是完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明確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准。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准,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政府各部門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提供後勤服務。二是嚴格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范圍和標准。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准。三是加強會議和因公出國(境)管理。各級政府應當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政府各部門應當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⑧ 最新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准,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准。
第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准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准和有關開支標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准,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政府各部門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准,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准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
第十九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門的閑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對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並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建設。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准,符合簡朴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准。
第二十二條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政府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由原單位及時收回,調劑使用。
第二十三條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定期發布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准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第四章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准,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
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范圍和標准。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第三十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准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准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二)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四)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准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
(五)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准提供後勤服務的;
(六)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
第三十三條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