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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

發布時間: 2021-06-19 17:17:46

⑴ 什麼是法的效力位階

所謂法律效力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在中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效力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⑵ 法律位階的根本法律

即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由於最高權威的創制主體制定的、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事項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關系,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及其縱向和橫向的分工配置、公民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配置國家權力、保障公民人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為保持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其他任何法律淵源均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⑶ 法律中的位階是什麼意思

所謂法律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⑷ 我國的法律位階

根據立法機關記憶相應的法律位階。先記憶一般的,再加入特殊的。

⑸ 如何確定法律之間的位階關系

一、明確制定主題與對應的法律(廣義上的):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制定的是:「法律」;
2、國務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規;
3、省級或較大市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規 」;
4、省級或較大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是:「規章 」;
5、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制定的是:「其他規范性文件 」。
二、法律位階:
1、上述」1「的中包含兩個意思,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即憲法;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是基本法位階之下的是普通法律,意思就是,基本法即憲法,就是普通法律的上位法;
2、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那麼行政法規的上位法就是法律,包括基本法和普通法律;
3、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那麼,可以看出,地方性法規的上位法就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4、部門規章,即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於最低的位階,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三、規則:
法律法規效力等級一般是根據制定該法律法規的機關的等級地位來確定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機關的地位等級越高該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一般也就越高,法律法規的制定機關的地位等級越低該法律法規的效力等級一般也就越低,另外,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同時適用新的規定,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不同時適用特別規定。

我國法律位階的一般關系我國法律位階的一般關系我國法律位階的一般關系我國法律位階的一般關系 即:憲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的法規——省級人大常委會的法規——省會市人大的法規——省會市人大常委會的法規——較大市人大的法規——較大市人大常委會的法規)——行政規章(部委規章——省級政府規章——省會市政府規章——較大市政府規章)。在這個序列中,法律位階是依次遞減的,但是部委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位階孰高孰低,在憲法和有關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地方性法規跟部委規章發生沖突的情況還是比較少見的。

⑹ 法律價值的位階順序

當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首先適用位階基本原則,從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義,秩序。法律位階,是指由立法體制決定的,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淵源體系所處的效力位置和等級。

比如,我國法律位階,從高到低可分為:憲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規、行政規章。所以在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高位階的法律效力優於低位階的法律效力。

法的價值沖突解決原則:

三大基本原則:

1、價值位階是指不同位階的價值沖突,在先價值優於在後價值。一般而言,自由>正義>秩序。

2、個案平衡是指同一位階的價值沖突,綜合考慮主體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各方利益。

3、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價值須侵及另一種利益時,不得逾越恰當的程度。主要體現為「緊急避險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合理補償」等規定。

(6)法律位階擴展閱讀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它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是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⑺ 什麼是法律位階

在一國之內同一法域之中,法律體系呈現出縱橫交錯的特徵。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不但各種法律部門在橫向上要相互銜接,而且各種法律淵源在縱向上要保持協調。從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淵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該效力本身並不存在差異;但是,不同淵源的法律規范卻存在等級。所謂法律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根本法律

由於最高權威的創制主體制定的、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事項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處於該位階的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關系,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及其縱向和橫向的分工配置(國家權力的組織規范)、公民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公民人權規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配置國家權力、保障公民人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為保持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通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在數量上近3000人)。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其他任何法律淵源均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2、基本法律

處於第二位階的基本法律的創制權屬於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制定或系統修改必須經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達成,這是基本法律區別於憲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徵之一(如前所述憲法的創制或者修改須經全國人大體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通過)。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釋不能突破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的適用和執行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予權力的行政機關。基本法律的調整事項是社會生活中重要的利益歸屬和配置。

我國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訴訟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階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通常約為150人左右)。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普通法律的創制依據是作為根本法律的憲法和憲法之下的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所調整的事項包容於基本法律調整事項之下,其內容為普通的社會關系中的利益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是憲法第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於最低的位階,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⑻ 法律法規的位階

人大制定的是法律,政府制定的是法規、規章、條例
法律的位階是高於法規、規章、條例的。

⑼ 確定法律位階的基本原則

確定法律位階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層次:
第一,創制主體的等級性,各種法律淵源的規范性法律文本創制主體存在等級性(即法律位階的高低以立法主體的不同等級為基準);
第二,調整事項的包容性,不同等級的創制主體所創制的各種法律淵源的規范性法律文本調整事項之間存在包容性(即法律位階關系以立法事項的包容性為標准,由此形成法律與法律之間的層層遞進關系);
第三,作為法律規范構成要素的法律概念抽象程度的層次性,構成法律規范的概念就象是一個金字塔。最抽象的法律概念位於金字塔的頂端,它的內涵被抽象到極致,因而外延至為廣大,以至於它可以俯視其他一切法律概念;而抽象程度最弱的概念位於金字塔的底層,每一個概念內涵豐富,所指稱的事物相當具體,因而其涵蓋范圍有限,但其數量眾多,得以構成金字塔較大的底面積。根據法律概念在這個金字塔中所處的位置可知,「底面積愈小,位階愈高,鳥瞰度愈佳;反之,底面積愈大,位階愈低,鳥瞰度愈差。底面積相當於一個抽象概念之內容,位階之高度相當於其適用范圍」。
按照這三個標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如我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代表)為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而制定的最具抽象性的法律規范(如憲法)位階最高,較低層次的國家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為高速調整社會生活的某一相對具體的領域而制定的較為具體的法律規范(依次為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規)則位階較低,而具有創制權的最低層次的國家機關(如國務院的部委)就社會生活的某一狹小領域的事項制定的最為具體的法律規范(行政規章)位階最低。

所謂法律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位階沖突解決規則:
由於立法技術等原因,不同位階的法律淵源之間可能發生沖突現象。為了保證法律體系的統一,以便公民遵守和行政執法及法院適用,我國立法法規定了不同位階的法律淵源發生沖突時的解決規則。
1、在不同位階之間的法律不一致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位階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位階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位階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位階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2、在相同位階之間的法律不一致時,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位階,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參考:http://ke..com/view/2227366.htm

⑽ 法律效力位階問題

道理很簡單,財政部並不能直接管理深圳市政府,它只能直管深圳市財政局,所以他們的規章並不能分出大小,廣東省政府能大於深圳市政府,但是和財政部相比還是平級的,財政部部長並不比廣東省省長牛,因此出了沖突不一致就有廣東省和財政部的共同上級即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國務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