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小企業的定義和劃分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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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准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
四、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七)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八)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住宿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一)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二)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七、本規定的中型企業標准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准。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情況適時修訂。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② 我國中小企業如何界定
我國的中小企業主要是根據營業額和總資產來確定的,不同行業標准不同,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 規定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七)住宿業和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八)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註:(六)、(七)(八)3條,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註:(八)(九)(十)3條,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十一)郵政業。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註:(十)(十一)2條,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交通運輸業和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
(十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③ 中小企業的界定標准有哪些
④ 國內外中小企業界定
1.2.1.1 國外對中小企業的界定
國外對中小企業的界定主要有定量和定性兩種方法。其中,日本、韓國、印度、新加坡等許多亞洲國家都以資產 (資本)額為標準定量界定。如日本規定,在製造、采礦、運輸、建築業,資本額低於1億日元的,批發業資本額低於3000萬日元的,零售、服務業資本額低於1000萬日元的均為中小企業。德國等許多歐美國家則採用定性界定。如德國規定,凡獨立所有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的、非其他企業下屬單位的、不能從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經營者自擔風險的為中小企業。此外,美國等少數國家則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同時對中小企業做了界定 (林漢川,2001)。
1.2.1.2 國內中小工業企業劃分標准
我國對中小企業的界定,經歷了多次調整。1999年將劃分范圍擴大到所有行業,把資產總額、銷售收入作為主要標准,規定年銷售收入、資產總額均在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型企業 (林漢川等,2000)。
根據最新 《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准》,參照一些國家的標准及各類企業占企業總數的比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大型企業標準定為: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億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業標準定為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在50億元及以上;中型企業標准為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其餘均為小型企業。2003年2月19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頒布實施的 《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對工業領域的小企業標准作出的明確規定為:職工人數低於300人或銷售額低於3000萬元、資產總額低於4000萬元 (表1.4)。
表1.4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准
說明:(1)表中的 「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築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
⑤ 如何進行中小企業認定
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准。不同國家、不同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行業對其界定的標准不盡相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動態變化。各國一般從質和量兩個方面對中小企業進行定義,質的指標主要包括企業的組織形式、融資方式及所處行業地位等,量的指標則主要包括雇員人數、實收資本、資產總值等。量的指標較質的指標更為直觀,數據選取容易,大多數國家都以量的標准進行劃分,如美國國會2001年出台的《美國小企業法》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准為雇員人數不超過500人,英國、歐盟等在採取量的指標的同時,也以質的指標作為輔助。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政策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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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中小企業的定義是什麼樣的
中小企業的定義和融資問題
2003-08-19 證券時報
隨著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高,中小企業的定位越來越高。
今年已經頒布了一個關於中小企業標準的暫行規定。從規定來看,一般意義上的中小企業概念是寬泛的。比如工業企業人數要在2000人,資產要在四個億,銷售收入要在三個億,這三個指標同時具備才算大企業,有一個不具備就算中小企業,當然這個標準是不是科學、是不是合理,可能還有一些問題。2003年我國就開始實施了新的中小企業標准,這個可以查閱有關文件,其中共分五大行業,包括工業、建築業、批發零售等。
隨著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高,中小企業的定位越來越高。從原來提出的「抓大放小」,到2000年出現了一個新的變化,當時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經貿委59號文件,提出發展大企業、與扶持中小企業並存的方針,這是一個變化。這個定位說明,我們國家非常重視中小企業。這次機構改革,國家新組建了發改委,就中小企業管理方面,從職能、業務、人員方面都進行了加強。此外,為了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發改委還設立了融資擔保部門,專門從事這方面的工作。
現階段,不同的企業在不同的行業,不同的發展階段,它需要融資的方式不同。好多企業現在更多的依賴銀行解決流動資金貸款,但重要的是要解決擔保問題。現在我國對擔保行業很重視,從1998年開始至今已為中小企業解決了一些融資問題,但擔保不可能對所有的企業都能起到作用。很多專家提出在金融市場之外還有一種融資方式,包括股權融資的方式。大量的中小企業剛開始創業不完全是找銀行,因為貸款和擔保都很難。要靠技術的評估後通過低價招股的方式,這是一種較快的融資方式。
我今天談了這幾點,包括中小企業的概念、定位以及融資問題。相當多的中小企業甚至不要銀行貸款,因為它要比較融資成本。我們看到,在香港創業板,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非常注重資本市場融資。由於內地二板市場沒有開通,他們沒法到資本市場融資,但它們也不想借銀行的錢。在這種情況下,盡管到香港創業板的融資成本很高,但他們也非常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