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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6-24 03:43:55

Ⅰ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賦能咨詢認為1.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4.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Ⅱ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 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Ⅲ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有哪些區別

1,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普通合夥人對企業負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不可以以勞務出資;

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

3,有限合夥人不可以作為執行合夥事物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可以作為執行合夥事物合夥人。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Ⅳ 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普通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協議,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

2、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二、承擔責任不同

1、普通合夥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合夥里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入伙的條件不同

1、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Ⅳ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

1、責任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②有限合夥人只以其出資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

2、交易對象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限制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②有限合夥人可以,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收益不同

①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經營負責,一般有經營業績報酬

②有限合夥人不負責經營,沒有經營報酬,只根據出資份額取得相應的經營利潤

(5)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擴展閱讀:

一、普通合夥人權利

1、經營控制權

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

2、利潤分成權

協議通常約定,普通合夥人投入基金資本總額1%左右的資金,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

3、年度管理費

普通合夥人通常可獲得其所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1.5%~3%的管理費,此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開銷,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二、有限合夥人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