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是什麼
相關法規:《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意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自1988年發布施行以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為了更好地保護女職工的身體健康,2008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條例名稱
根據《勞動法》第七章關於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將條例名稱改為《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二)關於禁忌勞動范圍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得比較原則,目前工作中主要執行原勞動部制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為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徵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納入條例,並根據目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對禁忌勞動范圍的內容作了適當調整;同時,考慮到禁忌勞動范圍需要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不斷調整,為避免因禁忌勞動范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徵求意見稿將禁忌勞動范圍作為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並規定: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布(第三條)。
(三)關於產假天數和產假待遇
一是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條第一款)。
二是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細化了流產假期,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周的產假(第七條第二款)。
三是為了與《社會保險法》相銜接,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八條)。
(四)關於法律責任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十三條)。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勞動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第十條 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葯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雜訊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九項;
(二)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三項;
(三)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B.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C.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有女職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並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衛生、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工會、婦聯等有關團體和單位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實行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履行繳費義務。第六條 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因性別原因拒絕招用婦女或者任意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勞動報酬、勞動保護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不得隨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第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女職工的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及女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並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第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的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當暫時調整、安排合適工作或者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經醫療單位證明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天的帶薪休息。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育及已婚待孕女職工在鉛、汞、苯、鎘等屬於國家《有毒作業分級標准》第三、四級作業場所從事作業。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經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應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適當的工作。妊娠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第十三條 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當計算在工作時間之內;有額定工作量的,應當扣減相應的工作量。妊娠期間的女職工在定點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按照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產前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第十四條 女職工分娩後,其產假及有關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正常分娩的,產後假不少於90天(含產前假15天);(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對待;(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15天;(四)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後假增加7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後假增加15天;(六)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後假20天至30天;(七)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後假50天;(八)女職工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以及因急產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分娩的,其檢查費、葯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等費用,按照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女職工產假期滿仍需治療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第十五條 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流產術(含葯物流產)、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的,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假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開支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第十六條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女性失業人員,可以向設區的市、縣(市、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於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第十七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給予1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女職工休假期間的待遇按照《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1至2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其超過產假後的休息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規定辦理。第十九條 哺乳(含人工喂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女職工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工作,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夜班工作。第二十條 經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確診患更年期綜合症,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合適的工作。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件工資的女職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帶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資計發基數,按照企業正常生產期間本人休息前12個月的平均實得工資的70%確定。該工資計發基數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准確定。第二十二條 有100人以上(含100人)女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女職工衛生室;有100人以下女職工的用人單位,可以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用具;有5名以上妊娠女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臨時孕婦休息室。對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發給單人自用沖洗用具。用人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應當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要求,設計、安裝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衛生保健檔案,每1至2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生殖健康檢查;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還應當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工作時間。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女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及技術培訓。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查處。對歧視、虐待、侮辱女職工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七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D.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這個條文是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適用范圍的確定。
你所說的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公司,同樣應當適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員工可以享受相關待遇。
E. 女職工勞動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F.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多少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葯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雜訊作業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准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G.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是什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調整。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第十一條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