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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滴滴遇害

發布時間: 2021-07-04 16:12:59

A. 站在一個女生自衛角度:空姐滴滴遇害案件引發的思考 夜晚滴滴打車,上車之後發現司機意圖劫色,坐在

名詞定義: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1]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名詞背景:

防衛過當的概念不是獨立被提出來的,而是隨著正當防衛的歷史發展而提出來的。早在20世紀初,刑事社會學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學派,在刑法理論上占據了統治地位,從理性的角度對人們行使防衛權的范圍、條件、合理限度等進行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就提出了防衛過當的概念及制定出對其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從而走上了有限防衛的軌道。

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客體

防衛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衛對象,又是犯罪對象,中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衛過當行為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允許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衛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客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范疇,例如:防衛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於「明顯」范疇。

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採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主體

防衛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中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的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防衛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周歲的和已滿14周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衛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周歲的人,因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衛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

主觀要件

防衛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衛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防衛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衛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於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說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疏忽大意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全面過失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

(3)過失與間接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

(4)過失與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

(5)故意說,該觀點認為,防衛過當都是故意犯罪,因為防衛過當是故意造成的損害。

以上文獻來自網路。

下面是防衛過當的相關參考:

性侵受害者怎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防衛過當案例分析

為救女友打死強奸犯,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注意問題

正當防衛過當網路詞條

如何界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

其實只要防衛過當,所面臨的後果都是較嚴重的,只能說判斷當時情況舉一反三進行應對

B. 滴滴打車空姐遇害兇手抓到了嗎

已經找到。
5 月 11 日,鄭州警方在之前通報的落水地點發現一具疑似嫌疑犯的屍體。
5 月 12 日,鄭州警方再次發布通報,表示屍體於 5 月 12 日凌晨 4 時 30 分打撈成功,其體表特徵與嫌疑人基本一致,初步確認系兇手劉某華,但仍需要經過 DNA 檢測作進一步確認。
5 月 12 日上午,鄭州警方通過微博宣布嫌疑人身份已確認:
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 DNA 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 DNA 樣本分型一致,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華。案件至此告破,願受害者安息!
如果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記得採納哦~

C. 空姐搭滴滴順風車遇害究竟誰的責任呢

這是一個讓人悲傷的消息。

5月6日凌晨,21歲的空姐李某珠,在鄭州通過滴滴平台搭乘順風車,不幸被司機殺害。犯罪嫌疑人劉振華作案後棄車跳河,目前警方正在相關區域全力展開搜捕。

事情發生後,各種討論層出不窮。從吐槽個人遭遇到推介防狼經驗,從探究法律責任到揣摩嫌疑人動機,從譴責滴滴平台到關注安全共享……空姐李某的悲劇,迅速發酵。

那麼,熱議之餘,它是否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進步的契機呢?

法律責任

先從法律責任談起。

空姐李某搭乘的是一輛滴滴平台的順風車。這種車,在性質上叫「合乘車」,俗稱「拼車」,是一種公民互助、互相分攤出行成本的綠色出行方式,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法律上與通常所指的「網約車」不是一個概念,不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制。

那順風車受什麼法律規制呢?《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只不過,案發所在地的鄭州市,雖然在2016年11月就公布過《鄭州市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的徵求意見稿,但是相關法規卻沒有最終出台。換言之,這樣的順風車在鄭州並沒有成為法律法規的調整對象。

退一步說,《鄭州市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也就是說,即便上述徵求意見稿得到實施,滴滴平台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另一個角度看,在整個事件中,滴滴平台其實只是扮演了居間的信息服務角色——它不提供承運服務,並非承運人。在學術上來說,順風車模式下,乘客的認知是順風搭車,平台僅系為乘客和車主提供中介撮合,平台和乘客間屬於居間合同關系,無需承擔客運合同承運人責任。相應責任應由車主承擔。

滴滴出行的《順風車服務協議》的第一條1.5也約定:順風車平台提供的並不是出租、用車、駕駛或運輸服務。我們提供的僅是平台注冊用戶之間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務。如果用戶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戶接受並確認,順風車平台即在雙方之間生成順風車訂單。

因此,在李某遇害的案件中,是很難要求滴滴平台承擔主要責任的。畢竟,刑事犯罪不能輕易預見。

進步契機

順風車,是共享經濟的典型產物。

當我們關注平台的競爭、理念的更新、技術的迭代時,網約車(或順風車)准入、監管和安全的邏輯起點卻往往被忽視。與邏輯起點配套的法律制度之不健全,更是讓人深感遺憾。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帶來了平台類企業的迅速成長,不管是滴滴這類約車平台,還是其他的視頻平台、電商平台、媒體分發平台……無一例外都在追求輕資產化,試圖通過平台來吸引線下資源的集聚,達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這種模式,有一個十分明顯的行業特徵,就是客服能力(尤其是監管能力)與平台規模是不相稱的。畢竟,增加服務增就代表著人工成本的增加。於是,一旦出了什麼問題,平台第一反應就是撇清自己的法律責任。

而這,並不能完全歸咎於法律的天然不敏感,它很大程度源於我們對資本的放縱。有網友回顧說,從打車大戰,到快餐火拚,以及共享單車,大量的商業資本項目,都是從放縱規則開始,讓商業資本相互撕殺,最後再由政府出面管控,缺乏前瞻性的調控,更缺乏法律的與時俱進。這樣的無序競爭,不僅造成了海量資源的浪費,也讓亂象頻出,底線不斷被觸碰。

魯迅先生說,無窮的遠方,無數的人們,都和我相關。

空姐李某的遇害,不是與我們無關的事件。我們每一個人在用車的過程中,都有可能遭遇下一個「劉振華」。希望李某的悲劇,能給我們一個進步的契機。

恰如從孫志剛事件推動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出台,到三聚氰胺事件催生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一樣,當媒體議程成為公眾議程時,事件也會成為進步的起點。

來源:鳳凰網資訊

D. 空姐乘滴滴遇害案嫌疑人被抓了嗎

嫌疑人劉振華跳河自殺,屍體在2018年5月12日下午被警方打撈出來。隨後,警方通過對屍體DNA鑒定,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系犯罪嫌疑人劉某華。至此「5·7」故意殺人案正式告破。

警方結合視頻監控資料了解到,受害人李某某於5月5日23時53分許,在沃金大酒店門口乘坐劉某華的滴滴網約車,後該車行駛了15公里,於6日0時25分許開到梁州大道與始祖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荒地中(屍體現場)。

0時51分許,該車離開並沿梁州大道向南行駛約10公里至航興路廟後安村附近的大橋上,之後不再移動。民警順線追蹤,於5月8日11時30分許,在航興路該大橋上發現此車。通過調取河道監控發現,5月6日1時6分許,疑似有人在嫌疑人停車處跳入河中。

同時,專案組通過對發現屍體現場和遺棄車輛現場兩地的物證及相關生物檢材進行收集勘查後,比對出多處劉某華遺留的相關生物檢材信息。

此外,技術人員在嫌疑車輛所停位置不遠處,發現橋面玻璃圍擋有破損,隨即對該破損處進行檢驗,並檢出被害人李某某的DNA。綜合勘驗結果,警方初步斷定該處為劉某華跳河處。

根據所有證據,專案組組織偵查員從兩個方面對劉某華進行搜捕。一是對劉某華居住地進行摸排蹲守,並在轄區發布協查通報,同時對其上網追逃;二是聯系專業打撈隊伍參與對劉某華的搜尋,並由專業潛水員在疑似劉某華跳河處及上下游進行水面搜尋和水下打撈。

5月12日4時30分許,通過多方努力,在距離嫌疑人跳河點下游約50公里處的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經過牙齒、紋身等外部特徵辨認符合嫌疑人體貌特徵。

12日上午,警方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DNA樣本分型一致,確認打撈出的屍體系犯罪嫌疑人劉某華。

(4)空姐滴滴遇害擴展閱讀

案件經過

2018年5月5日,空姐李明珠從昆明飛到鄭州,當晚在與航空公司簽約的賓館換裝洗浴後,夜裡11點50多分出門乘坐滴滴。買的6日1時37分從鄭州到濟南的卧鋪,要回老家參加親戚的婚禮。

2018年5月5日晚11時許,李明珠給同在一家航空公司做空姐,且住在一起的室友發微信稱,「(司機)是個變態,說我長得特別美,特別想親我一口。」在兩人聊天中,室友還提醒她,讓她假裝給「老公」打電話,希望提醒司機能知難而退、盡快收手,實在不行想辦法下車。

過了一段時間後,室友不放心,再次撥打她的電話,卻聽見電話那端,李明珠一連說了三句「沒事了、沒事了、沒事了」,然後電話被掛斷了。

2018年5月6日上午,李明珠家裡人發現她沒回來,電話可以接通,但一直沒人接。

2018年5月7日上午,李明珠家人打電話給航空公司,公司這邊回復說孩子5日夜裡從駐勤酒店走了,家裡人趕緊開車從濟南來鄭州,上午10點走,下午4點多到航空港,然後去航空港公安分局報案。

E. 空姐滴滴打車遇害兇手被抓了嗎

2018年5月 10日晚,平安鄭州發布通報稱,經專案組調取事發地附近多路監控,順線追蹤,顯示嫌疑人劉振華作案後棄車跳河。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經多方努力、全力搜尋,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明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振華。

F. 空姐滴滴打車遇害,滴滴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滴滴平台應當依法合規地審查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由於信息審核不嚴而發生的糾紛,滴滴應當按照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見,作為居間人的滴滴平台,其義務是為委託人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那麼,進行嚴格的信息審核義務,為委託人雙方提供真實、准確、合格、合法車輛及駕駛服務,並進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滴滴平台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用戶利益,此時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空姐滴滴遇害擴展閱讀

信息審核義務是平台的基礎義務。作為提供出行搭乘居間服務的平台,提供真實准確、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間人的首要義務,也是確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兩端的乘客和司機完全是基於出行信息發生法律關系的,滴滴平台應當依法合規地審查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義務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體事實有限,尚無法對滴滴平台法律責任妄下定論,但其法律責任絕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可以排除的。

嫌疑人劉某在案發前曾有一起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客服五次通話聯系不上嫌疑人,由於判責規則不合理,後續未對投訴做妥善處理。這些具體細節均可以作為判斷滴滴未履行嚴格審核信息義務的重要依據。

G. 山東濟南空姐打滴滴為何遇害

李某珠父親李先生告訴,李某珠5日晚打滴滴順風車去火車站,趕火車去參加親屬的婚禮。6日凌晨0點02分,在滴滴順風車上,李某珠給同事發來微信,「遇到一個變態。說我長得特別美,特別想親我一口。幸虧沒坐前面。」

李先生說,5月8日早上8點多,警方在一個土坡上找到了李某珠的屍體,「女兒下半身是光著的。」同時,案發現場還留下一把刀。8日下午1點多,李先生在朋友的陪同下去醫院看了屍體,「醫生稱,李某珠的心臟、肺部以及背部均有刀傷,而且這些刀傷刀刀命傷,僅背部就有十多刀。」

今天,21歲空姐李某珠遇害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

祥鵬航空證實,據鄭州警方通報,2018年5月5日晚,祥鵬航空員工李某珠從駐勤酒店搭乘網約車前往市區途中遇害,疑兇在逃。

同時,他們呼籲,廣大民眾向鄭州警方提供線索,期望案件早日偵破。

如果沒有這場意外,李某珠會在5月6日早上到達濟南,參加一位親屬的婚禮。

但21歲的生命卻在黑夜中戛然而止。

以上內容來自:紅星新聞

H. 滴滴打車空姐遇害男子自殺了嗎

已經找到,但犯罪嫌疑人已經自溺身亡。
2018年5月5日晚上,空姐李明珠在執行完鄭州-連雲港-鄭州-綿陽-鄭州的航班後,在鄭州航空港區通過滴滴叫了一輛車趕往市裡,結果慘遭司機殺害。
2018年5月8日,警方告知家屬李明珠的遺體被找到,身中多刀。 2018年5月10日,滴滴公司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一位名為劉振華的順風車司機。
2018年5月12日凌晨4時30分許,經多方努力、全力搜尋,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警方已對打撈出的屍體DNA樣本完成鑒定,可以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屍體確系殺害空姐李明珠的犯罪嫌疑人劉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