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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保護法

發布時間: 2021-07-04 18:15:37

⑴ 水庫 水源地的保護和執法可以依據哪些法律法規

我國對水源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很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保護水源地的法律法規不缺,缺的是嚴格執法,但靠嚴格執法還遠不能保護好水源地。

⑵ 水源保護區限多少米不能有建築

如果在保護區內是不可以的,在保護區界線范圍之外就可以了。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⑶ 飲用水水源地如何保護

在全國「兩會」上,人大代表傅瓊華建議,我國應盡快出台飲用水安全保護法規或條例,加大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力度。傅瓊華建議,應盡快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明確管理體制,同時制定強制條款對各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嚴格實施分級管理,全面強化污染源源頭控制。那麼,我國水源地是如何劃分的?已出台哪些法律法規和文件?有哪些保護規定?本期應知圍繞這些問題進行解讀。

⑷ 如何保護水源

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二)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三)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葯;
(四)使用炸葯、毒葯捕殺魚類和其他生物;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水源保護區。
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三)勘探、開采礦產資源;
(四)從事養殖業和種植農作物;
(五)旅遊和旅遊開發活動;
(六)堆放工業固體廢棄物、垃圾、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屍體;
(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動。

在飲用水地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實行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控制。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二)利用儲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物品;
(三)設置垃圾、糞便和易溶、有害廢棄物的集中堆放場、轉運站;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准》的污水灌溉農田。
地質鑽探過程中,必須採取防護措施,分層止水、封隔,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源。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新建化工、電鍍、製革、冶煉、印染、煉油、制漿造紙項目,以及含放射性的和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鑿井取水;
(四)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葯。
飲用水地下水水源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科學、合理地使用農葯、化肥;
(二)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⑸ 一級水源保護區規定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一級保護區內有如下規定:

1.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3.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5.禁止設置油庫;

6.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5)水源地保護法擴展閱讀:

水源保護區的劃定以取水點來劃分。

一級保護區:以取水點起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2500米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止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為單一功能的飲用水功能區,將飲用水功能區全部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

若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是以飲用為主導功能的多功能型水功能區,將取水口上游2~3k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劃為水源保護區,但不超過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區的上邊界;

河網地區和感潮河段的水源地,其下游保護區范圍可根據水流狀況適當擴大;

有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堤防之間的區域;

無堤防河道保護區寬度為河道設防洪水位所能淹沒的陸域,未定設防洪水位的河道可按河流5年或10年一遇洪水位劃定;

如水功能區未劃及對岸,則保護區水域寬度以水功能區在河流中的邊界為准。

⑹ 國家有規定水源地周圍不許有居民住宅么

沒有這個規定,但是有規定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具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七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採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並通報飲用水供水單位和供水、衛生、水行政等部門;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

(6)水源地保護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⑺ 水源保護區詳細劃分怎麼分

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其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包括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

水源保護區,指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



(7)水源地保護法擴展閱讀

中國水資源在全國范圍內分布極其不均,長江以南地區擁有全國五分之四的水量,但是其國土面積卻只佔全國面積的三分之一,而面積廣闊的北方地區卻只擁有不足五分之一的水量,尤其是西北內陸,水資源量只有全國的4. 6%。

就水資源充足的長江地區而言,面臨著嚴重的水資源問題。在這些地區,河流開始出現斷流,湖泊面積開始逐年減少,我國洞庭湖由於圍墾,其面積已由20世紀50年代的3696平方千米萎縮至2690平方千米。

而且,我國面臨著嚴重的水土流失,面積已達到全國國土面積的38%,近一半河段和九成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水環境的惡化破壞了生態系統,而生態系統的破壞又進一步加劇了水資源的緊缺。

⑻ 如何對水源地進行保護

一、建立和完善生活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劃。根據全市統一要求,對轄區飲用水源地進行了基礎情況調研,提出初步治理方案,明確水源地保護目標、任務、責任和措施。

二、對重點水源地保護區內的污染源進行全面調查,根據各類污染源的排放狀況,明確水源污染防治重點。

三、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對已在上述區域建成的畜禽養殖場限期搬遷或關閉。

四、在生活飲用水源地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定有關規定,做好建設項目的報批、驗收工作。

五、制定生活飲用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對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突發事件進行處置。

六、加強工業固廢和危險廢物管理,依法查處向飲用水源地傾倒工業固廢、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的違法行為。

⑼ 國家對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陸域,其范圍應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並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准。

第八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劃定一定的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Ⅱ類標准,並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第九條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水域和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的水質標准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應保證一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條根據需要可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外劃定一定的水域及陸域作為飲用水地表水源準保護區。準保護區的水質標准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准。

第十一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並經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葯,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葯、毒品捕殺魚類。

第十二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三章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十三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應根據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劃定。

第十四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均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各級地下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根據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確定,並保證開采規劃水量時能達到所要求的水質標准。

第十五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位於開采井的周圍,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一定滯後時間,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直接影響開采井水質的補給區地段,必要時也可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六條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外,其作用是保證集水有足夠的滯後時間,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第十七條飲用水地下水源準保護區位於飲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外的主要補給區,其作用是保護水源地的補給水源水量和水質。

第十八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葯等。

三、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第十九條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築物;

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

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

禁止建設油庫;

禁止建立墓地。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一)對於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

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

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

(二)對於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

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作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防滲漏措施;

當補給源為地表水體時,該地表水體水質不應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Ⅲ類標准;

不得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的污水進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

保護水源林,禁止毀林開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第四章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作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並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頒布地方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衛生、建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污染 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時,事故責任者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報告當地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水利、地質礦產等部門和本單位主管部門。

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必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對執行本規定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獎勵辦法由市級以上(含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9)水源地保護法擴展閱讀:

所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為防止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並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還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劃分不同級別的保護區應當按照不同的水質標准和防護要求,不同級別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將採取不同的保護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