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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

發布時間: 2021-07-06 01:32:23

⑴ 3·31南京虐童案的折射家暴

看到孩子受傷照片,真是異常憤怒,得知孩子被父母帶走掃墓,還沒脫離他們的魔掌,更為擔心。私以為,現下最為重要的是警方介入,先把孩子和父母分開。成龍的私生女僅僅是認為可能遭到體罰,警方就立刻行動,兒童保護組織也出面,而我們的孩子受到這樣的虐待,卻只能網路求助,到現在他也沒有離開那對養父母 !
決定收養這個孩子,那從帶他進家門的那一刻起,他就是這個家庭的成員,父母就應該視他如己出,將他培養成人,這是信守承諾,他叫自己爸媽的承諾,參與他的成長,是自己自願簽下的協議,而顯然南京這對高級分子的爸媽違背了承諾,這個孩子一定程度上成了他們發泄自己不滿的出氣筒,已經涉嫌虐待兒童罪 !
誠然,律師和記者都是承受高壓力的工作,忙起來時像打仗,需要有渠道化解承受的壓力,那完全可以去正常的地方鍛煉,甚至還可以請心理醫生疏導,怎麼能拿自己領養的孩子撒氣呢?不是沒有接受過教育,不懂虐待孩子犯法;也不是蠻荒野人,為什麼把孩子打成這樣都沒覺得心疼?不要詭辯正常的管教孩子和虐待兒童他們分不清界限 !
在國外,特別是歐美國家,虐待兒童是一項很嚴重的罪行,家長虐待、疏於照顧、體罰都有可能被剝奪監護權,由政府機構來承擔孩子的撫養工作,而費用強制由家長承擔。而在我們國家,兒童受家長虐待,多數下場凄慘,警方、婦聯、關工委、共青團少年部、民政部兒童福利司等等眾多的政府機構,就是個吃閑飯的擺設,兒童只有被虐待嚴重或者死亡媒體曝光後,他們才會驚鴻一瞥,風聲過後孩子多數還是歸原父母撫養,不會剝奪監護權 。
兒童被虐事件層出不窮,據公開調查數據我國約4成兒童曾受過虐待,卻只有少數幸運兒能夠得到公正對待,大部分的兒童都是默默承受折磨煎熬中長大。我國的《未成年法》父母虐待兒童被剝奪監護權的規定,現實極少操作執行,更為扯淡的是,我國居然將兒童虐待罪作為自訴罪規定,那麼小的孩子他們有什麼能力分辨家長對自己打罵是管教還是虐待?他們又有什麼能力去舉證父母對自己的行為構成傷害 ?
其實在保護兒童這方面,我們完全可以學學國外。國外會規定當父母的門檻,准備當父母的父母會在母親還懷有身孕時就得去婦產醫院聽育兒講座,接受最為基本的做父母的課程教育,父母要學會識別孩子的哭聲。社區會對父母有測試,孩子的三種哭聲讓父母辨別,如果父母3次測試不過關,社區就會報警說父母虐待孩子。孩子出生後,如果發現鄰家有虐待孩子行為,都會報警 !
這種從法律到社會都在關愛孩子的環境,才是真正的保護孩子權益,讓他們平安健康成長。我們國家在之方面真的和國外有非常大的差距,民眾的觀念、政府機構的不作為,都是在漠視孩子的權益,特別是發現家暴孩子後,警方的口頭教育還是把孩子送回原父母那裡!沒有懲罰力度的法律約束,又如何阻止悲劇一次又一次重現 ?

⑵ 今日說法南京虐童案觀後感

我認為如果警方調查確認,僅僅是因為孩子的學習問題打了一次孩子,那就這是教育方法問題(當然也是極為錯誤的教育方法,也是違法的)絕對談不上目前網路審判所定義的「虐童」。如果其養父母在生活上,在親情上,在精神上都能關愛這個孩子,給於孩子比以往更好的生活,更好的成長條件,更好的未來,談何虐待。網路不能代替法律,不能強制剝奪這個農村孩子來之不易的現有生活環境。有問過孩子內心的真實想法嗎?所有聲討「虐童」的人們,有真正替孩子的未來想過嗎?所有想要把孩子送回農村生父母的人們,有想到要問問孩子生父母的想法嗎?知道有可能會毀了這個可憐的孩子剛剛開始的美好一生嗎?也許這一切對你們都不重要,因為大家正沉浸在一場網路審判的狂歡之中。而兩個家庭和一個可憐的孩子卻有可能為此墜入深淵。其實,在我們身邊,為教育問題打孩子的現象很常見,盡管這是一種不管從哪一方面說都是極其錯誤的方式,要改變這一中國常見的教育方法,可能要經過幾代人的努力才能根本改觀,而決不能以犧牲孩子的幸福,拆散別人美滿家庭的方式來解決。如果有人一定要這樣做,那才是社會的大退步。孩子的養母已經使用了極端錯誤的方法來教育孩子,而我們也要用極端的方式來拆散這個家庭才能解恨嗎?
呼籲江蘇、南京的司法機關慎重處理此案,不要讓「南京虐童案」成為真正的人間悲劇。

⑶ 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經過

根據前期大量調查取證,2015年4月5日凌晨1點,警方對涉嫌故意傷害的李某某(女,50歲)依法刑事拘留。經過警方協調,男童施某某已被其親生父母暫帶回老家撫養 。
2015年4月6日12點,桂師傅夫婦帶小孩來到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創業新村派出所,稱孩子要見媽媽 。

⑷ 南京虐童案為什麼以故意傷害罪而不是虐待罪起訴

因為此案中被侵害的孩子不是該家庭中的合法成員,故只能按故意傷害罪起訴,而不能按虐待罪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虐待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所以虐待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合法的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這類家庭成員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4、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如收養孤寡老人等。
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由於本案中的受害者並非上述關系中的一種,而侵害者又無合法收養資格,所以他們不是合法的家庭成員關系。

⑸ 3·31南京虐童案的審判結果

2015年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李征琴上訴,維持原判。

⑹ 3·31南京虐童案的介紹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轄區某學校老師反映,兒童施某身上有多處表皮傷,懷疑係遭其養母毆打所致。4月5日凌晨,養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就此案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李征琴上訴,維持原判。李征琴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12016年3月13日7時50分,在獄中服刑半年、長發剪成短發的李征琴從監獄大門左側的小門走出。

⑺ 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進展

2015年4月19日下午3點左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檢察」發布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
承辦檢察官介紹,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輕罪案件。李征琴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經綜合評估,李征琴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者打擊報復證人、被害人或者有自殺、逃跑等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辦案檢察官表示,「小孩多次向檢察機關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其親生父母也向檢察機關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請求。且不批准逮捕李征琴可以讓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學習、生活,對恢復其身心健康有積極作用。因此,我們依法作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2014年6月以來,因為教育問題,李征琴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兒童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面對質疑,2015年4月20日晚上9點左右,「南京檢察」又再次發布長微博,對為何對李征琴故意傷害案不予批捕,給出了幾點理由。
審查逮捕聽證會上,多數人建議不批捕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該院經審閱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聽取被害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並以公開召開審查逮捕聽證會的方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後,認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但無逮捕的必要,遂於4月19日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決定。
針對網友普遍感到陌生的審查逮捕聽證會,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解釋,聽證是指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審查逮捕案件,向訴訟當事各方及社會公開案情,就是否有逮捕的必要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的一種辦案方式。
「這是人民檢察院在訴訟實務當中總結出的較為實用的方式。」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說,根據檢察院的需要,可以依據實際情況以聽證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審查。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通常比較有爭議或是敏感的案件會舉行聽證,以便更全面地聽取歸納各方意見。
中央電視台報道,出席聽證會的有19人。其中,12人明確表達了建議不予批捕的意見。
曾擔任「南京餓死女童案」陪審員的黃瓊花是參加聽證會的成員之一。據她介紹,參與聽證會的人員,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婦聯、民政、學校、社區相關人員等。
黃瓊花說,她給出的建議是不批捕。聽證會上,辯護律師讀了養母李征琴的致歉信。但黃瓊花在自己的個人微博中說,作出這樣的決定,和李某致歉信沒有關系。
「犯罪嫌疑人會不會二次犯罪,是否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這是衡量是否應該逮捕的重要條件之一。」黃瓊花說,自己給出不批捕建議,更多的是考慮案件性質是否嚴重,作案人主觀惡性大不大,會不會毀滅證據,會不會逃跑甚至自殺等。黃瓊花曾接觸過多起未成年人受傷害的案件,她說,在這起案件中,孩子受傷害的情況也屬於比較輕微的。
「批捕還是不批捕,它其實針對的是還要不要繼續對李征琴採取強制措施,還要不要繼續把她關在看守所。」黃瓊花說,如果不是在李征琴是否犯法、應該如何量刑這些問題上糾結,作出不批捕的決定是合理的。
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公益律師李曉霞也參加了聽證會,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會危害社會、是否會逃跑、自殺等因素,她也給出了不批捕的建議。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黃瓊花強調,不批准逮捕,並不代表之後不再追究養母的刑事責任。她希望之後能進一步審查起訴,使之成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讓大家知道,你在家裡鞭打孩子構成輕傷也是違法的。」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也解釋說,不逮捕也不意味著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
「逮捕只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宋英輝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適用問題,與最後的量刑沒有必然聯系。
據宋英輝介紹,對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是若不逮捕會存在妨礙訴訟的現實危險。「這些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如果可以隨傳隨到,能保證不脫逃、遵守相關制度的規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認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決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後經鑒定屬輕傷。故意傷害結果是輕傷時,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說,法律規定,只有嚴重犯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屬於無條件的逮捕范圍。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稱,李征琴歸案後,深刻地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態度端正,真誠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證據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李征琴採取羈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同時,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經評估,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也不會對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打擊報復,因此,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此外,南京檢方還給出了另外兩個不予批捕的理由
一是該案的發生系事出有因。系不當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因此李征琴實施故意犯罪與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所差異,其主觀惡性也較小。
二是不批准逮捕符合各方當事人意願。通報稱,本案被害人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被害人親生父母也表示不希望批捕李征琴,聽證會上,絕大多數與會人員從多個角度表達了贊成不批准逮捕的觀點。因而,對李征琴批准逮捕,繼續對其進行羈押,會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很可能會引起新的心理創傷,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在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前提下對李征琴不批准逮捕,有利被害人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學習狀態,將有利於其健康成長。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
檢方指控稱,「虐童案」的當事女主角、男童「小寶」的養母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李征琴認為鑒定程序有嚴重問題,在刑事立案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將其拘留。
9月28日庭審,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教育問題,用抓癢耙、跳繩對男童施某某毆打,致其體表分布范圍較廣泛挫傷。經公安部門鑒定,施某某傷情已構成輕傷一級。
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持異議,認為自己未構成犯罪。她承認自己對孩子進行毆打的事實,稱「是因孩子經常說謊,我用抓癢耙打他的腿,用折好的跳繩往他身上刷。」打完孩子後,李征琴表示沒有查看過孩子的傷情,但認為自己「打得不重」。
庭審從上午9點半一直持續至晚上10點,連續12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暫時休庭,29日上午九點,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在28日的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承認打了孩子,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李征琴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取決於孩子傷情所達到的程度,而這也是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9月29日繼續開庭審理,由於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情緒失控,喊叫哭鬧,致使庭審中斷兩次。上午11時繼續開庭,審判長宣布,因李征琴出現企圖自殺行為,經院長批准,決定對李征琴逮捕。 李征琴情緒失控欲撞牆自殺,被當庭逮捕
2015年9月29日上午,庭審剛開始,李征琴對法官庭審直播有意見,大吵大鬧。法官解釋說,雙方此前同意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隨後,檢方出示證據,其中一份是會議記錄,刑偵部門召開法醫會議,對孩子傷情鑒定所依據的標准進行了明確。對於這份證據,李征琴提出了不同意見。她認為,南京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已經出具了法醫鑒定報告,為什麼還需要這么多的專家來給它作證、說明,難道這個鑒定不能 說明孩子輕傷一級的問題嗎?而且她提出,自己開庭前並沒有看過這份證據,她希望案件能夠延期審理。
李征琴情緒激動,不聽審判長的解釋。審判長多次敲槌制止,但她仍然喊著要咨詢專家,導致庭審無法繼續。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5分鍾。一直到當天上午11點鍾,才恢復開庭。
審判長宣布,在休庭期間,經過合議庭評議後認為,第一,關於李征琴此前在庭審中提出的控方提交的證據問題,這份材料公安機關已提前提交法院,且法院已電話通知李征琴的辯護人到法院查閱,不存在「證據突襲」的說法;第二,在上午庭審中,李征琴不服從審判長指揮,當庭吵 鬧,被法庭依法訓誡,在休庭期間,她在羈押室試圖撞牆,被法警制止。經合議庭評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5項,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第2項規 定,李征琴出現企圖自殺行為,經由浦口法院院長批准,決定對李征琴逮捕。
隨後法官再次宣布休庭。而當庭被帶上手銬的李征琴,情緒激動到無法行走,被法警抬出法庭。
當天下午,案件繼續審理,此時的李征琴,看上去平靜了很多。
聽到孩子的話,她偷偷擦拭眼淚
在這兩天的庭審中,小虎的親生父母也請了一位律師,作為小虎的代理人出庭。昨天下午在公訴機關出示完證據後,他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視頻證據,是小虎想跟養母說的話。由於視頻涉及到孩子的個人隱私,審判長沒有允許當庭播放,但是讓他把視頻里小虎說的話,當庭轉述。
以下是代理律師轉述內容:
「媽媽,我好想你,我什麼時候能回家呀?你的事情處理好了嗎?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
媽媽,我知道錯了,我再也不說謊了,我不會再惹你生氣了,我一定聽老師的話,好好學習,長大後好好孝敬你。
媽媽,暑假已經過了一半時間了,我的暑假作業還沒有做,我不會做,又沒有人教我,我該怎麼辦呀?
爸爸,我好想你,說好放暑假帶我去北京玩的,我想姐姐了,想去北京看姐姐,什麼時間才能去呀?」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在聽代理人轉述小虎的話時,李征琴低著頭,手撐在腦袋上,時不時用紙巾擦拭眼睛。
後來她說,孩子提到的姐姐,是她的親生女兒,在北京讀書。他們之前說好暑假去北京玩,沒想到事情變成這樣。
出示孩子生活照,微笑著回憶往事
2015年9月29日下午,李征琴也向法庭提交了證據。她首先出示的,是50張照片,她說,這些絕大多數都是收養小虎之後,她為孩子拍的生活照。
第一張照片,是孩子的百日照,李征琴告訴法官,那是孩子6歲之前唯一的一張照片。照片里的小虎很瘦,皮膚黑黑的。她剛把孩子帶來南京時,孩子上幼兒園、幼兒園畢業、讀一年級,這些重要的時段,李征琴都拍了照片。甚至小虎換下來的乳牙,她都保存下來並拍了照片。
照片一張張往後翻,孩子也一天天長高長胖。照片中的小虎,在吃飯、做鬼臉、學包書、逛動物園、去海邊等。甚至李征琴給孩子輔導作文留下的修改痕跡,她都拍了照片留存。
在講述每一張照片背後的故事時,李征琴的語氣柔和了許多,說起其中的有幾張照片,李征琴還露出一絲微笑。她說,照片中還是能看到孩子燦爛的笑容。 孩子皮膚特殊,他們不怪李征琴
2015年9月29日下午,庭審至5點多鍾時,李征琴的辯護律師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證據,是2015年4月23日小虎生母向公安機關提出對案件予以調解的請求書。據了解,這份證據他開庭前不久才拿到。
在這份請求書中,小虎的生母提到,李征琴給小虎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環境,而且對孩子照顧得很周到。她說自己了解表姐,她之所以打孩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希望公安機關能夠不要為難李征琴,不要追求她的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小虎的生母還向公安機關說明,孩子的皮膚和其他人不太一樣,輕輕一碰就會出現紅印子,過幾天這些紅印就會完全消失,並不會感到疼痛。因此她說,她並不怪李征琴打小虎,只希望孩子能夠回到原來的生活。如果李征琴因為教育孩子不當而受到刑事處罰,他們夫妻二人會覺得對不起表姐,跪求公安機關同意他們的請求。
據了解,在這份申請書之後,小虎的生母還向浦口檢方提交了刑事諒解書和刑事和解書,同樣提出不願意追究李征琴的任何法律責任。
李征琴的辯護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8條規定,應該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應當書面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查確系被害人自願提交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
因此律師認為,案件應該撤銷。 繼續審理此案,律師稱逮捕不影響定罪量刑
2015年9月29日傍晚6點多鍾,庭審的質證階段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並於第二天上午9點繼續開庭審理。此前李征琴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要求對她進行取保候審,並由她的丈夫作為擔保人。但對於這一請求,法院並沒有當庭給出答復。昨天庭審結束後,李征琴被帶往看守所。
對於李征琴被逮捕一事,她的辯護律師認為,法院的逮捕決定沒有法律依據,李征琴要求延長答辯期的要求是合理的。他提出,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做出過約定,必須把證據提前5天交給對方,而他們9月27日下午才拿到這份證據。鑒定問題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專家的意見都是 不一致的,非專業人士需要咨詢相關的專家。李征琴提出延期審理,是合理的。
不過,對於他的意見,法官已經在宣讀逮捕李征琴前進行了解釋。至於逮捕對於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師表示並不會有影響。

⑻ 3·31南京虐童案的事件背景

2015年4月4日,一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網上瘋傳。照片發布時間為3日晚22點,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滿了傷痕 。
發帖人稱,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於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2014年被校方發現,最初以為是偶爾情況,沒好多說。男童班主任發現男童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後,試圖尋求網路幫助。懇請媒體和大夥的協助 。
據查,犯罪嫌疑人李征琴與受害兒童的生母系表姐妹關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將受害兒童帶至南京的家中進行撫養。2014年6月以來,李征琴因為教育問題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兒童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⑼ 3·31南京虐童案的社會反思

受虐男童已經得到了來自政府與社會越來越多的呵護,而作為直接施暴者的養母,也已經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南京市虐童案最終被曝光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對於全國范圍內成千上萬被收養的孩子來說,他們當中還有多少人有過被家暴、被虐待的經歷?或者說正在遭受著家暴和虐待呢 ?
從這個角度來說,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給了我們一個從根本上反思未成年收養制度的機會。在我看來,要反思當前的未成年人收養制度,並且對可能存在的問題給予改進與完善,就必須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在收養行為發生之前;二是在對未成年人家暴和虐待行為發生之後 。
在對未成年人的收養行為發生之前所要做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預防。具體地說,要對申請收養人的收養條件,收養資格進行嚴格而全面的認定,這個認定的過程,並非像現在這樣,只憑申請收養人的一面之詞或者是憑其提交的各種書面材料,而必須深入到居委會、社區、家庭,對申請收養人的人品、性格,尤其是有無精神病史,有無暴力傾向等給予重點關注,對於有家暴和虐待前科的,應該堅決說不。一些地方在辦理收養工作過程中,過於關注申請收養人的家庭條件、經濟實力等等,而對其個人品德、性格等方面關注不夠,這是值得注意的 。
對於已經發生家暴或虐待未成人行為的收養者,除了要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之外,還要本著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出發,及時解除或者變更養父母的監護權,把未成年人交給那些真正有能力、有資格給予他們健康成長空間的人或者是家庭。這種時候,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見要聽取、要尊重,但更多時候還是得優先考慮未成人的權益。像南京虐童案發生以後,這個孩子事後表示想繼續跟養母一起生活,但我們在滿足孩子訴求之前,首先得保證養父母不會再發生虐待行為,得保證虐待者的行為已經得到了矯正,否則,就只能考慮通過正當手續變更收養人 。 在如何看待「虐童事件」上,至今還有不同的觀點,這催人深思——從「虐童事件」到底應該收獲什麼?很明顯,「虐童事件」的最大收獲,是社會的關愛之心在成長。在鋼筋水泥的「城市森林」中,人們對於人與人之間的冷漠、對於「十年鄰居,對面不識」早已見怪不怪,也早已習慣於「路見不平,不管閑事」,以至於鄰居發生小孩餓死、打死的慘劇還無動於衷。然而,這次卻明顯不同以往,被打的兒童從發現、舉報到被送回老家,每一個環節都有「好事者」在其中參與,微信朋友圈更是為其提供了強大的輿論支持。透過這個事件,人們發現,「愛管閑事的」多了,有正義感的多了,敢於和樂於對跟自己看起來沒有關系的事件表態並行動的多了,這當然是一種可喜的進步 。
但是,透過「虐童事件」,社會也應該思考:面對沸沸揚揚的熱點事件,是否應該變得更加理性、成熟?誠然,不管是誰,乍一看到小虎身上那些傷痕,都不免義憤填膺,怒氣沖沖,都不免有把惡母繩之以法、進而剝奪其監護權的想法。然而,作為「外人」、作為媒體,在沖動的同時恐怕還要有「冷一冷」、「等一等」的成熟和理性。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在小孩教育上,有的父母可能採取了不適當的教育方法,這應該制止和教育,甚至應該進行必要的干預,看其是否具有監護孩子的條件和能力,但恐怕也不宜上綱上線,更不能沒問清青紅皂白就作出剝奪父母監護權的「輿論判決」 。
小虎被打的照片公布後,有人說這「滅絕人性」、「慘絕人寰」;有人斷言其養母是一個精神有疾病的「惡母」;有的還以被打小孩生活在「高知家庭」為題,將其親生父母和養父母的隱私一一公布;有的人認為發生這樣的「虐童事件」,有關部門「保護未成年人不力」,等等。這些觀點,顯然有過於情緒化之嫌。從了解的情況看,小虎被打盡管看起來挺重,但實際上並沒有像有些人說的那樣「滅絕人性」,事實上,小虎的養父母也很愛小虎,小虎事後承認養母教育得對,「並不恨養母」。退一步說,即便「虐童」屬實,也只是極個別的極端事件,不能一竿子打倒一船人,更不能隨意將公民的隱私抖落得一干二凈 。
社會生活紛繁復雜,在新媒體的介入下,一些偶然的事件很可能成為公眾關注的熱點。面對這種事件,社會成員一方面應該拒絕冷漠,給予應有的介入和參與;另一方面應該保持冷靜,以成熟、理性的態度看待事件。選擇態度,適當行動,當是此次所謂南京「虐童事件」帶來的應有收獲 。 孩子不聽話,家長進行必要的懲戒並無不妥,也是一種正常教育。但新聞中,這位養母的行為已經遠超出正常教育的范疇,如此虐童行為令人發指。如果不是那位熱心網友爆料,此事不知道還會瞞到何時?隨著更多信息的披露,養父母「高知」的身份備受關注。其實,在多數人的預期中,「高知」往往意味著較好的道德修養和較強的守法意識,這樣的家庭更適合收養孩子。不過,這也給了一些養父母們免於公眾質疑和審視的「特權」,此類的虐童案件更難被察覺和披露。其實,「高知」並不都是「高修養」,並不意味著就一定能夠給孩子最好的生長環境,此案就是一個證明 。
此事在社會關注下,男童的養母已經被警方刑拘,這樣的進展多少讓人感到欣慰。不過,此案留給公眾反思的東西並不少。在筆者看來,首先要反思的是將孩子當成家長私產的傳統觀念。從媒體的報道可知,養母虐童不是一時沖動的偶然行為,此前男童所在學校的老師就曾發現過至少兩次。為何到了今日才被揭發?如果老師能在第一次發現的時候就報警處理,男童或許就可以免受後來的皮肉之苦。但在一些人的觀念中,虐待家庭成員很多時候被認為是「家醜」,不可外揚。而且,「孩子是自己的」打罵孩子又有何不可?外人很少也很難去干涉。孩子或是出於畏懼等原因,一般也不會主動去告發養父母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法律介入的可能性,造成不少虐待兒童行為被視而不見 。
其二,按照《收養法》,無子女,有撫養教育的能力,年滿三十周歲,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符合這些規定即可收養孩子。仔細看便可知道,這樣的規定有些粗線條——准入門檻低。孩子被領養後,生長環境好壞也只能是聽天由命。相比之下,有些國家對收養人的條件是苛刻的,准入門檻高。比如,除了收養家庭的經濟能力評估,對於養父母的精神狀況和心理狀況等都會進行綜合評估,即便是領養之後也會有定期回訪等制度。一旦發現存在虐童等不適合收養的情況,就可以及時給孩子提供有效的保護。在另一方面,當前對於虐童入罪還存在爭議。盡管刑法規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傷的,都屬於自訴案件」,但讓被虐待的孩子或者近親去告發家長,顯然是不大現實的。而這種「家醜」,家裡人很多時候也不為外人說道。由此,不少受虐待的孩子難以得到及時的救助 。
而且,長久來,「由誰來告發」虐童行為也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虐童行為,不能總是依靠媒體來披露,媒體資源是有限的,過多報道也會讓公眾出現「審丑疲勞」。因此,從長遠看,保護兒童不僅要依靠家長良好的道德修養,更需要在立法和實踐中,不斷探索有效的保護制度。短期來說,最為迫切的是要在法律層面對領養兒童的家庭設置更為專業和嚴苛的審查門檻,以及領養回訪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