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對商業住宅產權40年產權期滿有續期的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 據說商鋪的產權是40-50年,那麼到期後怎麼處理,國家無償收回嗎
商鋪到期後商鋪所有人可以向國土部門申請續期,補交土地出讓金後繼續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2)中央新規40產權取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3. 所有房產不再設定40/50/70年大限,規定為永久性產權。 這是真的嗎
並不是這么理解的,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產權年限:
1、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用地,商用建築用地,工業用建築用地。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2、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是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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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1、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2、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3、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補交土地出讓金即可。
4. 國家有沒有明確規定,商業性住宅40年產權的到期國家無條件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5. 中央2020小產權房政策哪些規定
小產權房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子,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相關稅費。房子產權證是由鄉或村一級政府頒發,相對於大產權房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小產權房沒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證,其購房合同不能在房管部門備案,所謂的產權證並不是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發布後,國土部在通氣會上明確表示,力爭在明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登記已完成70%-80%。並明確制定出小產權房最新政策,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
國家新增加了福州、南昌、青島、海口、貴陽5個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租賃房的試點城市,似乎讓我們看到了小產權房轉正的曙光。但從各地上報的試點方案來看,都對小產權模式進行了規避,都要求項目地塊只能辦理整體產權,不能進行分割登記。
6. 商辦40年產權到期後怎麼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如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給予補償。」
通過這些法律及解讀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
1.非住宅建設並沒有說無償收回,土地期限快到了,申請續期即可,相信大家都會去續期。
2這和住宅都是一樣的,具體續費的方案需要後面的法律來完善,但都是繳費續期是一定的。
3.商住如果拆遷會有補償,這個拆遷是按照市場價決定了。一種說法是商住的補償會是住宅的三倍,但還沒有確定。
4.不管是40還是50年產權,都和70年沒有區別,40年產權是40年後續期,70年產權是70年後續期,相當於四十年產權就是七十年分期付款(第一次繳費40年,第二次繳費30年),而七十年產權是一次性全款。所以,衡量的標准就是購房人願意一次性付款還是分期付款了。
5.最近中央反復強調租售並舉的時候,另一個重要提法就是宜居宜業,所以,那些非常適合宜居宜業的房產就是未來的重點。至於那些房產宜居宜業,可以看看最近什麼樣的房產在上漲,什麼樣的房價在下跌就非常清晰了。
以上分析是建立在目前政策的結果,至於未來政策方面是否有調整,我們只能隨時跟蹤及時做出最新的解讀。
7. 房產證規定-期限40年是 什麼意思,40年以後房子怎麼處理
40年產權年限的意思是說房屋土地使用年限40年,到期後可以申請續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中央新規40產權取消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8. 不動產登記改革制度後,購買40年產權的房子能拿到不動產證了嗎,40年到期後會怎麼樣
一樣一樣給你答我倒著答吧
1、40年產權房跟小產權沒有關系,凡是被冠稱為小產權的,都是違法的,是某些鄉村大隊或者產業園區用國家不允許出售的土地按住宅出售給用戶的,是沒有合法房產證的。40年產權房是大產權,是有合法銷售手續的,住戶也能取得合法產權證。
2、國家為什麼會有40、50、70年產權房的區別呢,這是由土地功能劃分決定的,就是說,國家先規劃好某塊地,到底是做住宅用還是蓋商場,還是蓋寫字樓,這是政府先確定好的,然後把這塊地放到土地交易市場,賣給開發商。而根據目前國家規定,規劃成住宅的地都是70年產權,規劃成寫字樓和酒店就50年,規劃成商場的話是40年。 所以,開發商在拿地的時候,就決定他拿的地是多少年年限。拿到商場地塊,就是40年年限,拿到寫字樓地塊,就是50年年限。 但為什麼寫字樓和商場能被開發商當做住宅來賣呢?這是因為我國住宅市場比較火爆,很多開發商看到住宅賣得好,就把自己手裡的商場或者寫字樓地塊擅自修改建築標准,按照住宅的模樣和功能來建,然後充作住宅賣給購房者,購房者拿到手裡房產證之後,就能看到自己買的到底是什麼了,房產證不會騙人,上面是商場就是商場,是公建就是公建,是酒店就是酒店。 這也就是,很多人不明白,為什麼4、50年產權房子不能的原因,因為它根本不是住宅,當然不能。
3、為什麼買40年產權房的人會小心許多?這個問題答案有幾個方面,,40年產權房子很有可能是水電費都是按商用標准收取,也就是說,可能比民宅多上一倍。這牽扯到居住成本,購房人不能不小心,有個別項目能做到民用標准,也是因為跟政府關系好,或者背景雄厚。而且在規劃中,這種房子沒有燃氣,除非開發商有特硬的背景,否則很難見到燃氣。第二,40年產權房不能,這對有孩子需要或者需要的購房者來說,不能不考慮。第三,40年產權房物業費高。第四,40年產權房,很多格局是一梯好幾十戶,這是為了應付政府規劃,你想,如果把個商場改造成住宅的話,難免會一層N多戶,這樣的話,雖然面積和民宅相等,但密度太高,居住氛圍和品質就下降了。第五,40年產權房使用率低,一般民宅面積使用率能達到80%,而40年產權房因為公攤大,使用率能達到65%就不錯了。
4、為何商業產權房均價低於住宅呢? 你說的賠率的事我不清楚,但假定賠率的事是真的,那麼,這個賠率也跟房屋價值並不完全成正比。 如果是正常商業,就是說嚴格按照規劃建造的,不存在開發商私自修改規劃的情況,那麼,房屋價值比較純粹,就是商業和價值,你也可以按照純商業或者純寫字樓的價值去衡量它。比如國貿三期,金融街,現在租金和寫字樓價格都在一路上漲,比住宅只高不低。 但是,你說的這種40年產權的商業房是被改成住宅的,也就是說,它產權性質為商業,卻實際承擔住宅的功能。是屬於掛羊頭賣狗肉的類型。按商業看呢,它面積偏小,功能大部分缺失,不如人家真正的寫字樓,作為住宅看呢,他又有我剛才在第3點說的5大問題,居住功能也有很大缺失。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該房屋在市場上的保值。我就曾經見過人家同樣花100萬,寧可買80年代蓋的老房子,也不願意買2000年以後蓋的房,就為了燃氣問題。
5、如果國家收回土地,賠償的話,不管賠率是多少,都只可能按照當時的價格,不可能按照你購置時候的價格,在通貨膨脹這么嚴重的情況下,如果按照你購置時價格賠,估計很多人要暴動了,不過你說的這種賠償方案目前還沒有出台,也沒有相關具體規定,目前都是民間的瞎猜。
6、如果產權人死亡,而此房屋已經超過40年產權,但有續約的,該房屋是否也是遺產的一部分,參與遺產繼承。這個理論上講是成立的,因為你擁有它的產權,產權是可以繼承的,但是具體實施政策還未出台。
7、40年產權房到期後,需要交納多少錢,為所謂的續約?這個我也很想知道,但並沒有政策出台。不過中介有些說法可以借鑒,就是交一部分土地出讓金,可能比住宅高一點,但他們這么說是不完全的,主要為了推銷房子,國家還沒有完善的條文。不過應該不用太過擔心,那麼多買商業房當住宅的人呢,到時候國家肯定會給一個說得過去的續約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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