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項目法人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水利部1995年4月頒布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水利部水建[1995]129號)文件的規定,項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職責有:①負責籌集建設資金,落實所需外部配套條件,做好各項前期工作;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或審定工程設計、概算、集資計劃和用款計劃;③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監理、設備采購和施工的招標工作,審定招標方案;④審定項目年度投資和建設計劃,審定項目財務預算、決算;⑤按國家有關規定,審定項目(法人)機構編制、勞動用工及職工工資福利方案等;⑥建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⑦項目投產前,要組織運行管理班子,培訓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生產准備工作;⑧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建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決算。C選項的內容是工程監理的職責。
㈡ 項目法人及公司法人的不同
項目法人不是出資人,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總責,並對項目主管單位負責。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業法人是具有國家規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法人制度的好處,在於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企業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於:一是獨立於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系,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願、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系;二是獨立於企業成員,即企業法人與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㈢ 項目法人與項目公司有什麼區別
正常情況下投資人都可以算是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包括國家、社會、企業及個人
建設單位只是國家的行政機關
㈣ 什麼是項目法人
法人只是代表,並不一定有所有權。
㈤ 項目法人及法人代表職責
項目法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從事項目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法人不是出資人,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依法對所開發的項目負有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本的保值增值等責任,並享有相應的權利。項目法人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並對項目主管單位負責。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
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范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記。
日常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法律用語中,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兩大類:
1)法定代表人(含義如前述);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既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一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㈥ 什麼是建設工程項目法人
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1996年1月20日,國家計劃委員會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依《公司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第三條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償還債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
項目法人的設立
第四條 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
第五條 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否則,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
第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有關規定確保資本金按時到位,同時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七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公司章程須報國家計委備案。其它項目的公司章程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有關部門、地方計委備案。
第八條 項目法人組織要精幹。建設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咨詢、監理、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等各類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九條 由原有企業負責建設的基建大中型項目,需新設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設立項目法人,並按上規定的程序辦理;只設分公司或分廠的,原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對這類項目,原企業法人應向分公司分廠派遣文職管理人員,並實行專項考核。
㈦ 什麼是項目法人名稱
項目法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的從事項目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法人不是出資人,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依法對所開發的項目負有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本的保值增值等責任,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通常所指的就是項目所在的企業公司
㈧ 項目法人單位是什麼意思
項目法人單位是指由項目投資者代表組成的對項目全面負責並承擔投資風險的項目法人機構,它是一個擁有獨立法人財產的經濟組織。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8)項目法人擴展閱讀:
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建設項目的籌劃,確定建設項目的開發目標、建設規模、項目位置和建設條件。
2、籌集建設資金,並承擔投資風險。
3、項目法人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項目經理。
4、通過招標選擇各階段建設項目的勘測和設計單位,並簽訂勘測和設計咨詢合同,依此組織勘測和設計工作。
項目法人組織項目專家組對各階段的勘測和設計進行咨詢和評審,但這並不解除勘測和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的直接責任。另外在項目實施階段的合同執行過程中,項目法人應明確給予工程師授權,對設計單位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有審核和監督的權利,以及監督咨詢合同的義務。
5、由項目法人自行組建或招標選擇項目實施階段進行合同管理的監理單位,並與之簽訂咨詢服務合同。在項目實施階段,項目法人按合同規定考查和監督工程師的能力、行為及職業道德等;
在招標投標階段監理單位既可作為項目法人(招標人)的招標代理機構或作為助手,參與招標和組織投標的全部具體工作;在合同實施階段,又可作為項目法人(發包人)通過工程師對建設項目的投資、進度和質量等進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