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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不允許賣車位

發布時間: 2021-07-12 10:57:53

1. 關於車位不能賣的規定嗎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第一款: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009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在你這個情況下,車庫的所有權是屬於開發商的,所以開發商要出賣車位是合法的,但不能賣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車位也不能隨意賣給同一業主,而應當按照配置比例;因為例如一個小區車位的配置比例為1:1,如果某個業主要求購買或承租總數為2個或者2個以上的車位、車庫時,開發商是有權拒絕的,因為如果滿足了這個業主的要求,很有可能造成其他業主對車位、車庫的合理需求就得不到滿足。

2.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買賣嗎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出售,具體出售辦法各地規定不同。

根據亳州市房產局《關於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位(庫)銷售(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二、住宅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要。

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得銷售、附贈。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不得銷售、附贈,經人防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出租,租期不得超過三年。

三、開發企業按車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購房人銷售(出租)車位,應在銷售現場公示車位(庫)規劃配置和銷售實時情況。車位(庫)買賣(出租)合同中應註明購房人購買該小區房屋的具體房號。

(2)新政策不允許賣車位擴展閱讀:

《防空法》、《物權法》等法律未明確界定防空地下室所有權歸屬。因所有權歸屬尚不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權出售所有權,違規出售所有權的,可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建房〔1995〕517號)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進行分攤。

據此一般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是防空地下室投資者,可以和購房人簽訂「車位使用協議」,約定防空地下室范圍內車位如何使用、是否付費、使用費用、使用年限等內容,該行為屬於市場行為、合同行為。

來電人如對防空地下室投資主體有異議,可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咨詢解決,也可提起訴訟由法院判定。如對車位使用協議書登載內容有異議,可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合同主管部門咨詢解決,也可提起訴訟由法院判定。

3. 請問「沒有車位,不能買車」這個政策出台了沒有

沒有出台,這條政策是模仿日本,日本就是沒有車位證明是不可以購入車輛的!

4. 新小區未開始賣車位,裝修需要搬材料入小區,車輛可以入車庫嗎保安不讓車輛入車庫屬違法嗎

新校區雖然說你沒有買車位,但是在裝修期間。會跟物業禮謙讓裝修合同再簽好裝修協議之後,物業是允許拉貨車進入。小區的。

5. 南昌新小區的車位國家規定不允許賣是嗎

1、你是否確定沒有產權證?現在所有的開放商都把車庫辦上自己的產權證出租或出售。如果你不知道,希望你聯系你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帶著物業要出售車位的通知(證明)到當地的房屋交易市場查詢下,能查詢出來產權歸屬問題。
2、如果有人家出售你就沒有辦法了,你願意買就買,但是要讓其給你辦理產權證或者寫出協議,畢竟是賣的,這也是你的產權了。
3、如果他真的什麼都沒有(估計90%不可能),確認後那你可以投訴到物價局或工商局,因為現在《物權法》明確規定,小區的停車場規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開發商)沒有權利出售,但是經2/3業主(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出去,但是所收費用要扣除成本後用於小區的建設或彌補維修基金的不足。

總結,還是不要找必要的麻煩,因為你畢竟在這個小區生活,現在不交停車費車被扎、劃的事情很多,大家都知道是誰乾的(物業乾的),但是你沒交費人家不管你,結果還是自己吃虧。
你要是就像維權,就按上面說的到房交所去查產權,然後再按步驟辦,但是我覺得沒有開放商不把這塊肥肉白白扔掉,肯定有產權,但是就是不告訴你而已。

6.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合法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6)新政策不允許賣車位擴展閱讀:

開發商這個名詞屢屢撞擊公眾視野——因其既承載著城市建設的光環與榮耀,又備受大眾對其財富價值觀的質疑性解讀。而一個有責任、有誠信、有思想的開發商必須面對時代、面對社會、面對公眾作出自己的價值判斷和行動回應。針對樓盤涉及到的開發商的比較多。我們也常寫成kfs。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辦公用房;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工商登記後,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前提條件,但並非有了法人營業執照就可以進行房地產開發。

7. 沒有產權的車位,按法律規定是不可以買賣,只能租賃那開發商這不就觸犯法律了嗎

沒有產權的車位是不能買賣的,最多隻能租賃使用權。車位一般有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 買車位時,一定要注意你買的是人防車位還是產權車位。人防車位是不允許開發商出售的,只可以對外出租,如果你遇到開發商出售人防車位不要買,是不被保護的交易行為;如果是購買產權車位,要弄清產權情況,能否辦理產權證,如果產權車位沒有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也依然不是你的,就像房屋沒有產權證一樣。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
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車位購買之後,其實就是租賃車位。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租賃期限最多20年,如果超過20年的話就意味著不被保護,如果你購買了70年的車位沒有產權,後50年相當於是個人與開發商私下租用,沒有法律保護的。

8. 有關高層小區車位是不是國家出台政策不讓賣嗎

2007年《物權法》出台,對車位歸屬爭議有明確的指導作用。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這部分車位產權是屬於建設單位的。

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這部分車位屬於規劃外的車位,屬於共有車位。

由此可以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規劃內的車位,產權屬於建設單位,規劃外的車位,產權屬於全體業主。而判斷一個車位是規劃內的還是規劃外的,只能依據規劃文件,主要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圖上標示的車位,是規劃內的車位;附圖上未標示的車位,是規劃外的車位。

拓展資料:

關於露天車位

規劃內的露天車位,是專有的還是共有的,實務中分歧很大。幾乎所有的城市,都不認可露天車位的轉讓,也不辦理產權登記。普遍認為,露天車位沒有任何構造形式,也就是說建設單位並沒有投資,只是在地上劃一個位置,而小區內的土地使用權都被業主分攤了,開發商並無份額,所以露天車位應當屬於業主共有。

關於人防車位

住宅建設中,通常會配建人防設施,平時作為車位利用,這就形成了人防車位。而從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來看,所指的都是「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並未區分形態,沒有規定地下的具有人防功能的車位除外,那我們就沒有理由把人防車位從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中排除出去。

參考資料: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9. 政府是否出台有關「拒絕買賣停車位」的法律政策

《國防法》及《防空法》未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設施的使用權禁止買賣,亦未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資產。法律和行政法規未禁止作為人民防空工程的車位使用權的買賣,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之法理,人防停車位可以買賣。

10. 2020年車位新政策是怎樣的

2020年車位新政策如下:

如果地下車位(庫)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單獨轉讓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築物、構築物不隨同轉讓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載明;沒有載明的,視為一並轉讓。

也就是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里的地下車位(庫)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庫)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