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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

發布時間: 2021-07-12 19:49:09

A. 全國人大幾年召開一次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年會舉行一次。

人大召開的步驟如下:

1、全體會議。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報告單位的負責人要在全體會議上宣讀報告稿;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議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對議案的說明。

2、分組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和議案說明以後,就開始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五屆、六屆、七屆和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期間,會議分成四個小組審議,從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會議分成六個小組審議。

3、聯組會議。在分組審議的基礎上,必要時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就議案中的主要問題展開討論和辯論。六屆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曾經舉行過聯組會議,對破產法、婚姻法等法律草案進行辯論。

4、專門委員會審議。在常委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審議的同時,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委員長會議的交付,也對有關議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報告或者審議意見。

5、發言的時間限制。為了充分發揚民主,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過程中都有機會發表意見,提高議事效率,

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發言 時間作了規定: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10分鍾,在聯組會議上的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5分鍾,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10分鍾。事先提出要求的,經 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分組會議人數較少,沒有限定時間,目的是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提供能夠充分發表意見的條件。

B. 中國有幾級人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5級人大會議,分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2)全國人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C. 全國人大 與 地方人大 之間的關系

  1. 法律效力 從法理上說,立法主體的權力位階順序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會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省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較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 國務院的部委——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的人民政府——較大市的人民政府。以此為標准,我國法律位階的一般關系就很容易確定了,即:憲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的法規——省級人大常委會的法規——省會市人大的法規——省會市人大常委會的法規——較大市人大的法規——較大市人大常委會的法規);

  3. 行政規章(部委規章——省級政府規章——省會市政府規章——較大市政府規章)。但部門規章與省級地方政府規章之間效力又如何? 省級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各部、委,根據立法主體的權力位階,我們並不能比出高低大小,因為省級人大和國務院部委分屬不同的權力體系,根本沒有可比性。因為中國的行政權力劃分是「條塊分割」,就比如財政部和一個省是分割的,它們的規范位階比不出高低之分,因為條塊之間沒有關系。《立法法》第八十二條也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因此二者之間比不出高低。做了個圖,紅字為制定主體:

  4. 關於備案制度 《立法法》第八十九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5.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6. 關於下位法報上位法的制定機關備案的制度,有三原則:1.各級人大不接受備案2.全國人大常委不接受規章的備案3.報請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由批准機關報其他上位法制定機關備案 根據上面那個圖以省級規章為例:省級規章上位法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省級法規,由於憲法是人民制定的,無法備案,各級人大不接受備案,全國人大常委不接受規章備案,剩下的只有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常委。

D. 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到底啥關系

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但這並不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一個獨立於全國人大之外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

(4)全國人大擴展閱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其代表中選出的,可以說他們是全國人大的常務代表。常委會對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它監督。

在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常委會必須向大會報告一年來的工作,在換屆的代表大會上,要報告5年來的工作,請代表們審議,並由大會作出決議。決議通過後,常委會必須貫徹執行。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E. 黨中央 全國人大 國務院的關系

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都堅持中國共產黨中央的監督,國務院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全國人大監督國務院,全國人大與國務院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中國共產黨黨中央提出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全國人大的法定程序變為國家意志,中國共產黨制定的大政方針經過全國人大決議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國務院是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都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是領導核心。

(5)全國人大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國務院則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選舉產生國家主席、最高法院、檢察院、國務院、軍事委員會等國家機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中國共產黨制定的大政方針經過全國人大決議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

國務院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會員會負責。全國人大和國務院都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是領導核心。

F.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幾年召開一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1954年憲法規定為4年,1975年以後的憲法均規定為5年。

職權

1、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訂和修改各種基本法律;

2、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3、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

4、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國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等人選;

5、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人選;

6、對以上人員有罷免權;

7、以憲法和基本法律為准繩,監督政府工作;

8、審議決定國家根本性、長遠性的重大問題(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計劃、國家預算和決算、行政區域劃分和建制、戰爭與和平問題等)。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G. 全國人大的職能是什麼

《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H. 人大是什麼單位

人大的全稱是:人民代表大會。

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主要職權

(一)最高的立法權。

(二)最高的決定權。

(三)最高的任免權。

(四)最高的監督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一府兩院」工作。

具體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