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佘祥林的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呂沖村發現一具無名女屍。認定死者是佘祥林失蹤的妻子。
1994年4月,以涉嫌故意殺害妻子為由,公安將佘拘留,並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湖北省原荊州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佘祥林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5年1月10日,佘祥林上訴至湖北省高級法院,後來被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
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駁回佘祥林上訴,維持原判,佘祥林隨後在湖北沙洋監獄服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死亡」11年的妻子突然出現。2005年4月1日,佘祥林出獄。
2005年4月13日,京山縣法院宣判佘祥林無罪。
2005年10月底,因「殺妻」罪名蒙冤下獄11年的佘祥林及其家人,向國家提出1000萬的賠償,最終累計獲得70餘萬元國家賠償。 湖北省高級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回憶說,當時湖北省省高院認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點:被告人的交代前後矛盾,時供時翻,間接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殺妻的方式多達四五種,僅擇其一種認定沒有依據;僅憑被告人的口供認定凶器是石頭,依據不足;張在玉換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提審筆錄,經向該案偵察員了解與事實不符。因此,並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盡管「死者」的親屬上訪並組織了220名群眾簽名上書要求對「殺人犯」從速處決,省高院仍然於1995年1月堅決撤銷一審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此後,案件又經過了補充偵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等一系列曲折環節。直到1996年12月,由於行政區劃變更(京山縣由荊州市劃歸荊門市管轄),京山縣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將此案報請荊門市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協調。1997年10月,荊門市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召開了由荊門市法院和檢察院、京山縣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議。會議決定:此案由京山縣檢察院向京山縣法院提起公訴;因為省高院提出的問題中至今有3個無法查清,對佘祥林判處有期徒刑。監獄中的佘祥林清醒地知道自己沒有殺人,並一直相信妻子還在人世。每次親屬探監時,他都要家裡上訪。多年來,佘祥林和家人不斷申訴,但每次都石沉大海。申訴之路充滿艱辛和血淚。1994年12月,四處尋找張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親,在天門市姚嶺村打聽到張在玉的行蹤,當地村民和村委會還開具了證明,但政法機關未予採信。據出具證明的原村黨支部副書記倪樂平介紹,為這件事作證的數位村民都被「請」到了公安部門,有的被關3個多月。聽說公安局還要抓他,他自己也在外面躲了好幾個月。佘祥林的哥哥佘鎖林悲憤地說:「因為不斷上訪申訴,我母親被公安機關抓去關押了好幾個月,我也被關40多天,放我出來時還威脅我說不許上告。我的母親在被放回後不久就去世了。」 這是曾經對佘祥林「殺妻」冤案進行起訴、判決和裁定的幾份法律文書,以及在佘祥林入獄後仍有人見過已「被殺害」的張在玉的證明。
申訴材料:透露關鍵證據的取得過程2005年4月1日,在沙洋監獄管理總局醫院,身體虛弱的佘祥林對記者說:「當時,他們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11年來,佘祥林在獄中寫了厚厚的申訴材料,並記下了好幾本日記。盡管這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尚待證實,但從一個側面為人們查尋「冤案」根源提供了線索。荊門市中院1998年的刑事裁決書稱,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和情節有法醫鑒定、屍檢照片、現場勘查筆錄,有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線圖」及將公安帶到作案現場的記錄印證。對此,佘祥林的申訴材料寫道:「偵查員叫我將關橋水庫機台的構造畫出來,可我從來就沒去過那裡,且根本就沒有殺人,怎麼能畫得出來?就這樣,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導員見我實在說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將我拉到寫字台旁,給我畫了一張『行走路線圖』,並叫我依照他畫的那張圖畫了一張。」 「這次我說是用石頭殺人,這是因為在前一次我說是用木棒殺的人,但偵查員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沒有殺人,哪裡交得出木棒,這次想到石頭到處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頭我可以隨地撿一塊石頭給他們,這樣就可以少吃虧。」對於當時「指認現場」的情景,佘祥林寫道:「他們問我在什麼地方殺的人,我隨便指了一個地方,他們就給我照了相。而後要我交出殺人的石頭,我准備隨便找一塊石頭給他們,誰知那地方根本就沒有石頭,他們又見我實在找不到石頭,就直接將我架到堰塘的另一頭站定,問我屍體沉在哪裡,我見某某(註:此處隱去姓名)面對著堰塘,且我們站的地方有很多紙,就猜著說在這里,他們就給我照了相。」 「當時我已被殘忍體罰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處於昏睡狀態,且全身傷痕累累,根本無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個願望就是希望能盡快的休息一會,只要能讓我休息一下,無論他們提出什麼要求,我都會毫不猶豫地順應。」 荊門市中級法院院長陳華說,佘祥林案件教訓太深刻了。過去,法院在審理涉及人命關天的重大刑事案件時,往往擔心「疑罪從無」會放縱犯罪,習慣「有罪推理」的原則,從而容易造成冤假錯案。法官在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時,過於相信偵查部門的偵查結論,對可能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的證據,缺乏進一步調查、分析和核實,就容易導致證據採用失實。佘祥林案中,基層法院未能逐一審查清楚省高院提出的證據疑點,而以「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為由,草率下判。 一位知情法官說,長期以來,法院對公安、檢察機關的證據採信多,對被害人提供的刑訊逼供的情節,由於沒有證據證實,很難採信,加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破案能力差,沒有口供就沒辦法破案。「重口供輕證據」,容易出現刑訊逼供,釀成冤假錯案。荊門市中院在一份總結材料中談到:此案的另一個教訓是,要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佘祥林案件的處理結果是經過市、縣兩級政法委員會(政法委)組織有關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協調,並有明確處理意見後,由兩級法院作出的判決。這種近似於「先定後審」的做法,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是導致冤案發生的重要原因。審判機關應嚴格依法辦案,即使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法院也必須依法獨立審判。據一位知情法官介紹,按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協調會議的意見,就是要將案件從荊門中院移到京山基層法院處理,要求京山縣法院「一審拉滿」,也就是判15年,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這個案件從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就是因為證據不足,辦不下去,也銷不了案,最後才由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協調。當時沒有對屍體進行鑒定,「當時就是認為佘祥林殺了人,死者就是其妻。」針對此案暴露出的問題,刑法學家、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指出,刑訊逼供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首要原因。此案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鍾。
㈡ 佘祥林案違反了哪些刑事訴訟原則
佘祥林,系京山縣公安局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邏隊員,因涉嫌殺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1994年和1995年兩次被宣告「死刑」,後因證據不足,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然而2005年3月,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經過深入的調查之後佘祥林案件內幕逐漸被揭示,令人震驚之餘,也使人警醒。就佘祥林案中刑事訴訟法適用存在問題的深層原因分析:1、刑事訴訟法適用機制的缺陷。我國的刑事訴訟過程實質上是一種「流水作業式」的構造。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過於強調權力之間的「合作」。而對法院獨立居中裁判的職能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我國憲法規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我國憲法已經確立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下的二級分權中的獨立審判的原則。法院的整體獨立固然有利於法院成為一個整體來抵禦外部的不當干擾,在我國目前的社會背景下有其積極的意義,然而,司法獨立的本質在於法官的個體獨立,如果法官缺乏對於案件審理的自主權,那麼現代刑事訴訟的一些基本原則如直接、言詞原則就形同無物;「審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審」這樣的怪現象仍然會普遍存在;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還會受到來自法院內部的干預,而且這種干預還會披著合法的外衣。2、刑事訴訟法適用的證據規范疏漏。完善的證據規則對於引導司法人員調查、收集、審查、判斷、認定案件事實有著重要作用。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雖然專章規定了證據制度,但是證據規則規定粗疏,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有效地避免司法人員在審判判斷證據時的武斷與片面。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取的口供,法官在認定時存在著困難,如對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由誰來承擔、非法手段的具體范圍等問題法律都未予以明確界定。在此立法背景之下,尤其是近年來在「命案必破」的要求下,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來獲得口供不失為一條捷徑,盡管也存在著被追究其刑訊逼供行為的風險,但是被告人對於刑訊逼供行為存在著舉證困難的問題,因此,非法口供往往能被法庭採納成為定罪的根據。對於法官而言,我國的證據規則並未對法官的事實認定設置一定之規,雖有利於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盲目性,由於法官取捨證據過於自由,導致對部分案件事實的認定極不合理。加之我國判決不必說理,法官的心證無需公開,這樣必然導致法官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的論證過程往往不夠嚴謹。3、刑事訴訟法適用主體的構成人員素質偏低。刑事訴訟法的適用主體是保證刑事訴訟法能夠准確適用的最關鍵因素,主要包括警察、檢察官與法官。相對於檢察官而言,我國法官與警察的職業現狀問題突出,更令人憂心。目前,我國的法官在職業素質與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還存在明顯不足,2004年,全國法院有461人因違法違紀行為被查處,如肖揚所言,我國法官隊伍缺乏的是現代精英法官階層所應有的「職業傳統和職業氣質」。法官個體司法能力存在的不足,使得案件審理的效率與質量都難以獲得充分保障,其抵禦外部不當干擾,獨立審判案件的能力也會相應受到限制。4、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的誤區。就佘祥林案的成因而言,既可歸咎於刑事訴訟制度層面的缺失,然而,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法適用理念上的誤區也不容忽視,尤其值得我們關注的是「程序虛無主義」與「有罪推定」的思想還影響著相當一部分司法人員。
㈢ 關於佘祥林案的反思
對我們法律工作者來說,教訓實在是太深刻了!這起案件毀掉了一個完整的家庭啊!這其中佘祥林及其家屬心靈上的傷痛能用金錢換走嗎?顯然不可能!還有,那些監獄警察實在是太過分了!佘的哥哥還有村裡人,不就是在嘴上說他沒有犯罪嗎?他們這樣咋就違法了?居然也被抓到監獄去關了一段時間!任何人只要聽到這種事情,絕對會公憤!我想到了一個詞:較真.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較真點,不要遇到不好的事情就憋在心裡不是個滋味!只要你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不要憋著,心要放狠點!到底誰對誰錯,自由法律定奪!
㈣ 佘祥林案詳細過程
佘祥林,又名楊玉歐,湖北人
94年1月,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張家人疑其被佘殺害,4月,佘被判死刑,後改15年有期
10多年後的05年3月,佘妻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
4月13日,重審宣判佘祥林無罪
佘領取70餘萬元國家賠償
㈤ 佘祥林案的真相大白
2005年3月28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居民張在玉她突然回家了!她的歸家,讓當地人目瞪口呆——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殺妻案被判刑15年是錯案。
據介紹,張在玉2005年42歲。1994年1月20日,張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蹤。同年4月,該鎮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在玉的親屬辨認後,被認定是張在玉,經有關部門檢測,女屍的年齡、體征、死亡日期與張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機關當作重點犯罪嫌疑人抓獲,並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據張在玉說,她吵架後離家出走,一路乞討到了山東,並與山東一男子「結婚」,育有一子。2005年3月31日,與張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現任「丈夫」和兒子。
得知張在玉歸家後,京山縣公安局、京山縣人民法院立即調查核實,確認張在玉當年系離家出走,當年在該鎮呂沖村發現的女屍不是她。荊門市委對該案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立即依法糾錯。2005年3月29日晚上,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撤銷當年京山縣人民法院及該法院作出的兩審判決,將該案發回京山縣人民法院重審,京山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尚在沙洋監獄服刑的佘祥林變更強制措施。京山縣人民法院將依程序重審該案,京山縣公安局決定就當年發現的無名女屍重新展開偵查。2005年4月13日上午9時,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佘祥林故意殺人案,10時30分,審判長宣布佘祥林殺人罪不成立,無罪釋放。在法院門口上千名群眾自發地在法院門口守候,爭相目睹冤坐11年牢的冤犯。佘祥林被獲准取保候審的確切時間是2005年4月1日。
2005年4月,京山縣檢察院已組織專人對佘祥林一案批捕、起訴過程進行全面調查,將根據調查結果區分責任,按「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檢方辦案人員的責任。同時,對佘祥林案中可能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調查,涉及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的責任人全部被停職,接受由湖北省政法委、荊門市政法委牽頭的聯合調查組的審查。
㈥ 佘祥林案是什麼
佘祥林,又名楊玉歐,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後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經京山縣人民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領取70餘萬元國家賠償。
㈦ 佘祥林案最後是怎樣被的追究責任的
案件下放,一審拉滿,二審維持,避過高院
㈧ 關於佘祥林的案子的資料有哪些
轟動全國的「殺妻冤案」當事人佘祥林及其家人與湖北省京山縣公安局簽訂了國家賠償協議書,共獲國家賠償45萬元。當年為佘祥林案作「良心證明」的天門市石河鎮姚嶺村村民倪新海、聶麥清共獲賠2.5萬元。
根據賠償協議書,佘祥林在國家賠償請求書中提出賠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賠償請求總計126萬元。雙方協商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京山縣公安局一次性賠償佘祥林226000元。
因佘祥林案曾被公安機關關押41天的佘祥林大哥佘鎖林在賠償請求書中提出賠償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取保候審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203127元。雙方協商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京山縣公安局一次性賠償請求人佘鎖林4000元。
想方設法為兒子伸冤的佘祥林母親楊五香被當地公安機關關押長達9個月,並不久逝世。為此,佘祥林和父親佘樹生,以及兄弟姐妹佘鎖林、佘翠娥、佘桂林、佘梅林提出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238671元。雙方協商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京山縣公安局一次性賠償220000元。
上述3項賠償金共計45萬元,協議要求在2005年11月7日前付清。協議簽訂後,賠償請求人表示放棄其他賠償請求,不得再依本案事實主張任何權利。
倪新海和聶麥清分別提出151704元、326388元的國家賠償,雙方協商確定由賠償義務機關京山縣公安局分別一次性賠償倪新海3000元、聶麥清22000元
㈨ 佘祥林案他的妻子當面去哪了
這件事情我只看了開頭也沒有看到結尾希望什麼事情都有一個很正確的,結局,也很正能量的事情出現。
㈩ 佘祥林案國家賠償是多少
因「殺妻」冤案提出國家賠償的佘祥林,與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簽定和解協議:賠償義務機關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向佘祥林支付人身侵權賠償金25.69萬余元(含無名女屍安葬費1100元)。佘祥林認為其賠償請求已得到解決,放棄了其他賠償請求,已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