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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7-13 08:30:42

Ⅰ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哪些失效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Ⅱ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何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和《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等有關事項進一步重申明確如下:

一、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按適用稅目稅率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同一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合並計算匯總申報個人所得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將每月所扣的稅款在次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前實施申報,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同時報送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扣繳義務人當月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為零的,也應在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進行零申報。

六、駐廈分支機構工作人員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由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代扣後,向駐廈機構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七、對於採用電子申報方式的扣繳義務人,其《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等有關資料如何報送的問題,各基層局可自行確定。

Ⅲ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時間

應該在3月份的時候申報2月份扣得個人所得稅。2月份申報相當於提前申報了,都是積極的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3)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

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參考資料:個人所得稅——網路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網路

Ⅳ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該筆手續費的用途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於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一種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種是用於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關於個人取得該筆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上述兩個規定已經足以說明對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明確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Ⅳ 納稅人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上如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及其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第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其應納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稅=(支付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准-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目前,大多數機關在日常征管中,主要就是補稅+滯納金。如果是稽查發現的,就涉及罰款。

Ⅵ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065號作廢了嗎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 40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稅務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6年5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度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予以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6年5月29日

一、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標題

發文日期

文號

1

國家稅務總局

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4年1月18日

國稅發[1994]015號

2

國家稅務總局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1994年2月18日

國稅發[1994]031號

3

國家稅務總局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

1995年4月6日

國稅發〔1995〕065號

4

國家稅務總局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暫行辦法

1995年4月28日

國稅發〔1995〕077號

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

制定機關

標題

發文日期

文號

廢止條款

1

國家稅務總局

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4年3月31日

國稅發[1994]089號

廢止第十二條所附稅率表一、稅率表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2

國家稅務總局 文化部

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5年11月18日

國稅發〔1995〕171號

廢止第十一條

3

國家稅務總局

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7月22日

國稅發〔1996〕127號

廢止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4

國家稅務總局

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8月29日

國稅發〔1996〕148號

廢止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5

國家稅務總局 郵電部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1997年9月26日

國稅發〔1997〕147號

廢止第一條「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內容

6

國家稅務總局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8月12日

國稅發〔1998〕126號

廢止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承辦

辦公廳2016年5月30日印發

Ⅶ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取消後,返還能用嗎

代扣代繳是不可能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