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職工醫保跨省居住卡內個人醫療弗,門診治療可否在醫保所在地報銷
❷ 最新鄭州醫保管理條例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1998-12-14
2、《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社部函〔2000〕4號)2000.1.5.
3、《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社廳發〔2002〕6號)2002-08-12
4、《關於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2003〕6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01]51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12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文(2000)152號)
(1)《<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
行規定>的通知》(鄭政(2001)21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4)72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號)
5、
《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號)2005-7-27
6、《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
療保險外地就醫人員門診規定病種鑒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8〕6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2001]16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2號)
3、《關於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醫療〔2002〕27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4)75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號)2004-05-28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23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號)(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號)2003-8-29
4、《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3〕27號)
5、《關於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意見>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號)2003-11-12
(三)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保險
《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勞社廳發(2006)11號)
《關於印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6〕5號)
2006-06-19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號)2000-04-29
河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
於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0)105號)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和河南省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01)106號)
3、《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國家公務員醫
療補助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2]70號)
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1號)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1號)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67號)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2007-07-10
2、《關於印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4號)2007-09-04
3、《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40號)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2007〕68號)
2、《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09〕35號文件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2007〕4號)2007-1-29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辦〔2007〕2號)2007-1-29
3、《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關於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通知》(鄭居民醫保(2007)8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啟動和實施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10號)2007-1-30
5、《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鄭政〔2008〕18號)
在校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號)
2、《關於駐鄭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8〕10號)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9)126號)
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
診醫療費統籌的意見》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大學生
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號)2009-12-01
6、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
》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鞍山市醫療保險條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停工留薪期工資:一般不超過12個月,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發放。九級一般是4-6個月。
2、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本人工資
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受傷省份的工傷保險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或合同到期時領取,8個月鞍山市上年度(核算賠償時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
4、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受傷省份的工傷保險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或合同到期時領取,12個月鞍山市上年度(核算賠償時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月工資。
如果你要現在核算,就會按2013年度的平均工資來算,為40263元/年,因為2014年的平均工資還沒有統計結果。
❹ 醫保報銷法律法規條例
一般來說,經過第一次報銷後,參保者自付部分包括醫院門檻費(各等級醫院不等)+醫保報銷范圍內沒報完的部分+醫保報銷范圍外(即不能報銷的)三部分。而「醫保二次報銷」是對在第一次報銷後參保者自付部分中醫保報銷范圍內沒報完部分的二次報銷,並且這部分費用要超過600元才能進行報銷。
由所在職工單位醫保經辦人統一收集相關資料,攜帶相關報銷資料到社保中心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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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常州醫療保險最新的條例
發文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 號:常政發[2000]68號
發布日期:2000-4-25
執行日期:2000-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和列支渠道
第四章 統籌基金、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
第五章 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第六章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八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水平,建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關於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任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我市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目標是: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形成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以及職工互助保險等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途徑的醫療保障體系,使城鎮全體勞動者都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障。
第四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市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衽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二章 保險的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退休(職)人員,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個體勞動者、城鎮自由職業者以及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掛靠的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暫不參加。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常機構中的外籍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以常州市區和武進市、金壇市、溧陽市分別為統籌單位。實行統一政策,各統籌單位自行籌集基金,獨立核算,分別管理。以後條 件成熟,逐步向全市統籌過渡。
第七條 駐常的部、省屬用人單位、駐常的外地機構原則上參加所在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武進市駐常州市區的用人單位參加武進市的基本醫療保險。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和列支渠道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職工按上年本人工資收「的」繳納。隨著經濟的發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
個人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第十條 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繳費率為10%。
第十一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城鎮自由職業者以及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掛靠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繳費率為10%.
第十二條 退休(職)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000年1月1日以後退休(職)的人員,單位和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退休(職)時止的,可享受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接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銀行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將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用人單位帳戶中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因被撤銷。破產等原因終止時,應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行政機關和由財政全部撥款的事業單位接原資金渠道解決;定額或定項管理的全民所有制醫療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它事業單位從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中提取的醫療基金中列支;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第四章 統籌基金、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資金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互不擠占。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上年職工工資總額的5.5%用於建立統籌基金,2.5%劃入個人帳戶。按參保職工的不同年齡段,具體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
35周歲及以下的職工,按上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0.9%劃入;
36周歲至45周歲的職工,接上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4%劃入;
46周歲至退休年齡的職工,按上年用人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2.2%劃入。
退休(職)人員,按上年本人退休金總額的5%劃入。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按上年本人退休金總額的6%劃入。
第十八條 個人帳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實行超支自理,其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參保人員跨本統籌地區流動時,個人帳戶可隨同轉移。
第十九條 統籌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的醫療費用。
統籌基金支付實行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並根據醫療機構級別分檔執行(市區一級醫院8%,二級醫院10%,三級醫院12%)。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其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依次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7%、4%、1%。
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醫療費用合並計算後,不得超過最高支付限額。超過最高支付限額至10萬元的醫療費用,主要由參保人員按月繳納的醫療救助基金支付。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定期公布。
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由個人自付;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起付標准至10000元(含)的,個人自付比例為15%;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的,個人囪付比例為10%:25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個人自付比例為5%。退休(職)人員按以上自付比例的60%支付;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按以上自付比例的50%支付。
第二十條 建立醫療救助基金。參保人員每人每月繳納5元,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用於支付在一個投保年度內,超過最高支付限額至10萬元的醫療費用。支付辦法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80%,參保人員所在單位支付15%,個人自付5%.
第二十一條 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有條 件的用人單位可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接工資總額、退休金,總額之和的4%建立,從單位福利費中列支,由用人單位支付本單位職工的高額門診醫療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中用人單位支付的醫療費用、10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和職工也可以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和職工互助補充保險。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自殺、自殘;
(二)斗毆。吸毒;
(三)因違法犯罪造成傷害的;
(四)未經批准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
(五)其他不能進入統籌基金支付的。
第五章 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第二十三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用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按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尚未實行工傷、生育保險的,仍按原規定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第二十七條 現享受公費醫療的普通高校在校學生和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醫療費用,仍按原辦法執行,資金從原渠道解決。
第六章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
第二十八條 建立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檔案和《職工醫療保險手冊》。參保人員患病門診。住院須持《職工醫療保險病歷卡》到定點醫療機構診療或持處方到定點葯店購葯。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患病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帳戶支付,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付。個人帳戶支付採用持IC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結算。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門診特定項目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未達到起付標準的,從個人帳戶中支付,不足支付時,由個人自付。達到起付標准時,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按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自付一定比例。統籌基金支付部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按月預結,年終核結」的原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異地安置人員、探親、出差及經批准到外地就診的參保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執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設立常州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常州市區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徵收、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其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國務院《決定》有關規定執行,利息收入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十一條 凡屬於參保范圍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對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醫療保險基金。違者除責令限期如數歸還外,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責任者和直接領導者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八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物價、醫葯等有關部門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資格審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實行基本醫療年審制度。
第三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中西醫並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的原則,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參保人員可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也可持處方在定點葯店購葯。
第三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標准、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管理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必須為職工提供優質服務,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接受職工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對嚴重違反協議的醫療機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取消其醫療保險約定項目,直至取消其醫療保險定點資格。
第三十七條 積極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建立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加強醫療機構和葯品銷售單位的內部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葯成本;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降低葯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的比重;加強醫德醫風教育,提高醫葯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大力支持和促進醫葯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各所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25日
❻ 醫療保險條例
重症監護沒人管 小小闌尾奪人命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鋼總醫院草菅人命一案
我家住在攀枝花市東區鋼花村5懂1單元,我母親因身體不適,於2013年3月13日中午13時30分左右到攀鋼總醫院就診。經醫生檢查確診為急性闌尾炎必須住院手術治療,14時許住進普外科病房。註:因床位緊張只有住在過道旁。期間還做了CT檢查,x光胸片檢查,B超腹部檢查,查血驗尿等多項檢查。經科主任會診於當晚21時45送進手術室,22時48分手術結束,23時許病人推出手術室,當時我的母親還屬於昏迷狀態,未蘇醒。主刀醫生說:「手術很成功」。當時患者家屬聽醫生這么說,很是欣慰。 緊接著轉入重症監護室,也就是ICU病房。馬上重症病房的醫生就給患者家屬送來一張病重通知。且家屬不能進入病房為由,我們兒女及親人只好一直守在重症門外,待14日早晨7:20分,由醫務科人員突然來到重症門口,告知家屬病人突然不行了,正在搶救。待我們家屬沖進病房見到病人,病人已經沒有任何反應了。
母親的突然死亡,我們全都驚呆了!全家悲痛欲絕!失聲痛哭!傷心之至!情況來的如此突然,從手術室出來才幾個小時,母親就一命嗚呼了!可憐我的母親啊~ 和我們兒女連話都還沒說上一句,就這樣離開了人世。
此次事件我們發現多處疑點:
疑點一:試問我母親身體的不適,真的是急性闌尾炎嗎?如何確診的?
如果是,哪為何不立即手術?非要拖到8小時後才做手術。這是否會造成穿孔,加重病人的生命危險。天下有這樣治療急性闌尾炎的嗎?
疑點二:我母親從手術室推出來轉入重症病房到早上去世,就一直未蘇醒。醫生告知家屬手術是全麻,而且是必須全麻。為何病人一直未能蘇醒?是否麻醉出了問題?
如果病人有躁動現象為何不通知家屬?未能醒來為何沒有通知醫生處理會診?
疑點三:後經我們檢查發現,我母親在重症病房的監護記錄從凌晨1時到早上6時,中間5個小時未有重症監護記錄。早上6時到7:20時又是空白。且攀鋼總醫院是國家認可的三級甲等醫院,犯下如此低級錯誤,天下有這樣的重症監護嗎?
疑點四:急性闌尾炎手術後的病理標本呢?再次發問真的是急性闌尾么?
疑點五:按有心臟起搏器的病人怎麼會心臟驟停?難道不是重症監護的責任?
我母親就這樣離開了我們。十二日上午我和母親還有說有笑,談論本月28號全家出發回老家瀘州,母親她行李箱都買好了,可高興了!
可是,可是,我偉大和慈祥的母親呀!就因為一個小小的闌尾手術,幾小時後就被院方奪去了生命!病沒治好,人卻沒了!蒼天啊!公理何在?
各位看官請幫幫我吧!
孝女:蘭麗、蘭評 2013年03月20日
❼ 關於醫保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 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44號)1998-12-14
2、《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 社部函〔2000〕4 號)2000.1.5.
3、《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 社廳發〔2002〕6 號)2002-08-12
4、《關於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 通知》(勞社廳發〔2003〕6 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 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 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 12 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 文(2000)152 號)
(1)《<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 圍及支付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 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 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IC 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
行規定>的通知》(鄭政(2001)21 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4)72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 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 號)
5、
《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 號) 2005-7-27
6、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 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 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
療保險外地就醫人員門診規定病種鑒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鄭勞社醫 療〔2008〕6 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 [2001]16 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2 號)
3、《關於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2〕27 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 (2004)75 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保 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 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 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 號)2004-05-28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 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 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 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23 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 社廳發〔2003〕10 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 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 號) ( 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 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 號)2003-8-29
4、《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3〕27 號)
5、《關於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意見>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 號) 2003-11-12
(三)農民工醫療保險: 農民工醫療保險
《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勞社廳發 (2006)11 號)
《關於印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 險專項擴面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6〕5 號)
2006-06-19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 號)2000-04-29
河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
於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0)105 號) 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和河南省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01)106 號)
3、《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國家公務員醫
療補助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2]70 號)
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 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1 號)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1 號)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67 號)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 發〔2007〕20 號)2007-07-10
2、《關於印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意見的通 知》(勞社部發〔2007〕34 號)2007-09-04
3、《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勞社部 發〔2007〕40 號)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意見》(豫政〔2007〕68 號)
2、《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09〕35 號文件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鄭州市政策文件: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試行)>的通知》(鄭政〔2007〕4 號)2007-1-29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 險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辦〔2007〕2 號)2007-1-29
3、《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關於繳納城鎮居民醫 療保險費的通知》(鄭居民醫保(2007)8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啟動和實施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10 號)2007-1-30
5、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 充醫療保險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鄭政〔2008〕18 號)
在校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 號)
2、《關於駐鄭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 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8〕10 號)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9)126 號)
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高校大學生參加城 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
診醫療費統籌的意見》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大學生
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 號)2009-12-01
6、 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全日制在 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
》
❽ 2019年居民醫保條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城鄉居民醫保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續繳次年醫保費用時間為:每年9月至第二年的2月底。繳納2018年度醫保費用的時間為:2017年9月-2018年2月溫馨提示:新參保人員(新生兒及新入戶籍居民等)不受此時間限制,全年都可繳納當年的醫保費用。
❾ 社保關於醫保的規定
社保和商保的區別有以下10點:
一:自願原則:社保是一種國家福利,是強制性繳納的。商保是一種個人行為,可自願購買。
二:期限可選,社保必須交滿一定年限才可動用或領取,工傷與生育、失業保險皆為一年,養老保險則為15年,醫保女性繳滿20年,男性繳滿25年才可終生受益。商保繳費期限靈活,3年、5年、10年、20年……時間長短由你決定。
三:金額可控,社保構成中,養老個人繳納8%,醫保個人繳納2%,失業個人繳納1%,隨著工資增加,繳納金額也相應提高。商保根據性別、年齡等條件進行核准,同類型的保險產品金額有所差,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選擇繳費金額與保額,多繳多得,少繳少得。
四:時長可調,社保保障時間為終身制,活得越長越受益。商保保障時長可選擇,短期如1年、中長期如20-30年、長期如終身,任君選擇。
五:意外涵蓋廣,社保對於意外保障部分的項目對應為工傷保險與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只針對單位內、上下班途中,除此外的外出如旅遊或是在家中發生意外具不負責,但在就醫時可刷醫保卡動支個人繳納醫保部分金額,不可報銷。商保涵蓋多種意外類型,社保保與不保的項目在商保保險責任中均有體現,治療費超過100元的部分均可根據保單規定按一定比例(一般為80%)報銷。
六:醫療針對性,社保可憑發票報銷,但設有上下限。剔除掉自費部分後,在可報銷額度內按一定比例報銷,社保內用葯費用價格比自費與商保劃算。商保醫療保障具有針對性,輕症的住院報銷與社保形成互補,可報銷社保報銷後剩餘部分;重疾則在確診後,可憑診斷書按照保單規定比例提前給付,可減少大部分醫療費用負擔。
七:住院有補貼,社保未設住院補貼。商保中含有住院補貼,金額50-200元一天不等,可作為營養費,亦可用作床位費跟自費用葯抵消。
八:身故澤家人,社保項目中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可按照個人賬戶剩餘價值繼承、以及當事人的喪葬費限額報銷,基本沒什麼東西可以留給家人。商保中規定,不論繳費時長,只要在保險期間身故,則根據保單規定比例進行高額賠付,惠澤家人。
九:特殊豁免權,社保不具備豁免功能。商保中有特殊規定的交費豁免功能。如在繳費期間被保人發生重疾,按照保單合同進行賠付後,可免交剩餘保費,但其享受的保單利益不變。
十:變現靈活,社保中可變現的項目體現在養老保險。需繳滿15年,並在退休後才可領取。通過醫保套現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切勿行之。多數商保產品可用作保單抵押貸款取現應急,或申請減少保費保額進行變現。
社保旨在為國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商業保險則針對客戶需求對於不同方面給予高額保障,更全面的給予客戶全方位的保護。商保是對社保進行的最好補充,一個完備的家庭保障計劃,社保、商保一個都不能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❿ 醫療保險 意外條例
新農合各個地區的標准並不一致,一半是報銷50%左右,而且各個地區的農合有定點醫院,有的是出院的時候直接就報銷了,建議還是咨詢一下當地的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