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合同要素有哪些
《合同法》中規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⑵ 合同有幾個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有八個要素,分別是: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2)合同要素擴展閱讀:
合同的簽訂:
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關於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合同形式有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書面合同等。
口頭合同:
是以口頭的(包括電話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於責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合同:
①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②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目前中國合同鑒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鑒證。
③合同的審核批准,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准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網路
⑶ 合同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要件主要包括:
(一)合同當事人基本信息(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品或服務);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交貨、付款、提供服務的時間地點方式);
(七)違約責任(約定明確各方違約的後果);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訴訟或仲裁)。
⑷ 合同的八大要素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房屋買賣合同是以房子為買賣標的物。房子作為不動產,特點是價格高、法律關系復雜、各方利益牽扯多,因此按照合同當事人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這「八大要素」,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全面規范、合同內容嚴謹有效。那麼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八大要素就是:
(1)買賣雙方的姓名、住所地址;
(2)房屋情況,如抵押查封情況、是否空置、裝修情況等;
(3)房屋面積;
(4)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性質等信息;
(5)房屋成交價;
(6)房款的支付方式、時間;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居間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
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在二手房交易中這個中間人就是房產中介機構。這份合同中不僅明確約定了中介機構作為居間人的義務,還約定了居間代理費的金額、支付時間的約定。
⑸ 合同必備的要素有哪些
1、 意思表示一致:說明雙理解並同意有關交易的要素.
2、 具有合法的「標的」:指具有交易價值的東西,如:現金、貨物、某種行為的許諾等等.
3、 具有明確的「協議」:盡管在特定的場合口頭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是大家認同的典型「協議」形式.
4、 合法的主體:意思是合同主體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人,指成年人並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
⑹ 合同的五要素是什麼
合同有效成立的5個要素: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一、合同審核與一萬小時定律
一萬小時定律,大致意思是,要成為某個領域的專家,需要訓練一萬個小時。合同審核也是如此,量的積累非常重要。這個過程中,會慢慢經歷一開始的不知所措、到中間的事無巨細、到最後的舉重若輕。
二
合同審核時,應樹立以合同履行為中心的理念
審核合同時,應始終堅持以合同履行為核心的理念。合同主體是否適格,合同是否有效,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當事人的資信狀況,直接和其履約能力相關聯;合同義務,也是合同履行的具體內容;違約責任,也是規制合同無法正確、全面履行時的後果;合同擔保,也是為了督促雙方履行合同以及無法履行時尋找替代責任;合同解除或權利義務終止,也是為了達到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將已經履行的部分恢復至訂約前的狀態。
三
區分通用條款和商業條款,有助於提高合同審核的效率和突出重點
合同通用條款,是各類合同中經常出現的基本條款。合同商業條款,是針對特定交易出現的條款。從篇幅上來看,一份合同中,通用條款大致能佔五分之二的內容。因此,提前把最全面的通用條款的表述背得滾瓜爛熟,審核合同時候,覺得篇幅少了,而且可以重點關注商業條款。不同合同文本,通用條款的起草質量不一樣,根據客戶及交易復雜程度,決定通用條款的全面性。
常見的通用條款,例如:當事人基本信息、鑒於條款、陳述與保證、保密條款、責任限制條款、違約責任、通知條款、知識產權保護條款、不可抗力、合同生效條款、合同變更解除、可分割性、合同份數、合同語言、雙方關系、合同期限、完整協議、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獨立締約條款。
要注意積累全面的通用條款的範本,見到好的條款表述,單獨摘出存儲下來。一般來說,英美外資所起草的中英文對照的大型交易合同,比如並購協議,商標或專利許可使用協議等,通用條款比較詳細,表述也比較好。就舉不可抗力條款而言,詳細的不可抗力會包括,不可抗力本身的定義;范圍舉例,特別是國家政策的變動是否屬於列舉情形,比如美國對中國某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在進出口合同中,賣方是否據此可以主張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的舉證;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的消除;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及責任的影響等。筆者也見過最簡單的不可抗力條款,就一句話,發生不可抗力情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商業條款,要與客戶多溝通,了解客戶需求,特別是客戶不同層級人員對商業條款的判斷和授權。商業條款,也要了解行業一般規律,否則,客戶老總會詢問律師意見,比如,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成本問題,商鋪租賃合同中標的商鋪周圍的市場價格等。
四
合同的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合同審核時,注意區分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正如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樣,合同條款也可做如此區分。程序條款是為了保證實體的進行。程序條款是否詳盡細致,直接決定了合同的實操性。日本企業的合同條款,相當細致,也十分注重程序性和實操性,很多條款會從時間、地點和方式上,落實具體的義務。
程序條款,是否詳盡,要取決於客戶的要求以及交易的性質,如果客戶作為商鋪租賃合同的承租方,商鋪租賃合同規定的過於詳細,往往會造成客戶動不動就發生違約的情形,而員工的遵守規則的意識不強,容易引發公司被動。特別是交易對方,因為別的事情,故意從另外一個合同找茬挑刺,以達到一個合同服務於另一個合同的目的。
五
合同審核的具體問題
1. 審核要點
合同審核具體過程中,最關鍵的是找准審核要點,如何尋找審核要點呢?
(1)通過網路搜索審核要點
首先在互聯網檢索,該類型的審核要點,這些都是律師和法務人員在實踐的基礎上總結出來。比如,審理商鋪租賃合同時,使用網頁搜索,輸入下述關鍵詞,(商鋪、房屋)租賃合同審核要點、審查要點、如何審核、審核注意事項、(商鋪、房屋)合同法律風險點,不斷替換類似關鍵詞,然後把相關文章匯總,歸納審核要點。
(2)通過裁判文書的爭議焦點尋找審核要點
審核某類合同時,尋找此類合同的民事訴訟案由,然後查詢一定數量的判決書,查看爭議焦點以及法官評議內容,從訴訟角度,提前預防合同糾紛的產生。
(3)通過合同範本對比,來尋找要點
較為規范的合同,大多有條款主題,修改某類合同時,找幾個歸納完整的合同範本,最好是真實使用過的合同版本,然後,不斷對比。看審核對象,與其他合同版本差異在哪裡,有沒有其他範本的條款可以借鑒。
⑺ 合同要素內容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就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處所。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住所是指它們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是物、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為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為勞務;標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成果。
(3)「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約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
(4)「質量」,當事人應對標的的質量作出約定,即標的的外形和性質,可以國家的質量標准為依據,也可經雙方約定確定質量標准。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在以物或者貨幣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要向對方支付金錢,如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報酬」是指在以行為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獲得利益的一方向對方支付金錢,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中還應規定合同何時履行,在何地履行,履行採取什麼方式,這些內容的約定將作為判定合同是否違約的重要依據。
(7)「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承的民事責任,它以支付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為主要承擔責任方式。
(8)「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旦出現爭議,將用什麼手段,在何處解決爭議。手段包括仲裁、訴訟,地點是指具有仲裁、訴訟管轄權的機關。當事人也可不約定仲裁或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