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紅色通緝令,對哪一種罪犯才會發出紅色通緝令
紅色通報是最著名的國際通報,俗稱「紅色通緝令」,由經辦國國際刑警中心局局長和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秘書長共同簽發。
對所通緝的人員實施拘捕並進行引渡的通報。它是應特定國家中心局的申請,針對需要逮捕並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種通報。一般對外逃人員發出紅色通緝令。
具體又分為要求對逃犯進行起訴的紅色通報和要求逃犯服刑的紅色通報。逮捕證或者判決書是申請國在申請紅色通報時須提交的必備文件。
(1)紅色通緝擴展閱讀:
有效期限:
紅色通緝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滿之後沒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續5年,直到抓住為止。只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紅色通緝令就會一直發揮作用。這樣,通緝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紅色通緝令可能要重復發放好幾次。
實際案例:
1、2008年3月初,一名涉嫌向基地組織和塔利班提供武裝的嫌犯在逃。在美國政府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向其186個成員國發布紅色通緝令的當天,這個名叫維克托·布特的嫌犯即在曼谷一家賓館中被泰國警方逮捕。
2、在阿根廷抓捕激進組織「愛爾蘭共和軍」的重要成員本尼迪克·格林,後者曾在美國和愛爾蘭作案,犯下了重大的兇殺案件;還有從美國監獄逃脫的大毒梟厄爾多甘·庫拉,為了抓住此人,國際刑警組織先後向3個國家發出「紅色通緝令」,最終在土耳其將其逮捕歸案。
Ⅱ 紅色通緝令名詞解釋
紅色通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最著名的一種國際通報。它的通緝對象是有關國家的法律部門已發出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的在逃犯。
Ⅲ 中國百名紅色通緝犯抓到幾個
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公開報道信息, 匯總如下:
首名落網人員--戴學民
戴學民,紅色通緝令號碼A-19/1-2002,原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上海營業部總經理,涉嫌貪污1100萬元,於2001年8月潛逃出境,近期改換身份持外國護照潛回國內。公安、檢察機關發現線索後,及時開展緝捕工作,將其緝拿歸案。
第二位--李華波
李華波,紅色通緝令號碼A-1256/2-2011,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涉嫌貪污公款9400萬元,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
第三位--孫新
孫新,原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納。經查,孫新在擔任單位出納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將巨額公款轉入本人擔任法人的公司進行營利活動,其中部分款項被轉入期貨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2008年10月,孫新因案情敗露,潛逃出境至東南亞地區。
第四位--吳權深
吳權深,廣州市新塘鎮大敦村原黨支部書記。經查,吳權深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在大敦村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收受巨額賄賂。2012年3月,吳權深因案情敗露,潛逃出境至幾內亞比索。
2015年5月,廣東省追逃辦得知吳權深藏身澳門的消息後,立即組成工作組趕赴澳門開展追逃工作。7月23日凌晨,在澳門執法部門大力協助下,成功將吳權深緝拿歸案。
Ⅳ 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的結果
「紅色通緝令」的有效期是5年,期滿後如果仍沒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續5年,直到抓住為止。
Ⅳ 紅色通緝是什麼意思
「紅色通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最著名的一種國際通報。它的通緝對象是有關國家的法律部門已發出逮捕令、要求成員國引渡的在逃犯。各國國際刑警組織國家中心局可據此通報立即逮捕在逃犯。紅色通緝令被公認為是一種可以進行臨時拘留的國際證書。無論哪個成員國接到「紅色通緝令」,應立即布置本國警力予以查證;如發現被通緝人員的下落,就迅速組織逮捕行動,將其緝拿歸案。
協助成員國偵查罪犯是國際刑警組織的一個重要合作領域。這種執法合作通常是以「國際通報」這一渠道進行的。國際通報分為:紅色通報、藍色通報、綠色通報、黃色通報、黑色通報五種類型,它們都以通報的左上角國際刑警徽的顏色而得名。其中,紅色通報俗稱「紅色通緝令」。
Ⅵ 《紅色通緝》人被通緝了能查到嗎
重大案件通輯要犯相關信息可以進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網站進行查詢。
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普通人是查不到的,普通逃犯在互聯網上查不到,要去派出所通過公安網全國網上追逃的平台才查的到。
通緝令一般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路等公開媒體對外發布,為廣大公眾所知曉,而網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網上發布,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對外保密,其受眾面僅限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Ⅶ 紅色通緝令和A級通緝今有什麼區別呢!
1、發出組織不同
紅色通報是由經辦國國際刑警中心局局長和國際刑警組織總秘書處秘書長共同簽發。A級通緝令是我們國家自己的「紅色通緝令」,是由公安部發出的。除「公安部通緝令」外,省份、市、縣也可在所轄區域內對在逃涉案人員發布通緝令。
2、通緝對象不同
通緝對象為應特定國家中心局的申請,針對需要逮捕並引渡的在逃犯。
發布A級通緝令,說明其涉及的犯罪比較重大。「A級」是為了緝捕公安部認為應重點通緝的在逃人員而發布的命令,主要適用於情況緊急、案情重大或突發惡性案件。
3、法律效力不同
紅色通報是讓各成員國發出的逮捕令能在世界范圍內進行,但其自身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對成員國沒有強制緝拿要求,只是要求各國協助緝查,查與不查的決定權在各國自身。
有的成員國認可紅色通報作為臨時性拘捕的有效依據,但也有國家拒絕認可。如果接到「紅色通緝令」的國家認同它為臨時拘捕國際證書時,會對被通緝的人實施臨時拘捕。
一般情況下,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國接到紅色通報後,最先考慮的是緝拿該人是否符合本國的法律。另外,紅色通報能否發揮效力,在某種程度上還依賴於兩個國家的政治關系。
A級通緝令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