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承包商是什麼
工程承包商是指有一定生產能力、技術裝備、流動資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設資質,在建築市場中能夠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不同形態的建築產品,並獲得工程價款的企業。按生產形式可分為勘察、設計單位,建築安裝,商品混凝土公司,建築機械和周轉材料租賃,以及專門提供勞務的企業等;按照承包方式可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一般工程承包商又稱為乙方。
② 怎樣才能成為一名建築工程承包商
要做項目經理必須要有建造師資格..
你想做承包商可以請個項目經理..有一定的資金墊到工程.應該就可以了..
其他的事估計就是招標投標的事了
③ 選擇工程施工承包商,都需要哪些依據
中標的承包商應該是合法的企業;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安全施工許可證、營業執照;有類似工程的優良業績及誠信度;有實力保證你要求的工期、合格的質量、合理的低價等,就是發包方需要的。
④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關系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關系是分包合同主體法律關系。承包商作為分包合同的發包者,將主合同范圍內一項或若干項工程施工分包出去,與主合同相似,它對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義的業主的責任和權力,從市場角度看,這時承包商既是賣方又是買方。在分包合同執行中,承包商擁有類似於主合同中所定義的工程師的指令權,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義的承包兩的責任和權力。所以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角色剛好相反。通過分包,承包商獲得分包差或管理費。相應地,從承擔責任的角度講,分包商被視為承包商組織機構的一部分,承包商並不能因為工程分包而減少其對該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承包商對分包部分承擔全部工程責任。在與業主關繫上,承包商仍承擔主合同所定義的全部合同責任。如果分包商履約能力不足,將給承包商帶來風險。主合同所定義的與分包合同工程范圍相應的權利和責任關系則通過分包傳遞給了分包商。其中,指定分包商對於承包商的責任,不能小於承包商對業主的責任。相應地分包商也擁有要求補償和索賠的權力。但是,無論變更還是索賠都要通過承包商之手遞交上去,承包商對這項工作不一定有積極性,這是分包商的風險之一。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業主對承包商支付的影響,而業主未及時支付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這是分包商的風險之二。轉讓的權力。即在承包商缺陷責任期結束,還有一些分包商對承包商的擔保或其它義務沒有滿期,承包商必須把該權力轉讓給業主,承包商必須保證分包商同意這種轉讓。業主對分包商的選定有較嚴格的要求,要對分包商做出資格審查。在承包商的投標書中,必須附上擬定的分包商的名單,供業主審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託分包商,必須經過業主和工程師的批准。
⑤ 工程項目承包模式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
企業建立項目公司並按照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的特許協議投資、開發、建設、營運和管理特許項目,以營運所得清償項目債務、收回投資、獲得利潤,在特許權期限屆滿時將該項目、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有時 ,BOT 模式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Tempo- rary Privatization)。
而國家體育館、國家會議中心、位於五棵松的北京奧林匹克籃球館等項目實踐了BOT模式,由政府對項目建設、經營提供特許權協議,投資者需全部承擔項目的設計、投資、建設和運營,在有限時間內獲得商業利潤,期滿後需將場館交付政府。
3、BOO (Build - Own - Operate) 即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 , 承包商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 , 建設並經營某項產業項目 , 但是並不將此項基礎產業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
4、BOOT( Build - Own Operate - Transfer) 建設一一擁有一一經營一一轉讓 , 則是私人合夥或某國際財團融資建設基礎產業項目 , 項目建成後 , 在規定的期限內擁有所有權並進行經營 , 期滿後將項目移交給政府。
EPC是(另作,交鑰匙工程,工程總承包,英文:Turn-key project)英文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縮寫。
該模式是指一個總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聯營體與業主簽訂承攬合同,並按合同約定對整個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試車)等工作進行承包,實現各階段工作合理交叉與緊密融合,並對工程的安全、質量、進度、造價全面負責,工程驗收合格後向業主移交,業主或業主代表管理工程實施。
EPC工程項目多集中在石油化工、製造業、交通運輸和電力工業等領域。這些領域的工程項目具有以設計為主導、投資額巨大、技術復雜、管理難度大等特點。
(5)工程承包商擴展閱讀
項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ing,PMC)模式是指由業主通過招標的方式聘請一家有實力的項目管理承包商(公司或公司聯營體,以下簡稱PMC承包商),對項目全過程進行集成化管理。這種模式下,PMC承包商與業主簽合同。並與業主咨詢顧問進行密切合作,對工程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PMC承包商一般具有監理資質,如不具備監理資質,則需另行聘請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承包模式下施工承包商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包括施工、設備采購以及對分包商的管理。
按照PMC承包商承擔的職責與風險的不同,PMC模式可分為風險型PMC模式和代理型PMC模式兩類。
(1)風險型PMC模式
風險型PMC模式的優點:
①可充分發揮PMC承包商在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技能,統一協調和管理項目的設計與施工,減少矛盾與爭議;
②PMC承包商負責管理整個施工前准備階段和施工階段,因此有利於減少設計變更;
③可方便地採用階段發包,有利於縮短工期。
風險型PMC模式的缺點:
①業主與施工承包商沒有合同關系,因而業主控制施工的難度較大;
②與傳統模式相比,增加了一個管理層,增加了一筆管理費;
③PMC承包商與設計單位之間的目標差異可能影響相互間的協調。
(2)代理型PMC模式
代理型PMC模式下,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合同,由PMC承包商負責項目全過程的管理,施工承包商與業主簽訂合同,具體負責項目的實施工作;PMC承包商與施工承包商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只是管理協調關系。
代理型PMC模式的優點:
①由PMC承包商代替業主管理所委託的工作,往往從項目建設一開始就對項目全過程進行管理,這樣可以充分發揮PMC承包商在項目管理和施工方面的經驗和優勢,形成統一的管理思路;
②當業主同時開展多個項目時,可以避免由本單位派出的項目管理人員因缺乏經驗而導致的失誤和損失;
③業主可以較為方便地提出必要的設計和施工方面的變更;
④業主可對投資、進度和質量實施有效的管理,從而有利於控制承包商的索賠;
⑤有利於激勵PMC承包商在項目管理中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其專業特長,為業主管好項目。
代理型PMC模式的缺點:
PMC承包商的選擇至關重要,如選擇不當,可能招致嚴重的失誤。
⑥ 我想問下一個項目的建築工程公司和承包商是一家嗎,
不一定的。
一般來說建設公司,也就是甲方,要把工程總包給一個建築公司,這就稱為總承包商,總承包商再把分項、或者是一部分再分包給其建築公司做。
當然,也有工程是不通過總承包商,而是直接分包給其它公司的。
⑦ 工程項目為什麼承包商和施工方不是同一個公司那麼付款應該是給承包商還是施工方
您問工程項目為什麼承包商和施工方不是同一個公司?那麼付款應該是給承包商還是施工方?
答:
1、承包商和施工方不是同一個公司是很正常的事情,因為有的承包商有諸多的原因,促使它不可能一個建設項目自己什麼都能幹,必須有外協或分包,這樣就會產生承包商和施工方不是同一個公司的現象;
2、付款應該是給承包商還是施工方,關於付工程款的事情,建設單位必須把工程款付給承包商,這是法定的道理,然後承包商再把工程款付給施工方。
⑧ 一個工程建築承包商能掙多少
按照國家各地區預算定額當中的規定,利潤有9%.
是的,只有9%,也許你覺得不可能,但是國家只給這些你應當得到的,想要擴大利潤只能從別的地方剝削了,比如最基本的職工各類保險承包商不給繳納,最後都落如了他的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