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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職級

發布時間: 2021-09-19 16:29:47

㈠ 公務員職級、職位、職務、崗位的概念、區別

一、概念不同:

1、職級是指工作責任大小、常常與管理層級相聯系作復雜性與難度以及對任職者的能力水平要求近似的一組職位的總和。

2、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3、職務是指是指組織中承擔相同或相似職責或工作內容的若干職位的總和。

4、崗位是組織要求個體完成的一項或多項責任以及為此賦予個體的權力的總和。

二、范圍不同:

1、職位比崗位的范圍更廣。職位是組織重要的構成部分,泛指一個階層(類),面更寬泛,而崗位則具體得多。職位是按規定擔任的工作或為實現某一目的而從事的明確的工作行為,由一組主要職責相似的崗位所組成。

2、職級比職務的范圍更廣。職級就是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職級是對不同類別職務進行平衡比較的統一標尺。以職務層次為橫軸,以級別為縱軸構成的「坐標系」,可以衡量、標識擔任不同類別職務的員工在組織中所處的位置。

三、劃分層次不同:

1、領導職務分為國家級正副職、省部級正副職、廳局級正副職、縣處級正副職,鄉科級正副職,共10個層級;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置,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共8個層次。

2、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3、崗位分為管理崗位或是一般崗位。職位是隨組織結構定的,而崗位是隨事定的。

㈡ 公務員有哪些職稱級別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規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分別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級至二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級至三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級至四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七級至五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八級至六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十級至七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十一級至八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十二級至九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十三級至九級;

(十一)科員:十四級至九級;

(十二)辦事員:十五級至十級。

(2)公務員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1、中央總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級;

2、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書記:二至三級;

3、中央各部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三至四級;

4、中央各部副部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副書記、常委,中紀委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書記:四至五級;

5、中央各部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書記,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副書記,巡視員:五至七級;

6、中央各部副局長,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各部副部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委委員(常委),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書記,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調研員:七至十級;

8、副處長,地(市、州、盟、直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副書記、常委,地、盟(市、州、直轄市的區)紀委委員(常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書記,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部長,鄉(鎮)黨委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副書記,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副科長,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委各部副部長,鄉(鎮)黨委副書記,縣(市、旗、省轄市的區)紀委常委,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另外,各級黨的機關中與上述職務相對應的其他職務,也適用上述規定。

㈢ 公務員的職務和職級個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職務職級的劃分與設置將結合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作較大調整。根據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的授權性規定,公務員職級與職務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在經過4年起草砥礪、13次易稿,與近500萬公務員息息相關的公務員法草案正式提請25日開始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也是我國首次專門就人事管理進行立法。
這一草案共20章103條,對公務員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職務職級、獎勵、紀律與處分、培訓、交流、迴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以及公務員的權利義務、公務員的管理機構和公務員法的適用范圍等一系列內容作出了全面規定。
領導職務分十級 非領導職務分八級
受國務院委託,人事部部長張柏林25日在就公務員法草案作說明。他說,公務員暫行條例把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草案沿用了這一規定。同時,草案規定,國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非領導職務中設置專業技術職務和行政執法職務,並規定,國家根據法官、檢察官的工作特點設置相應的職務;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和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相應的職務和銜級。
根據草案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草案還規定了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7等銜級: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和隨員銜。
現行公務員制度只提供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職務系列,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階梯過於單一。再加上只設置了15個級別,基層公務員晉級空間很小,許多人退休前十多年沒有晉級機會。專家認為,草案從職務設計上,將建立多元化的公務員職務發展途徑,在傳統行政職務外,增設專業技術職務,單設法官、檢察官職務,在基層行政執法機構設立行政執法職務等。同時在現行級別基礎上,通過增加級別數量,拉大級差,擴充級別功能,建立新的職級,可以增強職務與職級的激勵機制,吸引人才,穩定隊伍,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

㈣ 公務員職級級別怎麼分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三)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四)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五)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六)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七)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八)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


(九)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十)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一) 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於正廳局級)


(二) 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三) 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於正縣處級)


(四) 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五) 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於正鄉科級)


(六) 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七) 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本科生大專生)


(八) 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4)公務員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分為十級: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針對公務員范圍的各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復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公務員的范圍需要同民主政治發展進程相適應,同我國現階段幹部管理體制相符合,公務員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范圍;同時,建議對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規范的公務員范圍。

《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㈤ 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有哪些呢

公務員的職務級別,從廳級,處級,到科級,辦事員都有的

㈥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遵循依法、科學、規范、效能的原則。
第三條 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