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全民公決的條件
這個是屬於體制問題 首先是要實現充分高度的民主 然後才能談全民公決
Ⅱ 全民公決的簡介
憲法和改革公決,即以全民公決的方式決定是否通過新憲法,是否贊同經濟、政治、文化等重大的改革措施等。1995年8月,哈薩克以全民公決的方式通過新憲法,重新規定了國家政體。
由於全民公決在上述條件下使用具有權威性質,因此不時被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為其活動加上民意偽裝。分裂主義者通常利用全民投票來煽動民族情緒,挑撥民族關系,進行分裂國家的活動。19世紀中葉,美國南方各州宣布脫離聯邦政府打算獨立建國,結果導致了美國內戰。美國人民在林肯總統的領導下,不惜流血犧牲,維護了美國的統一。美國內戰表明,分裂性獨立從來不被中央政府所認可。因為如果不滿,就去煽動民眾以公投為手段鬧獨立,那麼這個世界上的國家恐怕要以千萬計,而且隨之而來的沖突與戰爭也會成倍增加。 (1)大選公決,包括直接選舉總統和對是否提前進行總統或議會大選進行全民公決。新加坡一直以全民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總統。
(2)憲法和改革公決,即以全民公決的方式決定是否通過新憲法,是否贊同經濟、政治、文化等重大的改革措施等。1995年8月,哈薩克以全民公決的方式通過新憲法,重新規定了國家政體。
(3)國際問題公決,包括就是否參加國際組織、簽訂國際條約、加入國際行動等進行公民投票。瑞士在1984年曾經舉行全民公決反對加入聯合國,但是,經過全民公決又決定加入聯合國。
(4)領土變更方式,全民公決是現代國際法中領土變更的的方式。全民公決是指在國際法承認在特定條件下,由一領土上的居民通過投票來決定該領土的歸屬。全民公決方式是最早可追溯到18世紀末,現代國際實踐中也有運用。
Ⅲ YY全民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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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全民公決的國外現狀
主要西方國家的全民公決制度。西方國家的全民公決制度分為三類:國家主導型(法、英、俄);地方自治型(美、德、日);混合型(瑞、意、澳)。法國是現代全民公決制度的發源地之一,現行公投制度具有非強制性、非自發性的特點。俄羅斯全民公決制度是在實踐中建立和完善起來的。美國沒有全國性公投制度,各州的公民投票在以加利福尼亞州為代表的西部最風行,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德國公民創制復決權在基本法中處於第二位階,受到嚴格限制.瑞士是全世界直接民主最深化、公投運用最頻繁的國家,聯邦公投制度翻版自州,與協和體制、統合主義體制的形成有密切關系。
在法律公決方面,美國的各州使用得最多。但美國聯邦一級是一個例外,由於美國聯邦憲法沒有此制度設計,因此令美國的修憲問題成為最大難題。在美國,修憲是案得到全國50個州中3/4州的批准。二是全國50個州議會中的2/3議會要求召開制憲會議,而且3/4的州批准修正案。這種情況迄今尚未發生。美國總統不正式參與修憲程序,而且不能否決修正案。一項復雜、漫長的過程。兩種情況下可以修憲。一是國會參、眾兩院2/3的議員投票支持修憲,而且不能否決修正案。例如一項憲法修正案於1789年提出,直到1992年才成為法律,其間經歷了將近203年。迄今美國總共提出了27項憲法修正案。受制於憲法條款,他們無一例外地經歷了「坎坷曲折」。這種情況也是美國聯邦憲法沒有全民公決制度的制度缺陷所造成的。
Ⅳ 全民公決玩不了什麼情況
可能是軟體不支持
Ⅵ YY里哪些頻道有全民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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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法律名詞解釋 全民公決
通常的全民公決,又稱全民投票或公民表決,是全體公民對重大問題投票作出決定。它起源於古希臘城邦雅典的公民大會。那時候雅典所有重要事情都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為此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全民公決。
全民公決是一種直接民主形式,它是民主國家實行憲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選民通過直接投票的方式,對相關議題表達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明確態度進行表決,然後根據表決結果達成決策的一種制度。它是人民自決權實施的一種特定程序選擇,屬於民主憲政的范疇。從性質上講,它不是對代議制民主的否定,而是對代議制民主的補充和修正。
在全民公決方面,還有兩個有趣的事實,這就是瑞士是世界最多、而中國是世界最長時間沒有全民公決的兩個國家。
在瑞士,瑞士差不多每年都要舉行聯邦級或州級的公民投票。其中,特別是州級提出的要求全民裁決的許多問題,在外人看來並不涉及到民生大計。例如,你同不同意一些商店的營業時間延長到晚上8時?你同不同意超市在星期天開門營業?你同不同意某個醫院改成私營,等等。但瑞士人卻樂此不疲,相對於其他西方國家,瑞士選民參加投票的比例還是相當高的。
在中國,孫中山首倡直接民權說,形成了獨特的包括選舉、創制、復決、罷免在內的新民權主義。聯省自治運 動中出現了中國公民投票的首次實踐:以湖南、浙江為代表的全省制憲運 動,是聯省自治的中心內容。國民黨統治時期,公民投票權被納入憲政體制。但從三十年代起,中國就再也沒有全民公決。迄今已有近八十年。與中國類似,原蘇聯也是此情況,1991年蘇聯舉行有關是否維持聯盟的全民公決為世界矚目,它是蘇聯歷史上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公決。
Ⅷ 全民公決的相關評價
此外,全民公決與其他制度相比,更易受到媒體的影響,因為選民中的很大一部分,並不知道政策的真正影響,而只能通過從媒體獲得的信息來做出自己的選擇。因此,能夠控制媒體的人也就很容易操縱全民公決的結果。在總統制或者議會制中,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較小,因為被選民選出的代表在教育水平以及獲得信息的渠道方面和選民相比有很大的優勢。
同時,全民公決的成本顯然要遠高於其他政治制度,因此不可能過於頻繁的進行,而這種問題在議會制中就不會存在。另外,全民公決不可能具有很強的實時性,一次全民公決從准備到結束花費的時間要以周甚至以月計算,這也就不適合那些必須迅速做出決定的問題,例如某些戰爭問題。全民公決還存在另一問題,即政府可以通過全面公投推卸責任,政府只需要執行全民公決做出的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決定是否的確正確。在很多時候,真理會掌握在少數人手中,政府不能夠僅僅因為全民公決做出了不正確的決定就推卸責任。
總的來講,全民公決的確是一種國家面臨重大問題時的決策手段,但存在著不少內在缺陷,不易多用、濫用。 在全民公決方面,還有兩個有趣的事實,這就是瑞士是世界最多、而中國是世界最長時間沒有全民公決的兩個國家。
在瑞士,瑞士差不多每年都要舉行聯邦級或州級的公民投票。其中,特別是州級提出的要求全民裁決的許多問題,在外人看來並不涉及到民生大計。例如,你同不同意一些商店的營業時間延長到晚上8時?你同不同意超市在星期天開門營業?你同不同意某個醫院改成私營,等等。但瑞士人卻樂此不疲,相對於其他西方國家,瑞士選民參加投票的比例還是相當高的。
在中國,孫中山首倡直接民權說,形成了獨特的包括選舉、創制、復決、罷免在內的新民權主義。聯省自治運 動中出現了中國公民投票的首次實踐:以湖南、浙江為代表的全省制憲運 動,是聯省自治的中心內容。國民黨統治時期,公民投票權被納入憲政體制。但從三十年代起,中國就再也沒有全民公決。迄今已有近八十年。與中國類似,原蘇聯也是此情況,1991年蘇聯舉行有關是否維持聯盟的全民公決為世界矚目,它是蘇聯歷史上第一次也是最後一次公決。
Ⅸ 全民公決的類型分類
這種分類法是依據全民公決制度所指向對象的屬性,即按照客體的性質進行的分類,包括:一憲法議題的全民公決
國家在經過一段時期的革命或領土分裂之後,有必要針對未來新政權在制度安排和政治規則上的運作,通過該類型全民公決賦予新政權正當性的基礎。此外,當執政者有意推動一項既定政策的重大改革(比如選舉制度的改革)時,基於憲法的規定或政治上的謹慎考量,也需要舉行公決。
二領土議題的全民公決
自1918年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民族自決原則以後,許多有關領土的爭議問題均是通過該類型全民公決來加以解決的。隨著20世紀歐洲共同體的成立以及原蘇聯和東歐國家劇變,引發了一系列邊界重新劃定的問題,造成該類型全民公決的數量有較大增加。
三道德議題的全民公決
執政者對一些關乎國計民生的重大道德問題(如禁止酒類販售、離婚及墮胎等等)往往存在相當大的分歧,這些議題很可能造成支持和反對陣營壁壘分明,從而導致政治危機。因此,針對這些引發廣泛爭論而難以達成一致的道德問題,許多國家會通過全民公決的方法,尋求解決之道。
四其他議題的全民公決
在有些國家中,公民有權堅持將某些事務交付全民公決,例如規定道路的靠左行駛或實行夏令時制等。民選官員有時為了避免得罪民眾,也會採用全民公決來決定一些棘手問題的解決方案。 這種分類法是依據全民公決實施時有無既存的國家體制和形式進行的分類,包括:
一國民投票
該類型的全民公決是一種憲政體制下的常態制度,公決對象包括憲法(修憲和新憲法制定)、法律和重大的國家政策等。隨著全球民主化的浪潮,世界各國以國民投票決定國家事務或公共政策的事例日益增加。例如1994年阿爾巴尼亞國民投票通過新憲法,1993年馬拉維國民投票廢除一黨專政建立多黨制,1992年愛爾蘭國民投票決定墮胎法案,巴西國民投票決定維持總統制,俄羅斯國民投票批准社會經濟改革案,義大利國民投票採用新的選舉制度,加拿大國民投票否決修憲以及南非國民投票廢除種族隔離制度等。
二住民投票
該類型的全民公決涉及地方自治層次,是憲法保障地方公共團體住民權利和地方自治團體直接民主的體現。其內容大致可分為地方自治特別法的批准投票、地方民選公職的罷免投票和地方議會的解散投票等,[5]而性質則包括地方首長和議員的選舉權,以及僅適用單一公共團體的地方自治特別法的住民投票權兩大類。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日本《憲法》第95條的規定,僅適用於某一地方公共團體的特別法,根據法律規定,非經該地方公共團體居民投票半數以上同意,國會不得制定該項法律。因此,對於僅適用於單一地方公共團體的特別法,其住民擁有投票決定其是否通過的權利,這也被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決定權。[6]
三人民投票
該類型的全民公決是指所在地的居民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領土歸屬或國家屬性的一種制度。此類公投最早出現於歐洲1790年尼斯(Nice)和上伏塔(UpperVolta)[7]反對合並歸屬到法國。法國大革命後,拿破崙常使用「人民投票」以解決法國的領土歸屬問題,先後有阿維農(Avignon,1791)、薩威依(Savoy,1792)、尼斯(Nice,1795)等事例。1886年,奧、法兩國締約讓威尼斯通過人民投票決定是否歸屬義大利。1905年,挪威利用人民投票脫離瑞典而獨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列強為解決中歐及東歐的領土糾紛,並基於和平條約的規定而用人民投票決定領土歸屬或劃分疆界。在1919年的巴黎和會上,與會各國共提出17件人民投票的建議案,以解決令人困擾的民族問題,其中有8件得到施行。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些交戰國間歸屬不明的領土和非自治領土、託管領土、保護國領土等均在相關各國和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的監督下,以人民投票選擇獨立或國家歸屬。在《聯合國憲章》非殖民化的規定下,12個託管地中有8個舉行此類全民公決獲得獨立。其中比較著名的事例有:1956年英屬多哥蘭以人民投票選擇與迦納合並或獨立前維持託管統治;1959年英屬北喀麥隆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人民投票,以決定其將來的命運;1961年法屬西薩摩亞在聯合國監督下舉行人民投票決定建國。至於東歐和原蘇聯,這類投票則多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的劇變時期。此外,雖不屬於領土歸屬與獨立問題,但對涉及國家主權的問題也常舉行人民投票來決定。例如歐洲多國以人民投票決定是否加入歐洲聯盟,蘇格蘭和威爾士通過人民投票決定設立獨立議會等。 這種分類法是依據全民公決所指向對象的效力進行的分類,包括:
一決定國家前途的公民投票
該類型的全民公決通常是在有主權爭議或獨立問題的國家與地區實施。主要是為了釐清主權爭議或決定是否獨立,或是對基本政治體製做裁決,如北愛爾蘭、加拿大魁北克、法屬密克羅尼西亞等地區所舉行的公投均屬於這一類型。
二憲法復決權的公民投票
為了強調憲法的制定或修訂是按照全民總意志,因此一些國家規定製憲或修憲除了國會多數同意外,還必須獲得某比例人數的全民公決認可才能正式通過。此類公投在某種程度上也體現了民主對憲政體制的保障。
三政策復決權的公民投票
對於國會或各級議會通過的法案,只要有一定數額的公民表示異議,或議會為了審慎起見而要求人民對此法案進行復決,即可舉行此類全民公決。許多西方國家有該制度,特別是美國西部各州、瑞士各州經常舉行。
四諮詢式復決權的公民投票
該類型的全民公決在政治上的作用僅是一種民意的表達,不論實際參與的公民人數多寡、意見表達強度如何,對於議會的決議並不構成任何法律上的效用,僅供參考諮詢之用。1994年秋,芬蘭國會在投票決定是否加入歐盟之前,就先舉行過一次諮詢式公投。由於絕大多數民意是支持加入的態度,芬蘭國會隨後即以壓倒性多數決定加入歐盟。但是,由於此種諮詢式復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的實際效用只是一種「大型的民意測驗」。中國台灣地區常舉行此類型的全民公決。
五創制權的公民投票
該類型的全民公決是針對議會未制定的法律,由法定若幹人數的公民連署後,交付全民公決,決定是否應制定為法律。創制公投就行使范圍而言,可分為「法律創制」與「憲法創制」,[9]就其行使方法而言,可分為「原則創制」與「草案創制」,前者只提出原則性規范,待通過後再由議會制定完整法律;後者必須提出完整的法律條文,交由公民來投票。提出者必須符合某一人數上的要件,如5%的比例或10萬人的連署等。這類創制公決多在地方層次實施,以全國為實施對象的只有瑞士和義大利。[10] 這種分類法是依據制定法律的控制權轉移程度的不同,從全民公決發動主體所做的分類,包括:
一由政府主動發動的全民公決
該類型的全民公決是指當憲法或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或雖有法律條文可供援引,但是執政者並不經過法律程序,而是直接將懸而未決或不敢貿然推動的政策或法案訴諸人民投票,以此作為施政的依據。此類公投無論是否有憲法和法律相關規定可以遵循,政府均可自行決定是否舉行全民公決,並可以控制議題的主題及內容,最典型的例子即是英國在1975年對於是否繼續參加歐洲共同體和1979年權利讓渡所舉行的全民公決。
二憲法規定的全民公決
這是指由憲法明文規定某些事項,例如法律、憲法的修正案或一些政府的活動范圍等,最終需要以全民公決的方式來決定是否施行。其中,奧地利憲法(第42條第2項與第44條第2項)與西班牙憲法(第168條第3項)甚至規定全民公決可以修正全部憲法條文。義大利憲法也規定,除了稅法與財政、赦免與減刑以及國際條約之外,修訂憲法、法律以及省以下行政區劃的變更,需申請全民公決。
三人民針對立法申請的全民公決
此是指有些國家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可以依一定人數的連署,來申請對法律或政策進行全民公決,以挑戰國會通過的法律或政策,其主要目的在於杜絕國會及政府的偏失。例如瑞士憲法對於政府頒布的法律或政策規定,除了「緊急的」法令、聯邦預算以及財政貸款外,在公告後90天內,若有五萬名公民連署(或至少八個邦政府連署),需交由全民公決再做決定,獲得多數票才能產生效力。
四公民創製法律的全民公決
該類型的全民公決是指在少數國家的憲法中,允許人民可經公民連署,提出依自己意思創制的法律,再交付全民公決。這種由人民創製法律的全民公決是當政府不作為或怠忽職守時,人民可以主動制定自己的法律,以確保人民自身的權利。 除了上述幾種比較普遍的劃分方法外,在全民公決制度的類型劃分中,比較著名的還有台灣學者曹金增所做的分類。他綜合研究了國內外全民公決制度的類型劃分方法,並加上以下三條標准:
⑴全民公決是否具有憲法規范;⑵全民公決發起的機關或舉辦者是誰;⑶全民公決結果的效力如何。 這種分類法是學者蘇克西依照全民公決是強制的還是任意的、其結果是具有法律拘束力還僅是諮詢性的、是否經憲法事先規范還是未事先規范、人民在公投中對提案是主動還是被動等四項判斷標准,做系統組合,形成了12種全民公決類型的分類方法。
1.類型1:主動——拘束的/事先規范——強制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主動性和強制性兩個因素是不可能並存的。當人民在公投中採取主動時,全民公決必為任意性的。
2.類型2:主動——拘束的/事先規范——任意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凸顯了公民復決與公民創制的緊密關系,以瑞士和義大利憲法最為典型。如瑞士《憲法》第121條規定:經十萬選民連署提出一詳細提案修改憲法,此創制案必須提交人民做最後決定。
3.類型3:主動——拘束的/未事先規范——任意的
一般而言,在一個政治體系中是不可能容忍在未經事先規范的情形下,安排由人民主動提案的全民公決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例如政治環境十分不穩定或政府十分無能,也有運用此類全民公決的可能性。例如1841年瑞士盧森邦曾舉行過類似的全民公決:當時雷斯(GrobeRath)接受一個公民請願,促使憲法委員會形成一個修正案,然後訴諸全民公決,邦民以絕對多數票接受了新的憲法。
4.類型4:主動——諮詢的/事先規范——強制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是不可能存在的,其理由如同類型1中所述。
5.類型5:主動——諮詢的/事先規范——任意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是在事先規范的情況下,經由人民主動的參與而形成。雖然從形式上此類公決僅具有諮詢性質,但可能在實質上具有拘束力。此類型全民公決與類型2相似,成為強大利益集團的有效工具,在美國伊利諾伊州及芬蘭的地方政府層次是存在的。
6.類型6:主動——諮詢的/非事先規范——任意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雖然在理論上存在建構的可能,但不容易實現,其理由與類型3所述相似。同時,同類型5一樣,此類型公決也存在由諮詢性轉化為具有拘束性的全民公決的危險。
7.類型7:被動——拘束的/事先規范——強制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一般僅限於人民就基本規范進行具有拘束力的票決,是典型的全民公決形式。在今天,美國除達拉威州外,各州憲法修正均須交付人民復決。西歐國家如瑞士、愛爾蘭、丹麥憲法的任何增修,均須經人民復決。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第89條規定,憲法增修須國會兩院表決通過後,再經全民公決認可,或者須經國會兩院聯席會議3/5通過。
8.類型8:被動——拘束的/事先規范——任意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以法國《憲法》第11條為典範。根據該條規定:共和國總統根據政府在議會例會期間所提出的或議會兩院聯合提出的並公布在政府公報上的建議,可將一切有關公共權力機構的組織,有關國家社會政策、經濟政策、公共服務改革的任何法律草案,或旨在授權批准、雖然不違反憲法但影響到現行體制運行的條約,提交全民公決。當然,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造成了自由裁量甚或恣意的空間,如法國總統戴高樂就根據此條文舉行過多次全民公決,所以此類全民公決都具有強烈信任投票的成分與政策投票的性質。另外,愛爾蘭與丹麥的憲法中也有對一般法律進行此類全民公決的規定。
9.類型9:被動——拘束的/非事先規范——任意的
在憲法無明文的依據下,舉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全民公決,將發生違憲疑義。不過,實際上確曾發生過類似的公投,此時的全民公決是強調表達對特定人或政府的信任時的投票,因此被稱為「政策票決」。由於這類公決有民粹主義和煽動民意的嫌疑,因此代議民主制的支持者對於信任投票最為懷疑和批評。很多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信任投票是負面的,該類型公決有被操縱的可能性,政府的行為導向其實是反對人民真正的政治參與。
10.類型10:被動——諮詢的/事先規范——強制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較為罕見,1935年德國薩爾(Saar)舉行的全民公決就屬於這一類型。此類型的全民公決在憲法增補前常被運用作為調查人民的意見,其歷史根源在美國:在某些州,其憲法明文規定,憲法在全面修改之前,須進行全民公決,就憲法應否全面修改,或應否經由普通選舉召開憲法會議,征詢人民意見。在經事先規范情形下舉行該諮詢性全民公決,可能在實際上轉化為具有拘束力,特別當此投票經常被使用時。因此,在某特定情形下,此種全民公決又具有拘束性的特質而類似類型7。
11.類型11:被動——諮詢的/事先規范——任意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在各國憲法條文中不常見,至少有兩個理由可以解釋這種現象。首先,當投票是被動的、諮詢性且任意時,以一般法律加以規范是較為便利的。其次,如果此種類型經由憲法條文加以規范,可能存在政策票決的危險。
12.類型12:被動——諮詢的/非事先規范——任意的
此類型的全民公決是真正的政策票決,它意味著政府給予人民權利,對國家重大議題表達其意見。挪威1919年、1926年以及芬蘭1931年分別舉行的禁酒公投;比利時1949年就利奧波德三世是否恢復其王位的公投;以及英國1975年就應否續留在歐共體的公投,1980年瑞典舉行關於核能的公投均屬於此類。此類公投雖然是諮詢性質,不過政府仍會尊重其結果並採取相應措施,一旦公投結果與政府政策相違,甚至可能導致政府辭職。因此,該類型公投雖不具拘束力,但對實際政治的影響力卻很大。
Ⅹ 全民公決怎麼玩
1、神聊模式:在游戲中神聊模式創建一個房間。是一個唱歌聊天的房屋。神聊模式嵌入「水果刀客」(就是手機裡面的切水果)大家可自由找到房間切磋自己的刀法。
2、歡樂模式:新手模式為翻牌模式,即玩家被殺或處決後,立刻揭開身份,但不提供遺言,這一模式推理簡單,適合於初學新手和不想玩得腦子太累的人;潛規則:不能說有關道具的事。
3、瘋狂模式:歡樂模式的增強版,可以同時多人開麥。
4、專業模式:使用專業規則,考驗分析推理能力,適合高端專業玩家(官方描述)。
編輯本段游戲介紹
成就系統 它是一個通過多人語音交談,進行邏輯推理的游戲
它的參與者最多可以有16個人,最少要有8個
它的基本原則是相信團隊,然後對所有人撒謊
它要求參與者通過尋找別人發言的漏洞推斷其真實身份和所屬團隊
它的迷人之處在於你會發現自己無法信任任何人但仍然會抱有希望
它給你安排了隨機的命運,所在的環境也會決定勝負,輪回就像是投胎
它讓你安心,因為有時勝負會取決於是否幸運
它讓你見識人生百態,焦急,興奮,怒,最後歸結無奈的淡定
它告訴你完全聽命自己也會是個錯誤
它變數很大,你只能選擇潛伏,堅持到底,永不放棄
它教會你使用三十六計,也教你厚黑學
它能防治老年痴呆
編輯本段游戲規則
家族系統 「殺手」勝利規則:1.殺死或者票死所有的警察
2.在至少有一名警察存活時,殺死所有的平民(屠城)
「警察」勝利規則:發動所有的平民警察,票死所有的殺手
「平民」勝利規則:同警察勝利規則
「暗捕」勝利規則:同警察勝利規則
「醫生」勝利規則:同警察勝利規則
編輯本段特殊玩法
殺手屠城:在至少有一名警察存活時,殺死所有的平民
神捕降臨:在投票中,連續4次投票都票死殺手(若只有3名殺手,則連續3次投票都票死殺手)
編輯本段游戲術語
保:當某人被人懷疑並咬到時,另一玩家為其辯解的行為。
投票:在公決時舉手給自己懷疑的對象或對已不利的人的行為。
跟票:投票時舉手不及時或者不堅決地行為。
掰票(分票):把對自己或他人的懷疑轉移他處的行為,如「為某某掰票」。
出局:玩家因被多數玩家投票,或者夜裡被「殺手」「殺」掉等原因在本局游戲中被迫從本局游戲中退出的狀態。
商城界面 平票:投票之後有兩個人或更多人的票數相同的現象。
平安夜:晚上沒有玩家因被「殺」而出局的現象。
平安日:白天PK後票數依然相同的一天(即白天沒有玩家因被「殺」而出局的現象)。
公決:通過投票令游戲者中一人出局的行為。
推:認為某位玩家就是「殺手」,通過投票將某人公決出局的行為,一般只推一個人。
遺言:出局者最後闡述的自己觀點。
踩、咬:懷疑某人,但可能並非認為其就是「殺手」,如「我踩一下3號、5號、9號」。
挖坑(蓋):指給後面的人設了一個陷阱。
抱:指緊緊跟隨某一群或者某一個很有自己看法的人。如3號老是對2號的看法表示贊同,那可以說「3號在抱2號大腿」。
過:表示自己發言完畢,示意下一人發言的結束語。如3號說「……我認為9號是『殺手』,過!」,然後就輪到3號後面的一個人發言。可以直接使用「不發言」實現。
跳警。陽光立警(TJ):自稱警察的方式發言以便其他人信服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跳警,警察自己跳警就是真跳警,平民和「殺手」跳警就是假跳警。如5號明明是「殺手」,但他為了掩護自己,他說「我跳警了啊,我們半夜驗的是3號,平民不要暈,跟我走」。
暈:在場上局勢很復雜的情況下,平民不知道該如何判斷誰是「殺手」的時候出現的狀況。如「我是平民,我實在很暈,不知道怎麼判斷,請警察跳警出來給指示吧」。
包裝:故意將他人描述成某種特定身份的行為,如「包裝成警察」。
水民:無任何動作的平民,形容沒有存在的意義
暴民:冒充警察指使其他玩家亂投票的平民
「殺」助:「殺手」的助手。民身份的人因為被警察錯票而將警察賣給「殺手」的人。不過更多時候是亂民扔雙警甚至多警包。那個民身份的人就被叫做「殺助」。 -
金水:警察驗過身份並且公開給出平民身份的玩家(也有給警察金水的,一般情況下警察人少不敢跳的時候就是金水最大)。
爆:在進行游戲中,自己身份泄露的情況,在進行發言中,「殺手」或者警察不小心在發言中泄露了自己的身份,就叫聊爆了。
打包:一般把2個以上有關聯的人放在一起,意思是驗一個查出身份,其餘的幾個的身份就清楚了。
首「殺」:第一個天黑就被「殺手」「殺」害,一般9號位置為慣例的首「殺」位。(新手區也很少人用)
首驗:第一個天黑讓警察驗過了身份。
首推:身份不明情況下,第一個白天被全體玩家通過投票公決出局。
沉底:在發言排序最後的兩三位玩家所處的位置。
抗刀:平民成功的吸引「殺手」來「殺」死自己,掩護了警察的身份的行為。
擋票:指平民「殺助」為SS擋票。
歸票:場上的好人,對場面的局勢進行總結,指導好人投票給誰的行為。
屠城:「殺手」在至少有一名普快存活時把平民全部「殺」光的行為;
悍跳:「殺手」白天跳警查「殺」(心目中的警察)稱為HT(有的時候即使跳的不是JC也沒關系,最重要的是保護隊里的有生力量)
立直:對於某人身份不明,把這個人身份立起來。來觀察這個人的動向,用來觀察這個人是否當「殺助」、好民、「殺手」判斷對方身份。相對來說比排隊更容易搬動,警察說某人排隊容易讓「殺手」抓住並扳倒。
反水;警察或者「殺手」給某人金水的時候那個人不接水,反而跳起來拍給水那人悍跳的行為。正常情況下只有警察才有這個能力,所以很多時候是「反水最大」。
驗民大隊:就是警察晚上摸的都是民的情況 警察術語。
驗: 也稱「查驗」,警察在夜晚選擇某玩家為目標並因此得知此玩家游戲身份的行為。
內推:警察在晚上未驗出「殺手」時內部決定要推出一個懷疑對象的行為。
查「殺」:指警察在晚上驗到了某位玩家是「殺手」身份的行為;
生砸(砸):警察在沒驗過某位玩家身份且懷疑其是「殺手」的情況下,直接帶領平民把這位玩家公投出局的行為。 - 驗一砸一:指警察在夜晚驗人時,驗兩個對立面其中的一個人就知道他們的身份。
生水:即還沒有Y的時候發出來的水,發出來需要勇氣,不過在關鍵時候有點用處。
「殺」(刀):「殺手」在晚上選擇某玩家為目標並因此導致此玩家在下一個白天出局的行為。
認匪、自爆:「殺手」在白天放棄辯解,承認自己是「殺手」的行為。
悍跳/匪悍跳:通常指「殺手」假跳警的行為角色分配。
拋水泡或者丟水泡:指在沒有辨明對方是什麼人的情況下說第幾號是殺手,忽悠大家投死他,然後引出殺手或捕快。
編輯本段隨機事件
瘋狂模式下會出現隨機事件:
食物中毒:全場玩家白天都不得發言。直接投票。
組團泡妞:全場玩家只有女性玩家能發言投票。
離家出走:全場玩家只有男性玩家能發言投票。
天降煞星:系統隨機降一個小惡魔在某個玩家身上。50%的殺手概率。
即時死亡:系統隨機讓一個玩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