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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殺人

發布時間: 2021-09-20 22:46:18

⑴ 十二歲少年殺人法律如何判

不滿14周歲的人殺人是不構成犯罪的。不認定是犯罪,其成年後同樣的也不能被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會被判刑。其民事責任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也向來秉承「教育、感化、挽救」和「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特殊方針政策,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都是採取了一種非常寬容的一種政策。所以許多未成年人犯罪他會有模仿作用。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12歲殺人擴展閱讀:

對於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該如何處理,現行《刑法》第17條只是簡短的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根據1995年出台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⑵ 如果12歲殺人了 會怎麼樣 會被判死刑還是判無期徒刑 還是怎麼的

12周歲殺人不用負刑事責任的,是不會被判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12歲殺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⑶ 未滿12歲失手殺人法院如何處理

未滿12歲失手殺人免於刑事責任,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教養,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12歲殺人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相關案例:

12歲男孩不服母親管教弒母,12月3日,湖南沅江市政府發布通報稱,當日12時24分,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泗湖山鎮東安垸村發生一起命案。

接警後,市公安局啟動命案偵破機制,市刑警大隊、派出所民警立即趕赴現場開展偵查和勘驗工作。經查,受害人陳某(女,34歲,沅江市泗湖山鎮人)被人殺死在自家卧室內。

身上多處刀傷,嫌疑對象已鎖定為其子吳某康(男,沅江市泗湖山鎮人,六年級在校學生)。最終,嫌疑對象吳某康被警方控制。經初步審訊,吳某康因不滿母親管教太嚴。

被母親打後心生怨恨,於12月2日晚9時許持刀將母親殺死。12月3日上午,鄰居發現情況後向公安機關報警。

吳某康的外公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女兒在村裡參加酒席後會將剩下的肉和沒開封的煙帶回家,多場酒席下來積累了4包煙,事發當晚女兒發現4包煙被吳某康偷偷抽完了。

一氣之下打了他,也因此引發了母子沖突。而當晚10時許,吳某康還用母親的手機給班主任發了一條請假信息。

⑷ 12歲殺人怎麼判刑

12歲小孩因為未滿十四周歲,因此不予刑事處罰,由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或者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4)12歲殺人擴展閱讀

近日,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因不滿母親管教嚴格,持刀將母親殺害的新聞曾一時引發轟動。然而不到一周時間,吳某即被釋放。其親屬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了其他家長的強烈反對,很有可能面臨「學校不管了,家庭管不了,社會沒人管」的困境。

當然,這樣的「釋放」有其法律依據,根據《刑法》規定,即使是犯故意殺人罪,也需要年滿14周歲才負刑事責任。當地的公安機關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表示,「他這么小,我們不可能把他怎麼樣」。

可即便「合法」,吳某重獲自由對周圍公眾尤其是學校的學生和家長而言,則意味著這是可能隨時觸發的危險。換作誰,恐怕都難以張開雙手迎接他回歸社會。

更何況,吳某對法律的無知無畏實在令人擔憂。在殺害母親後,他顯得若無其事:「我又沒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學校不可能不讓我上學吧?」以這樣的無知狀態重返社會和校園,怎能不讓人膽戰心驚。

其實,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不意味著就該放任不管——這既不符合《未成年保護法》的初衷,也不符合社會公眾的情感常識。

在未成年犯重返社會前,實施有效的管制與矯正,使他們不再危害社會,讓社會安心接納,是執法和司法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有關部門不能擺出「刑事責任年齡」的法條,當甩手掌櫃,這樣只能加劇公眾的不安全感以及對是否應該降低「刑事年齡」的爭議。

以吳某的案件為例,在釋放前,司法部門應該准確評估未成年犯重返社會的安全性,評估其是否真正悔過自新。

從吳某弒母後的表現看,他在法律和道德常識上有嚴重缺失,思維簡單,犯罪時野蠻粗暴。在回歸社會前,必須補上法制和道德的相關教育。必要時,應啟動「收容教養」這一專門針對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犯管教機制。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新華網—12歲弒母少年重返學校:就這樣「放任不管」?

⑸ 12歲小孩殺人怎麼判

12歲小孩因為未滿十四周歲,因此不予刑事處罰,可以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或者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時,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但是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進行管教。

(5)12歲殺人擴展閱讀:

案例:

7月9日沈強在家中被父親責罵後離家出走。7月18日傍晚,沈強在村裡偷東西,路過黃家時,見到3個小孩在屋裡玩耍。沈強想要從他們口中打聽出家中收藏錢財的地方。因為孩子的母親在屋後勞作,為了不被發現,他以摘果子為借口,哄騙三名小孩到附近偏僻處。威逼小孩講出家中放置錢財的位置。因小孩年幼而未果,後害怕事情敗露,遂萌生殺人念頭,用石頭、刀分別將三人擊打致死。殺害三個小孩後,沈強一路逃到廣東雲浮市,最後被發現可疑的市民群眾舉報,並被聞訊趕來的專案組民警抓獲。

在監護人和證人的在場見證下,沈強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發生命案的山村,地處大山深處。村民們為了生存,多數在外打工。留在村裡的家庭,多數貧困。他們的孩子缺少父母的陪伴,教育匱乏,一些個別家庭的孩子甚至處在無人看護的狀態。

涉嫌謀殺3名兒童的沈強,輟學後,多次離家出走,在外面流浪謀生,從乞討、偷竊,最終演變為涉嫌殺人。

沈強因未滿14周歲不予刑事處罰,他在8月2日被送去了南寧收容教養,將會有三年時間失去自由。三年後沈強16歲,回歸社會依然是未成年人。

⑹ 12歲前殺人犯法嗎

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年滿14周歲,未滿14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雖然不負刑事責任,但因為有了故意殺人的「案底」,無論在學習、工作和出國簽證方面都會受到影響,且這種影響是終身難以改變的,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想法。

相關規定: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6)12歲殺人擴展閱讀:

《刑法》第十 七條第三款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3歲殺人怎麼判刑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

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於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 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

不管何人殺人,哪怕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病重之人等具有特殊情形的人,該判刑的,一律都要判刑。倘若因實體法上的問題或者是程序方面的問題,而不需要判刑的,那就不需要判刑。

但是,畢竟是屬於特殊的情形,那還是會有特殊的處理方式的。不過,既然是殺人了,那就不適用我國刑訴法關於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起訴這一制度了。

畢竟是屬於未成年,所以身心尚未成熟,所以在整個刑訴過程中,都是比較寬待的,而且都是以教化為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⑺ 12歲小孩殺了人會怎麼判

一個12歲的孩子把人殺死了,由於犯罪嫌疑人年齡未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所以這個12歲的孩子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作為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可以要求其及監護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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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

編輯

一、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說,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根據這一原則,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原則上不應判處法定最高刑,在具體量刑時一般應將未成年人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低齡犯罪者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高齡犯罪者區別開來。

在同一年齡段內的犯罪,在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一般也要體現不同行為人年齡上的差別。只有這樣,才能完整地體現和實現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從寬原則。

二、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

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繫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滿18周歲的人由於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發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系。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司法人員對未成人要堅持攻心為主,像父母對孩子、教師對學生一樣,針對其個人特點,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之認識到自已行為的危害性。

⑻ 未成年人12歲殺人怎麼判

未成年人殺人的判決:

1、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