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
(2007年10月1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0年11月19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自201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3月25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公布、自2015年3月25日施行的《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維護熱用戶、熱經營企業和熱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的發展,根據《吉林省城市供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利用熱電聯產、燃煤(電、氣、油)鍋爐、工業余熱、地熱所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提供給熱用戶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生產企業是指為熱經營企業提供熱能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熱經營企業是指向熱用戶供應熱能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利用熱經營企業提供的熱能為其生產或者生活服務的單位和居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區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 城市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優先發展集中供熱的原則,限制並逐步取消分散鍋爐供熱。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熱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環保、勞動保障、財政、工商、技術監督、安全生產、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供需狀況,編制本市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相關審批部門在徵求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序。
城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熱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熱電企業應當遵循「以熱定電」的原則,按照設計的供熱能力保證供熱需要。
第九條 城市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資料及時報送給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建設城市供熱工程應當依據招投標法的規定確定設計、施工企業。
從事城市供熱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熱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
新建住宅房屋應當實行分戶控制供熱。既有住宅房屋應當實行分戶控制供熱改造,分戶改造所需費用由房屋產權人承擔。
城市供熱應當逐步推行計量供熱。
第十二條 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安全的熱源;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健全的服務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凡在本市城區內設立熱經營企業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熱生產企業與熱經營企業、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應當簽定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的格式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市供熱期限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
居民熱用戶室內主要房間(卧室、起居室)供熱溫度晝夜平均不得低於攝氏十八度。
第十六條 供熱期內,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檢測點,定期測查室內溫度。
第十七條 由於熱經營企業責任造成熱用戶室溫低於規定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熱費。
退費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正常供熱,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報告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預計停止供熱八小時以上的,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停止供熱連續兩天或者累計七天以上,應當依據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對熱用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未達到供熱服務質量標準的,應當在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整改期滿,仍未達到標準的,應當根據供用熱合同的約定對熱用戶給予賠償。
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放棄供熱。發生棄管供熱的,其供熱設施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熱經營企業託管,並確定託管期限。
第二十條 熱經營企業發生歇業、撤銷、分立、合並、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到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熱經營企業轉讓、移交供熱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證熱用戶室溫合格率、熱用戶報修修理及時率、供熱運行設備完好率達到規定標准。熱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標准和質量,公開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熱用戶反映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熱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發展熱用戶,需要發展熱用戶的,應當向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居民需要供熱的,應當向熱經營企業提出申請並與其簽定供用熱合同,同時按照熱經營企業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熱用戶或者用熱面積發生變更的,應當與熱經營企業重新簽定供用熱合同。
第二十五條 熱用戶需要改造供熱系統或者停止供熱的,應當在十月十五日前向熱經營企業申報,經同意後,方可改造供熱系統或者停止用熱。
第二十六條 熱用戶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及時繳納熱費。熱費標准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熱經營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熱用戶供熱;
(二)對熱經營企業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復核;
(三)請求賠償由於熱經營企業的責任或者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熱用戶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的供熱設施與熱經營企業的管網連接;
(二)在供熱系統上安裝放水設施及熱水循環裝置;
(三)擅自增加用熱面積;
(四)擅自調節進戶閥門;
(五)擅自改變供熱用途和改動供熱設施;
(六)其他損壞供熱設施和影響供熱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住宅供熱系統實行分戶控制的,熱用戶室外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託維修。
住宅供熱系統未實行分戶控制的,熱用戶樓外入戶閥門外(含閥門)的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熱用戶樓外入戶閥門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自行維修或者委託維修。
第三十條 城市建設工程涉及供熱管網及設施的,應當到熱經營企業辦理會簽手續。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拆改、移動供熱設施;
(二)在管網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網、管支架懸掛廣告牌匾;
(三)利用管網溝排放雨水、污水;
(四)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供熱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熱經營企業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熱經營企業擅自棄管供熱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當供熱而未供熱期間熱費總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絕和妨礙城市供熱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縣(市)的供熱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6月22日公布修改的《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㈡ 長春供暖時間2020
一、供暖時間
根據長春市《城區冬季公用服務保障工作方案》要求10月20日零時全市必須實現達標供熱。
二、今冬卧室供暖溫度不低於18℃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長春市供熱期為10月20日至翌年4月6日。如果出現異常低溫情況,長春市政府將採取「彈性供熱」——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
按照《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居民熱用戶室內主要房間供熱溫度晝夜平均不得低於18℃,在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廳)或者其他部分的門進深1/2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
(2)長春市供熱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一、居民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解決辦法
根據《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的規定,居民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應當告知供熱經營企業。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現場免費測溫,雙方對測溫結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共同簽字確認。
供熱經營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現場測溫,或者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居民熱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熱用戶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免費測溫。
參考資料
長春市人民政府-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
㈢ 國家供熱管理條例
國家尚未出台供熱管理條例或管理規范,各省、市、自治區有地方立法,有各自的《城鎮供熱管理條例》或《供熱規理規定》、《供熱管理辦法》來調整規范供熱管理行為。
㈣ 國家規定供暖溫度標準是多少
18℃±2℃。根據《新鄉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戶室內採暖溫度為18℃±2℃,不低於 16℃。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居民熱用戶室內溫度檢測點,定期測查室內溫度。
第二十四條:供熱經營企業應建立、完善供熱搶修制度和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加強管理、規范服務,將規范服務的標准、內容、時間向社會公開,接受用戶監督。設置報修、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對服務質量和供熱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因經營企業責任停止向用戶供熱,供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停止供熱的時間和當年標准,向用戶退還或減收相應的熱費。
(4)長春市供熱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國家規定供暖溫度標准為18℃±2℃的原因:
室內溫度過高時,會影響人的體溫調節功能,由於散熱不良而引起體溫升高、血管舒張、脈搏加快、心率加速。由於室內外溫差懸殊,人體難以適應,就容易患傷風感冒。
研究證明,冬季室內適宜溫度為17℃至22℃。如果室內溫度經常在22℃以上,人就會神疲力乏、頭昏腦脹。
「暖氣病」主要是指冬季供暖,因環境和人體乾燥缺水而引起的免疫功能和抵抗力的下降,導致人們出現不同程度的內熱外寒症狀,並能進一步導致感冒發生。供暖期常出現的口乾、頭暈、嗓子疼、咳嗽、煩躁、皮膚發緊等都屬於「暖氣病」,希望廣大用戶能對其重視起來。
㈤ 長春供暖時間2020-2021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長春市供熱期為10月20日至翌年4月6日。如果出現異常低溫情況,長春市政府將採取「彈性供熱」——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
按照《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居民熱用戶室內主要房間供熱溫度晝夜平均不得低於18℃,在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廳)或者其他部分的門進深1/2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
(5)長春市供熱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長春市供熱用戶如果想在供熱期內申請停止供熱,或者本供熱期內恢復供熱的,應當在9月20日前到供熱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供熱企業管網注水後,將無法辦理停熱或恢復用熱的手續。申請停熱的用戶,應當繳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停熱之後想復熱,或者去年正常交費,今年想辦理停熱的,用戶要到各供熱公司辦理相關停供或復熱手續,不能由銀行代收基礎熱費。此外,申請恢復用熱,如果有欠費的,需要到熱企將欠費補齊後,才能正常繳納本年度的供暖費。
沒有進行分戶供熱的,新建住宅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熱用戶不得申請停止用熱,需要足額繳納熱費。
㈥ 長春供暖時間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長春市供熱期為10月20日至翌年4月6日。
按照《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規定,居民熱用戶室內主要房間供熱溫度晝夜平均不得低於18℃,在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廳)或者其他部分的門進深1/2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同時,按照相關「民生服務」要求,長春市供熱也正從「達標的18℃」向「舒適型的21℃」邁進。
(6)長春市供熱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長春2020-2021供熱費標准
依據長公聯字【2013】8號文件、長府發【2015】21號文件、長府發【2016】267號文件,居民住宅供熱價格為每平方米27.00元(建築面積)。非居民(經營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熱價格為每平方米31.00元(建築面積)。非居民(經營性房屋和其他房屋)層高超過3米的,每超0.3米,熱費加收5%,最高加價不超過50%。層高超過6米的與供熱企業協商價格。
閣樓、地下室收費:根據長公聯字【2013】8號文件,閣樓住宅、地下室安裝採暖裝置的按房屋產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收取熱費。閣樓、地下室面積未計入房屋產權標注的,層高超過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積計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積計算。未安裝採暖裝置的,暫不收費。
㈦ 長春幾號停止供暖
長春在四月六日二十四時停止供暖,如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時,會根據情況延長供暖時間。
根據《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本市供熱期為當年十月二十日零時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時。鼓勵供熱經營企業提前供熱、延期停熱。氣溫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供熱經營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7)長春市供熱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居民熱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低於十八攝氏度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退還相應的熱費。供熱經營企業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的,應當按日退還熱費。
前兩款屬於熱源生產企業責任的,供熱經營企業應當先行將熱費退還給熱用戶,再向熱源生產企業追償。非居民熱用戶供熱溫度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供用熱雙方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