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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慣例

發布時間: 2021-09-22 23:00:56

① 什麼是國際慣例國際慣例具體指什麼

國際慣例是指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則和規則。一般認為,構成國際慣例,須具備兩個因素,一是物質的因素,即有重復的類似行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們認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國際慣例一般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逐步形成。
1.不成文慣例。許多國際慣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為國際社會普遍遵守的參與國際交往的原則和規則,如契約自由原則、有約必守原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國家主權原則及由此而引申出來的原則和制度,如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原則、跨國公司或其他外國公司在東道國從事投資或其他跨國經營活動時必須遵守東道國法律的原則。
2.成文慣例。即由國際組織或學術團體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解釋、整理編纂後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條理性、明確性和穩定性。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這些成文的慣例也在不斷地修訂和補充,使之適合於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如由國際商會主持制定的廣泛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解釋通則》,最初公布於1936年,並分別於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該會於1933年制定的《統一慣例》,也進行了多次修訂。此外,國際商會還整理編纂了其他有關商事交易的規則和標准合同,如《托收統一規則》、《合同擔保統一規則》、商業代理示範合同格式等。除國際商會外,其他一些組織也整理編纂了若干規則,如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國際海事委員會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仲裁規則》與《調解規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持制定的《跨國公司行為規則草案》以及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經過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國際技術轉讓行為規則草案》等。

② 請問各位,什麼是國際慣例呢

在國際禮儀活動的實踐中,除了已有國際公約作出規定的禮儀規則,公約簽字國均有遵守的義務之外,「國際慣例」也是十分重要的依據。所謂「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最初被某些國家反復使用,後來為各國接受並承認其法律效力的習慣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國際外交慣例和國際商業慣例。

國際慣例有五個特點:一是通用性,即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用;二是穩定性,不受政策調整和經濟波動的影響;三是重復性,一般都是反復運用;四是准強制性,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國際交往活動驗證是成功的。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③ 國際慣例的含義

《國際法》在實踐中,英文單詞「generalpractice」,「usage」和「custom」往往都譯為慣例。在王鐵涯教授主編的《國際法》一書中,對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一)款(丑)項的引用是「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而此項規定的英文原文是「internationalcvstom,.」該書認為,國際習慣與國際條約並列為國際法的主要淵源。而「國際習慣是各國重復類似行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結果。作者在此強調的」習慣「,顯然指的是custom,而不是usage.與此同時,作者也談到了」習慣「一詞常與」慣例「混用,並認為慣例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慣例包括習慣在內,外交文件上所用的」慣例「一詞,既包括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習慣,也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而狹義的慣例則僅指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常例,即《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一)款(丑)項所指的通例。可見,作者在以上幾處所說的慣例,顯然又是指的」custom「,而不是」usage「。這一結論從上述」狹義的慣例指……「看得最為明顯,因為對此作出進一步解釋的是《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一)款(丑)項所指的」通例「(generalpractice)。而作為此條中的」通例之證明「,正是該書前面所述的國際習慣。可見,」custom「一詞在此書中,有時指習慣,有時也指慣例。
一般而言,某一特定領域內的慣例由習慣形成,而習慣又來源於一般做法。筆者贊同國際貿易法領域內一些學者的觀點:國際商業慣例「往往始於一些有影響的企業的商事經營活動,而後逐步形成建立在平等交易行為基礎上的特定貿易中的一般做法(generalpractice),再發展為貿易習慣性做法(usage),並最終取得具有穩定性的慣例(custom)的地位。國際貿易法學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英國當代著名法學家施米托夫教授認為,國際商業慣例由」應用極為廣泛的,凡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們期待著他們的合同當事人都能遵守的商業習慣性做法和標准構成。「至此,仍然困擾著我們的問題是:通例在何時轉化為習慣?習慣又在何時取得慣例的地位?在實踐中,要對此問題作出明確回答是困難的。例如,《統一慣例》(1962)究竟是習慣性做法,還是慣例?施米托夫教授認為它(指1968年,筆者注)正處於從習慣性做法向慣例的過渡。這一結論所依據的事實是,它至少已為173個具有不同經濟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銀行所採納。而《解釋通則》(1953年)則是名副其實的習慣性做法,它僅具有標准合同條件的性質,因為」這些條件只有被當事人列入特定合同時,才對他們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國內學者對國際慣例也有不同的看法。正因為如此,人們往往又很難把通例、習慣和慣例截然分開。

④ 正式介紹的國際一般慣例是什麼

所謂「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最初被某些國家反復使用,後來為各國接受並承認其法律效力的習慣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國際外交慣例和國際商業慣例。 國際慣例有五個特點:一是通用性,即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用;二是穩定性,不受政策調整和經濟波動的影響;三是重復性,一般都是反復運用;四是准強制性,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五是效益性,被國際交往活動驗證是成功的。 國際慣例本身並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使用該種國際慣例時,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辦公禮儀規范,在此是指基層公務員在工作崗位上處理日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禮儀。又稱公務禮儀或行政禮儀。一般它簡稱為辦公禮儀。
遵守辦公禮儀,是基層公務員身份的必然要求,否則在人民群眾眼裡基層公務員的形象就有可能受到損害。辦公禮儀是基層公務員禮儀的核心內容,是每一名基層公務員都應優先掌握的最重要的禮儀規范。
基層公務員遵守辦公禮儀的必要性主要有兩點: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個人的形象,為了維護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另一方面,亦可使基層公務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個人的辦公水平,更為妥善而藝術地處理日常公務,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務於人民群眾,服務於社會。
工作禮儀
在日常工作之中,基層公務員有一些基本的禮儀規范必須遵守,這就是工作禮儀。就時間而論,工作禮儀適用於基層公務員的一切上班時間之內。就地點而論,工作禮儀則適用於基層公務員的一切辦公地點之內。也就是說,在一切工作場合,作為一般性守則的工作禮儀,是任何基層公務員均應恪守不怠的。
具體而言,注重服飾美、強調語言美、提倡交際美、推崇行為美等四點,是基層公務員所應遵守的工作禮儀的基本內容。
一、注重服飾美
一般來說,公務員的服裝應當合乎身份,莊重、樸素、大方。在工作中,基層公務員的打扮穿著是不宜完全自行其事的。因為基層公務員的服飾直接關繫到人民群眾對其所產生的第一印象的好壞,並且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其自身的教養與素質,所以對它不能不有所規范。
注重服飾美,便是工作禮儀對基層公務員服飾所做的具體規范。進而言之,所謂基層公務員的服飾美,則又分為下述三點要求。
(一)服飾素雅
基層公務員在工作中所選擇的服飾,一定要合乎身份,素雅大方。切不可令其有悖於常規的審美標准,進而有損基層公務員隊伍的名聲。
1.色彩少。基層公務員在工作場合所選擇的服飾,其色彩宜少不宜多,其圖案宜簡不宜繁。切勿令其色彩鮮艷搶眼,令其圖案繁雜不堪。
2.質地好。在經費允許的條件下,基層公務員的服飾應盡量選用質地精良者。如其正裝一般應選用純毛、純棉或高比例含毛、含棉面料,而忌用劣質低檔的面料。
3.款式雅。基層公務員的服飾,應以其款式的素雅莊重為基本特徵。若其款式過於前衛、招搖,則與基層公務員自身的身份不符。
4.做工精。基層公務員的服飾雖不必選擇名牌貨、高檔貨,但對其具體做工應予以重視。若其做工欠佳,則必定會有損於基層公務員的整體形象。
5.搭配准。搭配准,在此特指基層公務員的服飾應注重搭配之道。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人的服飾之美關鍵在於和諧,而服飾的和諧則又主要有賴於精心的搭配。
(二)服飾莊重
在講究美觀的同時,基層公務員在選擇服飾時也不應對雅緻有所偏廢。基層公務員如果要打算做到服飾高雅脫俗,一方面應以其樸素大方取勝,另一方面則應要求其文明得體。具體來說,主要應注意避免以下五忌。
1.忌過分炫耀。基層公務員在工作之中所佩戴的飾物,應當以少為妙。不提倡基層公務員在工作場合佩戴高檔的珠寶首飾,或是過多數量的金銀首飾,不然便有張揚招搖之嫌。
2.忌過分裸露。在工作中,基層公務員的著裝不應過分暴露自己的軀體。不露胸、不露肩、不露背、不露腰、不露腿等「五不露」,便是對基層公務員著裝的基本要求。此外,不使內衣外露,也不應被疏忽。
3.忌過分透視。基層公務員在正式場合的著裝,不允許過於單薄透明。在任何時候,都不允許基層公務員的內衣透視在外,甚至令人一目瞭然。
4.忌過分短小。基層公務員的衣著,不應以短小見長。在任何正規場合,背心、短褲、超短裙、露臍裝等過分短小的服裝,都難登大雅之堂。
5.忌過分緊身。選擇過分緊身的服裝,意在顯示著裝者的身材,而基層公務員在工作之中顯然是不適合這樣的。
(三)服飾整潔
服飾整潔,是對常人的基本要求,每一名基層公務員自然也不可對此掉以輕心。基層公務員的服飾整潔,具體上應注意如下幾方面。

⑤ 國際慣例的定義是什麼有什麼特點

國際慣例,又稱為國際習慣,它也是一種國際行為規范。國際慣例大別為兩類:一類為屬於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別一類為屬於非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後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私法范圍內,也有兩種不同的國際慣例:一種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即強制性的國際慣例。另一種是只有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即任意性的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的幾個特點:
·能用性,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用。
·穩定性,不受政策調整和經濟波動的影響。
·重復性,一般都是反復運用。
·准強制性,受到各國法律的保護,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效益性,被國際交往活動驗證是成功的。

⑥ 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國際貿易主要慣例如下: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年)。

(6)國際慣例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慣例特徵: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於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徵。

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並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一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徵。心理因素對於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採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慣例

⑦ 什麼是國際貿易慣例(定義)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雖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國的法律,在國際貿易中都允許當事人有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的自由,一旦當事人在合同中採用了某項慣例,它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法院有權按照有關的貿易慣例來解釋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在國際貿易中影響最大的是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7)國際慣例擴展閱讀:

基本條件

一般說來,國際貿易慣例應具有三個基本條件:

1、必須是被一定范圍內的人們一貫地、經常的、反復地採用。

2、內容必須是明確肯定的。

3、必須是在一定范圍內眾所周知的,公認具有普遍約束力。

性質

1、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或法律約束力。

2、慣例的採納與適用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與慣例不符的規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要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⑧ 什麼是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的形成與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它植根於參與國際交往的行為主體的長期反復實踐。早在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尚未形成時的中世紀的歐洲,商人們在各地大的集市上進行交易的規則,在各種各樣的地方法中幾乎相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商人習慣法(LexMercatoria)。在民族國家形成以前,西方社會按社會等級而組成。而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實際上是商人這個階層普遍適用的習慣性做法。
http://ke..com/view/68356.htm

⑨ 國際慣例原則是什麼原則

國際慣例的形成與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它植根於參與國際交往的行為主體的長期反復實踐。早在現代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尚未形成時的中世紀的歐洲,商人們在各地大的集市上進行交易的規則,在各種各樣的地方法中幾乎相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商人習慣法(LexMercatoria)。在民族國家形成以前,西方社會按社會等級而組成。而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實際上是商人這個階層普遍適用的習慣性做法。
通過簡要回顧國際慣例形成和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國際慣例植根於國際交往實踐,是在長期反復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領域內的習慣性做法或通例。
2.上述做法或通例是在各國法律所許可的范圍內發展起來的。經過有關國際組織的整理編纂,這些習慣性做法獲得系統有序的成文表現方式,進而大大方便了參與國際交往的當事人的適用。
3.國際慣例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進步,原有的慣例不斷地完善,新的慣例則在頻繁的國際交往中應運而生。

⑩ 什麼是國際慣例

國際慣例,又稱為國際習慣,它也是一種國際行為規范。國際慣例大別為兩類:一類為屬於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別一類為屬於非法律范疇的國際慣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後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私法范圍內,也有兩種不同的國際慣例:一種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即強制性的國際慣例。另一種是只有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即任意性的國際慣例。

http://www.zhaoshang-sh.com/2005/8-4/09-56-54795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