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殺了那個喪心病狂摔死女童的畜生,
該嫌疑犯犯有以下罪行;
一是,把熟睡嬰兒高高舉過頭頂,摔在地上。屬於故意殺人罪,注意不是故意傷害罪。後者是以是對受害者健康造成損害。前者是以剝奪受害者生命權為主要特徵。這樣喪心病狂的人,很明顯是要置小孩於死地。所以,判定死刑是必然的!!!
二是,該嫌疑犯在公交車站點附近停車。違反交通法規:公交車站點30米內不準停車的規定;
三是,該嫌疑犯有前科,量刑上要從重;
四是,該嫌疑犯毆打婦女,如構成輕傷以上(含輕傷),要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數罪並罰,判定死刑,立即執行!!
Ⅱ 3·4長春盜車殺嬰案的審判結果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宣判之後,周喜軍提出了上訴。
2013年7月9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引起廣泛關注的長春「盜車殺嬰」案,案犯周喜軍站在了二審被告席上。被告人認為自己行為屬投案自首,有從輕處罰條件,而且也願意積極賠償嬰兒家屬損失,爭取寬大處理。
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內,對長春「盜車殺嬰」案做出終審宣判,維持一審對兇手周喜軍的死刑判決。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Ⅲ 3·4長春盜車殺嬰案的律師解讀
北京君永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許蘭亭介紹,按照法律,如果家屬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被告人盡最大能力賠償,二審可能免予死刑。
■ 追問
為何罰款5萬賠償僅1.7萬?
律師:未包含精神賠償;因被告人犯盜竊罪,處5萬罰金沒問題
前日,長春盜車殺嬰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周喜軍處罰金5萬元,判其賠償被害人家屬1.7萬余元。賠償金額少、甚至僅罰金的1/3,引發外界質疑。
對此,北京魏汝久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魏汝久認為,被告人因同時犯盜竊罪,按法律是需要處以罰金的,5萬罰款沒有問題。
但1.7萬元只是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即精神損害撫慰金。
魏汝久介紹,根據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關於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六章《附帶民事訴訟》中明確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現在不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
「很多法律人主張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應該包含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沒有明確寫進刑事訴訟法。」他說,因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多,但精神損害卻很大。
那麼,被害人的精神損失應如何得到賠償?魏汝久介紹,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兩種情況才會含有這部分賠償,一是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刑事案件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補助金等可以據此賠償;另一個是,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達成和解的賠償金,不管多少,法院都會支持。「如果被告人他不願意簽賠償調解協議,法院也沒有辦法;如果被害人家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索賠精神損害賠償,也會被駁回。」
魏汝久認為,現有司法解釋「導致被害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違反了《侵權責任法》這一民事基本法。」 他希望律師界能夠就此事進行專門研討,給最高法院研究室寫一個法律意見,盡快修訂相關規定。
■ 家屬講述
嬰兒父親稱,一審申請賠償230萬元
僅支持了嬰兒喪葬費
「對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滿意的,但是民事賠償方面,肯定是不滿意的。」昨天晚上,被害嬰兒父親許家林對新京報記者說。
許家林說,悲劇發生後,愛人病倒住了很久的院。67歲老父因悲痛過度於5月10日辭世。
許家林是少數民族,男嬰是第一胎女孩出生10年後懷上的。他說,妻子兩次生子都做了剖腹產,還做了子宮粘連切除術,90%不會再生育了。
許家林說,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他要求賠償孩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妻子醫葯費等各項損失230萬元,但是法院僅支持了孩子喪葬費1.7萬元。他當庭提出上訴。
許家林則堅決不同意和解:他轉述,庭審時周喜軍自己交代並沒有把孩子當成生命和人,而是當成了東西。要車,就需要把孩子處理掉。
「周喜軍死刑是對兒子的交代。但賠償這么少,是法律不公。」許家林說。
Ⅳ 長春盜車殺嬰案主犯被判死刑,賠償1.7萬 我想知道為什麼賠償這么少
它是測算養孩子的成本及喪葬費。現在知道人命多廉價了吧
Ⅳ 求下聯:公主嶺喜軍盜車殺嬰周家又出惡魔
紫禁城天一結伙強奸 李府再添罪孽
公主嶺喜軍盜車殺嬰 周家又出惡魔
Ⅵ 周喜軍執行死刑現場全過程實拍的視頻誰有
你好死刑執行一般是保密的,應該沒有外人可以去拍攝死刑過程也不會傳到網上來,你蠻義憤填膺的呵呵
Ⅶ 3·4長春盜車殺嬰案的介紹
長春「304」案件指在2013年3月4日,發生在長春市西環城路與隆化路交匯處,嫌犯周喜軍盜竊車牌號為「吉A·MM102」銀灰色的豐田RAV4,並將車內約兩個月大的男嬰掐死,埋在了路邊雪中的案件。長春市出動近萬名警力全城布控尋找,尋找嬰兒的微博得到了整個社會的關注,3月5日17時,迫於強大的壓力,周喜軍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隨後交待其惡行。得知消息後的嬰兒家屬悲痛欲絕,母親聞噩耗後精神崩潰,被送入醫院。3·04長春盜車殺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喜軍已於2013年3月7日下午6時被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 5月27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長春「盜車殺嬰」案,被告人周喜軍一審被判死刑。2013年11月22日,長春「3.4盜車殺嬰案」罪犯周喜軍在長春市被依法執行了死刑。
Ⅷ 3·4長春盜車殺嬰案的事件介紹
2013年3月4日7時許,周喜軍將許家林的RAV4豐田車盜走,途中發現被盜車後座上有一嬰兒,行駛中,兩個月大的嬰兒不斷啼哭,周喜軍遂停車用手掐住嬰兒頸部致其昏迷。後嬰兒蘇醒再次啼哭,周喜軍用布條勒嬰兒頸部,直至嬰兒死亡。隨後,將嬰兒埋於積雪中潛逃。3月5日17時許,周喜軍迫於強大壓力,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所發生的長春盜車殺嬰案至今牽動著市民的心,一個剛來到世上2個月大的嬰兒被無情地掐死,埋在雪中。市民不僅表達了對孩子無辜逝去的心疼、惋惜,更表達了對犯罪嫌疑人周喜軍進行強烈的譴責。
5月27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喜軍被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1.7萬余元。 2013年3月4日早晨七時,許先生開車載著孩子來到自家開的
超市,擔心超市室內太冷,就先把孩子放在沒有熄火的車上,自己去屋內生爐子,然後,車被盜走。
孩子的母親在接受電台采訪時說,孩子睡著了,由於他們的超市在學校附近,因為買東西的學生比較多,就先把孩子留在了車上,發現車不見了。孩子母親哭訴,「把孩子給我就行,我啥也不追究。」
丟失的孩子為一名兩個月大男嬰,左肩有胎記,用粉白色相間毯子包裹,內穿紅色、黃色衣服。被盜車輛為銀灰色豐田RAV4,車牌號碼為吉A·MM102,四個輪胎綁有紅繩。
發現車輛被盜,許先生向媒體求助並報警。吉林交通廣播FM103.8為開走RAV4的人留下一部「真情」電話,電台主持人稱,這個電話只屬於你、你的家人和主持人,「只要你在把車停下來,保證孩子的安全,我們都可以不追究。」多家電視台、電台、各大新聞網站也在不斷地滾動播出,並派出多路記者追蹤采訪。 公安部門
2013年3月4日10時許,長春市公安局召開發布會,長春市警方在了解此事後,交警、巡警、特警在內的共計3500餘名警力全城搜尋失竊的汽車。
2013年3月4日下午,吉林省公安廳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吉林省公安廳向遼寧、黑龍江、內蒙古警方發出協查通報後,立即向公安部報告,公安部明確支持,必要時將動員其他省份協助工作,力爭第一時間找到「304」案件隨車丟失嬰兒。
2013年3月4日18時許,吉林副省長、公安廳廳長黃關春主持召開會議,決定成立「304」案件專案指揮部,組織長春城區及縣市近萬名警力,連夜上崗,以找孩子為第一目標,全面開展大范圍清查搜查。
社會力量
事發後,長春很多計程車和私家車了解這件事後便立即開始參與尋找,有數百輛計程車放棄了運營,很多私家車主也放棄了工作,自發地在全城開始搜尋被盜車輛和襁褓嬰兒。
為了震懾犯罪嫌疑人,幾乎所有加入到搜尋行動中的車輛,都開啟了雙閃應急燈。長春市一些媒體和網友呼籲,希望其他銀灰色RAV4車盡量不要出行,以免給尋找男嬰的愛心隊伍和警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一些私家車主帶上了處於哺乳期的妻子,隨時准備給這名男嬰餵奶。
Ⅸ 當街摔死女童 是道德的淪喪還是人性的扭曲
男的罪有應得,女的也不可饒恕,帶著這么小的孩子,還當街與人爭吵,而且是多大的事,又沒侵犯她的利益,還惹事生非。男的太沖動了,遇到這樣的惡婦,揍她一頓就算了,關孩子什麼事啊,冤有頭,債有主,你一個大男人拿孩子出氣,可以算是喪心病狂了。所以這起事件看得出當今社會下病態的人格。
Ⅹ 如何從心理學方面分析 盜車殺嬰案中的憤怒與溫暖 事件
可以從動機和需求來討論
1.他為什麼偷車?偷車後發現孩子的選擇為什麼是殺害而不是寬恕?
分析的方向:殺害的心理動機是什麼? 冷漠和殘酷
什麼造成了他的冷漠和殘酷? 可以從他個人的生存環境和人際關系來分析
相對來說 英國的那起盜車案 為什麼卻選擇了寬恕?
從整體社會大環境下的自私和冷漠對人的影響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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