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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記者遭家暴致死新聞

發布時間: 2021-09-25 12:35:51

㈠ 女記者馬金瑜的故事引發輿論熱潮,遭遇家暴該如何逃離

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現象,女記者馬金瑜的故事引發輿論熱潮。我覺得遭遇家暴逃離的辦法就是在第一次家暴的時候就果斷離婚,家暴只有0次和無數次,另外一定要果斷,最好遠離這個男人,讓他找不到自己。

三、相關資料。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如果你同意我的觀點麻煩給我點個贊或者關注一下我,萬分感謝。另外你覺得如何避免選擇家暴男呢?歡迎您到下面的評論區發表您的寶貴意見。

㈡ 女記者遭家暴致死是什麼情況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金柱故意傷害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金柱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害人紅梅是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廣電中心記者。

㈢ 女記者遭家暴致死 丈夫會因為當時醉酒失憶而被減刑嗎

  • 您好,首先您可能理解錯了減刑的含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減刑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您說的應該是她丈夫的失憶情況是否滿足刑法規定的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我國刑法規定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和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具體如下:

  • 1、特殊主體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完全喪失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其實施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典型的自首包括兩個條件,一是主動投案,二是入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為雖然嚴格來講不符合自首的特徵,但法律也將其視為自首。
    (1)被採取強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且能夠如實交待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⑤經查實確已准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交通肇事後一般不逃逸即可視為自首,包括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或者為搶救傷員離開事故現場。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必須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多起犯罪行為,但只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 4、立功
    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立功表現:
    (1)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3)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例如被收押期間獲得發明專利或者在突然重大自然災害時積極參與搶險救災),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重大立功表現:(1)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4)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 5、從犯、脅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其他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避險過當: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教範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其他酌定從輕情節:
    在司法實踐中,除上述法定情節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可以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結合具體案情對行為人予以從輕處罰:
    1、 犯罪嫌疑人年老體弱或者患有殘疾的;
    2、 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
    3、 能夠積極退贓獲賠償被害人損失的;
    4、 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後因激憤將被害人打傷的)5、 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 您說的滿足以下這種,且並不屬於減輕處罰情節:1、醉酒的人犯罪。醉酒的人不僅不能成為免除或減輕、從輕處罰的依據,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如果行為人酒後駕駛,不僅在責任上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可能因此從重處罰。但行文系病理性醉酒且自己不知情,因醉酒實施犯罪行為的,則因缺乏刑事責任能力,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該女子的丈夫應該不是病理性醉酒,所以不能減輕處罰。

㈣ 如何看待女記者被家暴致死的悲劇

深圳相親網有數據和事實表示,「離開」並不能終止對方的暴力行為,還會使暴力加劇。有些男人把妻子當做自己的所有物,當妻子「背叛」他時,他會展開憤怒的報復,不僅僅對妻子,還有可能恐嚇對付她的娘家人。許多男人在失去理智時會威脅他們的妻子,「如果你敢離開我,我一定會殺了你,殺了你父母。」事實表明,確實有人這么做了。因為害怕丈夫真的做出傷害家人的事,所以她們選擇留下來默默忍受著。

還有一個最大的原因就是為了孩子忍氣吞聲。深圳相親網有專家表示,那些毆打妻子的丈夫,同時也可能是一個慈愛的好父親。如果真的離開,她們可能無法得到孩子的監護權,作為一個母親,她們害怕承擔這樣的後果。也有可能是因為考慮到孩子還小,不該讓他承受家庭破碎的痛苦。很多女性受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認為女人就該為家庭付出和犧牲,認為人言可畏,認為因遭受家暴而離婚會給孩子的成長帶來巨大的傷害,顧而選擇忍耐,其實這恰恰是最錯誤的想法。

深圳相親網呼籲正在遭受家暴的女性們醒醒,要知道,一個家庭的健康發展從來都不是靠忍氣吞聲達到的,當兩個人的價值觀和生活觀已經發生分歧的時候,雙方沒有得到有效的溝通和解決,一方試圖用暴力來結束這樣的分歧,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的忍讓是無法換來家庭的和睦的。這時候,你要做的就是「反抗」,拿出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別讓對方的暴行再次傷害到你。

㈤ 女記者在自家小區遭毆打身亡,家屬該如何維權

中國是法治的社會。明確了這一點。就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的政策。對所有違反國家法令 ,法治的行為,應當採納零容忍的態度,嚴懲不貸!無論你是什麼人,無論你擁有多麼至高的權力。在法令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令庄嚴的體現。因此,面臨黑社會毆傷女記者的行為。一旦被確認涉及到違法行為,就必須繩之以法。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女記者)或其他旁觀者,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結案 。

對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阻止。《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則,「對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懇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止;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阻止」。這是對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分法令》的規則,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幹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㈥ 我們經常會看到新聞,比如女子遭家暴致死,家暴問題為何屢見不鮮

3月18日,太湖縣婦女宋華迪離婚不到一周。前夫王某用刀捅了她的臉,挖出了她的右眼。她的左眼皮動不了,手和肌腱都斷了,頭和臉都被開水燙傷了。記者25日獲悉,太湖縣泗前鎮黨委、政府將繼續跟蹤,安全解決問題,積極處理善後事宜。

盡管我們不得不相信,一切都不僅僅是片面的,因為有結果。但是,這種言論與男性對女性或幼童的公然淫穢無異,是蒼蠅不咬無縫蛋,是他們也有疑問嗎?不管新聞女孩的問題有多大,她不應該挖她的眼睛嗎?馬榮婚外情和財產轉移最重要的是離婚。在離婚的時候這么做是合理的嗎?不是說殺人是最嚴重的犯罪。折磨不殺人的人的方法還有很多,但這些定罪要比殺人輕得多。這樣的人可以被判處死刑。他不是人,不值得活著。那些爭辯說什麼真愛困擾你的人,閉上你的嘴,觸動他們的良心,這不是愛這是不正常的!

㈦ 男子毆打女記者致死獲刑15年,家暴不可取,怎樣才能夠避免家暴

男子毆打女記者致死的案件宣判,該男子獲刑15年。這一結果備受網友熱議,大家一致認為這個案件判的太輕。經過對案件報道詳情的梳理,我們可以看出,這個案件的兇手自稱和女記者關系親密,有網友表示這難道是因為兩人關系親密,所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定罪才這么輕嗎?而女記者的父親則稱,從未聽女兒提起過這個男的,並且這名男子是已婚,女記者才入職三四個月。按道理講兩個人根本不可能有什麼親密關系。但是就這個案件我們也可以看出,即便是親密關系,男方對女方進行家暴也是不可取的。怎樣才能夠避免家暴呢?我認為以下幾點必須要注意。

一、遠離脾氣暴躁有暴力傾向的人

要避免家暴,首先就是要遠離脾氣暴躁以及有暴力傾向的人。就這個案件來看,哪怕是同事,如果看出這個人不對勁也要盡可能的遠離。談戀愛如果發現自己的戀愛對象是個暴躁狂,經常喜歡摔打東西等等,一定要盡快分手,不要以為用愛能感動他。


歡迎大家評論參與這個話題的討論。

㈧ 內蒙古鄂爾多斯一女記者多次遭丈夫家暴以至活活被打死,為什麼她不選

我來談談我的觀點:

  1. 廣大婦女同志在被家暴時,還存在「家醜不外揚」的顧慮,法律意識淡薄、處理家暴手段滯後,對待家暴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法,助長了施暴者的歪風邪氣。

  2. 施暴者利用孩子作為籌碼,不斷威脅孩子母親,讓受害者被身體和精神雙層虐待,卻為了顧及孩子所謂的感受,被迫退步。

  3. 國內嚴重缺乏家庭暴力的心理干預機制,導致受害者無法釋懷,最終走向了極端。

  4. 國內目前的婦聯、街道、居委會缺乏職業人員,都是混日子的人,根本無法及時發現家暴行為的前期症狀,更無法干預了。通常都是家暴末期才被發現,錯過了最好的救助時機。


    最後我想說對待施暴者,懦弱眼淚妥協,只會讓他越來越暴力,唯有反抗,唯有離開,才是真正的重生。

㈨ 一名女記者的死亡,她到底經歷了怎樣的家暴 人民日報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金柱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主審法官表示,被告人金柱多次對妻子有過家庭暴力行為,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大,應予嚴懲。
阿梅的離去,讓人惋惜。面對家庭暴力,一定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
家庭看似美滿,實則暴力
不滿妻子外出應酬,家中獨自酗酒
扇耳光上腳踢,上車後繼續毆打
家中一片狼藉,被害人面目全非
被告人辯稱案發日醉酒失憶
圍繞死因,鑒定人接受法庭詢問
家暴持續多年,量刑從重考 量
想給孩子提供完整家庭
是忍受家暴不離婚的原因

㈩ 天津女記者被男同事毆打致死,為何最終得處罰卻是零賠償

「天津市美女記者小陳被異性朋友崔某施暴至死」一事引起網路輿論關心。

案件詳情

據新聞媒體公布的案子關鍵點,崔某在小陳被其施暴致暈厥後仍敲擊她的後腦勺,接著告知警察,「小陳因飲酒人事不省」,五個月後,小陳因醫治無效過世。法院最後判斷崔某被判十五年,並賠付小陳父母64萬余元財產損失。但崔某與老婆在案子偵察期內迅速離異,並將資產所有遷移給老婆,其因而表明「乏力還款」。

對於此事,高級人民法院注意到相關社會輿論對天津市紅橋區老百姓法院、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的被告崔某故意傷害罪一案的關心,並將執行審判監督具體指導崗位職責,對案子開展核查,保證案子依規公正處理。

暴力行為者不可取保侯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78條:對累犯、犯罪團伙的首犯,以自殘、自虐方法躲避偵察的嫌疑人,傷害國防安全的違法犯罪、暴力行為,及其別的比較嚴重違法犯罪的嫌疑人,不可取保侯審。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依規理應拘捕,但因身患比較嚴重病症,或者已經孕期、餵奶自身寶寶的女性,不適合拘捕的

崔某以身患「比較嚴重心臟疾病」為由,申請辦理取保侯審,合乎程序流程。

但大家對於此事表明提出質疑,緣故是要被判斷為「比較嚴重心臟疾病」必須的標准十分苛刻,沒有做到規范難以符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