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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條約

發布時間: 2021-09-26 02:56:17

Ⅰ 南極條約適用的范圍是

該條約中規定,南極洲是指南緯60°以南的所有地區,包括冰架,總面積約5,200萬平方公里。目前共有50個國家簽署該條約。

條約的主要內容是:南極洲僅用於和平目的,促進在南極洲地區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促進科學考察中的國際合作,禁止在南極地區進行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活動及核爆炸和處理放射物,凍結目前領土所有權的主張,促進國際在科學方面的合作。

(1)南極條約擴展閱讀:

南極地區沒有永久居民,也不存在國籍和政府。所有在南極洲人員均是南極以外國家的居民或公民。南極洲絕大部分土地被一個或多個國家宣稱為本國領地,但大多數國家並未明確承認這些領土要求。南極大陸上西經90°至西經150°之間的地區,是僅有的未被提出領土要求的陸地[11]。

《南極條約》及《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國政府通過訂立國內法來執行條約的具體條款及其他補充協定。總體來說這些法律僅適用於本國公民,無論他們是否身在南極。

這些法律用來執行各協商國的一致意見,比如什麼樣的行為是允許的,哪些區域是允許進入的,什麼樣的環境影響評估必須先與有關南極的活動進行等等。

Ⅱ 南極共同體條約

為了和平利用南極,我國於1983年加入的條約是《南極條約》.
故選:B.

Ⅲ 《南極條約》的內容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蘭西共和國、日本、紐西蘭、挪威、南非聯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南極洲永遠繼續專用於和平目的和不成為國際糾紛的場所或對象,是符合全人類的利益的;確認在南極洲進行科學調查方面的國際合作導致對科學知識的重大貢獻;深信為繼續和發展在南極洲進行有如在國際地球物理年中所實行的那種在科學調查自由的基礎上的合作而建立一個牢固的基礎,對於科學和全人類的進步都是有利的:還深信一項保證南極洲僅用於和平目的和在南極洲繼續保持國際和諧的條約,將促進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宗旨和原則;

議定條款

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1.南極洲應僅用於和平目的。在南極洲,應特別禁止任何軍事性措施,如建立軍事基地和設防工事,舉行軍事演習,以及試驗任何類型的武器。

2.本條約不阻止為科學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軍事人員或設備。

第二條

有如在國際地球物理年中所實行的那種在南極洲進行科學調查的自由和為此目的而實行的合作,均應繼續,但應受本條約各條款的約束.

第三條

1.為了按照本條約第二條的規定促進在南極洲進行科學調查的國際合作,各締約國同意,在切實可行的最大范圍內:

(a)進行有關南極洲科學項目計劃的情報的交流,使工作能達到最大限度的經濟和效率;

(b)進行南極洲各探險隊和工作站之間科學人員的交流:

(c)進行從南極洲得來的科學觀察和成果的交流,並使其能供自由利用。

2.在實施本條時,應從各方而鼓勵同對南極洲具有科學或技術興趣的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及其他國際組織建立合作工作關系。

第四條

1.本條約中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

(a)任何締約國放棄它前已提出過的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權利或要求;

(b)任何締約國放棄或縮小它可能得到的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要求的任何根據,不論該締約國提出這種要求是由於它本身或它的國民在南極洲活動的結果,或是由於其他原因;

(c)損害任何締約國關於承認或不承認任何其他國家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權利、要求或要求根據的立場。

2 .在本條約有效期間發生的任何行動或活動不得成為提出、支持或否認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要求的根據,或創立在南極洲的任何主權權利。在本條約有效期間,不得提出對在南極洲的領土主權的任何新要求或擴大現有的要求。

第五條

1 .禁止在南極洲進行任何核爆炸和處理放射性廢料。

2 .如果締結關於核能的使用,包括核爆炸和對放射性廢料的處理的國際協定,而其代表有權參加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締約國又都是這種協定的締約國,則這種協定所確定的規則也應適用於南極洲。

第六條

本條約各條款適用於南緯六十度以南的地區,包括一切冰架在內,但本條約中的任何規定不得妨礙或以任何方式影響任何國家根據國際法對該地區內公海的權利或權利的行使。

第七條

1 .為了促進本條約的目標並保證本條約的條款得到遵守,各個其代表有權參加本條約第九條所提及的會議的締約國有權指派觀察員,進行本條所規定的任何視察。觀察員應為指派他們的締約國的國民。觀察員的名單應通知每個有權指派觀察員的其他締約國,觀察員的任命終止時,應發出同樣的通知。

2 .按照本條第1 款的規定指派的每一觀察員,有在任何時候進入南極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區的完全自由。

3 .南極洲的所有地區,包括在此地區內的一切工作站、設施和設備,以及在南極洲的貨物或人員裝卸點的一切船隻和飛機,應隨時接受按照本條第1 款指派的任何觀察員的視察。

4.任何有權指派觀察員的締約國得在任何時候對南極洲的任何或所有地區進行空中視察。

5.各個締約國應在本條約對其生效時將下列事項通知其他締約國,其後則應預先通知:

(a)其船隻或其國民組成的前往南極洲和在南極洲內的一切探險隊,以及在其領土上組織的或從其領土出發前往南極洲的一切探險隊;

(b)其國民所佔用的在南極洲的一切工作站:以及

(c)在本條約第一條第2款所規定的條件的限制下,打算由其引進南極洲的任何軍事人員或設備。

第八條

1.為了便利下述人員行使其根據本條約所規定的職能,而不損害各締約國有關對在南極洲的一切其他人的管轄權的各自立場,根據本條約第七條第1款指派的觀察員和根據第三條第1款第(b)項進行交流的科學人員,以及隨同任何此種人員的工作人員,對其在南極洲時行使其職能的一切行為或不行為,只服從其作為國民所屬的締約國的管轄。

2.與涉及在南極洲行使管轄權的任何爭端案件有關的締約國,應在不損及本條第1款規定的條件下,並在按照第九條第1款第(e)項的規定採取措施前,立即進行磋商,以便達成一項彼此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

第九條

1.本條約序言中列舉的各締約囚的代表應在本條約生效後兩個月內在堪培拉市開會,此後間隔適當的時間在適當地點開會,以交流情報,就關於南極洲的共同關心的事項進行協商,並制定、審議和向其政府建議為促進本條約的原則和目標的措施,其中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

(a)僅為和平的目的而使用南極洲;

(b)對在南極洲的科學研究提供便利;

(c)對在南極洲的國際科學合作提供便利;

(d)對本條約第七條所規定的視察權利的行使提供便利;

(e)有關在南極洲行使管轄權的間題:

(f)南極洲生物資源的保護和保存。

2 .按照第十三條加入本條約的各個締約國,在其在南極洲進行實際的科學研究,如建立一個科學工作站或派遣一支科學探險隊,從而表示其對南極洲的興趣期間,有權指派代表參加本條第1 款所提及的會議。

3 .本條約第七條所提及的觀察員的報告,應分送參加本條第1 款所提及的會議的各締約國代表。

4 .本條第1款所提及的措施,經所有其代表有權參加為審議這些措施而召開的會議的締約國核准後發生效力。

5 .本條約所確定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得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行使,不論為此種權利的行使提供便利的任何措施是否按照本條規定已經提出、經過審議或得到核准。

第十條

每個締約國承諾作出符合聯合國憲章的適當努力,以達到任何人都不在南極洲從事違反本條約的原則或宗旨的任何活動的目的。

第十一條

1 .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之間產生任何關於本條約的解釋或應用的爭端,這些締約國應彼此進行協商,以便通過談判、調查、調停、調解、仲裁、司法解決或它們自己選擇的其他和平方法來解決其爭端。

2.任何未能用上述方法解決的具有這種性質的爭端,應在每次經該爭端所有各方同意後提交國際法院解決,但如果不能就提交國際法院的問題達成協議,該爭端各方並不因此免除繼續尋求用本條第1款所述各種和平方法中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該爭端的責任。

第十二條

1.(a)本條約得在任何時候經所有其代表有權參加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締約國的一致協議加以修改或修正。任何這種修改或修正,在保存國政府收到所有這些締約國已經批準的通知之時起生效;

(b)此後,這種修改或修正對於任何其他締約國應自深存國政府收到其批准通知時起生效。如果自修改或修正按照本條第l款第(a)項的規定生效之日起兩年期間內未收到某一締約國的批准通知,該國應自兩年期滿之日起被認為退出本條約。

2.(a)自本條約生效之日起滿三十年後,如經任何其代表有權參加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締約國具文向保存國政府提出召開會議的請求,應根據實際情況盡早舉行締約國全體會議,以審查本條約的實施情況;

(b)本條約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經有代表出席上述會議的締約國的多數,其中包括其代表有權參加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締約國的多數,在上述會議上通過時,應在會議結束後由保存國政府立即通知所有締約國,並應按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生效;

(c)如果任何這種修改或修正未按照本條第1款第(a)項的規定在通知所有締約國之日後兩年內生效,任何締約國得在兩年期滿後的任何時候通知保存國政府退出本條約,這種退出自保存國政府收到通知後兩年起發生效力。

第十三條

1.本條約須經各簽署國批准。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或經其代表有權參加本條約第九條所規定的會議的所有締約國同意邀請加入本條約的其他國家,均得加入本條約。

2.各個國家應按照其憲法程序批准或加入本條約。

3.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的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保存。

4.保存國政府應將每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的日期和本條約及本條約的任何修改或修正生效的日期通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5.自所有簽署國交存其批准書時起,本條約即對這些國家和對已經交存加入書的國家生效。此後,本條約對於任何加入國,自其交存加入書時起生效。

6.本條約應由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十四條

本條約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保存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的檔案庫內,該政府應將本條約經正式核證的副本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下列署名的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日訂於華盛頓。

中國於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極條約組織,同日條約對中國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納為協商國。至1999年,南極條約組織有成員國43個,其中協商國26個,非協商國17個。

2001年7月,第24屆協商會議在俄羅斯聖彼得堡舉行。會議決定將南極條約常務秘書處總部設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

南極條約體系

南極條約體系是指《南極條約》和南極條約協商國簽訂的有關保護南極的公約以及歷次協商國會議通過的各項建議和措施。

從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紐西蘭、挪威、南非、美國、英國、蘇聯等12國代表經過60多次會議,在1959年12月1日簽署了《南極條約》(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後,南極條約協商國又於1964年簽訂了《保護南極動植物議定措施》,1972年簽訂了《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80年簽訂了《南極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88年6月通過了《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的最後文件,該公約在向各協商國開放簽字之時,由於《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的通過而中止。但由於南極條約環保議定書中的很多條款系直接引自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因此,《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仍被視為可引為參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馬德里通過了《南極環境保護議定書》和「南極環境評估」、「南極動植物保護」、「南極廢物處理與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極特別保護區」5個附件,並於10月4日公開簽字,在所有協商國批准後生效。

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
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議定書1991年6月23日在馬德里通過,並於當年10月4日開放簽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

該議定書旨在保護南極自然生態。議定書規定,嚴格禁止「侵犯南極自然環境」,嚴格「控制」其它大陸的來訪者,嚴格禁止向南極海域傾倒廢物,以免造成對該水域的污染。議定書還規定禁止在南極地區開發石油資源和礦產資源。

26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簽字國將在未來50年內對南極生態保護承擔嚴格的義務。1991年10月4日,中國簽署了該公約。

Ⅳ 簡述南極條約的主要內容

條約的主要內容:南極洲僅用於和平目的,促進在南極洲地區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促進科學考察中的國際合作,禁止在南極地區進行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活動及核爆炸和處理放射物,凍結目前領土所有權的主張,促進國際在科學方面的合作。

Ⅳ 南極條約的簽署國有哪些

為了全人民的利益

——英、蘇、法、等12國簽署《南極條約》1955年7月,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紐西蘭、挪威、南非、美國、英國和前蘇聯等12國代表在巴黎舉行第一次南極國際會議,同意協調南極洲的考察計劃,暫時擱置各方提出的領土要求。1957-1958年為國際地球物理年,上述12國的1000多名科學家奔赴南極,他們從後勤保障、科學家考察到資料交換等方面進行了廣泛而有成效的合作。1958年2月5日,美國總統艾森豪威爾致函其他11國政府,邀請他們派代表到華盛頓共同商討南極問題。從1958年6月起,12國代表經過60多輪談判,於1959年12月1日簽署了《南極條約》。條約於1961年6月23日生效,美國為南極條約的保存國。

條約的宗旨和原則規定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遠專用於和平目的,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與目標。

其主要內容包括禁止在條約區從事任何帶有軍事性質的活動,南極只用於和平目的;凍結對南極任何形式的領土要求;鼓勵南極科學考察中的國際合作;各協商國都有權到其他協商國的南極考察站上視察;協商國決策重大事務的實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極條約例會和各協商國對南極的自由視察權。

南極條約依據其國名英文字母的排列順序輪流主辦會議,承擔一切會議費用。

工作語言: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會議主辦國必須為會議提供4種語言的同聲傳譯和文件。

中國於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極條約組織,同日條約對中國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納為協商國。至1999年,南極條約組織有成員國43個,其中協商國26個,非協商國17個。

2001年7月,第24屆協商會議在俄羅斯聖彼得堡舉行。會議決定將南極條約常務秘書處總部設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

南極條約體系是指《南極條約》和南極條約協商國簽訂的有關保護南極的公約以及歷次協商國會議通過的各項建議和措施。

從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紐西蘭、挪威、南非、美國、英國、前蘇聯等12國代表經過60多次會議,在1959年12月1日簽署了《南極條約》(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後,南極條約協商國又於1964年簽訂了《保護南極動植物議定措施》,1972年簽訂了《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80年簽訂了《南極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88年6月通過了《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的最後文件,該公約在向各協商國開放簽字之時,由於《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的通過而中止。但由於南極條約環保議定書中的很多條款系直接引自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因此,《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仍被視為可引為參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馬德里通過了《南極環境保護議定書》和「南極環境評估」、「南極動植物保護」、「南極廢物處理與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極特別保護區」5個附件,並於10月4日公開簽字,在所有協商國批准後生效。

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議定書1991年6月23日在馬德里通過,並於當年10月4日開放簽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

該議定書旨在保護南極自然生態。議定書規定:嚴格禁止「侵犯南極自然環境」,嚴格「控制」其它大陸的來訪者,嚴格禁止向南極海域傾倒廢物,以免造成對該水域的污染。議定書還規定禁止在南極地區開發石油資源和礦產資源。

26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簽字國將在未來50年內對南極生態保護承擔嚴格的義務。1991年10月4日,中國簽署了該公約。

Ⅵ 《南極條約》簡述

南極條約體系
南極條約體系是指《南極條約》和南極條約協商國簽訂的有關保護南極的公約以及歷次協商國會議通 南極條約組織徽章
過的各項建議和措施。 從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國、日本、紐西蘭、挪威、南非、美國、英國、蘇聯等12國代表經過60多次會議,在1959年12月1日簽署了《南極條約》(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後,南極條約協商國又於1964年簽訂了《保護南極動植物議定措施》,1972年簽訂了《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80年簽訂了《南極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88年6月通過了《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的最後文件,該公約在向各協商國開放簽字之時,由於《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的通過而中止。但由於南極條約環保議定書中的很多條款系直接引自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因此,《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仍被視為可引為參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馬德里通過了《南極環境保護議定書》和「南極環境評估」、「南極動植物保護」、「南極廢物處理與管理」、「防止海洋污染」和「南極特別保護區」5個附件,並於10月4日公開簽字,在所有協商國批准後生效。
編輯本段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
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議定書1991年6月23日在馬德里通過,並於當年10月4日開放簽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 該議定書旨在保護南極自然生態。議定書規定,嚴格禁止「侵犯南極自然環境」,嚴格「控制」其它大陸的來訪者,嚴格禁止向南極海域傾倒廢物,以免造成對該水域的污染。議定書還規定禁止在南極地區開發石油資源和礦產資源。 26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簽字國將在未來50年內對南極生態保護承擔嚴格的義務。1991年10月4日,中國簽署了該公約。
編輯本段南極條約的現實意義
南極是地球上被開發、未被污染的潔凈大陸,蘊藏著無數的科學之謎和信息。南極科考在地球環境氣候、天文學、地質學、生物學等多項科學領域佔有重要地位;南極是地球的共同財富,其蘊藏的豐富資源和能源,對於科考國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南極科考領域的不斷縱深發展,對於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激勵民族精神,展示國家綜合實力具有重要的社會和政治意義。 中國參與南極科考,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和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參與南極科學考察的意義尤顯重大。早在1983年8月,中國就加入《南極條約》。1984年6月,中國成立了第一支南極考察隊。1985年2月,中國在南極洲喬治島上建立了中國南極長城考察站,同年10月7日中國又獲得《南極條約》協商國資格。1989年2月26日,中國科學工作者又在南極圈內的普里茲灣建立了中國南極中山考察站。此次南極科考DOME-A建站,顯示了中國南極科考具備了從南極邊緣向大陸縱深拓展的能力,標志著中國正在由極地考察大國向極地考察強國方向邁進,也是中國於第4個國際極地年期間在人類極地考察史上留下的寶貴物質財富。建站對於提升中國在南極的科考水平、推動南極國際合作、保護南極環境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Ⅶ 南極洲的南極條約體系

《南極條約》於1959年12月1日,由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智利、法蘭西共和國、日本、紐西蘭、挪威、南非聯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12個國家簽訂,並在1961年6月23日正式執行。其主要內容是:南極洲僅用於和平目的,保證在南極洲地區進行科學考察的自由,促進科學考察中的國際合作,禁止在南極地區進行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活動及核爆炸和處理放射物,凍結領土所有權的主張,促進國際在科學方面的合作。兩年內,各國都承認此條約,條約有效期為三十年。
根據1961年6月通過的《國際南極條約》,凍結了所有國家南極領土的主權要求,規定南極只用於和平目的,可以說,南極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它屬於全人類。
中國於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極條約組織,同日條約對中國生效。1985年10月7日被接納為協商國。
至1999年,南極條約組織有成員國43個,其中協商國26個,非協商國17個。
2001年7月,第24屆協商會議在俄羅斯聖彼得堡舉行。會議決定將南極條約常務秘書處總部設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 繼《南極條約》之後 ,協商國又於1964 、1972 、1980年先後簽訂了《保護南極動植物議定措施》、《南極海豹保護公約》和《南極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88 年6月通過了《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1991 年 10 月在馬德里通過了《南極環境保護議定書》。《南極條約》和上述公約以及歷次協商國通過140餘項建議措施 , 統稱為南極條約體系。1991年在馬德里通過的《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中第25條規定,自議定書生效之日起50年內禁止在南極進行礦物資源活動,從而確保了南極大陸未來50年的和平與安寧,為全面保護南極、科學地認識南極奠定了基石。
1991年10月在波恩舉行的第16屆南極條約協商國會議通過了13項建議備忘錄並發表了南極條約30周年宣言,重申《南極條約》的宗旨與原則:「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遠專用於和平目的,不應成為國際紛爭的場所與目標。」宣言建議1991~2000年為國際南極合作10年。
南極條約組織非聯合國機構。在1983年的聯合國大會上馬來西亞等國提出將南極問題列入聯大議程,主張南極是全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由聯合國管理,但遭到南極條約協商國的一致抵制,因此盡管南極問題自1983年以後一直列在聯大議程內,但未取得進展。
南極研究科學委員會簡稱SCAR,隸屬國際科聯,是專門組織、協調南極科學研究的國際性學術組織。SCAR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以促進南極條約協商國成員國之間及其它國際學術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大會期間還舉行生物、地質、冰川、氣象、高空大氣物理、大地測量與制圖、人體生理醫學等學科的分組學術討論會和南大洋生態與生物資源、海豹等方面的專家組會議。SCAR 自1958年成立至今召開過21次會議。1991年SCAR 在德國不來梅舉行大規模的南極科學大會,回顧、總結了30年來在南極研究方面各重大學科取得的進展。SCAR最重大的研究課題是「南極在全球地圈 - 生物圈計劃中的作用」。SCAR 現有21個正式成員國和7個非正式成員國 。中國在1986 年6月舉行的第19屆會議上被接納為正式成員,並參加了第19屆以後的各屆會議。中國也成立了與 國際SCAR相對應的中國南極研究科學委員會,統一協調全國的南極科學研究工作。中國科學院院士孫鴻烈為該委員會主任。中國極地研究所所長董兆干在第21屆SCAR會議上當選為副主席。
中國從1980年起派科學家到外國南極考察站同外國科學家一起開展南極科學研究,並於1985年2月20日在南設得蘭群島的喬治王島上(南緯62°13′、西經58°58′)建成了中國第一個南極考察站——長城站;後又在1988年底選定南極大陸另一端的達拉斯曼地區南緯69°22′、東經76°22′處建立了中國第二個南極考察站——中山站。 從 1984 年起,中國已多次派出了考察隊。自第五次起,考察隊兵分兩路,一路奔向長城站,一路奔向中山站。中國在兩個站上進行的主要考察項目有:地球物理、生物、地質、冰川、環境、氣象、高空大氣物理、人體生理醫學等。1989年7月27日,由中、法、美、蘇、英、日6國各1名隊員組成的1990年國際橫穿南極探險隊從南極半島出發,沿著過南極點、東方站最後到達和平站的最長路線,開始了僅靠狗拉雪橇和滑雪板橫穿南極大陸的征途,歷時219天,行程5986千米,1989年12月11日經過南極點時曾發表《南極宣言》,1990 年3月3日國際橫穿南極探險隊勝利到達終點。 南極洲是唯一一個獨佔一個大陸的大洲。

Ⅷ 南極半島的南極條約

這個別名為《南極俱樂部(Antarctic Club)》的條約,如今有大約佔世界總人數90%之42個國家成為其簽約國.其中由前述之12個「原簽約國」及在南極地區設有研究基地並進行積極的科學研究活動的簽約國組成「南極條約顧問國(ATCP)」,他們在「南極條約顧問會議」中均擁有投票權.現今共有27個南極條約顧問國,其15個非原簽約國如下:(括弧內分別是其簽約與晉入顧問國之年月)波蘭(6/1961,7/1977),荷蘭(3/1967,11/1990),巴西(1975.5,1983.9),德國(原西德)(1979.2,1981.3),烏拉圭(1/1980,10/1985),義大利(3/1981,10/1987),秘魯(4/1981,10/1989),西班牙(3/1982,9/1988),中國(6/1983,10/1985),印度(8/1983,9/1983),瑞典(4/1984,9/1988),芬蘭(5/1984,10/1989),韓國(11/1986,10/1989),厄瓜多(9/1987,11/1990),羅馬尼亞(9/1971,5/1998),其中荷蘭是唯一且第一個為從事積極的科學研究,但無設立研究基地的國家.另有15個「非顧問國(NCP)」,他們在前述會議中,只是觀察員而無投票權:(括弧內為其簽約年月)捷克(6/1962),斯洛伐克(6/1962),丹麥(5/1965),保加利亞(9/1978),巴布亞紐幾內亞(3/1981),匈牙利(1/1984),古巴(8/1984),希臘(1/1987),朝鮮(1/1987),奧地利(8/1987),加拿大(5/1988),哥倫比亞(1/1989),瑞士(11/1990),瓜地馬拉(7/1991),烏克蘭(10/1992),自1996年起設有研究站,並積極地作科學研究,惟未申請加入為顧問國.得到59分。

Ⅸ 南極極點的南極條約

《南極條約》是由美國、蘇聯、英國、法國、日本、比利時、挪威、紐西蘭、澳大利亞、阿根廷、智利和南非等12個國家於1959年12月1日在華盛頓簽訂的,1961年6月23日生效。該條約共14條,主要內容是南極的利用只限於和平目的,禁止進行一切軍事活動和任何核爆炸或處理放射性廢物等。中國於1985年5月9日加入南極條約組織,同年10月被接納為協商國。《南極條約》有40個成員國,其中26國為協商國,14國為非協商國。
《南極條約》的簽署,對緩和有關國家對南極的領土紛爭,促進各國在南極考察方面的合作,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南極的資源和生態環境,南極條約協商國又於1964、1972、1980年先後簽訂了《保護南極動植物議定措施》、《南極海豹保護公約》和《南極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88年6月又通過了《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理公約》的最後文件。《南極條約》和上述公約以及歷次南極條約協商國通過的140餘項建議措施,被稱為南極條約體系。

Ⅹ 南極條約的主要內容

南極條約的內容。
20世紀後,美國、紐西蘭、澳大利亞、法國、挪威等國主張按「扇形原則」劃出它們的「領地」,阿根廷、智利等國則以「先佔」提出領土要求。1959年12月1日簽署的《南極條約》,該條約於1961年6月23日開始生效。根據《南極條約》及有關文件,南極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為下列四點:
(1)南極應只用於和平目的。為了全人類的利益,南極應永久只用於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措施,如建立軍事基地、建築要塞、進行軍事演習和任何類型的武器試驗等,並禁止在南極地區進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該地區處置放射性塵埃。但為了科學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軍事人員或軍事設施則不禁止。
(2)促進科學調查方面的國際合作。各國應交換南極科學規劃的情報,保證用最經濟的方法獲得最大的效果;在各國考察隊和考察站之間交換科學人員;交換科學考察報告和成果,並可以自由得到這些報告和成果。
(3)凍結現狀。在條約的有效期內,締約國任何一方不放棄原來提出的領土主權要求,也不放棄其提出領土主權根據的任何根據。但在條約有效期內的一切行為和活動不構成其主張、支持或確認南極領土主權要求的基礎。也不創造任何主權權利。在條約有效期內,不得對南極提出新的要求或擴大現有的要求。
(4)定期舉行「南極協商會議」。締約國每兩年舉行「南極協商會議」,協商有關南極共同利益問題:南極只用於和平的目的;便利在南極的科學研究;便利在南極的國際科學合作;便利行使締約國互相視察的權利;在南極行使管轄權的問題;生物資源的保護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