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和生活的關系
1、法指導生活:法律是國家設立的人們生活的行為准則,指導人們如何處理生活中的法律關系.
2、法保護生活:法是最有權威的國家意志,調整社會、單位、家庭、個人等復雜關系.凡是按照法律去生活的人,會得到法律的保護。法是保護人們生活的最有威力的手段。凡是得到法律保護的人,也就是得到了國家的保護、政府的保護、替察的保護、軍隊的保護.這是一種國家強制保護,是最有效的保護。
3、法調整生活:依法生活,會獲得美滿的生活。法調整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鄰里關系、繼承關系等社會關系。按照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符合全體人民的願望,體現全體人民的意志,是一種協調、和睦、穩定,有利於國家、社會、家庭、個人的關系。
4、保護守法,制裁違法:違法要承擔責任,受到制裁;守法會受到保護.法是不許違背的。要依法生活,不違背法律,就要懂得法律。
(1)法律與生活擴展閱讀:
法與生活有密切關系。法是一種規范,一種規則。知道規則的人,才會生活。知道法律,就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不允許做的事,做了會有什麼後果;
知道法律,就知道允許做的事怎麼做,如怎麼繼承、怎樣結婚、怎麼離婚、怎樣買賣、怎樣租賃、怎樣贈予等等。按照法律做事,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按法律辦事,就得不到法律保護,甚至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貳』 《法律與生活》的問題
一、案情分析1、劉子英所立遺囑是否有效?《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本案周紅雖然提出劉子英有口頭遺囑,但沒有提出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不能認定此遺囑的真實性;假使有此遺囑,因沒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事實,也沒有劉子英是在緊急情況下做出的事實,因此不符合口頭遺囑的法律規定而無效,遺產應按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2、王月現要求作為繼承人繼承劉子英的遺產,她的要求是否合理?《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案王月在丈夫去世後未嫁,並專心照顧多病的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依法應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她的要求合理合法。3、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繼承權?為什麼?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案周進先於被繼承人母親劉子英死亡,其子周玉作為周進的晚輩直系血親,屬於法律規定的代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劉子英的遺產享有代為繼承權,繼承他父親周進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二、案例分析:1、關於李某購買的10萬元股票。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李某用父母贈與給他的10萬元錢所購買的股票,系李某婚前購買,根據法律規定,屬於李某的個人財產。2、關於增值至33萬元的股票。《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 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其中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案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利用自己的個人股票以及婚後家中的積蓄炒股,使股票增值至33萬元,其中除了李某個人的10萬元股票屬於李某的個人財產外,其餘22萬元的股票的增值,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利用個人財產和家庭的積蓄所得,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推出股市的那部分家庭積蓄,屬於婚後積蓄,依法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3、關於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按照法律的規定,本案李某和黃某夫妻二人,可以約定個人的工資歸各自所有。但約定是否採取了書面形式,有待查清。如果採取了書面的形式,那麼約定後的個人工資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採取了口頭約定形式,那麼有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雙方對此口頭約定內容均無異議,則約定有效,約定後的個人工資屬於各自的個人財產;第二,如果雙方對口頭約定存在爭議,又沒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該約定內容的真實性,則屬於約定不明確,二人的工資應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4、關於黃某獎金1萬元、李某的稿酬5千元。《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獎金、知識產權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本案黃某婚後所得的獎金1萬元和李某5千元的稿酬,夫妻雙方對此沒有特殊約定,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5、關於黃某2萬元的損害賠償款。《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本案黃某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所獲得的2萬元賠償款屬於黃某的個人財產。 三、案例分析:《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本案被告在足球運動中踢球射門,符合足球運動規則,沒發現有違規之處,也沒發現有傷害原告的故意,因此,對原告的損害發生沒有過錯。原告作為守門員,手擋足球,也符合足球運動規則,對自身損害發生也無過錯。因此,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實際情況,由原被告雙方公平分擔原告的損失。分擔的數額,應根據損害的范圍、分擔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四、案例分析:(1)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運費,該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什麼?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合同履行地約定不明,不能達成補償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動產的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合同屬於買賣合同,買賣合同屬於雙務合同,合同雙方具有互為對待給付義務,畜牧站有向馬某交付乳牛的義務。由於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因此,畜牧站作為履行交付乳牛義務一方的所在地,是交付乳牛的履行地,馬某在此地將乳牛牽走,說明畜牧站在此地將乳牛交付給了馬某,履行了交付義務,另外,合同也沒規定畜牧站有承擔運費的義務,因此,運費應有馬某自己承擔,馬某要求畜牧站承擔運費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2)針對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請求,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責,能否成立?不能成立。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動產自交付時起,該動產的所有權和風險轉移至買受人。本案的不可抗力發生在畜牧站將乳牛交付給馬某之後發生的,因此該風險應當由馬某承擔,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責不能成立。(3)如果馬某的行為構成違約,合同中規定的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為什麼?另外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不能同時適用,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違約金的約定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本案約定違約金為10萬元乳牛款的10%,即1萬元,沒有過分高於畜牧站的損失,另外該違約金的約定也未發現存在其他無效情形和可撤銷情形,因此是有效的。
『叄』 日常生活中有關法律的例子10個
1,早晨來上班,你過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
2,路過菜市場,買了煎餅果子。他要約,你承諾,跟攤主形成買賣合同。
3.來到所里,有個當事人來交代理費,沒帶夠,給所里打了個條。當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
4,坐在電腦前,打不開電腦,壞了,讓人來維修。你跟維修人員之間建立了合同法上的加工承攬關系。
5,人家維修完了,讓你掏錢結賬,突然發現錢包不見了。原來被小偷偷了,小偷的行為是盜竊行為。應受到法律制裁。這是刑事法律關系。
6.你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以過年放假不出警,你起訴公安局,屬於行政訴訟。你與公安機關之間形成行政法律關系。
7.公安機關敗訴了,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國家賠償法賠償了你的損失。這屬於國家賠償法調整的范圍。
8,你很高興,請大夥去吃飯,到飯店,與飯店形成合同關系。
9,在飯店吃飯,你拚命勸大夥喝酒,結果導致一人酒後腸胃出血,朋友起訴你,與你形成了侵權法律關系。
10,現實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如結婚得達到法定條件,離婚得符合法定標准啊。
『肆』 法律與我們生活的關系
我們在現實的行為是受到法律的約束的,法律限定了我們行為的范圍。而我們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又是法律給予我們的,所以可以說沒有法律我們就不是一個完整的社會。
而法律的產生與發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於我們逐漸發展的道德觀念的,就是法律也是從我們千百年來養成的道德習慣中產生的,所以說法律是出自人們的,從這點來說法律與人們也是不可分割的關系。
另外我還覺得法律的制定是通過人們的,因為制定法律的權力屬於人們,執行法律的權力屬於人們,從種種角度來說法律與人都是緊密相連的。
(4)法律與生活擴展閱讀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並保護人民的利益。這是社會主義社會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體現了國家性質,也反映了社會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會規則,掌控了法律就等於掌握了人類的命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由人民來制定,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應該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確保國家性質的純粹性,調和社會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為了規范活著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義者把法律當成了僵化的工具、不變的教條。它違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類社會創造的客體,也是人類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過來影響人類社會的發展。
『伍』 法律與生活
你是未成年人么?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託管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
在單位或教師再罵「笨死了」將受懲處
「笨死了」、「都笨成這樣了你還活著干嗎」,6月1日起,如果老師再這樣罵學生,將是一種違法行為。 老師脫口而出的辱罵詞句,是許多被辱罵孩子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 針對這一現象,《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違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責任。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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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是屬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內容,你老師侵犯了你的人格尊嚴,把你趕出教室,應該也是侵犯了你的受教育權,不過問題不大
如果你已經成年,那老師在公共場合辱罵你,把你趕出教室,對你的名譽產生較大不良影響的,則是侵犯了你的名譽權,你有權起訴之。
『陸』 請問法制與生活有什麼關系
首先,不知道是你打錯字還是我的第一反應出現誤解,法治與法制這個詞再運用上是有區別的。
第二,法制更多的強調法律制度的完善,以使得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三,而法治則是在法制的基礎上,更為強調人民主權,賦予民主權利,使得權力與權利處於更為和諧的狀態。
若要提法治或者法制與生活的關系,不外乎生活,即社會,豐富了法律內容,確切的說法律是從來就有的,並不是人為的創造。同樣,因為法律內容的不斷完善,也導致社會新事件層出不窮。正因為如此,人性的覺醒,導致法治理念被廣泛接受,並使得社會更加的民主化。
『柒』 作為一名大學生,從你自己的角度,談談法律與生活的關系
1我是一名法科學子,我打算畢業後拿它當飯碗,試問,它對我能不重要嗎?生活來源都靠它了。(當然這么說多少帶著功利化,但這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在物質基礎充裕的情況下,我也會盡力將法學理論或司法實踐發揚光大。)
2即使我不從事法學或法律相關職業,我還要學會和社會上各色人交往,形成各種法律關系,若是出現糾紛還可以用法律知識抵擋一番,維護自己應有利益。;
3法律加強了我對生活的關注程度,理性與邏輯思維得到了很大提升,它叫我明白做事與說話都要先考慮後果,雖不說三思而後行,也要嚴謹思考後再做再說;
4從法學(法律)學習終於司法現狀對比,有時更能看清這個社會,凡物存在必有其道理。
『捌』 求一篇一千字左右的法律與生活心得的論文
1、法律伴我成長:談到法律,總會給人以神秘、威嚴、崇高的感覺。其實,法律與道德、習慣、宗教、紀律一樣,都在規范著人們的行為。正是由於這些規范的存在,這個社會才變得有序;正是由於法律的存在,我們的權利才得到應有的保障。 作為當代中學生,我們有幸生活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年代,親眼目睹了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法制進程的突飛猛進,300多部法律相繼出台,「依法治國」被寫進憲法,多麼令人振奮!然而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在我們的成長道路上如何與法同行?有人可能會說:你多慮了,我們還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殺人不放火,法律就約束不到我們。我說:不!法律離我們很近。那些輕視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沒有真正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法律,就是實現正義、體現公平、正確規范人的行為的社會准則。
青少年時期是一個人成長的關鍵時刻,辨別是非能力薄弱,有強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強,易受到外界的影響。有這樣的一個少年犯張XX,16歲,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戰片和武俠小說,對其中「老大」的任務和打打殺殺的場面很羨慕,總想著幾個人組成團伙,佔領一條街,稱王稱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攔路搶劫,結果被判4年.
學習法律知識是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於不懂得法律,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的時候,不能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用「私了」,或者採用違法犯罪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例如,有的人一輛自行車被人攔路搶走了,這個人不去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是叫上了幾個朋友去向壞人索要,並將對方打傷致殘,結果這個青少年倒犯了故意傷害罪。
此外,學習法律知識也是強化社會主義道德意識,提高道德修養,促進自己健康成長的需要。道德是人們關於善與惡、美與丑、正義與邪惡、公正與偏私、光榮與恥辱、誠實與虛偽等觀點,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行為規則的總和。道德和法律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兩類社會規范,都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則和尺度,也是廣大青少年必備的基本要素。
我國法律的實施一方面要靠國家的強制力,另一方面也要靠人民群眾的自覺遵守。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也是做一個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好公民的起碼條件,每一個公民都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現在小小的放鬆很可能在將來會釀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時候才悔恨呢?所以我們現在只有從一名合格的中學生做起,將來當我們走出校園,融入社會這個大集體後,才能真正成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在我們的一生中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同時又是規范自己行為的社會准則。因為權利在規則中行使,義務在規則中履行,自由在規則中擁有。法律,引領我們成長。
2、我的社區生活
我的社區生活
在這光陰似箭的生活里,總有許多事令人難忘。而在這次的寒假生活里,最令我難忘的就是我們的兩次社區活動。
『玖』 談談你對法律與生活的關系的認識,盡量多寫一點,交作業!
應當說現實生活與法律是緊密聯系的。
我們在現實的行為是受到法律的約束的,法律限定了我們行為的范圍。而我們所擁有的一切權利又是法律給與我們的,所以可以說沒有法律我們就不是一個完整的社會。
而法律的產生與發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於我們逐漸發展的道德觀念的,就是法律也是從我們千百年來養成的道德習慣中產生的,所以說法律是出自人們的,從這點來說法律與人們也是不可分割的關系。
另外我還覺得法律的制定是通過人們的,因為制定法律的權力屬於人們,執行法律的權力屬於人們,從種種角度來說法律與人都是緊密相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