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樣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和無效如果合同無效該怎麼辦
如果簽約方系非本人簽字,那麼借款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是借貸利率過高,高出銀行4倍以上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借款合同還是有效的。
2.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3.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一般規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合同才會導致無效,而違反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的強制性規范的,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無效。該種情形主要表現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當事人變相經營金融業務,從而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強行規定而無效,如: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全體社會民員的最高利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的主要情形是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民間貸貸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現就是因賭債償還而簽訂的借貸合同。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合同法》對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於《民法通則》的規定,即對於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才認定為無效合同。所以借貸合同也是如此,不過一般而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借貸合同並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對僅有欺詐、脅迫情形而未損害國家利益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合同來維護自己權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也就是說,此種情況下的借貸關系應當確認為無效借貸合同或者無效借貸行為,這也是借貸糾紛案件的一種特殊情況,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於賭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項等。
五、因主體不適格導致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主體的構成大體上有兩種,即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
(一)在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中,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加其中,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缺乏社會生活經驗或因精神問題,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並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的資格,因而不能成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主體,他們所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因此,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民間借貸活動,應當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二)對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相互借款問題,雖無法律明文規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從現行司法解釋規定來看,自然人作為出借方的,國家對此限制較少,除非屬於企業非法集資行為。但是,企業作為借款人時,有關法律法規對其有嚴格的限制,即使企業完全自願對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國家的限制,否則為無效。對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其限制主要體現在:
1、企業作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時,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籌集資金,用於發展生產經營,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等;
2、企業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額的、臨時的,且用於自己生產經營的,而不能向社會公眾集資,更不能將借取的款項以營利為目的又借出,進行變相存貸活動;
4. 具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5. 違反公序良俗導致借款合同無效的五種典型情形
1.因請托形成的債務違背公序良俗的,不受法律保護——顧某與趙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不存在真實合法的借貸事實,而是因權錢交易等違背公序良俗的請托而形成的債務,如請關系、找人情調動工作、升學、升職等形成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對於已經給付的部分,資金提供者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江蘇十大典型民間借貸案例
2.持借條追討「分手費」,若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其請求不予支持——朱某與武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之間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諾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並出具借條,債權人僅憑借條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借款金額、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來源:江蘇十大典型民間借貸案例
3.名為借貸,實為包養的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行為——張正青訴張秀方其他民事糾紛案
案例要旨:雙方當事人企圖用金錢去維系不正當的情人關系而簽訂的協議,名為借貸協議,實為包養協議,該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
案號:(2009)浙杭商終字第1138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浙江省參閱案例.案例指導 2011.1(總第17期)
4.直系親屬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的認定和處理——朱躍祥訴朱學金、趙香園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1.法律並不禁止直系親屬之間形成包括借貸合同在內的交易關系。但對直系親屬之間交易關系和債權轉讓關系的審查和確認,應考慮特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等具體情況。2.處理涉及直系親屬間交易關系的糾紛時,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應更強調公序良俗的價值取向,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符合社會主義家庭道德觀念與善良習俗,優先考慮保護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符合實體正義的要求。3.在當事人的經濟地位和訴訟能力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法官應妥善行使訴訟指揮權,平衡當事人的訴訟利益。
案號:(2008)民二終字第139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09第4輯
5.因為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發生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王某訴劉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
6. 民間借貸合同怎麼樣寫才有效,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5種情況
借貸合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貸合同無效的5中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6)五種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擴展閱讀:
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